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WEEE指令中文版
欧盟环保系列指令ROHS等

企业应就出口目标国的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出口策略及价格政策。 但此指令只要求在欧盟市场销售贴有自己品牌的制造商需直接承担回收责任,来料加工(O E M)企业不用直接承担此责任但远来说也会通过供应链来影响此类企业的制造成本及出口价格。 2006年12月31日开始,人均回收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不少于4Kg。2008年12月31日前,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建立回收、和再利用、再循环的新目标。
个别成员国的特殊安排: 一些欧盟成员国,尤其是新晋成员国以特殊国情为帽获得了延后1至2年落实指令的优惠过渡期安排。这些国家要求延后实现目标的原因包括:再循环基础设施赤字、人口密度低、电子电气设备消费低水平等。其中,获得延后24个月落实目标的国家:爱尔兰、希腊、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拉托维亚、立陶宛、斯洛伐克、塞浦路斯,马耳他和波兰;斯洛文尼亚获得延后12个月落实目标。
4.8
弹药
4.7
薄铅板
1.8
电缆覆盖物
1.4
金属铸件
1.1
焊料 (非电子)
0.7
电子焊料
0.5
其他
1.4
六种有害成分
有害物质危害、存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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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废旧电器WEEE指令(ElektroG-Act)全解析

欧盟废旧电器WEEE指令(ElektroG Act)全解析WEEE 是指废旧电气和电子设备(WEEE) 指令(2002/96/EC)。
根据2005 年3 月16 日颁布的德国ElectroG 法规,欧盟所有电子产品都必须进行回收登记。
当地政府成立了一家回收公司。
一方面,回收公司负责电子产品的无污染处理。
另一方面,如果公司不再在当地市场经营产品(由于破产或产品召回),公司将继续负责该产品的后续处置。
商家与回收公司签订回收合同后,回收公司保证电子垃圾的处理。
信息提交给地方当局审查后,地方当局颁发WEEE-Reg-Number。
如果向欧盟国家销售电子产品,卖家需要注册WEEE,否则会直接下架你的产品,甚至,卖家会投诉产品下架。
生产商需要承担什么义务?所有生产商都必须:在每个配送目的地欧盟成员国家/地区拥有/成立一家分支机构,或者指定一名位于该成员国家/地区内的授权代表,以便处理与该国家/地区电子设备废料管理机构相关的事务。
向配送目的地国家/地区的电器与电子设备废料管理机构登记每个商品类型和品牌。
在向成员国家/地区的市场投放商品时,提供一项保证金,证明所有电器与电子设备废料的管理工作均有资金支持(生产商在某些成员国家/地区可以不提供保证金,而是加入适当的电器与电子设备废料管理资金供应体系、购买回收保险或者提供专用银行账户)。
向国家电器电子设备废料管理机构报告投放至成员国家/地区市场的电气电子设备商品数量、从该国向国外发送的商品数量以及从买家回收的商品数量。
在所有电器与电子设备商品上贴上持久、不褪色的标签,除了标记之外,还要附带不可放入垃圾桶的标志和日期戳(符合EN50419 的规定)。
在商品上标明生产商。
针对您投放至市场的各类新型商品,以手册或电子媒介的方式为负责该商品的再生和环保处理工作的任何人员提供信息。
为买家提供有关电子设备废料的信息。
针对销售给买家的电子产品提供回收服务。
回收电器与电子设备废料商品是该指令规定的一项主要义务。
WEEE法规-DIRECTIVE 2012-19-EU-处理标准明细-中英文

Standards on WEEE treatment废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标准On 4 February 2013, the Commission requested the European Standardization Organizations to develop European standards for the treatment of WEEE. The mandate is available for download in .2013年2月4日,欧盟委员会要求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欧洲废电子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标准。
这个任务可以在。
European standards relevant for WEEE include the following:欧洲有关WEEE 的标准包括:•EN 50419 on the marking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关于电气和电子设备的标记的en50419•EN 50574 on the collection, logistics & treatment requirements for end-of-life household appliances containing volatile fluorocarbons or volatile hydrocarbons 关于含挥发性氟碳化合物或挥发性碳氢化合物的报废家用电器的收集、后勤和处理要求的EN50574•TS 50574-2: Collection, logistics & treatment requirements for end-of-life household appliances containing volatile fluorocarbons or volatile hydrocarbons -Part 2: specification for de-pollution TS 50574-2: 含挥发性碳氟化碳或挥发性碳氢化合物的报废家用电器的收集、后勤和处理要求。
