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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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简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经 济 利 益 或 其 他 非 法 利 益 为 目的 , 但 犯 罪 目的 的 成 就 与 否 斤
不影响本罪的成屯。
器官移植技术 突 猛 进 的 发 展 给 人 们 带 来 了 巨 大 的 利
和福 祉 , 解 决 r医 学 领 域 多 种 类 型 的 疑 难 杂 症 , 人 类 对 同 类器 官 的渴 求 也 达 到 r空 前 阶段 。统 计 数 据 显 示 , 我 周 每 年 大约钉 j 百 万 病 人需 要 器 肓 移 植 , 仪有 1 的患 者 才 能 成 功得 到供 体 。可 供 移 植 的人 体 器 官 的 稀 缺 性 , 在 现 实 中催 生
Aug . ,2O1 3
简 论组织出 卖人体器 官罪
李 璞
( 许 昌 陶 瓷 职业 学 院 基 础 教 学 部 , 河南 许昌 4 6 1 6 7 0 )
摘 要: 随着 人体 器 官 移 植 技 术 的 不 断 发 展 , 人 体器 官 的“ 地 ” 交 易 活 动 也 愈 加 猖 獗 。通 过 强 迫 、 欺骗 、 诱 导 等方 式 摘 取 他
填补 _ r 我 国存 对 人体 器 官艾 卖 刑 事 处 罚方 面 的 空 白 , 有 效 保 护 r我 吲 人 民 的 牛 命 健 康 权 和 正 常 的 器 官 移 植 医疗 管 理 秩 序, 促 进 r国 内器 官 移 植 技 术 等 医疗 技 术 的 正常 稳 定 发 展 。
二、 组 织 出卖 人 体 器 官罪 的犯 罪 构 成 与 罪 数 形 态
康权 , 同 时也 扰 乱 了 正常 的 国家 器 官 移 植 医疗 管 理 秩 序 。 丽 者是主要客体 , 后 酱 是 次要 客体 ”。
( 四) 本 罪 的 客 观 方 面 为 非 法 组 织 他 人 出 卖 人 体 器 官 的

刑法对于贩卖人体器官的认定

刑法对于贩卖人体器官的认定

刑法对于贩卖人体器官的认定人体器官的贩卖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也严重损害了人类社会的道德底线。

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刑法对于贩卖人体器官作出了明确的认定和相应的惩处。

本文将探讨刑法对于贩卖人体器官的认定。

一、刑法对贩卖人体器官行为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贩卖人体器官是指有组织地或者经营性地,非法买卖人体器官,以牟取利益为目的的行为。

贩卖人体器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一是行为必须是有组织地或者经营性地进行的,即属于有计划、预谋的犯罪活动;二是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法律规定和伦理道德准则;三是目的是为了牟取利益,即以赢利为主要动机。

二、贩卖人体器官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贩卖人体器官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刑事责任的追究。

贩卖人体器官的犯罪分为数个情节,根据情节的轻重,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

1. 贩卖少量人体器官的情节贩卖少量人体器官是指贩卖不足以危害社会安全、人体健康的人体器官,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贩卖少量人体器官的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 贩卖大量人体器官的情节贩卖大量人体器官是指贩卖数量较多,足以危害社会安全、人体健康的人体器官。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贩卖大量人体器官的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贩卖人体器官获利特别巨大的情节对于贩卖人体器官获利特别巨大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更严厉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分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贩卖人体器官获利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

三、刑法对贩卖人体器官的相关罪名根据《刑法》的规定,贩卖人体器官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罪名:1. 盗窃罪当贩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伴随着非法获取他人器官的情节时,犯罪行为涉嫌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侵占了他人的财物的行为,如果在贩卖人体器官过程中存在盗窃行为,将会受到盗窃罪的相关处罚。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处罚是什么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处罚是什么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处罚是什么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你推荐】合同诈骗罪电信诈骗信用卡恶意透支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刑事责任年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无论是否征得双方当事人及其家人同意,都是不合法的。

鉴于这种行为严重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社会危害性严重,我国出台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那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处罚是什么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什么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

本罪名为行为犯,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

对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纳入本罪的范畴。

▲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认定关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认定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组织”、“出卖”的内涵及范畴。

