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食药监局关于印发《2017年南京市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利剑”行动方案》的通知-地方规范性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27•【字号】苏食药监食餐〔2017〕23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苏食药监食餐〔2017〕231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2017年11月27日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提高监管科学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以下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以风险分析为基础,根据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食品类别、经营业态、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风险等级,确定监管重点以及监管频次等。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设区市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和检查。
各设区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互联网违法销售药品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互联网违法销售药品、街头、回收药品、非药品冒充药品等专项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布部门】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12.02【实施日期】2010.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互联网违法销售药品、街头、回收药品、非药品冒充药品等专项行动的通知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经过几年来的大力整治和严厉打击,我市网络非法销售假劣药品、街头回收药品、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最近上述违法行为有所回潮,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确保南京市民的用药安全,根据国家局“贯彻落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以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集中治理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和非法销售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打击互联网违法销售假劣药品、街头回收药品、非药品冒充药品等专项行动。
一、整治重点及处理原则(一)互联网违法销售药品。
整治重点:利用自制网站或者淘宝网、西祠网或者BBS讨论帖等形式向社会发布药品销售信息,并以邮寄或者送货上门等形式销售药品。
处理原则:发现互联网有非法销售药品网站的,依法保存有关证据,网页上标注的相关地址为南京市辖区的,由相关区、县局到现场调查核实。
发现在南京辖区设立窝点,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销售药品的,予以取缔,并对其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予以查处,数额较大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标注地址虚假的,及时报市局稽查处汇总上报省食药监管局申请关闭该非法网站。
(二)街头回收药品。
整治重点:取缔街头回收药品摊点,捣毁回收药品存贮、周转窝点处理原则:在农贸市场、医院、社区等地放置“回。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7年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7年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苏食药监应宣[2017]18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9.20【实施日期】2017.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7年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方案的通知(苏食药监应宣〔2017〕183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局各直属(派出)单位: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的通知》(食药监宣〔2017〕7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苏省2017年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设区市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安全用药月活动方案,并于10月11日前报送省局。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2017年9月20日江苏省2017年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方案为进一步做好药品安全科普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公众的安全用药意识和水平,树立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贴近公众、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要求,每年10月举办“全国安全用药月”(以下简称安全月),在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集中开展安全用药科普宣传活动。
为切实开展好江苏省2017年安全月活动,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的通知》(食药监宣〔2017〕7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2017年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方案》。
一、时间安排2017年10月11日~11月10日。
二、宣传重点(一)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及相关配套文件,重点突出我省鼓励药品医疗器械研发创新、提高审评审批质量、强化放管服服务等内容,凝聚改革。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伪药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伪药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0.19•【字号】•【施行日期】2007.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伪药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各区县局(分局)、药品检验所:根据国务院、国家局和省局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整治行动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针对目前我市市场上存在的伪药品等违法经营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伪药品”专项整治行动,现将《“伪药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伪药品”专项整治情况报表(略)2、查获“伪药品”品种汇总表(略)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九日“伪药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市药品市场秩序,深入开展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严厉打击应按药品管理但未经批准或以其他各种形式冒充药品(俗称:伪药品)的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近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伪药品”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以下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务院、国家局和省局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整治行动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针对目前我市市场上存在的伪药品等违法经营行为,集中力量予以严厉打击,努力净化我市药品市场,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使我市“伪药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得到明显遏制,以各种形式出现的“伪药品”得到彻底清理,违法经营行为得到及时查处,从而使我市药品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净化,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社会影响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整治范围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主要清理以下几类伪药品: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符合药品定义的产品,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2、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标示有药品成分;或有明示、暗示治疗功能、虽标示“食字、消字、妆字”等批准文号,但易被老百姓误认为药品的;3、产品名称、包装与已有药品相同或非常近似,极易使老百姓误认为药品的。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南京市食品安全和创建国家食品安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南京市食品安全和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7]44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2.26【实施日期】2017.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南京市食品安全和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南京市食品安全和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26日2017年南京市食品安全和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重点工作安排为全面落实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任务,扎实做好全市2017年食品安全工作,根据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对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2017版)》,明确2017年全市食品安全和创建重点工作如下:一、总体思路与工作目标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党代会精神和省市政府工作部署,着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责任制度,有效落实“四有两责”要求;着力健全监管机制,完善检测体系,有效提升监管能力;着力强化日常监管,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有效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着力攻坚克难,努力破解难题,扎实办好民生实事;着力加强宣传引导,完善参与机制,有效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进一步提升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增强市民获得感,提升满意度。
工作目标: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2017版)》,基本完成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各项工作任务,各区通过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评估验收,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申请。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一)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强化党政同责意识,各级党委政府定期研究食品安全和创建工作,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安全用药服务点管理办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安全用药服务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宁食药监市[2010]59号【发布部门】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5.11【实施日期】2010.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安全用药服务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食药监市〔2010〕59号)各区县局、分局:为落实《关于建立“安全用药服务点”,推进“安全用药进社区”活动的通知》(宁食药监市〔2010〕17号)精神,市局制定了《南京市安全用药服务点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区县局(分局)应加强对“安全用药服务点”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确保药学服务工作的开展。