欧盟废电器电子设备有关指令(WEEE)(RoHS) 简介及要点介绍

22
電機電子環境發展協會
绿色供应链建构与管理实例
成为GP member的条件与步骤: 一、供货商负责人同意接受工厂审查,并遵照
S公司标准生产交货: SS-00259
(在部件和设备中含有限制使用物质的管理标准)
23
電機電子環境發展協會
绿色供应链建构与管理实例
成为GP member的条件与步骤: 二、实地审查:
PBB
17
可能衝擊的產品與製程 電路板上之零件如晶片電阻、連接材料、表面處理、低 熔點焊接、保險絲、鹼性電池化學合成材料、馬達、開 關、繼電器、漏電開閉器等的電氣接點材料、半導體受 光元件 、油漆、墨水、螢光管等。 電機電子設備、焊接、塗蠟材料、電氣連接、鉛酸電池 、 橡膠固化劑、CRT、顏料、玻璃、塗料、橡膠硫化促進 劑、固體潤滑劑等。 溫度計、感應器、開關、繼電器、醫療器材、金屬蝕刻、 乾電池、防腐劑、電極、水銀燈、電訊設備、手機等 顏料、催化劑、電鍍、墨水、陶瓷用著色劑、防腐劑、 相片等。 熱溶劑、潤滑劑和電容器油等。
印刷電路板、連接器、電線、塑膠外殼上之耐燃劑。
電機電子環境發展協會
肆、台商及产业之因应及具体做法
绿色产品的设计 绿色供应链的建构与运营
─合格供货商的选择、管理与评审
绿色采购政策推行 清洁生产的规划、执行、监督与
持续改善
18
電機電子環境發展協會
肆、台商及产业之因应及具体做法
一、成立或指定专责机构研读并密切掌握相关贸 易地区和各国对WEEE、RoHS等指令的实施
2.易拆卸之组装设计
3.减少用料的设计
4.节约能源的设计
20
電機電子環境發展協會
涵盖产品生命周期的绿色设计活动
市场营销 企划 研究开发
报废电子电气设备(WEEE)指令

一、指令基本内容指令管辖以下十类产品中交流电不超过 1000V,直流电不超过 1500V 的设备:(1)大型家用器具,如冰箱、洗衣机、微波炉;(2)小型家用器具,如吸尘器、熨斗、钟表;(3)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如电脑、复印机、打印机;(4)用户设备,如电视机;(5)照明设备,如荧光灯;(6)电气和电子工具,如电锯、缝纫机;(7)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8)医用设备;(9)监视和控制装置;(10)自动售货机。
报废设备的自理方法:(1)从产品设计开始就考虑环保要求;(2)分类收集:报废设备与普通市政垃圾分开收集;(3)处理:按特殊处理程序处理和报废设备;(4)回收:由生产者或第三方在单独或集中的基础建立回收系统并制定了各类产品的回收率。
回收处理费用:指令规定此费用由生产者承担。
相关信息体系:成员国应建立体系提供足够信息使涉及电子电气设备生命同期的相关方明白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二、指令执行日期:本指令 2004 年 8 月 13 日行。
三、具体指令第1条目标本指令的目的,重中之重是防治报废电子电气设备(WEEE),此外是实现这些废物的再利用、再循环使用和其它形式的回收,以减少废弃物的处理。
同时也努力改进涉及电子电气设备生命周期的所有操作人员,如生产者、销售商、消费者,特别是直接涉及报废电子电器设备处理人员的环保行为。
第2条范围1.本指令适用于附件ⅠA 目录设定类别下的电子电气设备,如果这些设备不是本指令范围外其它类设备的部件。
附件ⅠB 包含了附件ⅠA 设定类别下的的产品目录。
2.本指令将在不违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法律和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特殊法规的前提下适用。
3.与保护成员国重要的安全利益相关的设备、武器、军需品和战争物资不适用本指令。
但是,上述规定不适用于非用于特定军事目的产品。
第3条定义就本指令而言,适用下列定义:(a)"电子电气设备"或者"EEE"指的是属于附件 IA 所列类别下的、设计使用电压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V 和直流电不超过 1500V 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赖电流或者电磁场的设备和实现这些电流与磁场的产生、传递和测量的设备。
欧盟ROHS和WEEE指令

2013-7-27
ROHS产品标识
可以根据自己的标识规范处理,但应保 证: 1、每个最小包装、中间包装、运输包装 均有明显RoHS标识 2、器件本体上应有镀层材料标识或能通 过确定渠道查到镀层种类 3、建议的标识“ ROHS COMPLIANT” 字样。
24
2013-7-27
EMERSON规定: 1、来料检验中标识将是必检验项目;对于 ROHS物料,没有明确标识的,作为来 料不合格处理,将不允许入库。 2、ROHS产品包装的标识,对于所有厂家 均要求。无论产品是否进行了变更!
RohS器件切换要求
rohs承认书 有害物质含量测试报告 产品变更说明 器件新资料;型式试验报告或可靠性报 告; 产品标识方法