所谓“组织”是指行为人实施领导、策划、控制他人进行其所指定的行为活动。

因此对“组织”做广义理解的同时需要把握此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转化问题。

组织者往往以给器官捐献者支付报酬为诱饵,拉拢他人进行器官的出卖。

这种出卖行为应当是基于受害人本人的同意,即受害人能够意识到其行为是出卖器官,并且能够认识到出卖器官对身体造成的影响。

倘若受害人没有上述意识,则组织者侵犯了受害人的意思自由,违背了受害人捐献器官的自主选择意识,此种情况下组织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组织”的范畴,已经对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造成威胁,应当依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

(二)、“人体器官”的理解。

从医学角度来讲,器官是指动物或植物机体上由多种生物学组织共同构成的有机结构,用来完成特定生理功能。

人体器官十分复杂,种类繁多,因此脱离医学考察法律意义上的器官是没有意义的。

▲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处罚是什么我国刑法上关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处罚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对非法摘取、骗取他人器官:以故意伤害罪论的情况。

人体器官交易案件的法律分析

人体器官交易案件的法律分析

人体器官交易案件的法律分析人体器官交易案件是指以非法的方式获取、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这种行为涉及到人体尊严、健康权、生命权等重要法律权益,对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造成严重冲击。

为了保护人体器官的合法使用和保护人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惩治人体器官交易行为。

首先,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人体器官交易行为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规定,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刑法》还规定了非法移植、出售、购买人体器官的处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

其次,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人体器官移植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条例,人体器官捐赠和移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捐赠者是自愿、无偿捐赠,并经过完全告知、充分同意;捐赠者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必须通过医疗机构的临床评估并获得医生的书面同意。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器官移植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人体器官移植的程序和管理。

该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必须设立专门的器官移植机构,明确机构的组成、职责和操作流程。

同时,该办法还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器官捐赠和移植管理制度,保证器官的合法来源和严格的操作规范。

此外,我国还参加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人类人体器官移植和移植医疗活动的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对于人体器官移植行为也进行了规范。

根据指导原则,人体器官移植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捐赠者必须是自愿、无偿的;捐赠者必须对移植过程有完全的知情权;器官移植必须通过合法和透明的程序进行。

总结来看,我国法律对于人体器官交易案件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和严厉的惩罚,为保护人体尊严、健康权和生命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相关法律还规定应建立完善的器官移植机构和管理制度,以确保人体器官的合法来源和合理使用。

然而,人体器官交易仍存在一定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难题,需要加强各方合作和监管,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秩序。

组织出卖_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

组织出卖_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

●法学论坛第26卷第3期2011年5月法 治 论 丛The Rule of Law ForumVol. 26, No.3May, 2011组织出卖、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刘静坤1 陈 晖2(1.最高人民法院,北京 100745;2.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摘要:非法买卖、摘取人体器官行为现已形成复杂的利益链条,并且衍生了大量关联犯罪,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破坏社会道德风尚。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针对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专设罪名予以处罚,并且规定对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关联犯罪予以定罪处罚,有利于依法打击该类犯罪的利益链条,进而有效惩治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和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犯罪行为。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人体器官;组织出卖;非法摘取中图分类号:DF6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525(2011)03-028-06《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在《刑法》第234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234条之一。

本条规定为新增规定,对于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专设罪名予以定罪处罚;对于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摘取其器官的行为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对于违背当事人生前意愿或在当事人生前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行为,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

该新增条款填补了该领域刑法规范的空白,弥补了行政手段规制的不足,旨在打击近年来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非法买卖、摘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

一、立法内容与意义为依法打击非法买卖、摘取人体器官犯罪,切断该类犯罪的利益链条,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活动,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刑法》第234条之一针对该类犯罪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于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专设罪名予以定罪处罚,同时规定了该罪的法定刑。

由于人体器官供体和患者之间进行器官移植需要配型合适,这就形成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链条既独立经营又松散合作的特殊方式。

刑法中的贩卖人体器官罪与其刑罚

刑法中的贩卖人体器官罪与其刑罚

刑法中的贩卖人体器官罪与其刑罚在刑法中,贩卖人体器官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涉及到对人体的侵犯和商业利益的利用。

本文将对贩卖人体器官罪以及相关的刑罚进行探讨。

一、贩卖人体器官罪的定义和构成要素贩卖人体器官罪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售他人的人体器官,或者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购买他人的人体器官,侵犯良好人际关系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要构成贩卖人体器官罪,需要满足以下要素:首先,必须以非法获利为目的。

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不是出于其他道义或人道主义的目的。

其次,必须存在出售或购买他人的人体器官的行为。

这可以涉及到直接的交易,也可以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的。

最后,这种行为必须侵犯良好人际关系和社会公共利益。

人体器官的贩卖对捐赠者和接受者都会造成极大的伤害,同时也严重违背了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原则。