各区县局、分局将审核确认的服务点名单,于5月31日前报送市局药品市场监督处。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南京市安全用药服务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安全用药进社区长效服务机制,加强安全用药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的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点的设立按照“企业自愿报名、区域合理分布、服务便民利民、区县局审核确认”原则,依托药品零售企业设置。
第三条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服务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服务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服务点应具备的条件:(一)本市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连续两年以上评定为“守信”的药品零售企业。
(二)必须配备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的药师2名以上(含2名),在街道设置的,其中必须有1名执业药师。
营业时间内药师必须在岗。
(三)营业场所设立安全用药服务咨询区(台),备有符合规定的药品安全知识宣传材料。
(四)“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箱”(以下简称回收箱)放置场地安全、方便。
(五)可通过“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系统”在线呈报药品不良反应,并有专人负责收集与报告。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餐饮服务环节食用油脂专项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餐饮服务环节食用油脂专项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9.16•【字号】宁食药监餐[2011]153号•【施行日期】201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餐饮服务环节食用油脂专项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宁食药监餐[2011]153号)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所: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食用油脂的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餐饮服务环节食用油脂的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我市实际以及近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制定了《南京市餐饮服务环节食用油脂专项整顿工作方案》。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南京市餐饮服务环节食用油脂专项整顿工作方案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用油脂的监管,杜绝餐饮服务单位非法采购、使用餐厨废弃油脂行为的发生,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餐厨废弃油脂监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32号)和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餐饮服务环节餐厨废弃油脂监管整治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餐[2011]2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用油脂专项整顿,切实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用油脂的监管,着力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的采购、使用行为,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地沟油”等违法犯罪行为,督促、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食用油脂管理制度,促进全市餐饮服务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重点以农村、城郊结合部和旅游景区餐饮单位为重点地区,以小餐饮、火锅店、川味馆、夜排档、旅游景区餐饮及学校、工地、企事业单位等集体食堂为重点对象,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食用油脂以及废弃油脂管理情况全面开展监督检查,严查餐饮服务单位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规范大中型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废弃油脂的回收处置,严厉打击在餐饮服务环节非法采购、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脂的违法行为。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01•【字号】宁食药监规[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宁食药监规〔2012〕1号)各区县局、市局各相关处室:为进一步加强广告监管工作,规范药品广告发布行为,加大打击违法药品广告力度,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我局已制定《关于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关于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告监管工作,规范药品广告发布行为,加大打击违法药品广告力度,保障群众用药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告监测职责分工市局主要负责市属电视台(重点8个频道)、广播电台(重点8个频率)、平面媒体(重点3家)发布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
各区县局主要负责辖区内区属电视台(频道)、广播电台(频率)、平面媒体(含市局指定的1家)、辖区内店堂、户外公交站牌等发布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
第三条广告监测中发现涉嫌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各级药监稽查部门应组织人员进行初步取证,并依法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
第四条监测发现存在下列行为的,按广告监测职责划分由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其广告主、经营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一)药品广告宣传的适应症、功能主治等严重超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标签说明书范围;(二)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的适应症等严重超出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的产品适用范围及产品市场准入说明书;(三)保健食品广告中明示或暗示使用该产品能获得健康或可以治疗疾病,篡改了经审批的广告内容,含有不科学的承诺,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误导消费者;(四)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五)含有不科学的承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疗效最佳”、“根治”、“安全无副作用”、“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证治愈”等绝对化用语和承诺欺骗消费者;(六)因违法宣传造成不良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七)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伤社会风化,声称或者暗示服用该产品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需要,标明或暗示能增强性功能;(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它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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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食药监局关于印发《2017年南京市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
法行为“利剑”行动方案》的通知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黄岛、崂山、城阳、高新区不动产登记及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局各有关处室、单位,各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界定
(一)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在2017年3月15日之前(含3月15日)的,适用《通知》之前的政策规定。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指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均不拥有本市(六区四市,下同)户籍的居民家庭。
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因在外地服役将本市户籍迁出的现役军人,均视为本市居民。
对本市户籍居民考取外地大专以上院校,其户籍迁移至外地院校集体户的,视为本市居民,购房时应提交学生证(原件)、集体户口本人页(原件)和原本市户籍证明(原件)或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市区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房屋套数为准。
申请人在一套住房中仅占部分份额的,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
二、相关规定
(四)自2017年3月16日起,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购房前,购房人应先持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附件1);在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高新区购房前,应持上述材料到拟购房屋所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前,应先持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及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按上述规定到拟购房屋所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附件2)后,申请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
(五)政策执行期间,购房人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应提供《购房资格查验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服务时应当收取《购房资格查验证明》原件,并留存备查。
(六)政策执行期间,对不符合政策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予提供网签备案服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
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登记。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暂停其网上签约。
特此通知。
附件:1.《购房资格查验证明》
2.《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2017年3月17日
附件1:
购房资格查验证明(存根联)
编号:
姓名:身份证号:,
姓名:身份证号:,
姓名:身份证号:,
姓名:身份证号:,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住房登记。
公章经办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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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资格查验证明(证明联)
编号:
姓名:身份证号:,
姓名:身份证号:,
姓名:身份证号:,
姓名:身份证号:,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住房登记。
公章经办人:
年月日
备注:1.本证明系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姓名和身份证明号码查询;
2.查询住房范围为青岛市市区;
3.本证明系通过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查询;
4.本证明自开具之日起七日内有效。
5.本证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网签备案服务时留存。
附件2: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来源:/fg/detail20391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