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法》中的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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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 监事会 制度

集团 监事会 制度

集团监事会制度
监事会是集团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以确保他们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监事会制度包括监事会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方面的规定。

在集团公司的监事会制度中,监事会通常由股东代表和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任期一般为3年,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的任免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等。

此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还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在议事规则方面,监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会议,并确保会议的合法、公正和有效性。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并妥善保存。

同时,监事会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

总之,集团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新旧_公司法_中监事会制度的比较研究

新旧_公司法_中监事会制度的比较研究

监事会制度起源于公司股东对董事权力的制约。

由于作为公司所有者的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并不一定直接行使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职能,股东往往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授予公司董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自身利益需要的驱动,不可避免的会以牺牲股东的利益来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

因此,基于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及对董事权力的制衡,公司监事会制度应运而生,并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甚为重要的作用: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董事权力的滥用。

一、原有监事会制度的积极意义与缺陷我国原《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在原《公司法》中规定了监事会制度,该制度对于促进我国公司制度的发展,实现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制约,形成公司权力的相互制衡格局,从而保证公司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原有的监事会制度因其在制度等方面所存在的缺陷,难以在实践中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沦为虚设。

如何改变这种现状,使监事会真正的实现其监督和制衡功能,是新的《公司法》需要认真考虑并加以解决的问题。

要解决监事会制度当前所面临的问题,我们首先要对监事会制度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并通过对该制度所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有针对性的加以解决。

监事会制度现在所面临的这种尴尬局面,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在我国的传统法制理念中过分注重权力的集中,而缺乏对权力的制约。

因此,在实践中,人们往往更多的强调对权力的占有,忽略对权力的制衡,这就使得在公司的组织机构中,董事会的董事以及公司经理不习惯于也不愿意置于监事的监督之下,并且利用各种方式来制约甚至排除监事的监督职能,从而造成了监事会“空有其名,而无其实”。

这种传统法制理念的改变往往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并非一朝一夕能够促就,而其对现代监事制度的制约也并非短期可以解决,因而要通过改变人们固有的法制理念来解除监事会所面临的尴尬局面,显得较为不现实。

《公司法》修订背景下我国监事会制度研究

《公司法》修订背景下我国监事会制度研究

《公司法》修订背景下我国监事会制度研究摘要监事会制度虽然是我国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但由于我国公司监事会在自身建设上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导致其在现实运作中被边缘化、虚置化和形式化,未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这极不利于我国企业的现代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想要克服这种困境,就应在继续坚持该制度的同时与时俱进的对其进行创新完善并在执行中贯彻落实,才能使其更好地为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服务。

关键词:公司法修订草案;监事会制度;独立性;监督一、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和发展现状(一)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第八十二条对营利性法人的监督机构做了明确规定,要求营利性法人须依法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等监督机构,依职权对法人财务进行检查,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我国《民法典》秉持“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将《公司法》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写入“总则”编。

整个看来,《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法人和营利法人的一般规定,几乎可以取代现行《公司法》的总则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通性规则[1]。

所以现行《公司法》对监事会制度的规定与《民法典》总则编的内容保持一致,并对该制度做出更加细化的设计,具体体现在现行《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分别是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设置所做的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2021年末,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一审稿”)进行了审议。

2022年年底,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进行第二次审议。

对比之下,一审稿对现行公司法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又进行了40余处修改,这就导致规定监事会制度的对应条文发生改变。

具体而言,二审稿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做出规定,第一百三十条至第一百三十三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做出规定。

从《公司法》的修订看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从《公司法》的修订看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现主席不能履行职Biblioteka 的情况时该如何处 理,有利于保证倚事会的止常运 作,确
保 事会的俯督职 能得 以履行 。
在 监事会 的议 事方式 和表 决程序
方面,原 公司法》对此没有任何的规
新 公司法 》对在完善 事会 制度
方 面做 出 r许 多新 的规 定 , 括 事 会 包
临书的程序 巾规定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及 表决权限制等要求 ,以防止控制股 东操


