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指令情况介绍
欧盟三大环保指令简介

推动了家电产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
对汽车产业影响分析
环保标准
欧盟的汽车排放标准(如欧V、欧VI标准)要求汽车必须 达到一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否则将无法在欧盟市场上销 售。
燃料效率要求
欧盟的燃料效率指令要求汽车必须达到一定的燃料效率标 准,否则将无法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新能源汽车推广
为了符合欧盟的环保指令,汽车产业需要推广新能源汽车 ,如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等,这推动了汽车产业的技 术创新和产品升级。
推动技术创新
加强宣传教育
欧盟应积极推动技术创新,鼓励成员国加 强技术研发和应用,提高环保指令的实施 效果。
欧盟应加强对成员国的宣传教育,提高公 众对环保指令的认识和意识,促进环保工 作的开展。
提高生活质量
欧盟环保政策旨在提高居 民的生活质量,让居民能 够享受到更加清洁、健康 的环境。
欧盟环保政策实施
制定法规和标准
欧盟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法 规和标准,包括空气质量 标准、水质量标准、废弃 物处理标准等。
监测和评估
欧盟对成员国的环保政策 实施进行监测和评估,确 保各项环保政策的落实和 执行。
处罚和奖励
对电子产业影响分析
电子废弃物处理
欧盟的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指令)要求生产商负责回收 和处理废弃的电子设备,这增加了电子产业的生产成本和环保责任 。
环保设计要求
欧盟的RoHS指令限制了电子设备中铅、汞等有害物质的含量,推 动了电子产业采用更环保的材料和设计。
技术创新
为了符合欧盟的环保指令,电子产业需要进行技术创新,开发更环保 、更节能的产品。
影响
ROHS指令的实施,有效减少了电子电器设备中 有害物质的排放,对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重 要意义。
欧盟环保系列指令ROHS等

企业应就出口目标国的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出口策略及价格政策。 但此指令只要求在欧盟市场销售贴有自己品牌的制造商需直接承担回收责任,来料加工(O E M)企业不用直接承担此责任但远来说也会通过供应链来影响此类企业的制造成本及出口价格。 2006年12月31日开始,人均回收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不少于4Kg。2008年12月31日前,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建立回收、和再利用、再循环的新目标。
个别成员国的特殊安排: 一些欧盟成员国,尤其是新晋成员国以特殊国情为帽获得了延后1至2年落实指令的优惠过渡期安排。这些国家要求延后实现目标的原因包括:再循环基础设施赤字、人口密度低、电子电气设备消费低水平等。其中,获得延后24个月落实目标的国家:爱尔兰、希腊、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拉托维亚、立陶宛、斯洛伐克、塞浦路斯,马耳他和波兰;斯洛文尼亚获得延后12个月落实目标。
4.8
弹药
4.7
薄铅板
1.8
电缆覆盖物
1.4
金属铸件
1.1
焊料 (非电子)
0.7
电子焊料
0.5
其他
1.4
六种有害成分
有害物质危害、存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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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2004)5欧盟橡胶指令

ap(2004)5欧盟橡胶指令欧盟橡胶指令,官方名称为AP(2004)5号指令,是指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环境安全而制定的指导性法规。
该指令从2004年开始实施,旨在限制和监管橡胶制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以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
本文将详细介绍欧盟橡胶指令的背景、主要内容和目标,并分析其对橡胶制品行业和相关利益方的影响。
指令的背景在过去的几十年中,随着工业和科技的发展,橡胶制品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汽车制造、建筑和医疗领域。
然而,橡胶制品中含有的某些化学物质,如苯胺和致癌物质苯并(a)芘,对人类和环境可能会产生危害。
为了确保橡胶制品的安全性和环保性,欧盟决定制定橡胶指令进行监管。
指令的主要内容和目标欧盟橡胶指令的主要目标是限制和监管橡胶制品中的有害物质。
其中最重要的限制物质是苯胺类化合物和苯并(a)芘。
