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与生效(doc 9页)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是一种约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在一定的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的一种合同。
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仅涉及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合作关系,也涉及到保险市场的稳定和行业发展的长远规划。
因此,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对于保险行业而言至关重要。
本篇文中将从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保险合同的履行义务三个方面来探讨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达成协议、保险标的的确定以及保险费的支付三个方面。
首先,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共同达成协议。
这意味着,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在相关事宜上通过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
这样才能够为后续的保险合同提供必要的依据。
其次,保险合同的成立还需要确定保险标的。
所谓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的财产或其人身安全的状况。
被保险人需要清楚地告诉保险人,他想要保险的财产或人身安全的具体内容以及所涉及的风险。
因为保险标的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条款制定和保险公司计算出相应的保险费用。
最后,保险合同的成立还需要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时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选择保险产品后,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只有在保险费支付到位后,保险合同才能被视为正式生效。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合同书面形式、保险合同条款的认可以及法律事实真实性的确认三个方面。
首先,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才能有效。
为了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解决保险纠纷,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
保险合同应该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签署并加盖各自的公章。
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双方应确认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
其次,被保险人需要认可保险合同中的条款。
保险合同一般都有一些条款,其中包含了保险合同的相关解释和约定。
被保险人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应该认可这些条款。
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_1

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并非合同一定生效,成立的合同有有效、无效、未生效和可撤销失效之分。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时间有时不同。
合同生效指成立的合同符合一定条件而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有是否生效的问题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并非合同一定生效,成立的合同有有效、无效、未生效和可撤销失效之分。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时间有时不同。
合同生效指成立的合同符合一定条件而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有是否生效的问题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并非合同一定生效,成立的合同有“有效、无效、未生效和可撤销失效”之分。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时间有时不同。
合同生效指成立的合同符合一定条件而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有是否生效的问题。
合同未生效度是指成立的合同因不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生效条件,合同尚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无效合同是指违背了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等规定,而自始无效。
未生效合同未必一定无效,当某种条件成就时,未生效合同可以生效。
但无效合同自成立时即不具备法律效力,从而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合同失效是指已经生效或者当事人依法成立的合同因某种条件成就合同失去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由于缺乏某些生效要件,法律赋予当事人可以申请予以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产生与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效果,但也存在根本的不同,效力可补正合同也是一种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若有权补正的一方依法补正了欠缺的有效要件,即为有效合同,如果不补正,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
效力可补正合同,可撤销合同有无效合同的某些特征,它们均是相对无效合同的在法律适用上应当正确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可补正合同,严格掌握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不同的合同作出相应的处理,以正确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其特征。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

合同成⽴与合同⽣效的先后顺序合同在我们的⼯作中⼗分常见,或许⼤家天天都要签订合同,但是对于有关合同的相关法律常识您了解吗?⽐如在合同中成⽴和⽣效是哪⼀个在前哪⼀个在后呢?这个问题往往会难到⼤家,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成⽴与合同⽣效的先后顺序在⼤多数情况下,合同成⽴时即具备了⽣效的要件,因⽽其成⽴和⽣效时间是⼀致的。
《合同法》第四⼗四条第⼀款规定:“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
”但是合同成⽴并不等于合同⽣效。
合法合同从合同成⽴时起具有法律效⼒,⽽违法合同虽然成⽴但不会发⽣法律效⼒。
由此可见,合同成⽴并不是当然⽣效的,合同是否⽣效,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合同的成⽴,是指订约当事⼈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当事⼈意思表⽰⼀致⽽建⽴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过程的完结。
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之间设定、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由此可见,合同本质上是⼀种合意,合同的成⽴意味着各⽅当事⼈的意思表⽰⼀致,即合同是由双⽅或多⽅之间发⽣的法律⾏为,单⽅法律⾏为不能构成合同。
这就意味着,成⽴⼀份合同,其主体必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其意思表⽰必须⼀致合意。
合同订⽴的过程就是当事⼈双⽅使其意思表⽰趋于⼀致的过程,这⼀过程在《合同法》中规定为要约、承诺,因此,合同的成⽴必须有双⽅或多⽅当事⼈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期限、地点和⽅式等内容协商⼀致,即达到合意。
所谓合同的⽣效,是指已经成⽴的合同在当事⼈之间产⽣了⼀定的法律约束⼒,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
但这种法律效⼒并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那样产⽣拘束⼒,因为合同本⾝并不是法律,⽽只是当事⼈之间的合意,它只是强调缔约双⽅当事⼈的拘束性,⽽这种拘束性并⾮来源于当事⼈的意志,⽽是来源于法律的赋予,也就是说,因为当事⼈的意志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利益,因此国家赋予当事⼈的意志以拘束⼒,要求合同当事⼈严格履⾏合同。
合同法第四章

二、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包括效果意 思和表示行为两个要素。
