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建立分类点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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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甬政发〔2021〕57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21〕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和规范我市地名管理工作,传承和保护地名文化遗产,推进地名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创新管理服务体制机制,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提升历史地名保护力度,弘扬优秀地名文化,充分发挥地名的政治功能、经济功能、社会功能、文化功能,推进我市地名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法治化,构建系统、科学、完备、高效的地名管理服务体系。

二、健全地名法规政策体系(一)加强地名规章制度建设理顺部门间地名管理相关政策,强化政策的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形成顺畅有序、共同发力的地名管理政策合力。

结合本地地名管理实际,以问题为导向,聚焦难点、堵点、重点,积极推进“1+X”地名政策体系建设,重点建立管用实用、操作性强、切口小的政策举措,从源头上杜绝“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

细化地名命名、历史地名保护、执法监管、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制度,不断提升地名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二)发挥地名规划引领作用制定《宁波市城市地名总体规划(2021-2035年)》,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地名命名的重要依据。

规划已确定名称的,建设单位或其他申报单位应按程序办理规划名启用命名手续,不得随意变更规划名称。

经批准的规划名称应及时录入市级地名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各地要结合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规划和城镇更新现状,加强地名规划前瞻性工作,科学编制地名规划。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开发区域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开发区域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开发区域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4•【字号】甬政办发[2012]27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开发区域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2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重点开发区域综合考评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4日宁波市重点开发区域综合考评办法(试行)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工作机制合力推进重点开发区域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2〕151号),加快推进全市重点开发区域建设工作,督促重点开发区域实施完成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度工作任务,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坚持全面性和导向性相结合、发展水平和工作推进相结合、功能创新和体制机制活力相结合、集中考评和日常监测相结合、定性考评和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年度评价考核,确保考评过程科学和公平、公正、公开。

二、考评对象为市政府确定的市重点开发区域,考评内容为年度行动计划任务及相关工作任务(具体以市政府与重点开发区域管委会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为准)。

三、考评指标体系包括重点开发区域发展水平与工作推进两部分,考评总分100分,其中发展水平70分,工作推进30分。

四、发展水平重点考评招商引资、产业优化、要素利用、开放合作、创新提升、生态环境、产出能力等方面内容,既有共性指标也有个性指标,合计100分(具体参见附件2)。

根据《宁波市重点开发区域统计监测评价实施办法》,在各单项指标得分的基础上计算综合得分,按照70%的权重系数计算得出重点开发区域年度发展水平分值。

五、工作推进重点考评组织领导、规划执行、招商活动、项目推进、工作联动、国际合作、管理创新等方面内容,合计100分(具体参见附件3)。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宁波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17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宁波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17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宁波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宁波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巩固我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成果,理顺户外广告管理机制,促进我市广告行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进一步展现港城现代都市的景观风貌,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依法规范、控量提质、合理布局、管理有效”为原则,按照“监管部门职责明确、审批程序规范统一、公共资源优化配置、设施设置标准清晰”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联合审批,分类运营、科学管理,激发户外广告市场内生动力,推动和促进广告行业健康发展,致力打造更加舒适、精致、有序、和谐的城市环境,不断提升市容景观,展现国际港城现代风貌。

二、明确主体职责,夯实户外广告规范管理基础(一)管理主体职责城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综合协调、审批备案、监督管理。

规划部门:负责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

交通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负责协调户外公益广告的发XXX管理。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户外广告管理职责,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餐厨垃圾管理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市生活垃圾以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创新发展、系统推进的原则,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就地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回收物的回收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回收物的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害垃圾的利用、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组织村(居)民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动员、指导、督促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宁波市江北区社区卫生服务激励机制与工作满意度探讨

宁波市江北区社区卫生服务激励机制与工作满意度探讨

【 关键词】 区卫生服务; 社 激励机制; 工作满意度
中图分类号 : 17 1 文献标识 码 : d i 0 3 6 / . s. 6 42 8 .0 0 0 . 0 R 9 . A o:1 .9 9 ji n 1 7 — 2 2 1 .7 0 3 s 9
T eiv s g t f h t aemeh ns a djb st fcin o mmu i e l evc s n h et aeo emoi t n i t v cai m n ai a t f o o s o c nt h at sr ie y h i
综合 评价 体 系 , 来评 估 江北社 区卫 生机 构人 员的满 意度 。结果 显 示 , 员工的发 展 、 乐与 和谐指数 得 分较 高, 快
而公 平指数 与满意指数 得分较低 。 因此 , 需要进 一 步深 化 对社 区卫 生服 务 的 改革 , 通过 物 质激 励 和精神 激 励
并重 、 责任 和发展 并 重、 平和 效率并 重的激励机 制 来提 升工作 满意度 。 公
Ja g e src n b t in b iDititNi g o Ci y
M A Haig o — u ,HE a .i , Xi o 1 n We i
1N noJag e D s i el ueu Z eag Nn b 0 0 C ia . ib in bi ir t at B r , h in i o3 2 , hn tc H h a j g 1 5
fi esid x a d s t fcin id x h v o c rs h rfr ,i i n c sa , oi rv o aifcin tru h ar s n e n ai a t n e a e lw s oe.T eeoe t s e e s ̄ t mpo ejb st a t ho g n s o s o

宁波市江北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实施细则

宁波市江北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实施细则

宁波市江北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促进我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激发流动人口参与江北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江北公共服务资源供给能力,制定本细则。

一、申评对象在江北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并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以下简称持证人)。