2013-7-27
21
测试项目
对于塑胶材料,要求测试全部6种有害物 质; 对于非塑胶类,例如金属、陶瓷等,测 试4种重金属即可,PBB/PBDE可以不测 试。
2013-7-27 33
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要求
要求供应商在2005年7月1日前提供以下资料作为 RoHS质量体系符合要求的证据,质量部SQE工程师 将组织进行必要的稽查确认。 –RoHS 质 量 控 制 计 划 或 包 含 了 RoHS 内 容 的 管 理 手 册 (质量/环境体系手册); –RoHS产品关键原材料的合格供方清单。 –RoHS产品生产过程控制计划; –RoHS体系第三方或客户认证证书; –RoHS产品批量/小批量生产验证报告; –RoHS产品成品和包装的标识的标识方案。
2013-7-27
15
六价铬的危害
如长期吸入高浓度的六价铬,会引起鼻 中隔穿孔。 毒性强,如直接接触身体会引起皮肤炎。 造成肾脏、肝脏、神经系统和造血器官 的毒性反应。
新版欧盟RoHS指令中文版(陈庆今译 July 18 2011)

欧洲议会及理事会2011年6月8日关于限制电子电气设备中某些有害物质的2011/65/EU指令(改写)(全文适用于欧洲经济区)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关于欧洲联盟运行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的第114条款,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注意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区域委员会的观点,按照一般立法程序行事,鉴于:(1) 将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3年1月27日关于限制电子电气设备中某些有害物质的2002/95/EC指令做出许多重大变更。
为使之更加清晰,应该改写指令。
(2) 欧盟各成员国有关限制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使用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之间的差异可能导致贸易壁垒并扭曲欧盟内的竞争,也可能因此对内部市场的建立和运作有直接的影响。
因此有必要在此领域制订规则以保护人类健康、进行环境友好回收和处置废弃电子电气设备。
(3) 2002/95/EC规定欧盟委员会应考虑到欧盟理事会2000年12月4日决议中规定的预防原则,评审指令条款,特别是为了将某些类别的设备纳入指令范围,以及基于科学进步基础上研究修订限制物质清单的需求。
(4)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8年11月9日有关废物的2008/98/EC指令在废物立法中将预防放在首位。
预防被特别定义为降低材料和产品中有害物质的措施。
(5) 在1988年1月25日关于与镉环境污染做斗争的欧洲共同体行动方案的理事会条例中,邀请欧盟委员会无延迟地制订这个方案的具体措施。
人类的健康必须得到保护,因此要实施一个总体战略,特别是限制镉的使用和激励研究替代物质。
条例强调镉的使用应该限于不存在适宜的替代物的情况。
(6)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4年4月29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的第850/2004号法规重申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免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害无法由成员国充分实现,因为污染物会超越国界,因此在联盟层级更容易实现。
按照这个法规,应该识别并降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如二恶英和呋喃的排放,他们都是工业过程的副产品,可能时,最终目的是消除它们。
欧盟WEEE指令中文版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3年1月27日第2002/96/EC号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仅供参考)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175(1)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注意到欧盟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制订的程序并根据协调委员会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1)共同体环境政策的重点目的是维持、保护和提高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及合理谨慎地使用自然资源。
这项政策的制定是基于预防原则和其他原则,如应采取预防措施、资源方面的环境破坏应优先补救以及制造污染者应赔偿。
(2)共同体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政策和行动计划(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①认为可持续发展的实现要求当前的发展模式、生产模式、消费模式和行为模式有明显变化,并尤其倡导降低自然资源的浪费性消耗和预防污染。
