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养犬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2001)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的决定(200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2.01.14
•【字号】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施行日期】2002.01.14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02年1月14日杭州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从事犬类养殖、销售的,须经犬类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发《犬类养殖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
依法开办犬类诊所的,应报犬类主管部门备案。
”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宠物管理规定及相应罚则公告

宠物管理规定及相应罚则公告尊敬的广大市民: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市民的健康和安全,加强对宠物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宠物管理规定及相应罚则。
请广大市民认真遵守。
一、宠物登记与免疫1、市民饲养宠物应当在宠物出生后的三个月内,携带宠物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宠物的出生证明、免疫记录等)到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指定的宠物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宠物的种类、品种、性别、年龄、毛色、体重以及主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2、宠物登记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免疫接种,预防狂犬病等疫病。
免疫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3、未进行登记和免疫的宠物,主人应当尽快补办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宠物出行与活动1、携带宠物外出时,应当使用牵引绳(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并为宠物佩戴标识牌,注明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2、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学校、医院、商场、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助听犬等工作犬除外)。
3、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主人应当立即清理,保持环境卫生。
4、饲养犬只的,应当遵守当地的养犬管理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遛犬,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宠物饲养环境1、宠物主人应当为宠物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保持宠物生活空间的清洁、卫生和安全。
2、不得虐待、遗弃宠物,如有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宠物扰民与伤人1、宠物的叫声、行为等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因宠物扰民引发纠纷的,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2、宠物伤人的,主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救治,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和赔偿责任。
同时,将伤人宠物送至指定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和处理。
五、罚则1、对于未进行宠物登记和免疫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_____元以上_____元以下罚款。
2、携带宠物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处_____元以上_____元以下罚款。
杭州推行“最严养犬令”

杭州推行“最严养犬令”作者:来源:《课堂内外·创新作文高中版》2019年第01期2018年11月15日,浙江杭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违规养犬和不规范遛犬行为的专项治理,向不办狗证、不牵犬绳遛犬和随地便溺不清理等行为说“不”。
这一规定也被杭州市民称为“最严养犬令”。
按照规定:早7点至晚7点禁止遛狗,遛狗不牵绳最高可罚1000元,无证养狗最高可罚10000元……杭州为什么要启动文明养犬大整治?这不禁让人想起最近一段时间,杭州发生的几起因狗而起的恶性事件:9月9日,杭州一位陈姓女子遛狗不拴绳,导致一头法国斗牛犬猛地扑向一名孕妇。
之后,孕妇的老公用脚踢了一下狗。
看到爱犬受委屈,陈姓女子开始辱骂孕妇,最终上升到肢体冲突,造成已经怀孕八个多月的孕妇出现流产征兆。
11月3日晚,杭州的徐女士因用脚驱赶一只没拴绳而追逐其儿子的哈巴狗,遭遛狗男子殴打致手指骨折,全身多处挫伤。
而在全国范围内,因狗而起的恶性事件并不少见。
成都、武汉等地也因此相继出台了养狗新规。
管狗要从管人做起“狗的问题,源头是人的问题。
”管狗,要从管人做起,重点要管住两类人,一是养狗的人,二是管狗主人的人。
狗可以不懂事,人必须明事理。
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是每个养犬人的义务。
可现在有一些养狗人只图自己开心方便,无视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
如此一来,势必将自己的爱犬置于矛盾的焦点,不仅是对爱犬的不负责任,也会影响所有爱狗人士的形象。
文明来自长期的习惯养成。
各类文明养犬规定的贯彻执行,贵在持之以恒。
管理不文明養犬,应该像查酒驾一样严格才能取得效果。
要让“养狗必办证”“遛狗必拴绳”的观念像“喝酒不开车”一样深入人心,成为习惯。
对不文明养犬行为,须严格依法依规管理,让违法违规养犬的处罚落到实处,才能画定文明养犬的底线。
同时,还应对养狗管理者加强监督与考核,对失职渎职者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犬患的形成,与相关管理部门长期的懈怠甚至失职不无关系。
因此,管理部门必须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才能营造人与宠物和谐共处的文明城市。
宠物管理规定与注意事项通知

宠物管理规定与注意事项通知亲爱的居民朋友们:大家好!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饲养宠物来增添生活的乐趣。
宠物给我们带来陪伴和欢乐的同时,也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
