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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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汲取“8·20”塔机倾覆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汲取“8·20”塔机倾覆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汲取“8·20”塔机倾覆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8.22•【字号】苏建质安〔2022〕161号•【施行日期】202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汲取“8·20”塔机倾覆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2〕161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2022年8月20日下午16点左右,南京市NO.2021G24地块项目C地块在安装地块西南角1#塔吊大臂的过程中(首次安装,安装高度15m左右),塔吊发生倾覆,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经现场查勘,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为塔吊安装工人未按规范流程及时安装固定销轴,安装单位现场检查人员未及时发现隐患,制止后续作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大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

根据数据统计,全省在建施工项目超过2万个,“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安管系统)”中完成信息登记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共50779台,年均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数量在25000台左右,全省平均每天安装数量在70台左右,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点多面广,监管压力较大。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分析本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扎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要督促施工单位深入开展起重机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充分发挥检验检测单位和第三方机构服务作用,加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抽检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06•【字号】建质安[2007]1502号•【施行日期】200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建质安[2007]1502号)各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11月21日,我市河东区第一香料厂还迁房工程8号楼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较大安全事故。

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天津市东美安居公司、监理单位为天津市成套设备工程监理公司、总承包单位为天津市宁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现场在使用一台高架龙门架时,三名作业人员在未使用停靠装置的情况下就进入吊篮,当龙门吊篮运行高度到17层与18层之间时,钢丝绳突然卡在龙门架地轮轴端支架缝隙处并被卷扬机拉断,同时坠落安全器失效,导致3名作业人员随吊篮坠落。

事故发生后,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市建委立即组成8个专项检查组,开展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隐患排查。

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针对起重机械带病作业的严重现象,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排除隐患。

决定对6家未按要求进行隐患排查的施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1、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华侨公寓工地;2、河南省林州四建公司施工的世纪向阳居工地;3、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施工的海泰创新基地工地;4、天津住宅集团施工的南头窑工地;5、江苏金坛建筑安装公司施工的慧谷大厦工地;6、中铁建工集团施工的津滨水厂工地。

为进一步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严格规范起重机械使用备案、登记、设备管理IC卡和租赁行业确认书制度。

严禁出租和使用国家及地方明令淘汰、超过使用年限及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起重机械,要求如下:1、起重机械备案范围。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电动吊篮;物料提升机(龙门架)。

关于加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公司属各单位:为规范公司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坚决防范机械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做出如下要求:一、加强制度建设和操作人员管理。

1、要切实加强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机械设备主管领导、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根据项目机械设备数量、型号、使用环境进一步完善机械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和落实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安全责任制,细化机械设备使用管理的安全控制措施和操作规程,对于大型及特种设备,项目应编制针对性的应急预案。

2、机械设备管理范围包括项目自有、租赁机械设备和协作单位自带机械设备,机械设备管理部门是项目设备管理和安全管控的主体部门,负责机械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和作业前、下班后的安全检查工作,建立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每周应开展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检查,杜绝机械带病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各单位应在国庆前组织一次机械设备安全排查,消除机械设备安全隐患。

3、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项目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有关部门考核颁发的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项目机械设备部门应留存操作证书原件,应对证书真伪进行查验。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准违章作业,严禁酒后操机作业和驾驶作业,严禁疲劳作业。

二、强化机械设备安全监管。

1、严把机械设备“管、用、养、修”各个环节。

所有机械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标示牌,明确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周期。

2、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做到班前仔细检查、作业中关注异常征兆、班后及时维护检查、按时保养,对于安全性能不确定的机械设备,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安全性能符合要求方可使用,对于专业性强、大型机械设备应委托专业单位进行维修、保养,同时应完善设备退场和报废机制。

每天作业前应检查机械设备使用状态、安全装置,确保齐全有效。

3、采购、租赁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技术资料,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机械设备主管部门组织安全、技术、现场等人员进行验收,对于安全性能、技术指标不符合要求的机械设备,严禁入场;机械设备在验收前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关于加强施工机械现场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施工机械现场安全管理的通知