这些物质被认为对人类健康有潜在危害,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释放出来,对环境造成污染。
指令要求橡胶制品的生产商必须确保其产品不含超过法规规定限制值的有害物质。
生产商必须进行相关化学物质分析和测试,以确保产品符合欧盟标准。
同时,指令还规定了相关的测试方法和要求,以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除了限制和监管有害物质,指令还对橡胶制品的标识和认证进行规范。
符合指令要求的产品必须标明相关的认证标志,以便消费者辨识和选择安全和环保的产品。
此外,指令还强调了生产商的责任和义务,要求他们提供相关的安全数据和技术文件,以便监管机构进行审查和验证。
指令对橡胶制品行业的影响欧盟橡胶指令的实施对橡胶制品行业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该指令促使生产商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进行更加严格的控制和管理。
生产商必须加强对原材料和生产过程的监管,以确保产品不含有害物质,从而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
其次,指令推动了橡胶制品行业的技术创新和发展。
为了满足指令的要求,生产商需要不断改进产品设计和制造工艺,以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
这将促进行业的创新和进步,加快替代有害物质的研发和应用。
欧盟ROHS指令详细解读

课程安排
1.ROHS和WEEE指令内容介绍 2. 全球ROHS总览
3. ROHS六项限定物质含量及应用
4. ROHS常见超标及测试方法
什么是ROHS
• ROHS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它的 全称是《关于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 使用某些有害成 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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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可能会在禁止名单中增加纳米银(nanosilver)和多壁式奈米碳管(multi-walled carbon nanotubes)。
全球ROHS总览-美国
• 美国加州ROHS CA SB 50(循环电子法案)
• 加州Senate Bill No.50“循环电子法案”25214.10章节
Toys, leisure & sports equipment 7、玩具,休闲和动力设备
电子火车或者赛车、手动图象游戏控制台、图象游戏、用于自行 车、跳水、跑步或者划船等的计算机、带有电子或者电气组件的 运动设备、 硬币投掷机 热饮料自动分配机、冷热瓶或者罐头自动分配机、固体产品自动 分配机、钞票自动分配机、自动分配各种产品的所有器具
RoHS主旨内容--建议浓度上限
列出浓度上限建议如下: 均匀材质所含 Pb、Hg、Cr6+ 、PBB、PBDE 最高不超过 0.1%(1000ppm) 均匀材质所含镉( Cd ) 最高不超过0.01%(100ppm) – 备注: 「均匀材质」的定义:指一原料无法
再以机械方式拆解成其他单一均匀材质 – 「机械方式拆解」的定义:指松开螺丝、切 割、压碎、磨碎及研磨的过程
欧盟新版EMC指令——2004/104/EC介绍

欧盟新版EMC指令——2004/104/EC介绍最新版的欧盟指令2004/104/EC于2004年11月13日在欧洲官方期刊OJ(officialjournalofEu—ropeanunion)上发布,取代欧盟关于汽车电磁兼容指令95/54/EC,并自发布之日20天后生效,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2009年1月1日全面执行。
该指令的历次修订情况介绍如下:首次制定并由欧洲官方发布于1972年7月6日OJNo.L152,指令号为72/245/EEC;历次修订情况为:1989年8月15日OJNo.L238发布89/491/EEC;1995年11月8日OJNo.L266发布95/54/EC;2004年11月13日OJNo.L337发布2004/104/EC。
下面就最新版的欧盟指令2004/104/EC(以下简称为“04指令”)的特点和与旧版指令95/54/EC(以下简称为“95指令”)的内容变化差异进行介绍。
1适用产品和应用范围要求1.1适用于车辆的电磁兼容性及车辆上安装的零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的电磁兼容性。
车辆可以是厂家提供的汽车或挂车(以下统称“车辆”)。
1.2车辆上安装的零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的某些功能涉及电磁抗扰性要求,这些功能是关于车辆的直接控制功能;关于驾驶员、乘客和其它道路使用者的保护功能;关于造成驾驶员和其它道路使用者驾驶混乱的功能。
1.3指令旨在控制无用的辐射发射和传导发射以保护自己或邻近或附近的车辆上的电气或电子设备的正常使用;提高汽车抗骚扰的能力。
