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协助行政执法的人员只能按照规定从事行政执法的有关辅助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有统一制式或识别服装(以下简称“制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制服;没有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将制服转借、出租或者买卖;不得因非行政执法活动需要着制服出入娱乐场所。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指派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制作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
第九条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检查的理由、内容、要求以及程序.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等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宁政规字〔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30日南京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包括依法授权和受委托行政执法组织)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以下称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种类、时限和幅度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执法机关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行政执法裁量权的适用条件、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组织领导。
政府法制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
监察机关依法对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实施行政监察。
第二章裁量规定第六条行政执法裁量权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
其行使主体、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等要素规定不具体、不明确的,或者设定不合理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清理。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经典)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经典)XX局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局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树立城管执法队伍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XX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忠于使命、爱岗敬业、勤勉履职、甘于奉献~不得背离使命、失职渎职、敷衍塞责。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当1事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执法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八条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指导为先”的原则~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应当积极采取引导、教育、告诫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
第三章着装规范第九条执法人员在上岗、执勤、执法、值班,备勤,、操课、集会时~应当严格按照《XX局着装规定》的有关要求穿着制服~并正确佩戴由统一制作、颁发的标志标识。
对于肢体明显伤病、女性孕哺期等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可着便服。
第十条执法人员参加全市性执法活动或重要会议时应当按照要求统一着装。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穿着制服应当随季按套规范着装~不得混穿。
一般情况下~每年3月15日换穿春秋装~5月1日换穿长袖夏装~6月15日换穿短袖夏装,夹克,~10月1日换穿长袖夏装~11月1日换穿春秋装~12月15日换穿冬装。
市场监管执法行为用语规范

市场监管执法行为用语规范一、执法过程仪容及行为举止规范1.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行为得体、谈吐文明、精神饱满、纪律严明。
2.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妆发整洁,并规范着装,佩戴统一的证章、标志。
涉及暗访暗查等不适宜规范着装、佩戴证章、标志的情况或无统一证章、标志的除外。
3.执法人员不得相互搭肩、挽臂、揽腰;不得追逐、打闹、喧哗;不得吸烟、喝酒、吃零食、玩手机等。
4.执法人员纠正、处理违法案件时,要态度端正,言语规范、文明;严禁指鼻、掀桌、拍台、踢打等不文明行为。
5.执法人员在遇到行政相对人暴力抗法的情况下,要注意运用控制性手段进行自我保护,切忌出现殴打、对打等野蛮行为。
二、行政执法用语规范(一)总体要求1.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统一使用规范用语,做到规范、准确、文明,有的放矢,语音清晰,语速适中,吐字清晰。
2.接待用语应当文明、礼貌、亲和、诚恳,做到主动问候,热情周到,细心询问,耐心解释,明确告知权利义务、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答复处理结果的方式或途径,礼貌送别。
3.通讯语言应当使用礼貌称谓,做到准确通报本单位名称和个人身份,认真询问或者说明来电、去电事由,问话和气简洁,答话明确具体,结束通话客气礼貌。
4.询问用语应当明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明确询问事由,笔录送阅或者宣读,应全面细致;询问用语应当合法、规范、称谓严肃。
5.参加听证用语应当严谨、理性、规范,陈述事实、证据、处罚建议等要声音洪亮,吐字清晰,用语规范、文明,尊重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辩论合法、文明、有理。
6.执法人员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禁止使用训斥性、侮辱性、挑衅性、威胁性、歧视性、敷衍性、诱导性、欺骗性语言。
切忌语气急躁、生硬,说粗话、怪话、气话。
避免和防止因不当用语、不良表达,对市场监管执法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
7.违反用语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批评、通报或诫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及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工作规范与职业道德要求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工作规范与职业道德要求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工作严重关系到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公平竞争的实现。
因此,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一定的工作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以确保执法公正、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一、工作规范1.遵守法律法规:作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首要的职责是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他们应深入了解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客观公正: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不徇私,公正对待所有市场主体。
他们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依规开展执法工作。
3.保护企业与消费者利益: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应当秉持保护企业与消费者利益的宗旨。
他们需要加强与企业和消费者的沟通,解决相关问题,并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保守商业机密: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应当严守商业机密,不泄露商业秘密信息。
他们需要对掌握的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
5.严守职责边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应当明确自身工作职责,并严守边界。
他们不能滥用职权、越权行使权力,确保自己的执法行为在法律和规章的界限内。
二、职业道德要求1.诚信正直: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高度的诚信和正直。
他们要言行一致,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2.尊重和保障人权: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市场主体的人权,包括平等权利、信息权利和隐私权利等。
他们要尊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合法行使执法权力。
3.保守秘密: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获取的知悉商业秘密等信息应予以保密,并遵循相关保密规定,确保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4.廉洁自律: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要求,坚决抵制腐败行为。
他们要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和利益的侵蚀,保持高尚的职业操守。