急件电建〔2010〕48号关于加强施工机械现场安全管理的通知基建、监理单位:当前我省电力建设工程处于迎峰度夏的施工高峰期,输变电及改扩建工程任务繁重,火电工程点多面广,设备吊装、大型机械拆装作业相对集中,施工安全风险压力增大,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机械现场安全管理,杜绝机械设备事故及由此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确保安全稳定的局面,结合正在开展的基建安全主题活动,现对当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各单位要重视加强对施工机械现场安全管理的领导,并成立“施工机械管理领导小组及检查工作组”,对所有在建工程现场迅速开展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试行)》的各项规定及省公司提出的贯彻要求,对照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并立即组织对所有施工现场(包括自有、外租、分包)的施工机械进行安全隐患专项检查。

二、进一步加强对施工机械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要根据本单位制定的项目机械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机械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

工程项目现场应配备现行相关起重机械管理的法规和规程规范。

二要把好施工现场各类机械、工器具尤其是大型起重机械的进场检查、拆装、验收准入关和维护关,杜绝使用不合格、有隐患的施工机械。

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验,重点管控施工单位老旧机械、租赁机械、分包自带机械以及起重工器具、绳索卡具的检测、标识、使用、维护工作。

四要定期开展机械设备的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整治起重施工作业中的习惯性违章行为。

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五要规范建立机械管理台帐,掌握机械性能完好的状况,加强过程控制;六要加强工程监理单位及现场监理人员履行检查监督施工单位执行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定的监理职责;七要按照国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艺指导手册》的要求执行,认真编制严格审查拆装等施工作业指导书,切实履行全员交底全员签字;八要加强输变电工程近电起重机械施工作业区域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机械的安全距离。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杭建工发〔2021〕357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57号各区、县(市)住建局,各区、县(市)监督站,市质安监总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建安办〔202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11月1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一、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模式1.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模式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门式起重机等(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外),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满足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基本条件的单位承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含升降、附着,下同)、拆卸、维修、保养。

2.2022年3月1日起,在杭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

未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部配备相应的维修保养人员,按照“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对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建立日常检查维保记录台账。

2022年3月1日前,已安装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原安拆、维保单位可以继续提供后期使用过程中的维修保养、定期检查和安拆(含升降、附着)服务,鼓励推行“一体化”管理。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2•【字号】青建管质字[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79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防护、加固措施有效落实,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汛期建筑工地塔吊管理(一)加强塔吊自由端高度设置管理在汛期(7-9月份),所有塔吊的自由端高度均不得超过设计高度的80%,且符合以下规定:1、QTZ40(含40)以下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16米。

2、QTZ 40- QTZ 80(含80)之间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24米。

3、QTZ 80以上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30米。

(二)加强处于独立高度塔吊的加固管理在汛期(7-9月份),处于独立高度的塔吊必须符合以下加固要求:1、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设计高度的80%。

2、工程处于主体阶段,但达不到安装首道附着的,应采取提前加设附着装置的加固方式。

3、当汛情(11级及以上大风)来临前,现场有条件的,应将塔吊降落至安全高度,确保塔臂不碰撞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脚手架、起重机械等,或将塔吊前、后臂拆除。

在汛期(7-9月份),建筑工地塔吊安全管理如与我市《塔式起重机应急加固措施》等相关文件有出入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加强塔吊安装使用高度设置管理当前,我市高层建筑不断增多,对高塔的需求量也随之增加。

个别生产厂家对部分塔吊的安装使用高度进行了调整,有的增高幅度较大。

我市个别施工企业盲目进行安装使用,导致事故隐患发生。

为确保塔吊施工安全,经研究,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我市将严格控制3类型号塔吊的最大安装使用高度,具体规定如下:1、QTZ315塔吊最大安装使用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关于加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施工质量,特发布以下通知:
一、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现场的安全标准和要求。

2.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和报告机制,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二、施工现场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1. 严格按照施工计划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安全稳定。

2. 制定详细的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并向职工进行培训和宣传,
确保所有人员遵守安全规定。

