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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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同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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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同法范本《国际合同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合同范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

第二条定义本合同范本所称合同,是指双方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三条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双方可以约定其他形式作为补充。

第四条要约合同的成立始于一方的要约。

要约是指一方表示意愿,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

第五条承诺要约经另一方接受即构成承诺。

承诺是指接受要约的一方表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六条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自承诺生效之日起成立。

承诺的生效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除非另有约定。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合同的无效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九条合同的撤销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三)合同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条履行原则合同履行应遵循全面履行、诚实信用、公平原则。

第十一条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按照合同的性质、用途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履行地点合同履行地点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民法典合同编正式版

民法典合同编正式版

民法典合同编正式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交易自由,平等互利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调整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关系,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编。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事主体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合同一经订立即成为法律约束双方的文件。

第三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滥用权利、陷害对方、强迫对方订立或变更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四条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完全一致;(二)有明确的约定内容;(三)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触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六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包括合同条款、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可以附加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或者通信地址;(二)约定的履行期限;(三)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期限;(四)商品的质量标准、性能指标、用途、包装方式等;(五)房地产买卖合同必须登记。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时,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也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以恶意阻止对方实现合同目的。

第四章合同的转让和承受第十条可以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但是合同的性质不得转变,合同的转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合同转让应当经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一致,并且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十二条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约定或者经对方同意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应当与原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权益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要点笔记框架整理.

合同法要点笔记框架整理.

承诺 时间地点 缔约过失责任程序合同法要点整理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条件 要约主体意思2、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条件 效力 撤销 失效要约的条件主体意思 对象 内容 程序存在双方或多 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合意 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有订约能力的人订立合同的意思受要约人具体确定送达要约的效力到达生效,合理期限内存续形式拘束力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变更要约实质拘束力受要约人取得承诺资格,一经承诺合同成立要约的撤销时间撤回:到达前或同时到撤销:承诺发出前到阻却事由附期限的要约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确要约不可撤的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为此做了准备工作要约的失效:一自致,三他致被拒绝 被撤销 被无视 被变更受要约人实质性变更 要约内容对话场合拒绝要约的通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 知到达要约人3、承诺: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条方式 件期限 迟延 撤回 确认书 特殊情况承诺的条件:主体 意思 对象 内容程序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要约人 思与要约- 一致 时间、方式送达承诺的方式:口头、书面或者要约人要求的方式 ,到达生效 承诺的期限:即时作出承诺,否则要约失效非对话场合交叉要约合同成立时间在合理期间内做出承诺承诺的迟延:承诺未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迟发迟到要约人通知OR新要约早发迟到要约人通知OR有效承诺的撤回:到达前或同时到达确认书: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特殊情形: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实际成立但是人没有按照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约的,但一方一经履行主要义(事实合同)务,对方接受的就视为合同成立约定OR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成立地点构成要件责任类型 赔偿范围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约定OR 合同成立地点5、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一句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 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时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特点 依据 后果合同未生效的阶段 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应付的义务 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类型恶意磋商 欺诈 泄密故意隐瞒与订立泄露或不正当使合同有关的重要用商业秘密 事实或者提供虚。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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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邹岿编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成立1、吉卜逊诉曼彻斯特市议会案(Gibson v.Manchester City Counci1 1979)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房子,写信给原告吉卜逊称:“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5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

”原告按要求写好申请,并回了信.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

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市议会信中的“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原告的申请属于要约,市议会后来没有接受要约,所以没有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没有合同.原告因此败诉。

2、林肯被刺国防部悬赏缉凶纠纷案林肯( Abraham Lincoln,1809-1865)是美国第16届总统。

林肯被暗杀后,有三个犯罪嫌疑人,其中两人被逮捕,剩下一人怎么也找不到.为此,国防部悬赏25万美元查找这个嫌疑犯。

原来,这个人跑到意大利当兵去了。

隐姓埋名许多年之后,有一天,该人酒后吹牛,把当年暗杀林肯的事说了出来。

听到该话的意大利人大惊,就把消息通过意大利官方告知美国国防部。

由于长期没有音信,美国国防部已经撤回了这个悬赏。

但意大利方面并不知道。

后来,通风报信的人要求美国支付这25万美元的悬赏。

美国本土撤回的悬赏,在不知情的意大利人看来并未被撤回,后来起诉到法院。

最终双方达成妥协,美国国防部给了意大利报信人10万美元了结此案。

3、纽曼诉斯奇夫案(Newman v.Schiff)1985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l凌晨3:00-4:00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 000美元。

”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早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全文标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全文标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全文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合同参照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变更或者消除,以及对民事争议的解决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适用本法。

第四条合同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明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六条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表达的。

