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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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及其提交材料规范-东莞工商局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及其提交材料规范-东莞工商局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注:1、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附表2“联络员”及附表3“涉税信息表,无需填写“基本信息”栏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号”栏。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并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变更或备案登记的,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其中在“变更/备案”栏填写变更或备案前后内容。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代表机构印章。

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代表变更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姓名更改的,应填写附表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

“变更/备案事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注销”栏和“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代表机构印章。

5、“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的“委托权限”栏应在相应的项目中勾选“同意”或“不同意”。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由外国(地区)企业在“申请人承诺”栏中签署。

6、“标准地址”的查询途径有两种:(1)查询网址:http://59.37.20.98/gabzdz/view/jsp/view/address2.jsp;(2)关注“东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一设立登记程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以下有关批准文件,材料: (一)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代表机构名称(代表机构的名称的规定)、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自主决定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二)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三)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四)外国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五)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六)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七)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自由选择驻在场所)(八)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的,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提交相应文件。

登记机关在企业提交上述全部文件后,即可受理该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决定前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凭登记证、代表证申请办理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有关手续。

二变更登记程序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外国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后继续从事业务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当在驻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外国企业的有权签字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以及代表发生变更的,外国企业应当自上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核准登记准予备案通知书——(工商税务,通知书)大全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核准登记准予备案通知书——(工商税务,通知书)大全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核准登记准予备案通知书——(工商税务,通知书)大全第一篇: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核准登记准予备案通知书——(工商税务,通知书)大全综合法律门户网站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第二篇: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及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2年以上。

◆驻在场所变更,提供驻在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首席代表变更,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表,提供首席代表的任免文件和其新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及简历。

◆驻在期限变更,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2年以上;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住所变更。

由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该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

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背景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更好地拓展在中国的市场和开展业务,许多外国地区企业选择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外国地区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进行登记,并且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正确认识和掌握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规定和提交材料规范,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的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设立登记以及中国境外的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规定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4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的方式、程序、条件、期限、备案、许可证件等。

其中,营业执照编号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及组织机构代码分别采取税务和组织机构部门的代码等,这些与境内企业设立登记时的要求基本一致。

境外公司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商总局令第23号)明确规定:中国境外的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1.公司设立的有关手续和经营状况的证明文件。

2.所吸收的中国内地员工应当随机体检,并提交有关健康证明;同时,必须向中国的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报备。

3.其他有关条例和规定中规定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提交材料规范公司设立的有关手续和经营状况的证明文件外国地区企业在提交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材料时,需要提供有关公司设立的手续和经营状况证明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外国地区企业需向境外政府或主管部门申请开立或变更营业执照,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前需取得已经公证过的此营业执照副本。

计算机打印的营业执照副本需加盖相应的公司营业执照盖章,并应由企业授权代理人在证明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2.其他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区企业公共章程、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公司登记证明、股东权益证明等。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甲方〔外国企业〕:____乙方〔登记机关〕:____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在进展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时所需提交的文件和证件,确保变更过程符合乙方的登记要求。

二、文件和证件清单变更申请书: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代表签署的名称变更申请书。

企业注册证书:甲方在本国〔地区〕的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甲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受权委托书:如由受权代表办理,需提供受权委托书及代表的身份证明。

新名称批准文件:由甲方本国〔地区〕相关机构出具的新名称批准文件。

常驻代表机构章程:常驻代表机构的章程修正案。

业务经营范围说明:假设新名称涉及业务范围变更,需提供新的业务经营范围说明。

税务登记证明:常驻代表机构的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其他相关文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文件提交要求真实性:所有提交的文件和证件必须是真实有效的。

完好性:甲方需确保提交的文件和证件完好,无遗漏。

时效性:提交的文件和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四、乙方的责任审核责任:乙方负责对甲方提交的文件和证件进展审核。