持证人可自愿向居住地所属街道(镇)社会服务管理中心设立的服务窗口提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积分应用(一)享受积分制公共服务在保障持证人享有我区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前提下,根据我区公共财力、资源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流动人口预期等实际,整合社会公共资源,梳理公共服务项目,按照“优者优待”的原则,优先将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公共租赁房申请、创业就业扶持等公共服务纳入积分应用范畴,并建立健全与积分量化评价相挂钩的公共服务和便利供给机制。

流动人口公共服务积分制供给采取“本人申请、属地管理、综合积分、分别应用”的模式运作。

(二)积分落户积分落户仅适用于城区,是指区人民政府驻地及所辖镇(街道)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一般指设立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地方。

我区城区积分落户年度总量及指标,由市级相关部门牵头于每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刑事犯罪记录、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持证人,达到居住地规定落户分值的,可自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我区在年度积分落户指标内,按积分从高到低办理落户手续。

(积分落户申请受理、审核办理具体操作办法由公安机关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指标体系量化积分指标体系分计分项目、加分项目、赋分项目、扣分(冻结)项目。

计分项目主要反映积分申请人基本情况;加分项目主要反映积分申请人综合表现和社会贡献;赋分项目主要指用人单位、居住地和相关部门对积分申请人的日常评价;扣分(冻结)项目主要针对积分申请人违法失信等方面的问题。

宁波市江北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评价

宁波市江北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评价
t e, in b i s c a x lrd t b i r i o i r Ja g e t t Se poe o uh a t nt c mmu i e l evc sp bi efr y tm ,whc s b Di r h i i y nt h at s rie u l w l e sse y h c a ih e t - a
ojcv s f ci n s a ot i ge’cm r e s erf m o cmm nt hat sri s rm ass m p r e- bet e f t ees bu a b i o pe ni e r f o u i el ev e.Fo yt es e i ee v Jn S h v o y h c e p
C i e e J u lo at oiy, uy 2 1 Vo. o 7 h n s o ma fHe l P l h c J l 0 0, 13 N .

专 题 研 究

宁 波 市 江 北 区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综 合 配 套 改 革 的 政 策 评 价
孙俊 伟 程永 福 李 娟 张 艳
2 colfS c l ee p et n ul oi ,F d nU i rt , h n h i 0 4 3 hn .Sho i vl m n a dP bcP ly u a n e i S ag a 2 0 3 ,C i o oa D o i c v sy a
【 bt c】T ero o pt bt m b d i sav r r s a r oei r o i o m ny A s at h f m f m t o oo yamn t teo e i am j d f mn cm u i r er r o t ir i d om n er g t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人才工作联系制度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人才工作联系制度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人才工作联系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浙人社办发[2014]86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人才工作联系制度的意见(浙人社办发〔2014〕8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公务员局机关各处室,省外国专家局,厅直属各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开展“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专项行动,形成长效化、常态化工作机制,优化企业服务,帮助企业解决人才工作实际问题,更好地发挥人才对创新驱动发展的引领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企业人才工作联系制度。

一、联系对象联系对象主要为我省重点行业、新兴产业规模以上企业或具有高成长性、高带动性和较强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

省、市、县(市、区)三级人力社保部门联动,分片包干、对口联系一定数量的重点骨干企业。

其中,省厅每位厅领导联系1-2个市的企业人才工作,副处级以上干部分别联系1个县(市、区)的企业人才工作(具体企业商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确定)。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企业人才工作联系制度。

二、服务内容(一)宣传扶持企业发展的人才政策,指导联系企业用活、用好、用足各项人才政策。

(二)全面掌握联系企业人才工作基本情况,深入了解和征集企业人才需求信息,听取企业对人力社保部门人才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协调解决企业人才工作遇到的难题,特别是在人才核心团队的培养引进、产学研一体化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收集反馈涉及人力社保部门职能的其他相关问题。

三、工作要求和组织保障(一)联系人要通过定期走访、座谈会、电话连线等形式,与企业建立广泛密切的联系,每季度至少上门走访联系企业1次,及时了解企业人才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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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简报
第648期
中央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
室2010年12月17日
【县市区创先争优专刊】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建立分类点评机制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建立分类点评机制,分街道(镇)、区直机关部门以及重点骨干企业和社会组织等不同类型党组织开展点评,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督查点评网络,推动创先争优活动深入开展。

深化对各街道(镇)公开承诺的督查点评。

一是逐级点评。

按照“上级党组织督查点评下级党组织,党支
部负责人督查点评党员”的要求,建立区委每半年点评一次各街道(镇)和区直各单位、各街道(镇)和区直各单位党组织每季度点评一次所属党支部、党支部负责人每月点评一次党员的督查点评机制,将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班子和党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提高群众满意度等方面作为对基层党组织的点评内容;将党性觉悟、工作绩效、执行能力、承诺践诺、岗位服务、群众满意度等方面作为对党员的点评内容,统一下发《江北区创先争优活动履诺督查点评表》,点评结果作为区委年度考核各街道(镇)和党员个人的重要依据。

二是现场点评。

紧密结合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以“百日攻坚”和“重点项目推进月”等活动为载体,按照公开承诺项目化管理要求,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对审定点题的重点项目和难点问题积极开展现场指导。

区委书记带头对甬江街道湾头休闲商务区重点工程建设前期征地拆迁和安置房建设等工作进行调研和现场督查点评,着力破解征拆难题。

此外,注重发挥全区各级党代表的监督职能,对全区重点工作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2
流、随机抽查和上门征询意见等形式,对企业节能减排、产业转型升级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履诺情况进行回访。

同时,就相关部门服务企业承诺落实情况征询企业意见,对回访过程中征求的意见建议进行分类、汇总和分析,及时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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