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外贸备案登记指引2013
进出口海关备案流程

进出口海关备案流程进出口海关备案是指企业经营者及其商品在开展跨境贸易活动时,需依法办理的报关手续。
进出口海关备案流程主要包括备案登记、信息提交和备案审核三个步骤。
首先,企业经营者需要进行备案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报关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经营者需要准备好备案申请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经营者身份证明、进出口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然后,前往当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在备案登记时,企业经营者需要填写相关资料,并交验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海关工作人员会核实备案信息并签发备案登记证书。
接下来,企业经营者需要按要求提交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者信息、商品信息等。
企业经营者可以通过电子海关系统或其他指定的途径提交备案信息。
在提交备案信息时,企业经营者需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且对提交的信息负责。
最后,海关将对提交的备案信息进行审核。
海关会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经营者的资质、经营范围、商品品类等方面的合规性。
如果备案信息审核通过,海关将会发放备案通知书,并在电子海关系统中进行备案信息的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经营者在进行进出口海关备案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手续。
如果发现备案信息不实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海关有权对企业进行处罚,并可能会影响企业后续的进出口贸易活动。
进出口海关备案流程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企业经营者及其商品在跨境贸易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通过进行备案登记、信息提交和备案审核,海关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经营者的情况及其商品的属性,以便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管理。
同时,对企业经营者而言,进行进出口海关备案可以帮助其规范经营行为、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信誉度,提升企业在跨境贸易中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进出口海关备案流程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对企业经营者开展跨境贸易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外经营者备案办理流程-商务局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办理流程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一)网上提交《登记表》。
对外贸易经营者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登录填写《登记表》并上传营业执照电子版。
确认信息无误后保存并提交。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企业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双面打印到一张A4纸上。
(二)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1、按本条第一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必须);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均加盖企业公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编号:进出口企业代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还须填写以下内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填写以下内容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备案登记机关签章年月日本对外贸易经营者作如下保证: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二、遵守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环保、知识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四、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五、在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
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海关进出口备案办理流程

海关进出口备案办理流程一、申请备案资格。
1.1 企业需具备进出口经营权,且已在海关注册备案。
1.2 企业需具备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
1.3 企业需具备完善的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体系和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1.4 企业需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1.5 企业需具备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资格和信誉。
二、备案申请材料准备。
2.1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2.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3 企业进出口货物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相关单据。
2.4 企业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检验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2.5 企业进出口货物保险单、运输合同等相关单据。
2.6 其他海关要求提供的备案申请材料。
三、备案申请流程。
3.1 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货物备案申请表》。
3.2 将备案申请材料递交至当地海关备案窗口。
3.3 海关审核备案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核查。
3.4 海关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四、备案结果通知。
4.1 海关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备案结果通知书。
4.2 若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海关将予以备案,并在备案结果通知书中注明备案有效期限。
4.3 若备案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海关将出具备案不予通过的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五、备案后的管理。
5.1 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应严格按照备案内容进行进出口货物申报和报关。
5.2 企业应及时更新备案信息,如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海关申报变更备案。
5.3 企业应配合海关进行备案核查工作,如海关需要进行备案核查时,企业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5.4 企业应妥善保管备案证明文件,并在备案有效期内随时提供给海关进行查验。
六、备案有效期限。
6.1 备案有效期限为一年,自备案通过之日起计算。
6.2 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应主动向海关申请续展备案。
6.3 续展备案申请应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提出。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理指南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理指南发布时间:2014-01-03 17:10:23 来源:对外贸易管理处浏览次数:6003一、办理备案登记的范围:从事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二、备案登记机关:广东省经商务部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有:各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和部分市县(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详见附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工商登记地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工商登记地尚无备案登记机关的,应到所在的地级以上市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在省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的,到广州市外经贸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418窗口)办理备案登记。
四、办理备案登记的程序(一)在线填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对外贸易经营者登录商务部网站(),进入在线办事(在线上报事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在线申报——备案登记(按照工商登记地选择备案登记机关;并完整、准确和真实填写《登记表》所有事项的信息)——完成后提交。
(二)获取系统编号后提交打印——下载《登记表》。
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递交书面材料。
1、按要求填报打印的《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递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四)领取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
备案登记机关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操作指南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操作指南一、备案登记操作办法(一)备案登记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 2004年第14号),自2004年7月1日起,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其中,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备案登记程序1、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必须首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具有从事相关“进出口”或“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营业务;对于营业执照中无从事“进出口”业务经营范围的,须先到工商部门增加经营范围;然后在我委(原贸易工业局)网站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内进行申报。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实行网上申请,可点击下面“对外贸易经营者网上备案登记”,并在网上认真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登记表》中所有事项的信息,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准确和真实的。
注意: 1)在登记时请选择“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备案登记机关”;2)请使用简体中文填写表格;3)“联系电话”栏中请填写经办人办公电话;4)“经营者中文名称”栏中应填写企业名称;5)必须填写“经营者英文名称”和“英文营业地址”;6)“备案地区”栏应具体到企业所在区。
3、提交网上申请数据后,请将网上填写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打印下来(包括正面和反面,打在同一张A4纸上)。
认真阅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原贸易工业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备案登记资料进行审核。
进出口备案登记流程