3.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保证人员能够清晰认
识到潜在的安全风险。

4. 加强对施工设备和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其安全可靠。

三、违反安全规定将受到严厉惩罚
1. 对违反安全规定而导致事故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施工单位应对违反安全规定的施工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并加
强管理监督。

以上要求请各施工单位、工程管理部门严格执行,确保施工现
场的安全生产,为推动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发展作出贡献。

此致
XXX单位。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员工:
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人员的身体健康,确保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决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以下是我们要求的一些重要事项:
1.严格执行安全规定: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和政府的安全规定。

特别是需要戴好相关个人防护装备,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

任何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罚。

2.加强培训和教育:我们将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请务必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研究相关知识和技能。

3.施工现场的清理和整理: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有序,材料和设备要进行分类堆放,确保通道畅通,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每天结束工作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4.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对施工现场使用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如发现设备故障或不安全情况,应立即上报相关人员处理。

5.加强安全巡逻:增加安全巡逻次数,及时发现并解决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

请全体员工积极参与,配合巡逻任务。

我们希望每位员工都能认真遵守安全规定,为施工现场的安全做出贡献。

如果发现任何安全问题或有任何安全建议,请及时向上级报告。

感谢大家的合作和支持!
此致
XX公司。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1•【字号】京建发〔2021〕426号•【施行日期】2021.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各有关单位:12月18日14时5分许,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海淀区魏公村小区棚户区改造工程(1#办公商业楼等3项)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

12月20日13时40分许,中建四局和广州富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施工的昌平区A-3号商务办公楼等3项工程生活区发生一起火情事故。

该两起事故分别发生在周末和消防隐患专项大排查期间,再次暴露出周末施工期间安全管理薄弱,个别施工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工作要求落实不到位,消防隐患排查流于形式、走过场的问题,也反映出行业安全管理形势非常严峻。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把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确保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立即开展施工现场安全隐患专项大排查,全面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各集团总公司要高度重视近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牢固树立首都意识,强化底线思维,死守安全红线。

特别是大型央企国企总公司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两个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牢安全生产底线,深刻反思和审视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加大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加强对下属单位在京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要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督导工作方案和措施,由主管领导亲自部署、亲自带队,对在京各分公司、各联合体以及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和督导,重点检查各项目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重点排查深基坑、高边坡、高支模以及建筑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全面排查和大力整治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风险,及时根除事故苗头,为冬奥会、冬残奥会以及“两节”营造安全平稳的施工环境。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加强通知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加强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发布以下通知:
一、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1. 所有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有效的安全培训。

2.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确保施工人员能够清晰了解危险区域和安全措施。

3. 建筑施工现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4. 施工现场必须加强对高处作业、电器使用、机械设备操作等高风险工作环节的监管和管理。

二、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1. 施工单位必须对进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 施工人员必须佩戴符合安全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

3. 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章操作和违规行为。

三、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1. 监理单位必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
和纠正安全问题。

2. 施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监理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及时整
改存在的问题。

四、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应急管理
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健全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
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2.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救援设备和人员,提前进行演
练和培训,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

请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执行,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

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谢谢大家的合作!
(800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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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路司发〔2011〕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司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管理,规范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生产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公司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通知如下:一、加强非起重类大型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挖掘机、凿岩机、推土机等非起重类大型机械设备,重点加强以下几个环节的管理:(一)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使用项目部和设备持有单位应建立合约关系。

(二)非起重类机械设备持有单位必须持设备相关资料和人员材料到项目部安全监督部门备案登记,所有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登记资料包括:1、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安全操作规程;2、设备的产品合格证;3、经有关部门考核发放的有效操作证件;4、安全生产专项教育证明材料。

(三)机械设备进场后、施工前,机械设备使用项目部应对进场设备进行验收,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大型机械设备,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

(四)项目部机料科和安全监督部门必须查验设备操作人员相关证件是否有效,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施工现场的作业环境(特别是地下管线的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发现事故隐患后的应急处理措施。

(五)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监督部门于近期内对在我公司各施工项目进行机械设备操作的人员进行持证情况检查,对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人员进行一次专项安全教育。

从即日起,凡未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人员一律不得在我公司项目内从事建设施工现场机械作业。