考虑到适用废弃物预防、回收和安全处置原则,项目要求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需加以规的目标领域之一。
(3)关于检查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1996年7月30日欧盟委员会通讯指出,由于在无法避免废弃物产生的地方,废弃物的材料和能量应可再利用或者恢复。
(4)1997年2月24日,理事会在关于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②的决定中坚持认为,为了减少废弃物处置量和保护自然资源需要促进废弃物的恢复,特别通过再利用、再循环、合成和从废弃物中获得能源的方式,并承认在任何特殊情况下所选择的措施必须考虑到对环境和经济的影响,但是直到取得科技进步和生物周期分析技术得到进一步发展,再利用和材料回收在作为最佳合乎环境要求的选择时方可被作为优先考虑的措施。
理事会同时也要求委员会尽快制定重点废弃物流计划,包括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适当的后续措施。
(5)欧洲议会在其1996年11月14日的决定③中,要求委员会提供一些关于重点废弃物流,包括电子电气废弃物的提案,并要求这些提案基于生产者责任原则。
欧洲议会还以上述决定中,要求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提出削减废弃物总量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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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3年1月27日第2002/96/EC号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仅供参考)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175(1)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注意到欧盟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制订的程序并根据协调委员会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1)共同体环境政策的重点目的是维持、保护和提高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及合理谨慎地使用自然资源。
这项政策的制定是基于预防原则和其他原则,如应采取预防措施、资源方面的环境破坏应优先补救以及制造污染者应赔偿。
(2)共同体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政策和行动计划(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①认为可持续发展的实现要求当前的发展模式、生产模式、消费模式和行为模式有明显变化,并尤其倡导降低自然资源的浪费性消耗和预防污染。
考虑到适用废弃物预防、回收和安全处置原则,项目要求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需加以规范的目标领域之一。
(3)关于检查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1996年7月30日欧盟委员会通讯指出,由于在无法避免废弃物产生的地方,废弃物的材料和能量应可再利用或者恢复。
(4)1997年2月24日,理事会在关于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②的决定中坚持认为,为了减少废弃物处置量和保护自然资源需要促进废弃物的恢复,特别通过再利用、再循环、合成和从废弃物中获得能源的方式,并承认在任何特殊情况下所选择的措施必须考虑到对环境和经济的影响,但是直到取得科技进步和生物周期分析技术得到进一步发展,再利用和材料回收在作为最佳合乎环境要求的选择时方可被作为优先考虑的措施。
理事会同时也要求委员会尽快制定重点废弃物流计划,包括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适当的后续措施。
(5)欧洲议会在其1996年11月14日的决定③中,要求委员会提供一些关于重点废弃物流,包括电子电气废弃物的提案,并要求这些提案基于生产者责任原则。
欧洲议会还以上述决定中,要求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提出削减废弃物总量的提案。
(6)1975年7月15日理事会关于废弃物的第75/442/EEC号指令④规定,为可以通过单一指令的形式为特殊情况或第75/442/EEC号指令补充的关于管理特殊废弃物类的情况制定特殊规定。
(7)共同体内产生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数量正迅速增长。
在废弃物管理阶段电子电气设备中的有害成分含量是个重大隐患,并且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循环没有得到充分实施。
(8)提高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的目标不可能通过成员国单独行动实现。