指导责任:乙方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帮助甲方顺利完成变更登记。

保密责任:乙方应对甲方提交的所有文件和证件保密。

五、甲方的责任提交责任:甲方负责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所需的文件和证件。

费用支付:甲方应支付因变更登记产生的相关费用。

信息更新:甲方应在变更登记完成后,及时更新内部记录和对外宣传材料。

六、变更登记流程提交申请: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交完好的文件和证件。

审核流程:乙方对提交的文件和证件进展审核。

登记变更:审核通过后,乙方进展名称变更登记。

通知甲方:乙方完成变更登记后,及时通知甲方。

七、违约责任甲方违约:如甲方提交的文件和证件不真实或不完好,导致登记无法完成,甲方应承当相应责任。

乙方违约:如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审核或登记,乙方应承当相应责任。

八、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____仲裁委员会进展仲裁。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Specification for submission of registration materials for perm an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regional) enterprises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张杨立律师长期从事于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审核、公司设立与清算、股权投资、公司兼并与收购等业务,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能够针对客户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随时联系。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6.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7.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8.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9.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注: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适用本规范。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1983年3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一条为了对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登记管理,保障其正当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暂行规定》第四条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三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是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代表机构。

但是,两国政府已有协议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四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的主要事项有:机构名称、驻在地址、代表人数和姓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第六条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报告经批准机关批准后,须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第七条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时,须提交下列证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机关的批准证件;(二)《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第八条登记机关对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所提交的证件,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的,准予办理登记,收取登记费,发给登记证和代表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凭批准证件和登记证、代表证到公安、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办理居留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九条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即告正式成立。

其机构和代表的正当业务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十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请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并须及时报登记机关备案。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设立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设立的步骤:
1、按照业务性质,报北京市商务局或国务院相关主管委、 部、局批准,取得《批准证书》; 注:外国广告企业、医药类企业、贸易企业、制造企业、 货运代理企业、承包企业、咨询企业、投资企业、租赁企 业、铁路运输企业等不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2、领取设立登记表格; 3、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 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4、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 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缴纳登记费、公告费并领 取登记证和代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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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设立特 别提请注意:
1、应在相关公证认证文件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到登记机 关办理登记手续。
2、设立登记应由首席代表、代表或委托合法的登记注册 代理机构办理。 3、申请人应在《受理通知书》载明的领取登记证、代表 证当日到登记大厅发照窗口缴纳公告费用、领取《外国 (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公告联系单》、填写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缴纳公告费记录单》, 并在领取登记证时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缴 纳公告费记录单》交回发照窗口。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设立应提交 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 2、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有效期 以内的《批准证书》原件;
3、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 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以及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 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上述文件需经该国 (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 该地区)使领馆进行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 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4、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需提交资料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需提交资料【一】年度报告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托付代理人证明;
【三】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关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
【四】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印章〕;
【五】*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

注:以上标注*号的,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或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

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香港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当经当地中国托付公证人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

澳门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

台湾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通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依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方法》出具公证文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正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代表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第八条外国企业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出入境、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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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任职文件
任职文件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出具,并提供被任职人相片两张,身份证明(或护照)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5
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9
外国旅行社常驻代表机构
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旅行社管理条例>>
9
境外广播电影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境外传媒在我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
10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
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注册会计师法>>
3
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含外国银行关闭分行并在同城设立代表处)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4
境外版权组织和权利人在华设立代表机构
经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应提交原件(详见附表),其他事项一般毋需提交。
3
外国公司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合法开业证明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提交复印件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公证机关应为中国委托的香港公证人;资信证明应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年报,若为外文,应将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相关内容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5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新闻出版机构在内地设立办事处
经新闻出版署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境外传媒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
6
外国保险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
经中国保监会审批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7
外航驻华常设机构
由民航总局审批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产权证明文件需由产权人盖章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驻在地址应为办公、写字楼用途的场所,并注意不宜选在从化,、增城、花都、番禺等行政区划内,也不适宜选在各类型市场、商业街、以及代表处不宜进驻的场所。
6
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及董事名单
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
7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以国家工商总局的规范要求为准):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1
《外国(地区)企,字迹应清楚;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应当亲笔签字;登记事项应当填写完整。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11
境外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由国家商务部审批
12
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事项
1、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附表:必须由审批机关批准的事项
序号
项 目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设 定 依 据
1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道路运输条例>>
2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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