进出口备案登记流程进出口备案登记流程一、可申请进出口权的企业根据《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进出口权一般来说~分为“外贸流通经营权”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
,一,外商投资企业1、自营进出口权。
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2004年7月1日前已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未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其他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以及2004年7月1日后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均不需要另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根据此规定~04年7月1日前成立的外资企业并更经营范围的~以及 2004年7月1日后成立的外资企业~如果进出口是用作自用、自产~无需到商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但仍需要到海关、检验检疫、电子口岸、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CRH如果现在要进口自用设备~是不需要进行商务局备案登记~可到工商局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并到海关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外贸流通。
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要求增加其他进出口贸易业务的~需按《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增项变更~并凭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增项后的营业执照及《备案登记办法》要求的其他文件及程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注:不需办理批准证书的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在登记表上加盖“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章。
”并且根据《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在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二,其他企业外经贸部【2001】 370号文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条规定~“各类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企业除外~下同,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
进出口备案登记流程

进出口备案登记流程进出口备案登记流程一、可申请进出口权的企业根据《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进出口权一般来说~分为“外贸流通经营权”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
,一,外商投资企业1、自营进出口权。
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2004年7月1日前已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未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其他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以及2004年7月1日后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均不需要另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根据此规定~04年7月1日前成立的外资企业并更经营范围的~以及 2004年7月1日后成立的外资企业~如果进出口是用作自用、自产~无需到商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但仍需要到海关、检验检疫、电子口岸、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CRH如果现在要进口自用设备~是不需要进行商务局备案登记~可到工商局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并到海关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外贸流通。
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要求增加其他进出口贸易业务的~需按《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增项变更~并凭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增项后的营业执照及《备案登记办法》要求的其他文件及程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注:不需办理批准证书的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在登记表上加盖“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章。
”并且根据《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在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二,其他企业外经贸部【2001】 370号文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条规定~“各类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企业除外~下同,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
企业进出口备案操作指南

企业进出口备案操作指南
企业进出口备案是指国家对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进行备案管理,
以保障贸易安全和合法合规性。
本文将介绍企业进出口备案的基本流
程和注意事项。
一、备案前准备
1.准备好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信用评级、从业人员情况
等资料。
2.了解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备案申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选择合适的备案机构,可以选择地方商务部门或者国家相关机构。
二、备案流程
1.填写备案申请表:下载并填写《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核实
信息无误。
2.提交申请材料:将申请表及所需资料递交备案机构,如提交无误
即可办理备案。
3.备案审批:备案机构进行受理、审核、核准等程序,一般审批周
期在10个工作日内。
4.颁发备案证书:获得备案审批通过后,备案机构会颁发《外贸经
营者备案证书》。
三、注意事项
1.企业需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整,信息准确无误。
2.如申请材料有疑问或不完善,备案机构会要求企业补齐或者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3.备案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到期后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4.备案持有人不得将备案证书转让或者出租。
5.企业需要根据备案证书的内容确定自身进出口业务范围,确保业务符合证书规定。
总之,“企业进出口备案”是一项极其重要的程序,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以确保经营合法合规、贸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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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注意事项很重要)
2013年10月
一、办理机关
武汉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处(市商务局市民之家窗口)
地 址: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武汉市民之家B24窗口
电 话:65770147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
二、申请资格
1、拟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的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若无“进出口”,应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增项)
2、2004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涉及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经营范围须有“进出口”)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2004年7月1日之前已经批准成立的,并且在7月1日之后未增加进出口经营范围的外资企业,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三、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已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
6、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已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含年检记录页);
7、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四、办理流程
1、新增备案登记
网上在线填写并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iecms/index.jsp网页左侧点击“备案登记”),提交成功后,带登记表系统编号正反面打印在一张A4纸上,并由法定代表人在背面签字、盖公章;
将《登记表》及所需材料送交市民之家市商务局窗口办理。
2、变更备案登记
网上下载并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iecms/index.jsp网页右侧“空白表下载”),正反面打印在一张A4纸上,并由法定代表人在背面签字、盖公章;
将《登记表》及所需材料送交市民之家市商务局窗口办理(涉及公司名称变更的需提交工商部门“企业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遗失补办
网上下载并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iecms/index.jsp网页右侧“空白表下载”),正反面打印在一张A4纸上,并由法定代表人在背面签字、盖公章;
在《国际商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将《登记表》及所需材料及报刊原件送交市民之家市商务局窗口办理。
五、注意事项
1、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一定要有“进出口”。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
该系统很挑浏览器,新增备案的若“备案登记”选项无法显示,请换浏览器尝试;
系统经常反应奇慢,请耐心等待;
系统中备案登记机关请选择“武汉市对外经贸局”;
系统提交成功后会弹出登记表系统编号及打印提示,请抄录编号,在随后打印中如果登记表正面底边没有打印系统编号,请抄写在底边空白处。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填写
企业英文名称应通用、规范,应与中文名称一致(中文名称中有地域名如“武汉”的英文名称中也要有地域名);
组织机构代码不要横线;
经营者类型请据实选择填写,民营的有限责任公司请选择“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经营场所应与营业执照一致,若没有“武汉市”则相应增加;
经营场所英文翻译应通用规范,注意大小写,不要通过网上或软件整句翻译;
邮政编码要准确,不能填写“430000”,电子信箱不能为空;
外资企业要填写“折美元”部分,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中间价计算。
非外资企业不用填写美元。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应已经本年年检,营业执照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信息应一致。
六、办理时限及费用
免费办理,立等可取。
七、后续办理
1、对外贸易经营者在领取市商务局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后,由法定代表人在《登记表》背面签字并加盖公章。
2、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领取市商务局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后 30 日内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海关注册登记、税务、外汇、海关电子口岸登记及检验检疫等后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