1.4关于车辆抗扰性的功能,涉及的电气/电子组件(ESA)功能有:1.4.1关于车辆直接控制的功能:◇发动机、传动装置、制动器、悬挂、自动驾驶、速度限制器等设备的性能降级或改变;◇影响驾驶员的位置,如座位或方向盘位置;◇影响驾驶员的视野,如前照灯、雨刮器。
1.4.2关于驾驶员、乘客和其它道路使用者保护的功能:◇安全气囊和安全约束系统。
1.4.3受到骚扰时,引起驾驶员或其它道路使用者陷入混乱的功能:◇视觉骚扰:转向灯、制动灯、示廓灯、后位灯、应急系统、警示灯等的错误操作;◇声音骚扰:防盗警报、喇叭等的误操作。
欧盟EuP指令的简介及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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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指令标准

欧盟指令标准
欧盟指令是欧盟委员会发布的一种指令,旨在协调和统一成员国在特定领域内的法规和标准。
这些指令通常包括对产品性能、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和规范。
以下是一些欧盟指令的示例:
电磁兼容指令(EMC):该指令规定了电气设备和系统在电磁环境中应具备的兼容性要求,以确保其不会对其他设备产生过大的干扰。
低电压指令(LVD):该指令涉及低电压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触电、过电流、过电压等危险的保护措施。
机械指令(MD):该指令涵盖了机械设备的通用安全要求,包括对机械能、危险区域、安全距离等方面的规定。
压力容器指令(PED):该指令涉及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要求,以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无线指令(RED):该指令规定了无线电设备和系统的频率范围、电磁辐射等要求,以确保其不会对其他无线电设备产生干扰。
玩具指令(TOYS):该指令涉及玩具的安全要求,包括对物理、化学、机械等方面的性能要求,以确保玩具不会对儿童造成伤害。
个人防护用品指令(PPE):该指令规定了个人防护用品的设计和制造要求,以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般产品通用安全指令(GPSD):该指令涉及一般产品的安全要求,包括对产品设计、制造、使用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其不会对人类造成伤害。
医疗器械指令(MDR):该指令规定了医疗器械的制造、监管和使用要求,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建材指令(CPR):该指令涉及建材产品的性能要求,包括对防火、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指令是欧盟成员国必须遵守的法规和标准,以确保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欧洲联盟汽车技术指令介绍

欧洲联盟汽车技术指令介绍一、欧洲联盟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技术指令欧洲联盟对车辆产品建立了统一的型式批准制度,该制度同时涉及整车产品和车辆零部件与系统的型式批准,其中整车产品按照车辆种类分为汽车产品(M、N、O类车辆)、摩托车与轻便摩托车产品(L类车辆)、轮式农林拖拉机产品(T类车辆)。
欧盟对这三类整车产品分别制定和实施了不同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指令,其中对汽车产品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指令及其发展详见表1:表1 欧洲联盟汽车产品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指令2009年7月13日,欧盟政府又发布新法规:(EC) 661/2009“就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它们所使用的系统、部件和单独技术单元的一般安全性的型式批准要求的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法规”,该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意味着欧洲联盟对其汽车产品技术指令体系和型式批准制度继发布实施新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技术指令2007/46/EC后的又一次重大的变革。
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对汽车产品进入欧洲联盟市场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EC) 661/2009的核心内容具体体现在以下2个方面:简化现行的欧盟车辆型式批准体系,撤消现行的欧盟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中50项安全和环保零部件单项技术指令,直接用相应的联合国ECE汽车技术法规代替,以适应欧盟进一步融入国际化的进程。