5.服务意识: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不仅要惩治违法行为,还要及时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队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做到行为规范、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根据市局《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结合本大队实际,特制定大队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条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行为规范,模范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队容风纪第三条工作时间须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保持容貌严整。
非工作时间,一般不着制服。
衣着必须整洁、配套,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着便服。
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等。
应当规范缀钉、佩带帽徽、领花、肩牌与肩徽、胸章、臂章,不得佩带与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戴帽子时骑车、乘车执行任务或队列时可使用松紧带,不使用时,松紧带应置于帽内,室内可脱帽,并放于固定位置。
执勤或集体活动时,应着黑色、棕色皮鞋,不得赤脚,穿拖鞋和赤脚穿鞋。
季节换装应当按统一要求整体换装,保持着装一致,有明显伤疾及女同志怀孕后体形发生明显变化时,应当着便装。
第四条仪表端庄、姿态良好。
头发整洁,不染彩发。
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卷发、剃光头和蓄胡须。
着制式服装时,不浓装艳抹,不围围巾,不佩带饰品。
不在外露的腰带上系饰物。
不纹身、不染指甲、不留长指甲。
第五条着制式服装应精神饱满,举止文明。
不背手、袖手、叉腰、插兜、勾肩搭背。
不在公共场所或其它禁烟场所吸烟;不边走边吃东西;不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席地坐卧。
在执勤车辆内也应保持良好姿态,精神振作。
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执勤时不到被管理者处歇息、聊天、购物、用餐等。
严格执行禁酒令。
不得参与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封建迷信等违法违纪活动。
站、坐、行、待人接物都要注意形象。
在办公室、值班室、岗亭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打牌、下棋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参加集会或其他集体活动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有序入场,在指定的位置就坐。
严格遵守会场秩序。
有特殊情况要提前退场的,需经大队领导批准。
散会时,依次退场,不得喧哗。
行为规范类

行为规范类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第一节举止优雅仪容端庄第一条工作人员衣着整洁得体、端庄大方,工作时间提倡男士穿西服、女士着职业装或穿工作服,不能穿奇装异服。
第二条在办公区内,不能袒胸露背,不得只穿背心、短裤、拖鞋。
第三条男士不准留胡须和长发,女士不得浓妆艳抹。
第四条在办公室坐姿端正,不能将腿脚搭在桌椅上;站立时不得身倚墙壁、柱子等;工作时间不得在办公室躺卧。
第五条在办公场所或参加公务活动时,不要抠鼻孔、掏耳朵、修指甲、脱鞋袜等。
第二节礼貌待客优质服务第六条接待来人用语要文明礼貌,如用“请”、“请进”、“您好”、“请坐”、“请用茶”、“谢谢”、“请原谅”、“对不起”、“没关系”、“再见”、“走好”等。
第七条与人谈话时,语言表达要得体,谈吐文雅,不卑不亢,落落大方,尊老敬贤,平易近人;对别人讲话不赞成时,可适当发表个人看法,不能讥笑讽刺对方。
第八条接听电话时,应使用礼貌用语;要态度谦和,语音适中;通话内容要简明扼要,节省时间。
第九条对基层反映的问题和要求,要坚持“马上就办”,不推诿、不扯皮、不刁难、不贻误;对不合理要求和一时不能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条对到机关办事的人员,服务要周到。
对所办事宜,要迅速办理;答复问题要全面、具体、明确,使办事人员明确规定,熟悉程序,清楚内容。
第十一条实行首问负责制。
机关工作人员一律实行挂牌上岗,第一个接待来访、来办事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一)认真、热情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有关问题。
属首问责任人或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答复要明确,解释要清楚,办事要快捷;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或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情,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来办事的人员到承办科室或及时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协调办理。
(二)对一般性咨询,首问责任人要尽可能给予解答。
(三)不属本局业务范围的,要耐心说明,并向来客讲清应由哪个部门办理,尽可能地提供帮助。
2024年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二篇)

2024年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各项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根据法定职责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以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范围为基本内容,以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原则,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主体、执法类别和项目。
(二)划分执法责任,明确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
(三)根据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范围和工作职责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分解落实到各科室。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定,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六条全系统都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部门或下级单位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不得拒绝和推诿。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法定职权和管辖范围;(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有关标准;(四)执法程序合法;(五)处理合法、适当。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九条区局法规科具体负责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规范、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要客观评价、公正对待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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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宁食药监法[2006]166号)一、为了规范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树立文明执法形象,制定本规范。
二、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
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法律,忠于职守,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公正执法,严格执法。
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行政执法必须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有确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持有与行政执法资格相符的行政执法证件,定期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行政执法知识。
五、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准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理解和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维护法令、政令的畅通和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六、行政执法人员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对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履行执法义务,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调查和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说明调查和检查的事项,依法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告知做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申辨权和救济权,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八、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自觉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公德,执行公务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严格约束各种职务外活动,杜绝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执法职责的不良嗜好。