新 《 公司法》对我国监事会制
作用 。
运 而使 其成 为一‘ 真正独 立 的倚 督机 个 构,笔者认 为 当从 以下几方面入手 :
度的改进 在 Ⅸ 司 法 的 修 订过 程 之 中,吸 公
最 突 出的足新 法对 事 会的 职权 进行 厂扩张, 包括 ()赋予慌事会或 1 事罢免董事高管人员建议权 、 股东会议 召集权 、 股东会议提案权及代表公司诉 讼权 ( 新法第 5 条) ;() 赋予怖 事列 4 2 席董事会会议,并对会议 的决议提 出质 询或建议的权利 ( 新法第 5 条) 3 5 ;()赋 予胨事会或监事 以公 司费用聘请会 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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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可 以借鉴德 国、H本和我 国台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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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于 监 事 人 选 的 资 格 规 定 董 事 、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兼 任 监 事 高 外 , 他 与 董 事 、 理 的 任 职 资 格 相 同 。监 事 的 任 期 与 董 事 其 经

的 专 门 机 构 即监 事 会 的 出现 。监 事 会 制 度 是 公 司法 人 机 关 例的公 司职工 代表 , 中职工 比例不 得低 于三分 之一 , 其 具体
即“ 东 会 中心 主 义 ” 股 东 会 几 乎 掌 握 公 司一 切 大 权 , 随 权 人 的 利 益 为 前 提 的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的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都 是 股 , 但 公 着 大 规 模 的股 份 有 限公 司 的 涌 现 , 别 是 证 券 市 场 的 兴 起 , 对 债 权 人 的 欺 骗 , 司 财 产 的 实 际 减 少 也 直 接 对 债 权 人 债 特
的 保 证 。监 事 会 监 督 权 的 合 理 安 排 及 有 效 行 使 , 防 止 董 是 事 独 断 专 行 、 护 股 东 投 资 权 益 和 公 司 债 权 人 权 益 的 重 要 保
措施 。
我 国公 司 法 规 定 , 事 会 应 当 包 括 股 东 代 表 和 适 当 比 监 比例 由公 司章 程 规 定 。 监 事 会 中 的 股 东 代 表 , 股 东 会 选 由 任 ; 工 代 表 由 公 司 职 工 通 过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民 主 选 任 。对 职
中 图 分 类 号 : 3 . D0 5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3 9 ( 0 9 1 — 0 70 1 7 — 1 8 2 0 ) 80 5 — 2
1 监 事 会 制 度 的 产 生 及 在 公 司 治 理 中 的 作 用

论我国监事会制度

论我国监事会制度

论我国监事会制度1. 简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作为独立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结构的一种特殊机制,起到了监督公司管理层行为、检查财务状况、保障股东权益的作用。

在我国企业发展中,监事会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也是推行公司治理改革的基础。

监事会日益受到国内外各界的关注,本文重点探讨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相关规定、设计和实施情况。

2. 监事会的定义和职责监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是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行为、检查公司财务状况、保障股东权益等职责。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是指公司设立的用于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履行职责、检查公司财务状况、保障股东权益的组织。

具体来说,监事会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决策是否合法;2.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3.提出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建议;4.监督公司的公告、披露信息,及时发现公司内部管理和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并提出建议;5.保障股东权益,提供独立的代表股东意见的机构,与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独立受聘,进行法定的专项监督;6.对公司财务造假、内部控制失效等问题展开调查,并向董事会报告结果;7.提出公司决策、管理和运营中的潜在风险,提出建议,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3. 监事会制度的发展历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改制的深入推进,公司制企业逐渐增多。

为增强公司治理的透明度、规范性、市场化,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公司法制制定和修改过程中,监事会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

1994年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以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行为。

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明确规定了董事会的职责和义务,并强化监事会的独立性,同时规定了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职权,进一步完善了监事会制度。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已经推行多年,监事会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2018年,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工作会议在国际会议中心召开,全面深入地研究了监事会的职责与工作内容,提出了加强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的沟通和协作等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借鉴价值。