为了营造一个安全、和谐、卫生的社区环境,保障居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现将宠物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宠物登记与免疫1、所有饲养宠物的居民,需在宠物满三个月后 30 天内,携带宠物到当地兽医站或指定的宠物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并办理相关证件。
2、定期为宠物进行疫苗接种和驱虫,确保宠物的健康状况良好。
同时,保留好宠物的免疫记录,以备查验。
二、宠物出行管理1、外出时,请使用合适的牵引绳(长度不超过 2 米)牵引宠物,避免宠物走失或对他人造成惊吓。
2、携带清理宠物粪便的工具,随时清理宠物在户外产生的粪便,保持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
3、避免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如商场、学校、医院等地携带宠物,除非这些场所明确允许宠物进入。
三、宠物饲养环境1、为宠物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保持宠物生活区域的清洁和干燥,定期对宠物的生活用具进行消毒。
2、不得在居民楼内饲养具有攻击性或严重噪音扰民的宠物,如大型猛犬等。
四、宠物扰民问题1、训练宠物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避免宠物过度吠叫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和休息。
2、若宠物对他人造成伤害或惊吓,饲养者应主动承担责任,及时道歉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五、宠物的繁殖与交易1、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自进行宠物的繁殖和交易活动。
2、对于不再饲养的宠物,应通过合法、正规的渠道进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遗弃。
六、法律责任1、对于违反宠物管理规定的居民,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等。
2、因宠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饲养者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希望广大居民朋友们能够自觉遵守上述宠物管理规定与注意事项,共同维护我们的社区环境和和谐氛围。
同时,也希望大家相互监督,如有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向社区管理部门或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宠物管理规定通知养宠须知

宠物管理规定通知养宠须知在当今社会,宠物已经成为许多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无论是作为伴侣还是家庭成员,宠物给我们带来了许多欢乐和快乐。
然而,管理好一只宠物也需要我们付出相应的精力和责任。
为了维护社会和谐,保护动物权益,政府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宠物管理规定,希望能够引导广大宠物家庭形成良好的养宠习惯。
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些规定,为自己和社会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环境。
宠物登记与管理根据相关法规,饲养犬类、猫类等宠物的家庭必须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信息包括宠物的品种、性别、年龄、颜色等基本信息,以及宠物主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这不仅有利于宠物的日常管理,还可以在发生意外时快速找到宠物主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宠物的免疫、绝育等医疗信息也需要如实记录,以确保宠物的身体健康。
规范宠物行为宠物在公共场合应当遵守相关行为规范。
宠物不得随意在公共场所大小便,主人应当随时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理干净。
宠物不应发出过大噪音,影响他人生活。
宠物在户外活动时务必系好牵引绳,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
对于一些具有攻击性的宠物,主人更要严格管控,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宠物健康与防疫宠物的健康状况也是养宠家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宠物主人应当定期带宠物进行体检,及时发现并治疗各种疾病。
也要按时为宠物进行免疫接种,杜绝疫情的发生和传播。
对于一些具有潜在危险性的疾病,如狂犬病,更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只有切实做好宠物健康管理,才能让宠物健康快乐地陪伴我们。
宠物交易与收养在购买或收养宠物时,也要格外谨慎。
宠物交易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进行,避免购买来源不明的宠物。
新收养的宠物也要进行全面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后才可以带回家中。
对于一些遗弃或流浪的宠物,民众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收养,并提供适当的照顾。
只有共同努力,我们才能为这些无助的动物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
宠物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动物权益而言都是非常必要的。
作为宠物主人,我们更要主动学习和遵守这些规定,为构建和谐有序的宠物饲养生态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杭州市作为国内著名的旅游城市和风景名胜之一,有着很高的人口密度和相对有限的土地资源。
为了保护市民的安全和公共环境的整洁,杭州市政府制定了限制养犬的规定。
首先,根据规定,市民在养犬前必须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和取得养犬许可证。
这样可以对养犬人数进行控制,避免无序繁殖和过度拥有。
养犬许可证的申请需要提供养犬者的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住房证明等相关材料,以确保养犬者有良好的经济条件和住房条件来照顾犬只。
其次,规定要求养犬者需要支付一定的养犬税。
这个税收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养犬者更加负责地养犬,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环境给犬只。
养犬者需要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每年缴纳一定的养犬税,如果没有缴纳,将会收回养犬许可证并取消犬只的所有权。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养犬的品种和数量的限制。
根据不同的居住区域和公共空间,对不同品种的犬只进行了分类和限制。
例如,在一些人口高密度的居住区域,禁止饲养体型较大的犬只,以防止发生攻击和伤害事件。
在市区的公共场所,禁止饲养任何形式的凶猛犬,以确保市民的人身安全。
最后,规定还对养犬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
养犬者需要确保犬只在公共场所保持安全和文明,避免狗咬人、乱拉乱尿等不良行为发生。
同时,养犬者还需要定期带犬只进行免疫和体检,并且在公共场所必须使用狗链,控制犬只的活动范围。