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九、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不徇私情,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敢于抵制行政相对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说情,本人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十、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拒绝、推诿和拖延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要求,不得越权干预他人行政执法活动,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十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得索取或变相索取行政相对人的财物,不得收受行政相对人的馈赠,不得接受与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吃请。
十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应当主动改正错误,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宁食药监法[2006]163号)第一条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管理体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省、市政府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信息(除涉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公示的范围:(一)国家、省、市出台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二)市局、区、县局(分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实施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等;(四)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权限、程序、要求和申诉方式;(五)实施行政收费的项目名称、依据、标准、程序、时间;(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外,其他公示内容须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示。
第五条行政相对人对公示范围内的所有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
有关处室及相关人员应当为查阅提供方便。
第六条市局、区县局(分局)应当将本单位的办事地点、投诉电话或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执法公示可采取以下形式:(一)在市局网站、市政府法制网上对社会公布;(二)在办公场所公示栏对外公布;(三)印制成办事指南等书面材料发放给行政相对人;(四)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等。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规定(宁食药监法[2006]164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信访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以及省市信访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上级组织及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当面谈话等方式,针对药品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药品及医疗器械质量、违反药品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或不良行为等方面,向市局进行的投诉、举报、咨询、建议或意见等。
市局通过设立局长接待日、局长电子信箱、药品及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机关作风监督电话(电子信箱)、邮政信函、来访接待等形式,接受信访。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接待热情耐心,语言文明;办理认真细致,迅速高效;(二)实事求是地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四)保护信访人的信访权利,严禁将控告、检举材料转交或泄露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局对信访件(含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来访等,下同)实行归口管理、分别办理、限时办结、分类回复的制度。
第五条局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信访工作,负责统计信访件的受理、办理及办结情况,并负责相应的催办、督办工作。
具体工作由办公室所属局投诉举报受理中心负责。
第六条局投诉举报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局长电子信箱、市长电子信箱或市领导批办件、市信访局及省药监局或其他组织转办件,协助受理局长接待日的来访及日常来访,受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来访等方式的投诉举报。
(一)电话或来访属于反映情况或咨询的,由投诉举报受理中心直接答复或引导到相关处室、区县局(分局)处理;不属于我局工作职责范围的,说明情况,不予受理。
(二)市长电子信箱批办件或市领导及省药监局领导批办件,受理登记后,提请局长阅批;局长电子信箱、信函、市信访局及省药监局或其他组织转办件,受理登记后按局领导分工呈送领导阅批,根据领导批示,通知相关处室、区县局(分局)办理。
其中一般咨询、建议性的信访件,可由办公室主任直接批办。
(三)一般的投诉举报,由投诉举报受理中心直接批转相关处室、区县局(分局)办理;(四)重要的投诉举报,由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提请办公室主任批转相关处室、区县局(分局)办理,必要时提请分管局领导批示。
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批转上述所有信访件须填写《信访件批办单》。
第七条监察室负责受理机关作风监督电话(电子信箱)及本处室收到的投诉举报信函、来访等方式的信访及投诉举报,不属于监察室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件,转局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受理。
属于监察室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信访件,由监察室主任提请局长或纪检组长阅批后进行核查;一般的信访件,由监察室直接核查处理。
第八条信访件承办处室、区县局(分局)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
一时难以办结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无法办结的原因和处理进度(同时抄告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并妥善答复。
办理信访件,由承办人拟定答复意见,经处室、区县局(分局)主要负责人同意或分管领导同意,一般信访件视具体情况以本处室、区县局(分局)或市局名义由承办处室、区县局(分局)直接回复,并报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备案;需要上网公开回复的,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办公室上网公布。
第九条重要信访件应立即提请局领导阅示,并转交相关处室、区县局(分局)办理,承办处室、区县局(分局)拟定答复意见并加盖处室、区县局(分局)公章,经批办领导审阅后,由投诉举报受理中心答复或由局领导亲自答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办结且没有书面答复的,由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向承办处室、区县局(分局)发出《信访件督办单》,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并向批办领导报告。
第十条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要及时进行归档整理,将信访原件材料、拟办意见、领导批示、调查材料、处理结果等经过整理后统一立卷归档。
办公室应每月对信访件办理情况进行一次统计。
第十一条各区、县局(分局)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信访制度,重要信访件必须及时向市局报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废止。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宁食药监法[2006]166号)第一条为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严格履行行政许可的法定步骤,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定期限,按照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相对人在本局辖区从事下列活动,依法应当向本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一)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许可事项: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变更;2、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核发、变更、重新注册;3、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审批;4、进口药品备案。
(二)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2、南京市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调剂审批。
行政相对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行政许可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并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局行政受理中心(或所辖区县局受理)窗口提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必须按照我局制定的《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格式》制作相关执法文书,需要送达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必须及时送达。
第五条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帮助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㈤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