二、贩卖人体器官罪的危害和社会影响贩卖人体器官罪的存在对个体和社会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影响。

首先,贩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伤害了人的尊严和自由权利。

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身体和器官是否用于捐赠,贩卖人体器官犯罪剥夺了个体的自主权和自由意志。

其次,贩卖人体器官的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人际关系。

人体器官的贩卖背离了社会道德和伦理的原则,破坏了公民之间的互信和相互关心。

最后,贩卖人体器官犯罪也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和参与者之间的其他违法行为,如人口贩卖、恶劣的工作条件和人权侵犯等。

三、贩卖人体器官罪的刑罚对于贩卖人体器官罪,不同国家和地区设定了不同形式和程度的刑罚。

在中国刑法中,贩卖人体器官罪被视为严重犯罪,根据罪行情节的严重程度,判决可能从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十年以下甚至无期徒刑。

对于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可以判处死刑。

刑罚的设定旨在制止和惩罚犯罪行为,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权益的平衡。

严厉的刑罚可以起到震慑和威慑的作用,减少这类犯罪的发生。

此外,刑罚还应该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和社会背景等因素,采取教育、改造和惩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浅谈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浅谈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浅谈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对于打击我国人体器官非法交易,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均具有重要的意义,认定该罪首先应正确界定刑法意义上的人体器官,不能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确定,而应当根据刑法的目的与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确定;应当承认违法的相对性,进一步明确本罪的立案追诉及情节严重定标准,何为本罪的组织者,本罪与其他罪的关系,本罪的法定刑等方面本文做出了自己的评价。

关键词:组织;人体器官;犯罪主体;适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日臻成熟,该技术在临床医学上被广泛的应用,但供体器官紧缺现象严重,自然捐赠更是少之又少,器官移植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人体器官买卖或变向买卖的行为时常发生。

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的犯罪化问题越来越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2011年2月25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对这一罪名的规定,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如何正确理解并使用这一条文,以至于发挥刑法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惩治与防范作用具有更为重要的实践价值。

一.人体器官的法律认定从医学的角度而言,人体器官是指人体中具有一定的生理功能,有多种组织构成的结构单位。

然而医学上认定的器官的意义毕竟不等同于法学上的概念,对于法律意义上人体器官的内涵界定,不同国家或学者之间也认识不同,这与每个国家的国情,历史传统,法制完善程度以及个人看法据有关系。

对人体器官的刑法学解释和范围限定,直接关系到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的罪与非罪,也是司法实践对此类行为定罪量刑所涉及的基础性问题。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替代其病损器官的过程,我认为,对于本罪的人体器官没有必要按照条例进行解释。

条例没有规范其他器官的移植。

人体器官交易案件的法律分析

人体器官交易案件的法律分析

人体器官交易案件的法律分析人体器官交易案件是一种涉及人类尊严、伦理道德以及法律法规等复杂问题的犯罪行为。

为了深入了解该类案件的法律特点和分析其相关法律问题,本文将从既有的实践案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展开讨论。

一、案件背景人体器官交易指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和交易人体器官的行为。

这一行为违反了国际通行的伦理原则和法律法规,极大地损害了人类尊严和权益。

近年来,人体器官交易案件逐渐增多,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和伦理道德危机。

二、法律分析(一)国际法层面在国际法层面,涉及人体器官交易的重要法律文件包括《世界卫生组织器官移植伦理原则》、《联合国人权事务办公室对人体器官移植和器官提供论的排斥》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人体器官交易,并强调人类尊严和伦理原则的重要性。

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人体器官交易,维护全球公共安全和人权。

(二)国内法层面在我国法律层面,刑法明确规定了相关的犯罪行为和处罚措施。

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非法交易人体器官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人体组织、器官罪,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相关的刑法解释和规定也对人体器官交易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案件分析在具体案件中,人体器官交易往往牵涉到多个环节和参与主体。

首先,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往往充当人体器官交易的“黑中介”,从中牟利。

其次,一些医疗机构、医生和护士也会参与到非法器官移植手术中。

最后,有些受害人往往因贫困、组织犯罪等原因被迫卖掉自己的器官,成为整个案件中的弱势群体。

针对这些案件的犯罪特点,执法部门应采取有效的打击手段。

首先,应加强对犯罪团伙的侦察和打击,打击其经济来源,破坏其非法交易网络。

其次,对涉案的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执行。

此外,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和帮助,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医疗救助,妥善处理案件的善后工作。