论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论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四、 选拔监事会成员应重视其专业结构和业务能力, 保证监事具 二、 明确规定监事会的权力, 并保 障其实施为保障监事会的有效 备相应 的职务素质 监督, 必须赋予其必要的权 力 我 国‘ 公司法》 未对监事 的专业技 一 赋予监 事会对董事会成员的任免权
尽管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是公司至关重要的机构, 有着不可替代 的 法中仅规定监事有检查财务权 、 违法行为监督权等, 却没有规定监事 作用, 但我 国的监事会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 阻碍了公司的进一步发 有代表公司起诉权和应诉权 。在实践中, 经常有某些公司法定代表人 展: 首先 , 国现行监事会缺乏独立性 其次, 我 监事会职权偏小, 且法 因过失导致公司经济损失而携公章离开公司, 公司想起诉而不得成功, 定职权缺乏必要的实施手段 。再次, 监事会激励机制不健全, 责任不 法院也无法受理这种无法定代表人签名和盖章的诉讼案件 。针对这 明确。最后 , 监事 的专业性普遍不足。为了消除监事会制度存在的缺 种情况, 有必要在特定情况下, 由监事会代表公司行使权力 : 一是在公
般来说, 董事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害关系, 在很多情况下 会互相庇护, 董事会不会积极提出罢免董事 的议案。监督权的核心 问

则》 虽然规定监事应 具有法律、 会计方面 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但规
定过于空泛。况且,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只是部 门规章, 并不具有法
律的效力。从实际情况来看 , 公司监事大多是党务、 纪检、 政工 、 工会
会 制度做 了简要 的探讨 .
关键词 公 司法 监事会 制度 监 事 中图分 类号 : 922 D 2. 9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O9(O 9 6050 10.522o ) .6—1 o

论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也变得越来越
重要。

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是监督公司经营
管理并保护股东利益。

然而,目前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一,完善监事会职权。

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职权只作
了很简单的规定,且监事会的职权较为集中于财务审核等方面,监督作用
不够明显。

应该进一步明确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包括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对重大决策的审核等。

第二,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

监事会成员应该具备独立性,不受董事
会或管理层的干预。

国外公司监事会的成员多为专业人士,应该鼓励企业
招聘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的独立监事。

第三,扩大监事会的权力。

目前监事会在公司治理决策中的地位相对
较低。

监事会应该在公司的重大决策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比如公司合并、重组或重大投资决策等。

第四,加强监事会的职责落实和考核。

监事会应该制定具体的监督计
划和考核制度,明确监事会成员的职责和权利,同时建立有效的考核机制,以确保监事会职责的有效落实。

总之,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与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具
有密切的联系。

我国应该以国际先进经验为基础,进一步完善监事会制度,以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和质量,推动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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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法》中的监事会制度——苏洪维摘要自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通过以来,市场经济体制更加成熟。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经营,良性发展更是市场经济秩序稳定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仅对公司成立、运行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同时要求公司内部要有监督机制,并要求公司设立监督机关,以弥补国家监管资源有限的空白。

因此,监事会应运而生,履行监督职权。

但实务中监事会履行监督职权的效力却不尽人意,往往起不到监督作用。

因为没有相应的追责机制,监事鉴于其自身身份也不愿因履行监督行为成为公司中资金流转及决策中的“障碍”。

因此,法律有必要对其监督职权和义务做进一步规范,以确保监事无障碍行使职权,又不影响公司运营效力,保障公司合法经营,避免公司违法行为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通过对公司监事会制度“失效”原因的分析,进而采取可行的办法促使监事会实现其监督职能。

关键词:公司监事会股东债权人职工财务AbstractA corporation may be formed simply by filing an appropriate document with a state official. The existence of corporation is notdependent on who the owners or investors are at any one time. The corporation does not have a limited life span.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rporation is vested in a board of directors and not in the shareholders themselves. Most provisions of modern corporation statutes are consistent with the theory that a corporation is a separate legal entity. The person who buys shares on the open market and becomes a shareholder is certainly bound to accept the judgment of a majority of the shareholders even if he is in the minority. Board of supervisors plays important rule in the corporation.前言为了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增强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引入以竞争为主导的市场经济体制,弱化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有经济体制。

大中小企业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出来,国家经济面貌焕然一新。

但随着公司的运营,也暴露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公司成立手续繁冗、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公司外部监管不健全、公司生命周期短、缺乏竞争力等一系列经济现象凸显。

通过总结实践中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成熟法律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经过1999年和2005年的二次修正后,于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后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共三个司法解释完善了我国关于公司运作一系列规定,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有效规范。