具体项目见表2中带 * 号的项目;进一步提高车辆的安全要求,增加具有先进安全技术的部件和装备,对车辆提出新的技术要求。
二、欧盟汽车零部件和系统技术指令除了上述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指令外,原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和现在的欧洲联盟还针对这些车辆产品的零部件和系统制定了涉及安全、环境保护和节能等方面的EEC (EC)单项技术指令,并根据这些技术指令开展对车辆产品的零部件和系统的单项型式批准,这些车辆零部件和系统的单项型式批准既单独存在,同时又构成其整车产品型式批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例如在目前欧洲联盟统一进行的M、N和O类车辆的整车型式批准中,必须首先完成不同类别的车辆所要求的各单项汽车零部件和系统的型式认证,合格后才能获得欧盟的各类整车型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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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10类计量器具通过生产厂家的合格声 明代替首次检定。
• 在该指令出台前,在德国首次检定是由计 量部门以及国家授权站进行的,
• 国家授权站从事电能表、燃气表、水表和 热量表的检定,
• 现在则以合格评定程序取代了首次检定, 规定了在实施合格评定程序时,由生产厂 家选择的指定部门参与协作。
• 名称、 • 电能表、
• 9、附件D1模块:被指定部门进行评估和监 督质量管理体系(生产),
• 10、附件E1模块:被指定部门进行评估和 监督质量管理体系(产品),
• 11、附件F1模块:由被指定部门进行产品 检验(可能的情况下:采取抽检),
• 12、附件G模块:由被指定部门对每件产品 检验,
• 13、附件H模块:被指定部门进行评估和监 督全面质量管理体系(QMS),
出租车计价器
R21
MI-008
Verkörp. Längenmaße Ausschankmaße
R30 R138
-
R66
MI-009 长度、面积、多维测量仪器
R136
R129
MI-010
废气测量仪器
R99
TC 8 / SC 3
TC 9 / SC 2
TC 7 / SC 4 TC 7 / SC 1
• 目的: • 商品、服务、人员和资金 的自由流通,
德国实施欧盟计量器具指令情况
• 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3月31日批 准了关于欧盟计量器具指令2004/22(MID ) 欧盟计量器具指令(Measuring Instruments Directive MID ) ,
• 自2006年10月30日在欧盟各成员国使用, 在此之前,还出台了非自动衡器指令,
TC 8 TC 7 / SC 1 TC 7 / SC 3 TC 7 / SC 5 TC 16 / SC 1
NAWID
非自动衡器
R76
= EN 45501 TC 9 / SC 1
Sekretariat
(Europa)
UK
NL
AU DE
US / DE
UK
US RU CH RU UK AU NL DE / FR
• R 50 皮带秤
2014版
• R 51 单个称重的自动秤 2006版
• R 60 对传感器的计量要求 2000版
• R61 自动称重衡器
2004版
• R76 非自动衡器
2006版
• 在欧洲经济区,计量器具投入流通以及开 始使用前,生产厂家必须按照以下模式标 明仪器设备。
• 除此之外,生产厂家要在仪器设备附上合 格声明。
• 欧洲体新方法指令的运行模式、 • 为制定新方法指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新方法指令
• 依据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制定的协调标 准。
“新方法”的基本原则
1、根据罗马条约第100条:统一各国技术规 范制定指令,其基本要求,安全卫生,环 境等,凡投放市场的产品都必须符合要求, 产品上市后可在欧共体范围内自由流通、
谢谢大家
联系电话:1360 131 3806. E-Mail:liuxm_aqsiq@
• 欧盟指令的目标是,
创建一个协调的环境,使计量器具在欧洲 市场自由流通,这对消费者和公平贸易具 有显著的意义。
• 2004/22欧盟指令提出了对计量器具投放市 场前和开始使用时的要求,也关系到计量 器具生产厂家的过渡阶段、以及商家和使 用者。
• 1993年1月1日起:
• 欧共体成为过境自由的统一市场,不设海 关、
前通过、公布实施本指令的法律、法规和 行政条款,通知欧盟,
• 各成员国应从1993年1月1日实施。
附录:基本要求
• 衡器必须符合基本要求,采用OIML规定的术语 • 计量要求 -质量单位、 --准确度等级(规定四级) --等级 --准确度 --衡器的称量结果 --衡器对载荷微小变化的反应 --影响量和时间
量的测量装置(例如:加油机、油罐车)