总的来说,杭州市的限制养犬规定旨在保护市民的安全和公共环境的整洁。
通过规范养犬者的行为和限制犬只的品种和数量,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养犬带来的问题和风险。
同时,通过养犬税的征收,也能够鼓励养犬者更加负责地养犬,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环境给犬只。
这些限制养犬的规定为杭州市的安全和公共卫生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
处罚名称为擅自养犬(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81号)

处罚名称为擅自养犬(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81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81号【处罚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70000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70000【处罚日期】2021.06.09【处罚机关类型】城管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余杭区【处罚对象】包秀珍【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25:45案件名称:包秀珍擅自养犬案被处罚人名称:包秀珍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4月29日,我局临平中队接举报发现,当事人包秀珍在余杭区临平街道赞城檀府2幢2单元2802室擅自养犬,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查实,当事人养的是壹只拉布拉多犬,四个月大,毛色为白色,性别为雄性;该犬只长约40厘米,高约35厘米。
现场当事人无法出示相关养犬许可证。
执法队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1】第3084123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5月10日15时15分前改正并接受复查。
2021年5月9日10时57分复查时,当事人仍未办理出养犬许可证,据调查得知,当事人所养的拉布拉多犬已送离新颜社区,执法人员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1】第3084909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5月12日11时02分前改正并接受复查。
2021年5月31日,余杭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科出具抄告函意见“1、经犬证系统查询,截止2021年5月31日,该犬只未办理养犬许可证。
2、拉布拉多不在禁养名录中,目前可以办理犬证”。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宠物管理规定及罚则通知

宠物管理规定及罚则通知尊敬的各位居民:大家好!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已经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成员。
然而,宠物的饲养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噪音扰民、粪便污染环境、宠物伤人等。
为了营造一个安全、卫生、和谐的居住环境,保障居民的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宠物管理规定及罚则通知。
一、宠物饲养登记1、所有饲养宠物的居民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 30 天内,携带宠物的相关证明(如免疫证明、购买凭证等)到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
2、登记内容包括宠物的种类、名称、年龄、性别、毛色、特征以及主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3、未经登记的宠物,视为违规饲养。
二、宠物健康与免疫1、饲养的宠物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免疫接种,确保宠物身体健康,预防传染病的传播。
2、宠物主人应妥善保管宠物的免疫证明,以备查验。
3、对于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宠物,应及时隔离治疗,并向物业管理处报告。
三、宠物出行管理1、携带宠物外出时,必须使用牵引绳,且牵引绳长度不得超过 2 米。
2、大型犬类(体重超过 30 公斤或肩高超过 60 厘米)外出时,除使用牵引绳外,还应佩戴嘴套。
3、宠物主人应及时清理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保持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
4、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商场、超市、餐厅、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
四、宠物扰民管理1、宠物的叫声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和生活。
2、如宠物频繁叫声扰民,宠物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如佩戴止吠器等。
3、对于多次扰民且拒不整改的,将按照相关罚则进行处理。
五、宠物伤人管理1、宠物主人应加强对宠物的监管,避免宠物伤人事件的发生。
2、如发生宠物伤人事件,宠物主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治疗,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和法律责任。
3、对于恶性伤人的宠物,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罚则1、对于未进行宠物登记的居民,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 200 元罚款。
2、未定期为宠物进行健康检查和免疫接种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 100 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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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养犬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养犬的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遏制违法养犬和违规养犬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区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区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实施办法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对非法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非法养犬行为。