特别是成员国对生产者责任原则的不同适用可能导致经营者经济负担的重大差别。
成员国产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的不同政策会影响再循环政策的效果。
因此,应在共同体一级制定基本标准。
(9)本指令条款适用于产品和生产者,不考虑销售技术,包括远程和电子销售。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远程和电子销售渠道的生产者和销售商的义务,应尽可能实际地采用同一标准,并采用同一方式实施,以避免其他渠道承担本指令关于远程或电子销售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规定的义务。
(10)本指令适用于消费者使用的所有电子电气设备以及专业用电子电气设备。
本指令不违背共同体有关保护接触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者的健康和安全的法律以及共同体与废弃物管理相关的特殊法规,特别是理事会1991年3月18日第91/157/EEC号关于含有特定危险物的电池和蓄电器①的指令。
(11)指令91/157/EEC应尽快修改,尤其是要根据本指令进行修改。
(12)根据本指令,建立生产者责任制是鼓励充分考虑并有利于其维修、可能的升级、再利用、拆装和再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的方式之一。
(13)为保证从事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和处理工作者的安全和健康,成员国应按照本国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决定销售商可以拒绝回收废弃物的条件。
(14)成员国应当鼓励考虑并有利于分解和回收,特别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其部件和材料的再利用与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
生产者不应通过特殊设计特征或加工工艺阻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除非这些特殊设计特征或者加工工艺具有最佳优势,例如考虑到保护环境和/或者安全要求。
(15)分类收集是确保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特殊处理和再循环的先决条件,也是在共同体内达到预定水平的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必要条件。
消费者必须积极帮助分类收集的成功,鼓励消费者返还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应当建立收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便利设施,包括公共收集点,在那里,私人家庭可以免费地返还废弃物。
(16)为了达到保护的要求和协调共同体环境保护的目标,成员国应当采用正确的方法去减少未分类的城市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并且达到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分类回收的高水平。
为了促进成员国努力建造有效的收集计划,要求成员国对从私人家庭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实现高收集率。
(17)为了避免污染物扩散到再循环材料或废物流中,有必要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进行特殊处理。
此处理是确保符合共同体环保预定水平的最有效方法。
任何从事再循环和处理业务的公司或企业应符合防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对环境产生负面效应的最低标准。
如果可获得的最佳的处理、回收及再循环技术能确保人类健康和实现高水平的环保,应予以使用。
可获得的最佳处理、回收及再循环技术可按照第96/61/EC号作进一步限定。
(18)如果适当,应优先考虑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成分、组件和消费品的再利用。
如果再利用不可取,那么所有分类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应当被回收,通过回收过程实现高水平的再循环与回收。
此外,应鼓励生产者在新设备中使用再循环后的材料。
(19)应在共同体一级建立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资金计划必须有助于高收集率和生产者责任原则的执行。
(20)私人家庭电子电气设备的使用者应可免费将报废的电子电气设备送还回收。
因此生产者应负责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回收和处置费用及回收设施的回收费用。
为使生产者责任制产生最大效果,每个生产者应负责其自己产品中产生的废弃物的管理费用。
生产者应有能力单独或通过加入联合计划完成这项义务。
每个生产者在产品投放于市场时,应当提供资金担保防止其遗留的报废电子电气产品的管理费用由社会或其它生产者承担。
历史废弃物的管理费用应由成本发生时市场上所有的生产者通过联合资金计划按比例分摊。