• M1-006自动衡器 • 机戒或电子式的 • 皮带秤 • 自动轨道衡 • M1-007出租车计价器
• 根据2004/22/EG(MID)指令,合格评定程序 • 首先提交生产厂家的技术文件, • 1、附件B模块:由被指定部门进行样机检
验,
• 2、附件A模块:内部生产检查, • 3、附件A1模块:内部生产检查,加由被指
• 欧盟指令的目标是为计量器具创建一个协 调的欧洲大市场,使计量器具在欧盟市场 自由流通。这对消费者和公平贸易具有显 著的意义。
• 2004/22欧盟指令提出了对计量器具投放市 场前和使用以下计量器具的要求,
• (针对计量器具的生产厂家、以及销售商 和使用者)
• 欧盟指令涉及到10类计量器具:
• M1-001水表 • M1-002燃气表和量计算器 • M1-003有功电表能表和测量互感器 • M1-004热量表计数器和分度装置 • M1-005除水以外连续和动态测量数量和流
• 到目前为止,欧盟在计量领域只出台了两 个指令。
计量器具指令
• 欧盟90/384/EEC 指令,(1990年6月20日) • 非自动衡器指令; • 四章十六条; • 第一章 适用范围、投放市场和自由流通 • 非自动衡器被定义为在称量过程中需要操
作者介入的衡器。 • 该指令适用于所有非自动衡器,
• 第二章 合格评定 • 第三章 CE合格标志和铭文 • 第四章 最终条款各成员国在92年7月1日以
• -电子测量装置, • -感应测量装置,
• 燃气表、 • 水表、 • 热水表、 • 热能表、
检定有效期
8年 16年
8年 6年 5年 5年
• 如表计在失效期前经抽检合格,根据表计 种类可延长3至5年不等,
• 现在则以合格评定程序取代了首次检定, 规定了在实施合格评定程序时,由生产厂 家选择的指定部门参与协作、
欧盟指令介绍
计量器具指令
2017年8月6日
欧盟新方法指令
• 1985年欧共体部长理事会会议:实施 “ 新方案 ”,制定法规时、
• 只包括最基本的要求,关于技术内容要 在标准中体现,虽然是自愿执行的标准, 但是使用了相关标准就可以认为: “符合了法规的基本要求”、
• 自从1985年开始,实行了新的指令政策、
(用长方形的框架)
• CE标志是工业品进入欧洲统一市场的通行 证;
• CE标志不是质量标志、 • CE标志不是安全标志、
• CE标志与德国的GS 标志不同、 • GS 标志是检验过的安全标志,
• CE 标志的产品:
• 遵守欧盟的相关法规、
• CE 标志针对某些技术产品,
• 对车辆,药品,化妆品和生活食品另有 洲法规(指令)约束,但不属于打上CE标 志范围之内、
• 14、附件H1模块:被指定部门进行评估和 监督全面质量管理体系(QMS),加由指 定部门检查设计草案,
计量器具的标识
• 计量器具指令(MID)规定了标识的顺序, 并且要符合以下例证的要求:
• 例如:CE M12 0102 • CE: CE标志 • CE-标志,高度至少5 mm. • M: 字母“M”代表计量标志 • 12: 这两位数是年度 • 0102:参与合格评定的被指定部门的序号
欧盟关于计量器具的指令
• 2004年3月31日,批准欧盟计量器具指令 2004/22 ( MID )、 欧盟计量器具指令 (Measuring Instruments Directive MID )、
• 正式生效,各成员国应在2年内将指令转化 为本国法规、
• 自2006年10月30日在欧盟各成员国使用、
计量器具的后续检定
• 符合2007年2月13日之前有效条例的计量器 具并根据该条例已经首捡的,
• 如果在首捡时遵守有效的要求和当时有效 捡定误差的,
• 则可以无限期的进行后续检定。
市场监督
• 计量检定部门通过市场监督保障只有符合 MID 要求的计量器具投放市场和使用。
• 在市场监督时也可以检验计量器具是否适 用和满足要求。
• 计量器具投放市场后以及开始使用时,为 保证其准确的测量结果,则由使用者承担 责任。
后续检定(周期检定)
• 尽管德国对后续检定的检定规程作了修改, 但对指令中涉及到的计量器具没有影响, 欧盟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中确定了计量器 具需合格并且要有正确的标识,具备上述 条件,在德国则视为首次检定。后续检定 还将继续由德国计量部门或者由国家授权 的检验站实施。国家的后续检定标识也要 粘贴在带有MID 标识的计量器具上。
• 90/683/EEC号理事会决定,凡属技术协调 指令下的工业产品,只有制造商给它们加 贴CE 标志后,才能进入欧洲统一市场,
OIML und Europa / MID
MID-Anhang
MI-001 MI-002 MI-003 MI-004
Messgeräteart
水表 燃气表 电表 热量表
OIMLEmpfehlung
定部门进行抽检,
• 4、附件C模块:内部生产检查,
• 5、附件C1模块:内部生产检查,加由被指 定部门进行抽检,
• 6、附件D模块:被指定部门进行评估和监 督质量管理体系(生产),
• 7、附件E模块:被指定部门进行评估和监 督质量管理体系(产品),
• 8、附件F模块:由被指定部门进行产品检 验(可能的情况下:采取抽检),
R49 R137 R140 (R46)
= Normatives Dokum. (MID)
-
R75
OIML TC / SC
TC 8 / SC 5 TC 8 / SC 7
TC 12 TC 11
MI-005
除水外的流量表
R117
MI-006 MI-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