第七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八条合同的履行期限、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九条合同的效力自合同成立时发生。

第十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撤销合同的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及其后果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的规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

第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对方的要求,约定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增加、减少、变更合同的内容。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履行合同的方式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交易惯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其他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难以预见的情况,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减轻损失,并应当为对方承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合同的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诚信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得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恶意拖延履行合同义务,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的要件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四)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变更或者约定其他条款。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过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表示意思的真实性当事人应当对其表示的意思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广告作为要约广告是指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发布的,以介绍、宣传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宣传行为。

广告作为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性能、质量、价格、销售方式、履行条件等内容;(二)可被广告收件人接受;(三)广告中所述内容构成要约;(四)广告中的内容不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要求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特定程序订立合同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不当得利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利益,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该利益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损失。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题: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2. 诚实信用原则3. 合法原则4. 鼓励交易原则第二章:合同的成立一.名词解释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6、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9、交叉要约:是指订阅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0、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未被其依据城市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1. 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1.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 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4. 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2.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3. 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2国际商事合同法-合同的成立

2-2国际商事合同法-合同的成立

• 英美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 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 之前,随时可以撤销要约或更改其内容。 即使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限,他 在法律上仍可以在期限届满以前随时将要 约撤销。
• 德国法认为,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了 不受约束的词句,要约人必须受其要约的 约束。如果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则在 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或修改其要约;如果在 要约中没有规定有效期,则根据通常情况 在可望得到答复以前,不得撤销或修改其 要约。
• 中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 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 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 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 的规定。”
• 3.法国法 • 法国法把订约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作为合同 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当事人没有行 为能力,其所签订的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 •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无 订立合同能力的人包括未解除亲权的未成 年人、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包括官能衰 退者和因挥霍浪费游手好闲陷入贫困者) 。
• 在法人方面,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是根据法人的章程确定的,法人不能越权 订立合同。 • 至于法人越权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各国也 有不同的规定。有些国家认为无效,比如 英国;有些国家则认为效力待定,在司法 实践中若没有违法经营则往往承认其效力 ,比如中国。
• • • •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 offer),又称为发价、发盘、报价、报 盘等,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愿意根据一 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一旦 该要约被对方承诺就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 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 (1)投邮主义。这是英美法的主张。英美法 认为,在以书信或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 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 (2)到达主义。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规定, 承诺必须到达要约人才能生效。 • (3)过去,大陆法原则上采取了解主义,即 不仅要求收到对方的意思表示,而且要求 证明是否真正了解其内容时,该意思表示 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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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合同的成立不同于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成立是合同订立过程的结束,是当事人间合同关系的形成与开始;合同的订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当事人基于缔约目的而进行意思表示的互动过程。

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也是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标志。

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谈判产生两种可能的结果:成立与不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1、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主体2、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通常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此外,对于要物合同,除了要具备上述条件之外,还须有标的物的交付,合同才成立;对于要式合同,除了合意之外,还应当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形式。

意义: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法8)第二节要约一、要约的概念与法律性质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法14)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

要约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并不都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要约不是事实行为--在法定条件下可以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二、要约的有效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释二第1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法16: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法15)。

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做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

**实践中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一)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区分(法15: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为要约。

(二)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区分(三)根据内容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条款来区分(某商品低于市价出售,你是否愿意购买)(四)根据交易的习惯来区分(出租车的空车标记)**几种典型商业行为的法律分析1、超级市场货架上的商品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被视为要约邀请;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被视为要约。

2、带有标价的商品陈列这是指除超级市场的自选货架上的商品以外的标有价格的商品陈列。

在大陆法系的德国,一般被视为要约邀请;在英美法系国家,商店不出售商品给顾客,是服务质量问题而非合同问题。

3、自动售货机一般认为是要约。

4、悬赏广告释二第3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若完成悬赏广告要求的特定行为的相对人为数人时,如完成行为不重合,数人均享有请求获得报酬的权利;并应根据各自所起作用的大小确定相应的报酬比例。

如完成行为重合,应由最先完成并通知行为人者取得报酬;同时完成的,应平均分配报酬。

若悬赏广告中的特定行为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不知道悬赏广告的内容,能否要求悬赏人支付报酬?&案例分析(巨额悬赏该不该给?)某年12月某市发生持枪杀人案,被害人家属交给公安局50万元,要求发布悬赏广告。

电视台发布了市公安局的通告:凡是提供线索直接破案的,被害人家属奖励人民币50万元;凡是提供线索公安机关通过侦查破获此案的,公安机关给予重奖等等。

张某向公安机关反映了一条重要线索,公安机关通过调查认为此线索确与案件有关,因此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后犯罪嫌疑人先后被捕。