联合资金计划不应将产品量少而低的生产者、进口者以及新会员排除在外。
过渡期内,允许生产者在销售新产品时自愿地向购买者出示其为按合乎环境要求的方式收集、处理以及处置历史废弃物所发生的费用。
使用这项条款的生产者应保证提及的费用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
(21)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收集的成功必须使使用者知道以下信息:不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未分类市政废弃物处置的要求、收集系统以及其在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中的作用。
这些信息意味着要对可能在垃圾箱或类似的市政废弃物收集设备中终止寿命的电子电气设备加以正确标识。
(22)生产者提供的组件和材料识别信息对于方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管理,特别其处理、回收和再循环很重要。
(23)成员国应当保证核实使本指令正确实施的检查和监测设施,特别应注意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规定了成员国环境监测最低标准的2001年的4月4日第2001/331/EC号建议①。
(24)监控本指令目标的实现需要以下信息:投放共同体市场上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重量,如不可能,可以数量代替,以及根据本指令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率、再使用率(包括尽可能的整机再使用)、回收/再循环率和出口量。
(25)如果符合特殊要求,成员国主管部门可与经济界通过达成协议的方式选择实施本指令的某些条款。
(26)本指令某些条款的关于适应科技进步的规定、附件ⅠA所设类别下的产品清单、部件和材料的可选处理方式、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储存和处理技术要求及电子电气设备标识符号应由欧盟委员会按照委员会程序执行。
(27)执行本指令所需措施应按照理事会1999年6月28日关于执行授予欧盟委员会权力程序的第1999/468/EC号决议②采用。
兹通过本指令:第1条目标本指令的目的,重中之重是防治报废电子电气设备(WEEE),此外是实现这些废物的再利用、再循环使用和其它形式的回收,以减少废弃物的处理。
同时也努力改进涉及电子电气设备生命周期的所有操作人员,如生产者、销售商、消费者,特别是直接涉及报废电子电器设备处理人员的环保行为。
第2条范围1.本指令适用于附件ⅠA目录设定类别下的电子电气设备,如果这些设备不是本指令范围外其它类设备的部件。
附件ⅠB包含了附件ⅠA设定类别下的的产品目录。
2.本指令将在不违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法律和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特殊法规的前提下适用。
3.与保护成员国重要的安全利益相关的设备、武器、军需品和战争物资不适用本指令。
但是,上述规定不适用于非用于特定军事目的产品。
第3条定义就本指令而言,适用下列定义:(a)"电子电气设备"或者"EEE"指的是属于附件IA所列类别下的、设计使用电压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V和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赖电流或者电磁场的设备和实现这些电流与磁场的产生、传递和测量的设备。
(b)"报废电子电气设备"(WEEE)指的是按照第75/442/EEC号指令第1条(a)款定义确定为废弃物的电子或者电气设备,包括在产品抛弃作为其一部分的部件所有成分、部件和消耗件。
(c)"防治"指的是旨在减少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所含材料和物质的数量和它们对环境危害的措施。
(d)"再利用"指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或者其组件用于该设备设计的同一用途的任何行为,包括被返还到收集点、销售商、再循环商或制定商的设备或其组件的连续使用。
(e)"再循环"指的是废物材料为其原有目的或其它目的在生产过程中的再加工,但是不包将可燃性废物作为产生能量的方式通过直接与或不与其它废物一起焚烧仅回收热能的能源回收。
(f)"回收"指的是第75/442/EEC号指令附件ⅡB中规定的可应用的任一操作。
(g)"处置"指的是第75/442/EEC号指令附件ⅡA中规定的可应用的任一操作。
(h)"处理"指的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为防止污染、分解、切碎、回收或处置准备而被运送到一设施后的任何行为,和其它任何为回收和/或处置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而实施的操作。
(i)"生产者"指的是任何人,不考虑其使用的销售技术,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7年5月20日第97/7/EC号关于保护远程合同中消费者利益指令①,包括远程通讯技术,其:(i)用自己品牌生产并销售电子电气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