四、加强国际合作人体器官交易是世界性的犯罪问题,需要各国加强合作,共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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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罪与罚——对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解读内容摘要:自器官移植技术被临床应以来,在半个世纪内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然而,我国一直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范,目前刑法修正案(八)顺应形势对其作出规定,正式将组织他人非法出卖人体器官、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

本文将对其中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进行解读,弄清其具体的含义及适用。

关键词:器官、组织、出卖一、立法背景自20世纪50年代器官移植技术被临床应用以来,器官移植在挽救人生命中所起到的成效越来越显著。

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将器官移植技术应用于临床,经过多年发展,达到相当水平。

目前,世界性的问题是移植器官需求量与供给之间严重的不平衡,导致每年都有很多人因得不到合适的器官移植而死亡,由此还滋生了一个新兴行业——买卖人体器官。

由于人体器官具有不可再生性,买卖人体器官不符合人道主义,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严禁买卖人体器官。

在这一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八)将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符合世界趋势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器官移植”概述及适用刑法规制“器官移植”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器官移植”的涵义及其存在状态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这里对器官作了狭义解释,“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器官的存在状态有三种。

第一种是活体器官,公民基于身体权对其享有全部的处分权。

第二种是从活体摘取的器官,一般不认为器官是物,但根据社会生活常识和伦理规则,仍然认为个人对其自身器官具有处分权,只是该处分权应以符合伦理道德规范为原则。

我国法律如《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公民捐献器官实行完全的自主、自愿原则。

而买卖器官的行为则因其不符合尊重生命、健康的一般社会伦理认知而为法律所禁止。

最后一种是尸体器官。

在相关法律规定中,通常有三种做法,一种是死者生前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愿意死后捐献器官;一种是死者生前没有表示,死后其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愿意捐献器官;三是死者生前没有表示,死后无人认领尸体或者近亲属拒绝认领尸体的,基于科学研究或者其它合理的理由,由相关的机关决定摘取。

尸体器官摘除后,可能要保存一段时间。

那么,从尸体上合法摘取的器官的所有权又归谁所有?人体器官能否成为某些犯罪客体?这都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二)器官移植中,器官的来源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活体器官,一种是尸体器官,另外还有胎儿作为器官移植供体的情形。

1、活体器官的移植,法律有严格的限制,要求医院在器官移植前进行相关的风险告知。

同时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严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活体器官移植。

活体器官移植所面临的一大问题是近亲属关系如何认定以及由谁来认定。

2008年10月31日,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第四届全国器官移植学术会议暨2008医学前沿论坛”开幕式上表示,中国的活体器官移植事业发展很快,器官供体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假的亲戚”。

卫生部调查结果显示,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非法公司,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渠道,向医院和患者发出信息,承诺可以办理公证双方属于亲属关系的手续,这些公司的存在,让器官买卖成为可能。

1[1]2、尸体器官移植涉及到的主要问题是死亡认定标准。

目前世界上关于死亡认定有两套标准,一是心跳呼吸停止,一个是脑死亡。

脑死亡的认定标准是科学进步形成的一个新的概念,它与尸体器官移植具有紧密的联系。

尸体器官移植是以判定人已经死亡为前提的,而人心跳停止死亡几分钟后,血块完全凝结,器官就不能用于移植了,所以器官必须在心跳停止几分钟之内进行灌注、保存,器官才能保持几个小时到十几个小时,如果以心跳呼吸停止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对于器官移植是非常不利的。

然而就中国的国情来看,绝大部分的民众对死亡的认识还停留在心跳呼吸停止上,很难接受脑死亡说,要实行这一认定标准存在相当的难度,这也是为什么《器官移植条例》未将脑死亡认定标准确定的原因。

但是,基于这一问题在器官移植方面的重要性,笔者认为,还是要尽快确认相关的认定标准。

3、关于胎儿器官的移植,虽然在医学界存在胎儿器官移植的情形,但相关的法律并未对胎儿器官移植的情形作出规制。

要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器官移植的相关法律,不能避免的一个问题是关于胎儿是否是“人”的认定。

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都认为,胎儿不是自然人,不享有法律上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胎儿不能成为“人”,那么胎儿器官移植就不能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相关规定,对于买卖胎儿器官的行为便不能适用买卖人体器官的刑罚处罚。

那么对于买卖胎儿器官用于移植的行为又该如何规制呢?三、关于“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理解与适用。