职能分工与限养区域第五条各相关单位按本规定,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区城市管理局是全区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镇街、平台犬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负责临平城区养犬审批许可,负责重点限养区内无证养犬、违规遛犬等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工作,协助属地镇街做好狂犬、无主犬的捕杀工作。
(二)区农业局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检疫,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犬只的免疫和免疫证核发的监管工作。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用于保卫、科研需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审核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养犬扰民等治安事件。
(四)区卫生计生局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监测工作。
(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犬只销售经营、养殖场、诊疗机构登记发照和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
(六)区环保局负责犬只养殖场、诊疗机构设立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七)各镇街、平台是本辖区内犬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养犬情况的调查统计,负责辖区内的犬类免疫、病死犬的处理及犬类管理宣传工作,负责重点限养区养犬许可工作(除临平城区外),组织开展无主犬、狂犬的抓捕和处置工作。
(八)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业主制定养犬公约,规定小区内允许遛犬的区域和时间,设立标识并监督实施。
住宅小区没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先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组织实施。
第六条全区各镇街、平台的城市化管理区域为重点限养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
根据辖区实际,各镇街、平台可适当拓展重点限养区划定区域,拓展区域应发文公布,并报犬类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与许可第七条全区按属地管理模式,设立犬类审批受理点。
临平城区受理点设在区行政审批中心;其余受理点分别设在各镇街、平台城管服务中心(或相关责任科室)。
各受理点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养犬许可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八条重点限养区养犬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一般限养区的犬只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免疫及养犬许可证手续后方可进入重点限养区。
经批准的个人养犬户每户只准限养一只。
第九条重点限养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成年犬身高在45厘米以上、身长在60厘米以上),禁止从事犬类的规模化养殖活动。
对于重点安全保卫单位或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确需养犬的,须凭该单位上级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后,报辖区受理点批准。
第十条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本区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犬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实行登记、免疫和监管等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养犬管理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信息:(一)养犬人的姓名、居住地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二)犬只的免疫接种、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三)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四)养犬登记相关证照的发放、变更、注销和收回信息;(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
第十二条个人养犬的程序及规定(一)申报对象:有本区常住或暂住户口、独户居室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居住本区的境外人员,在重点限养区内申请饲养中小型观赏犬的。
(二)提供资料:1、申养人需到辖区受理点领取《申请养犬登记表》,如实填写登记表;2、申养人持《申请养犬登记表》经所在社区(村)签署证明意见;3、申养人携犬到当地农业部门(包括当地的农业三产办(科)或农业公共服务中心)或农业部门指定的场所(包括辖区内的畜牧兽医合作服务站或其它受委托承担免疫任务的服务组织)进行犬只的体检和免疫后,领取《犬类免疫证》;4、申养人持《申请养犬登记表》、户口薄和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1寸犬照四张、《犬类免疫证》到辖区受理点按规定申领《杭州市余杭区养犬许可证》。
若户口薄地址与养犬地址不符,需携带独户居室证明材料;以上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办理时应提供原件核对。
(三)审批程序:1、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单”,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2、自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对核准的,在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后,制作行政许可批准决定书,核发《养犬许可证》和电子犬牌。
对不符合申养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受理窗口:各辖区受理点。
第十三条单位养犬的程序及规定(一)申报对象:因安全保卫、科研需要,在限养区内申请饲养大中型护卫犬、警卫犬的单位。
(二)提供资料:1、申养单位需到辖区受理点领取(申请养犬登记表),如实填写登记表;2、申请单位凭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征求意见,接受审核;3、申养单位携犬到当地农业部门或农业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犬只的体检和免疫,并佩戴免疫标识牌后,领取《犬类免疫证》;4、申养单位持《申请养犬登记表》、证明重点安全保卫科研单位的相关资料、1寸犬照四张、《犬类免疫证》(5日内)到辖区受理点按规定申领《杭州市余杭区养犬许可证》;以上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办理时应提供原件核对。