所谓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
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
所谓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
表示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要素。
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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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
合同 三、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
合同 四、无权处分合同
一、 附条件的合同
(一)附条件合同的概念和意义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
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
消灭的合同。《合同法》第45条
附条件合同的意义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使合同 的实施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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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 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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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9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
(二)法人的行为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特殊的行为能力。许多大陆法国
家的公司法大都规定,公司的缔约 行为超越章程范 围时,如不能证明相对人为恶意则合同仍为有效;此 时,仅发生有关负责人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 第二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五节 无效合同 第六节 可撤销合同 第七节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合同的生效与成立的案例

合同的生效与成立的案例案例一:小明卖自行车。
小明想把自己的自行车卖掉,他在小区的公告栏贴了个小广告,上面写着“出售自行车,500元,有意者联系电话123456789”。
同小区的小刚看到这个广告后,就给小明打电话说:“兄弟,我要你那自行车了,这就算成交啦!”小明说:“好呀。
”一、合同成立。
1. 要约与承诺。
在这里,小明贴出小广告的行为就是一个要约。
这个要约包含了明确的标的(自行车)、价格(500元)等合同的基本要素。
就好像小明站在那大喊:“我有个自行车要卖500元,谁要?”小刚打电话说要自行车,这就是承诺。
他对小明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接受,就像在说“我接受你的这个卖自行车的条件”。
当这个承诺到达小明那里的时候,他们之间就合同成立了。
这个过程就像两个人玩接球游戏,小明把球(要约)扔出去,小刚稳稳地接住(承诺),合同这个“游戏”就开始了。
二、合同生效。
1. 一般生效要件。
小明和小刚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明能决定卖自己的自行车,小刚也能决定买,不存在像小孩或者精神病人不能做这种交易的情况。
他们买卖自行车这个事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等不良情况。
小明是真心想卖车换钱,小刚也是真心想买车来骑,不是被人逼着或者骗着做这个交易的。
而且,这个买卖自行车的行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自行车又不是什么违禁物品,这种小区内的正常二手交易是完全合法合规的。
所以,这个合同在成立的同时也就生效了。
小刚这个时候就有权要求小明把自行车交给他,小明也有权要求小刚付那500元。
案例二:小花租房。
小花在网上看到一个租房信息,房东说有个一室一厅的房子要出租,月租1500元,可随时看房入住。
小花就联系房东去看了房,看完房后小花说:“这房子我租了,不过我得下个月1号才能搬进来。
”房东说:“行,那我们就这么定了。
”一、合同成立。
1. 要约与承诺。
房东在网上发布的租房信息就是一个要约邀请,就像是在邀请大家来和他商量租房的事儿。
合同的生效与成立的案例

合同的生效与成立的案例案例一:水果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老张是个水果批发商,小李是个水果零售商。
有一天,小李到老张的摊位前,看到老张新进的一批苹果又大又红,就说:“老张啊,你这苹果看起来不错,我想订个50箱,每箱100块钱,下周五给我送到店里。
”老张一听,乐了,说:“行嘞,就这么定了。
”一、合同的成立。
1. 要约与承诺。
在这里,小李说要订50箱苹果,每箱100元,下周五送到店里,这就是一个要约。
小李明确地向老张表示了自己想要购买苹果的数量、价格和交货时间等关键要素。
老张说“行嘞,就这么定了”,这就是一个承诺。
老张对小李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这个时候,他们之间的合同就成立了。
就好比两个人拍手,“啪”的一声,达成了一致。
不需要什么复杂的书面形式,就这么简单的一来一往,双方的想法碰在一起,合同就像一个新生的小生命一样诞生了。
2. 主观意愿。
从主观上来说,小李是真的想要这批苹果来卖,老张也是真的愿意把苹果卖给小李。
他们都有建立这种买卖关系的真实想法,而不是在开玩笑或者随便说说。
如果小李是在开玩笑,说“我订50箱,哈哈”,然后老张也知道他是开玩笑,那就不存在合同成立的情况。
但在这个例子里,双方都是认真的,所以合同成立了。
二、合同的生效。
1. 一般生效要件。
这个水果买卖合同,没有违反什么法律法规。
买卖苹果是合法的商业活动,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小李和老张都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小李能够经营水果零售,老张能够批发水果,他们都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而且他们之间的约定内容很明确,50箱苹果,每箱100元,下周五交货,不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
所以这个合同在成立的同时就生效了。
就像火车已经启动,开始沿着既定的轨道运行,双方都得按照约定办事了。
如果说老张下周五没有把苹果送到小李店里,那小李就可以找老张理论,说:“老张啊,咱们可是说好了的,你这可不行啊。
”因为合同已经生效,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精品PPT)

参考答案
〔6〕甲电子厂应对天地实业公司负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应以一方(yī fānɡ)给另一方(yī fānɡ)造成损失为 前提。此种损失,是指另一方(yī fānɡ)因信赖合同成立和有效, 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换言之, 如果一个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并无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之余 地。
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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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 合同 的成立与生效 (hétong)
三、合同中的意思(yì 表示 sī) 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和可变更的合同 如果当事人不以诉讼和仲裁的方式主张撤销
合同,合同便有效;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或仲 裁机构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合同,那么合同可 以被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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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chéngdān)法律义务的合同中,可以作为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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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 合同 的成立与生效 (hétong)
〔二〕法人的订约能力问题 违反法人的目的事业——行为(xíngwéi)无效 超越业务范围——不当然无效,违反法律关
于特许营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人的分支机构——通常具有订约主体资格 〔三〕非法人组织的订约能力——具有 订约