尽管有法律规范公司的运作,但公司一夜蒸发,负责人携款出逃等事件仍然频发,致使债权人利益受损,国家公机关追款又浪费国家资源。

如果找不到携款人,债权人利益将得不到保护,似乎事件只与债权人有关。

而我们是不是忽略了,公司财务也有责任呢?公司监督机构如果尽到了监督义务,就可以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呢?加大对公司的监管,特别是完善财务方面的监管制度刻不容缓。

对公司的监管分为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外部监管主要只国家机关对公司的行政审批,内部监管除了股东对公司的监督以外,《公司法》还设立了一个监督机构——监事会。

但内部监管制度在公司的实际运行中暴露了诸多问题,鉴于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律师苏洪维内部监管的规定较之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更为丰富,并且两者之间有相同性,本人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为例对公司内部监管制度的完善进行解析和探索。

一、我国公司监督机构存在的意义。

根据我国《公司法》在第一章总则部分第1条的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设立监事会最基本的作用是规范公司经营,目的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以此作为出发点,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也应围绕此目的来规范,才有利于达到立法目的。

对于监事会的组织结构,我国《公司法》第52条规定: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说明监督机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构,除“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外,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体现出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是为了维护股东和职工的利益,如何来维护二者的利益在我国《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第五十四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监事会的主要职权范围主要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执行机构执行公司职务的不当行为提出建议,发现执行机构损害公司利益时予以纠正,甚至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为了确保监督机构实现监督职能,又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效率,《公司法》主要赋予了监督机构在财务和执行方面的权力,但规定内容不够具体,仅起到了指导作用,实务操作中难以具体落实。

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中可以看出,监事会是作为一个不涉及私立的善的组织机构存在的,会积极主动对公司各方面进行监督。

而实务中监事会往往是受董事会支配的角色,被动听命于权力机构(股东会)或执行机构(董事会)。

最终公司存在股东抽逃出资、出资不实,个人擅自挪用或侵占公司财产,监事会起不到监督作用。

这既有我国公司内部人员成分的内部因素,也暴露了立法方面不完善的外部因素。

尽管监事会制度遭到诸多学者的批判,但该制度也并非腐朽之木无可救药,若能加以良好细致的规范,将会凸显该制度的价值,能有效避免公司财务混乱不清、弄虚作假等现象,更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的利益。

二、我国监督机构“失效”的原因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监督效果不明显,不能发挥监督作用,甚至有学者主张废除监事会制度,引入其他制度起到监督作用。

须知任何一个法律制度都无法达到尽善尽美,只能是相对的完美。

即使一部至臻完善的法律制度,在操作起来也很难保证会被彻底贯彻。

法律是一种平衡各方利益的工具,她是静态的,社会关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法律只要能做到让社会动态关系达到制衡,那么这部法律才能达到平衡各方利益的目的。

监事会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在一定条件下是能发挥出独特价值的。

本人从监事会制度的内部原因(公司运行层面)和外部原因(立法层面)对监事会制度进行剖析,从而导出其“失效”原因。

(一)监督机构自身不作为。

首先从《公司法》第52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的构成可以看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鲜有精通财务专业知识,公司财务如有虚假记载的行为,也难以被发现。

只要公司盈利,股东代表就不会过度关心公司财务状况。

而职工代表也不会和经营效益好的“东家”过不去,自然也不会主动去插手要求审查财务状况,以免沾惹泄露公司秘密的嫌疑。

一些公司为了盈利的现实需要,虽违规操作,挪用资金,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发现问题也不会去做过多纠缠。

所以监事会自身缺乏专业性、积极性,导致了监督机构形同虚设的现象。

(二)公司不愿配合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决策等商业秘密得到保密显得尤为重要。

一旦财务状况或者重大经营决策被泄露,一方面会引发公司内部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也会给竞争对手可乘之机,捷足先登。

公司出于保密和决策效率的考虑,不愿意监事会有所耳闻。

监事会的监督也就被置身公司之外,存在只能是一个形式。

(三)监督职权内容空泛对于监事会监督职权的范围,我国《公司法》第54条做了列举规定,但都只是形式规定,而且监督效力也不高,起不到实质监督作用。

如“检查公司财务”没有具体规定检查公司财务的时间为定期检查还是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也不够细化,如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不当时提出建议不被采纳,或者对以上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予以纠正时得不到理会,没有相应救济措施。

这些都导致监督职权在立法与实务方面相分离,起不到立法指导作用。

(四)监督机构义务规定效力不强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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