(三)办理程序:1、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单”,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2、对申请单位的养犬地址及养犬条件进行现场勘察;3、自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对核准的,在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后,制作行政许可批准决定书,核发《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对不符合申养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四)受理窗口:各辖区受理点第十四条办理变更养犬地址程序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因地点和地址变化,需变更养犬地址,应当在变更地址后30日内,到各受理点办理变更手续,程序如下:(一)养犬人或养犬单位到辖区受理点领取并填写《申请养犬登记表》;(二)养犬人持《养犬许可证》和《申请养犬登记表》到变更后住地的社区(村)征求意见;养犬单位持《养犬许可证》和《申请养犬登记表》到变更后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签署意见;(三)养犬人、养犬单位持《申请养犬登记表》到各受理点办理变更手续。
非限制区的犬只转移到限制区,需符合限制区的养犬条件,并办理免疫及养犬许可证手续、补交管理服务费。
检疫与注册第十五条《养犬许可证》的年度注册《养犬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届满1月内应办理注册手续。
注册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养犬许可证》;(二)有效的《犬类免疫证》。
第十六条《养犬许可证》的注销经批准饲养的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必须持《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到辖区受理点办理注销手续。
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新申领《养犬许可证》。
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狂犬病免疫、犬牌等费用。
狂犬病免疫、犬牌等具体费用标准由区物价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准许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一)根据犬类主管部门或辖区受理点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犬牌、《养犬许可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农业部门的临床检查及免疫;(二)在准养犬颈部系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三)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四)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征得司机同意的除外);(五)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六)允许携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犬只出户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犬在户外的排泄物,由携犬人立即清除。
销售与养殖第十九条设立犬类销售点、养殖场,应取得所在地村委或社区证明、环保部门环境评价意见(仅限养殖场)、农业部门颁发的执业资质,其中申办犬类养殖场的单位和个人,应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同时提供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报辖区受理点备案。
第二十条设立犬类销售点除符合一般的设立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与居民住宅、幼儿园、学校有一定的距离(最近距离不少于15米),不得妨碍周围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二)有一定的防护措施;(三)具备一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排污处理设施;(四)配备一定数量的动物防疫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重点限养区内不得办养犬场,一般限养区需开办犬类养殖场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二)与居民居住点、学校、工厂、机关等距离在500米以上,并征得所在地和周边村(居)民委员会的同意;(三)场舍结构牢固,外墙高度在3米以上;(四)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和排污处理设施;(五)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兽医人员。
第二十二条销售犬只,须经农业部门检疫合格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三条销售点应当将买犬人和犬只情况进行实名登记,发放《申请养犬登记表》及办证须知,并定期向各辖区犬类受理点备案。
诊疗第二十四条开办犬类诊疗所的,业主应取得所在地村委或社区证明、工商登记注册、环保部门环境评价意见,经农业部门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取得当地农业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报辖区受理点备案。
该诊疗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执业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犬类诊疗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开办犬类诊所,必须距离公共场所和居民聚居区500米以上。
(二)配备或者聘用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宠物诊疗工作,并配备必要的诊疗设施。
(三)建立门诊、病历、处方制度,并对诊疗结果负责。
门诊登记、病历、处方应当至少保存3年。
(四)治疗传染性动物疫病的,应当有独立的传染病诊疗室和隔离室,对工作人员、就诊动物进行严格消毒。
(五)按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就诊动物尸体的暂存场所。
第二十六条从事犬类诊疗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定期进行体检,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的,不得直接从事犬类诊疗工作。
(二)诊疗犬类前后进行自身消毒。
(三)按规定书写病历、处方、诊断书等有关文书,有关文书不得隐匿、伪造和销毁。
(四)规范使用兽药、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五)诊疗时发现一类动物疫病或疑似狂犬病的,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停止治疗,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