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办理登记手 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为办理登记手续 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但并不影响房屋买 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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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三 (zhuāntí)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六、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效力 〔一〕附条件合同生效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实现
的事实的发生与否,限制其法律(fǎlǜ)行为效 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假设甲的儿子不从外地回来结婚,甲将 房子租给乙;果实成熟时等〕 条件主要有生效条件、解除条件等。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严格区别两者在法律上的意义,有利于准确认定合同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合同理论和实务领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新台同法第一次明确地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区分开来,体现了合同立法技术的进步,但二者仍然存在众多差异,需要进一步区分(一)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法律约束。
此概念表明合同的订立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缔约能力的人,合同的成立只是合同订立的结果。
合意是合同成立的必要前提条件,基于此,確定合同是否成市要判断双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达成合意。
而缔约的这一过程合同法将其表述为要约、承诺。
缔结合同主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双方通过自由的协商,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即告成立,甚至通过当事人能充分表明其合意的行为,合同也能成立。
(二)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一定条件并实际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约束。
因为合同成立并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才能实现当事人在缔约时所期望达到的预期效果。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不成立的合同当然不存在是否生效的问题(三)二者的区别1、二者的概念和性质等内容不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概念和本质上是不同的、合同的成立仅证明了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合同关系。
它所解决的主要是合同的有无问题,属于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
一旦当事人根据特定合同的性质要求而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便宣告成立,但是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而合同生效则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开始发生履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
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合同生效属于法律上的判断。
2、二者的要件不同。
就合同的成立条件来看,它是承诺的生效,即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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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很大的实践意义,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组成条件不同。
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它着重强调合同的外在形式所表现。
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大众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二)法律意义不同。
合同成立与否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成立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双方已就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取得共鸣。
而合同能否生效则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体现的是合同守法原则,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的意志已与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实现了统一,合同内容有了法律的强制保障。
(三)作用的阶段不同。
合同成立标志着当事人双方经过磋商一致达成契约,合同内容所反映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
而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已获得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以实现缔约目的。
简单地说,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合同订立阶段的结束,合同的生效则表明合同履行阶段即将开始,它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又是合同履行的依据。
(四)责任形式不同。
合同的成立,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而合同的生效,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违约责任,所谓的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及适用定金罚则等。
(五)赔偿范围不同。
合同的成立,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范围只限于信赖利益损失,所谓的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足以使另一方对其产生信赖(如相信其会订立合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
且仅限于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
而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
不仅包括现有财产直接损失,而且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甲木材厂与乙木器加工厂订立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在付清全部价款之前由甲厂保留木材所有权。
乙厂收到木材后,认为质量低于约定,遂按低于合同约定价格800元的价格支付了货款,双方对此争执不下。
在争议期间,乙厂和丙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200套木器制品的合同。
乙厂用从甲厂购买的部分木材进行生产,一个月后,丙支付货款并提走200套木器制品。
之后,乙厂因欠丁公司货款,用剩余木材向丁公司作抵押,订立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此时又有A公司和乙厂洽谈,订立了一份加工家具的合同。
双方约定:如乙厂迟延交货,则应当按日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A公司迟延付款,则应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合同成立后,乙厂即用剩余木材加工此家具,但突然机器发生故障,便和某市的B公司联系,从B 公司处租来一台同型号的机器使用。
由于采取措施及时,乙厂按期完成订单,然后通知A公司提货付款。
就在这时,丁公司得知乙厂和A公司之间的合同,遂告知A公司制作家具的木材已抵押给丁公司,并出具了抵押合同。
A公司便通知乙厂提供担保,并停止付款。
乙厂认为木材已抵押,与A公司无关,坚持要求A公司提货付款。
乙厂与A公司之间为争论此事,履行期已过了两个月。
请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原理回答下列问题:乙厂和丁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 该抵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因为以企业财产抵押的必须进行抵押登记。