二、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特别是严格落实起重机械安装、使用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重点加强以下几个环节的安全管理:(一)项目部机料科安全生产行为:1、不得租赁和使用不能满足工程安全要求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起重机械设备。

2、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并按规定进行检测和办理使用登记。

3、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做好对起重机械及集中作业区的安全防护。

(二)在我公司项目内从事安拆的单位,必须完成以下安全生产行为:1、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2、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安装、拆卸过程中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督,使用中定期巡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状态。

(三)项目部安全监督部门安装生产行为:1、审核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2、对起重机械设备基础施工组织验收,做好设备安装验收。

3、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立即停工整改,并及时向项目部领导报告。

4、制定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加强《特种机械设备的使用技术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落实各施工项目部应组织对《特种机械设备的使用技术和相关管理规定》学习和落实。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七日附件:特种机械设备的使用技术和相关管理规定主题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通知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2011年5月17日印特种机械设备的使用技术和相关管理规定特种机械设备是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龙门吊、架桥机、自制扒杆吊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及空压机储气瓶、乙炔氧气瓶等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其他机械设备。

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处负责全公司特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分公司安全科负责本公司特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机料从业人员在特种机械设备的采购、租赁、合同签订、验收、安装和拆卸、维护和保养、使用控制和管理、技术改造和更新、报废和处置的过程中应掌握相应的特种机械设备的使用技术和规定,规范从业行为,确保特种机械设备在安全、可控的状态下运行。

一、建立管理制度、配备合格从业人员、加强特种机械设备档案管理(一)司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二)对特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须的安全作业知识,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项目特种机械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并接受施工所在地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从事特种机械设备作业的安装拆卸工、操作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和起重司索信号工,必须接受专门培训,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省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三)司属各单位自有的及租赁的特种机械设备均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凡租赁的特种机械设备应由出租单位负责提供复印件。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购销合同、发票或租赁合同;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未实行制造许可的,提供省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产品鉴定证明或备案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4、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5、日常维护保养记录;6、安全装置的校验和标定资料;7、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8、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9、累计运转记录。

二、特种机械设备采购和租赁的管理(一)司属各单位项目部因工程施工需要须购置特种机械设备时,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申购。

租赁特种机械设备时,应将机械设备租赁计划报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处和机料部备案,并签订《特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及《特种机械设备租赁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

所签合同文本,要参照集团公司制定合同样本,并通过安全监督处审核后,才能签订。

(二)租赁特种机械设备时,出租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所出租的特种机械设备必须具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近两年机械设备完整运行记录和维修、改造等技术资料备案,并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出租单位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配备符合资质要求的操作人员,并负责本单位特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和驾驶。

出租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装置进行校验和标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出租单位应当对整机进行维护保养,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测。

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出租单位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购置和租赁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5、达到国家规定出厂年限,未进行安全评估和经评估不宜继续使用的;6、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行改造的;7、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8、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装置的。

三、特种机械设备专业管理技术和规定(一)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拆卸在集团公司生产范围内的建筑起重机械主要有: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龙门吊和架桥机。

1、凡在集团公司工地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提供资料,办理备案。

自有机械设备由所属单位办理,外租机械设备由出租单位办理。

2、凡在集团公司工地进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当配备与所从事的安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土建、机械、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司机和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安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检验手段与仪器设备,严禁临时拼凑人员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活动。

4、司属各单位项目部安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与安装单位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出租、操作与安拆实行捆绑租赁的,出租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安全协议书并将附件备案于项目部,自行安装的出租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与项目部在租赁安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责任。

5、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1)根据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2)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3)专业技术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4)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

6、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作业,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7、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向项目部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并提供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施工技术交底资料和自检合格证明备案。

8、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1)安装合同及安全协议书;(2)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资料;(4)自检合格证明;(5)安装工程验收资料;(6)安装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应当报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才能使用。

自有机械设备由项目部报验,外租机械设备由出租单位报验。

10、项目部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

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

11、司属各单位项目部在起重机械设备使用中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4)设置相应的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5)指定专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2、项目部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及其安全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校验、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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