此款主要针对的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及《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买卖行为。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条、第七条分别规定了禁止买卖人体器官和人体器官捐献的自愿、无偿原则,第十八条第(二)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审查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并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人体器官不得买卖。

”从上述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不仅组织出卖他人的人体器官是违法的,出卖自己的器官也是违法的。

而刑法修正案此款的处罚对象,只是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的组织者,那么,对于个人出卖自己器官、组织他人出卖他人的器官以及组织他人出卖尸体器官的行为,能否适用本条?第一,将个人出卖自己器官的行为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并不合理。

首先,个人对自己身体的完全排他的处分权,法律应该给予充分的尊重。

其次,从实际效果来看,此种行为毕竟是不利于己而有利于他人,并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侵害的法益也只是人道主义的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关于组织活体的人出卖其自身器官的行为,刑法罪名中,与本罪类同的有非法组织卖血罪、非法组织卖淫罪。

非法组织卖淫罪处罚的仅仅是组织者,对被组织的卖淫者进行的是行政处罚。

另外,刑法在非法组织卖淫罪之外规定了强迫卖淫罪,在非法组织卖血罪之外规定了强迫卖血罪,将有组织的行为与单个强迫的行为区分开来。

那么,为什么刑法修正案(八)未规定强迫出卖人体器官为犯罪?这里的强迫行为从实际看包括两种:一种是强迫活体捐献器官,另一种是强迫近亲属捐献尸体器官。

刑法修正案(八)除了规定非法组织他人买卖人体器官的为犯罪之外,还规定“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按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按照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

另外,组织他人出卖尸体器官的行为,也应以犯罪论处。

尸体器官是特殊的物,具有一般物的形态,因此可以依照一般的组织他人出卖禁止买卖之物的规定。

那么,在死者生前未明确表示反对死后捐献遗体的情形下,如果组织死者的近亲属出卖尸体器官,死者的近亲属能否构成犯罪?笔者认为,这种情形应当包容死者近亲属的刑事责任,但是死者近亲属擅自出卖死者身体器官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此款在适用方面必须明确相关法律术语的涵义,主要是“组织”、“出卖”的涵义及其在具体操作中的适用。

“组织”在我国刑法不同的法条中有不同的意义,它包括领导、指挥、策划、招募、安排、控制等多种含义,在具体的犯罪构成中,符合其中一种的即可认定为组织。

非法组织买卖器官罪中的“组织”的具体形式,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应当对此予以明确。

“出卖”在目前的刑法罪名中,仅有三处被使用,包括“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2款)、“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刑法第439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刑法第442条),其余与买卖相关的罪名中所使用的法律术语包括“买卖”、“购买”、“收买”、“贩卖”、“销售”、“出售”、“收购”,每一术语的含义均不相同,有仅针对购买行为的,有仅针对出卖行为的,还有的包括为出卖而购买的行为等等。

笔者认为,人体器官中的“出卖”应当针对的仅仅是出卖人,不包括购买人或者为了出卖而购买的人。

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私自摘取其器官,说明成年人对自身的器官是具有自主处分权的,虽然目前我们在实行器官捐赠时都是无偿的,但法律并未规定收取适当的营养费是违法的。

从常理来看,捐献者本人的身体也会因为捐献器官而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收取适当营养费也是合情合理的。

但是如何认定是否在“合理”范围,应该就各地情形制定不同的标准。

“无偿原则并非绝对,如果过分地强调“无偿”,那么,当器官捐献者在进行器官捐献之后,身体健康出现问题,则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将是很不公平的,而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将是巨大的,这非常不利于鼓励潜在的器官捐献者捐献自己的器官。

这种补偿制度,无疑是对无偿捐献者最大的尊重和保护,也是对潜在捐献者的一种激励,使他们在捐献自己的器官的时候没有后顾之忧。

”2[2]第四,关于本罪特殊的犯罪主体的认定。

无论是移植活体器官还是摘取并保存尸体器官,在供体、受体与器官之间紧密相联的便是医院及医生。

根据法律规定,移植人体器官必须由具有资格的医院及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医生进行。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第十六条:“不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到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活体器官的移植包括器官的摘取和移植,均由具有相应资格以及技术条件的医院进行,那么,如果医院或者医生参与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又该如何处罚?《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此作出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 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从此处的规定来看,对于医院或者医生参与从事买卖人体器官的活动仅仅给予相关的行政处罚,那么是否能够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医生的刑事责任?如果医院参与从事人体器官买卖的,可以视为单位犯罪,除追究单位的行政责任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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