依《担保法》第42条第(五)项之规定,以企业的动产作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又依第41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后,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乙厂与丁公司就木材抵押一事达成了合意,并订立了抵押合同,应认定该抵押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未办理登记手续而未生效。
2002年6月27日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向王某出具保险单,根据保险单的约定保险期限为2002年6月30日至2004年6月29日,根据约定王某应当在2002年6月30日之前支付保险费。
但是,虽然经过保险公司多次催促,王某也并没有按时交纳保险费。
在2002年7月3日,谢某外出发生交通意外,造成左腿残疾。
王某根据双方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谢某没有支付保险费拒绝赔付。
王某遂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由于王某没有按照双方约定支付保险费,所以保险公司并没有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基于此,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也就是说,只有在投保人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才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其实,关于这一规定,在《保险法》第六十条也有体现,即投保人不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不能采取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后拒不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只能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作为补救。
所以,对于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就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保险费的支付则是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案当中,保险公司虽然向王某交付了保险单,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但是,由于王某自身的原因,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使得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不能成立,保险公司也就不能承担保险责任。
一、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两个要素是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做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即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要求告诉另一当事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要求,同意成交的意思表示,如果该意思表示有效,双方的合同即成立。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在什么时候生效呢?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在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但是,我觉得应该分两种情况:承诺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处,或者到达法律规定的地方都能生效。
如在我们公司很多合同采用数据电子形式订立合同,当数据电文进入指定的系统,即使收件人并不一定立即收到,合同也算成立。
第二种情况是承诺在要约规定之外的时间到达要约人处,这时候的承诺一般而言不生效,也有很多学者把它理解为一种新的要约。
但我觉得是一种待定效果:如果要约人仍然愿意接收这个承诺,那么合同则可以成立;但是如果要约人否认这个承诺,那么,这份承诺即变成新的要约,以前的要约人如果可以提出新的条件,同时他的地位转变为承诺人了。
二、合同的生效在我们日常签订合同时,一般我们会在结尾添上一条:本合同(契约)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生效。
从法律角度而言,双方签字盖章,表示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但是这样的合同是不是生效呢?如果双方都自觉履行,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没有发生法律纠纷,那么这份合同是完美的(但不能算有效)。
但一旦发生纠纷,想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那么,法律首先就要考虑合同是否生效。
《合同法》规定,生效的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订立合同的能力,即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
这就要求签订合同的法人必须具备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能力,而公司的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必须处于自身真实的意思在合同上签字,没有重大误解,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况。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大众利益。
要求合同签订的目的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大众利益,如签订买卖毒品的合同就违反法律和社会大众利益,是无效合同。
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以下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大众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的要件且不违背无效的要求,才能是生效的,只有签订生效的合同,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这些,正是合同的当事人在平时签订合同中重要考虑的几个要点之一。
合同成立时间如何确定?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 根据第25条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但第32条、33条又规定了不同的合同成立时间规则,这三个条文的适用关系是:若同时存在各条适用情形而三者又不一致的,应以第33条为准;若同时存在第25条、32条适用情形的,应以32条为准;若只存在第25条适用情形,或双方签字盖章时间与承诺生效时间一致,则可适用第25条,举例说明:甲公司于1998年10月5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乙公司于10月10日向甲公司了妯承诺并于当日到达,甲公司于10月15日在合同上签字后再寄给乙公司,乙公司于10月20日在合同上盖章,后甲、乙双方又于10月25日签订了合同确认书。
在这个案例中,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时间应为1998年10月25日。
注意:第32条中的签字与盖章之间是选择关系,即当事人既可以只签字而不盖章,也可以只盖章而不签字,也可以既签字又盖章。
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行为既可以同时同地完成,也可以异地完成。
在异地完成情况下,以最后一方当事人完成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2)什么是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国效力的表现:①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拘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②合同的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的效力体现为双主事人订立合同的效果意思产生的法律效力,每一个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个合同之间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
例如:货物买卖合同的效力体现在买方负有交付价款义务而取得货物的权利,卖方负有交付货物义务而取得价款的权利上。
但房屋租赁合同,一方负有交付房屋给他人占有、使用而享有获得租金的权利,另一方负有交付租金义务而享有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
(3)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如何? 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①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大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