破案后,张某多次向公安机关索要受害人家属提供的50万元奖励,但一直未与公安局达成协议,因而成讼。

四、要约的法律效力--拘束力(一)、要约生效的时间两种模式:投邮生效;到达生效。

法16条规定属于到达生效,即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控制的地方,即为送达;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要约的存续期间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

要约中有规定的,从规定。

要约中没有规定的,以要约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期限: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合理期限即时;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须的时间,以及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须的时间。

(三)、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1、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形式拘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要约或对要约内容加以变更。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实质拘束力)要约原则上对受要约人没有拘束力。

受要约人只有承诺的权利,没有承诺的义务。

(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要约生效前的反悔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法17)对于电子合同,要约通常是不可撤销的。

2、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后的反悔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法18)要约撤销的限制:(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法19条)&案例分析某粮食局写一函给某宾馆,说明欲在11月5日和6日开粮食工作会议,要求宾馆提供双人房间若干。

宾馆于11月3日接函,考虑到双人房间不多,即于当天将一些单人客房和三人客房改为双人客房,11月4日上午又挂出客满的牌子。

11月4日下午,粮食局来电话告知原定会议因故改期,所订客房已不再需要,后宾馆要求粮食局赔偿损失。

但粮食局以双方未正式办手续为由加以拒绝。

宾馆要款不着,向法院起诉。

问:该纠纷如何处理?@分析(该传真单是否构成要约)某旅行社于今年9月14日向某饭店发出两份传真件,要求10月1日和3日分别预订63个和43个床位,饭店立即以“同意”回复,并为此拒绝了其他旅行社的预订要求。

然而,9月28日旅行社又单方面发来一份确认单,称“原订用房计划全部取消,非常抱歉,祝下次合作愉快。

”旅行社认为,发传真件预订是旅游惯例,是一种意向性的协议。

“我有权取消他的房,他也有权取消我的房”。

问:旅行社与饭店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五)、要约的失效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

其失效的原因(法20):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案例分析周一,甲村向乙公司发出要约:出售大米100吨,每吨2000元,9月份交货,周五答复有效。

公司周三回电:同意购买100吨大米,每吨1600元。

甲村周四回答:考虑考虑。

公司周五复电:每吨2000元,我同意购买。

甲村答复:对不起,大米已售完。

公司认为其同意2000元购买,合同业已成立,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村认为合同尚未成立,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问:公司与村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第三节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1、概念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法21)2、要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二、承诺的方式(法22)1、承诺原则上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的法律形式是通知;通知的方式一般是明示的方式,包括对话、信件、电报、电传等2、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即行为人可以通过行为承诺。

例如,某公司发出要约,订购珍珠矿泉水20箱,每箱8元,请于本月5日晚8时送到公司所在地。

矿泉水公司按约将矿泉水送到规定地点的行为即为承诺。

3、不得以缄默或不行为来作出承诺。

&案例分析8月15日,某水泥厂得知某纸袋厂有一批纸袋出售,即派人联系。

纸袋厂提出:纸袋每条0.55元,如需要,五天内提货。

水泥厂承办人表示回去请示领导,如五天内不派车来,你方可另行出售。

8月16日,另一水泥厂来人,以每条0.60元买走了这批纸袋。

8月19日,水泥厂派车前来提货未成,即要求纸袋厂赔偿汽车放空费。

纸袋厂以双方未订合同为由加以拒绝。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三、承诺的期限(法23、24)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限,承诺期限的确定:一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即时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在合理期间内到达。

承诺期限的计算: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四、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1、承诺迟延一是通常迟延,承诺人未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主观原因,法28:原则上无效,除要约人即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二是特殊迟延,承诺人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因为送达等原因未能按时到达要约人处。

(客观原因,法29:原则上有效,除要约人即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2、承诺的撤回(法27)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前收回其承诺的行为。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五、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1、确认书及其性质(法3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一是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确认书必须在承诺前提出三是任何一方在正式承诺前都可以提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2条规定,确认书含有添加条款或与当事人先前的商定不一致的条款,只要是没有实质性地改变协议,且接受方没有毫不延迟地拒绝,则应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案例分析一(该确认书是否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甲乙两公司通过电话对甲从乙处购买大豆的可能性进行了交谈。

双方约定,以每公斤5元的价格成交,甲公司提出要签订确认书。

不久,甲将书面的确认书寄给乙,其中注明,甲向乙购买大豆1000公斤,大豆含水量不超过13%,耗损率为2%,杂质含量不超过1%。

乙收到这份确认书后没有作出答复,并将该批大豆以每公斤5.5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分析确认书本质上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适用承诺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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