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纠纷上诉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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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状模版(四篇)

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状模版(四篇)

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状模版尊敬的XX先生/女士:您好!我代表劳动者 XXX 向贵法院提出答辩状,就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的意见和陈述:一、案件事实1. 根据原告的诉状及陈述,原告称在被告所在公司工作期间发生了劳务者受害行为,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被告作为劳动者的雇主,对于原告在工作期间遭受的伤害负有一定的责任。

但是,被告公司并非犯罪行为的主体,也无法对劳务者的所有行为负起监督和保护责任。

3. 原告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的具体情况缺乏证据支持,只是凭借口述指控来进行诉讼,无法明确被告存在过失行为。

二、法律依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一条,劳务者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2. 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只是劳动者的雇主,并不意味着对劳务者的行为负有全部监督和保护责任。

三、辩护理由1. 原告指控的劳务者受害行为无法得到确凿的证据证明,只是基于口述指控进行诉讼,无法证明被告的存在过失行为。

2. 原告受到的伤害是否与工作相关,也需要经过相关的调查和专业的鉴定来确定。

如今,我们缺乏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原告受到的伤害与被告存在的过失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 我们无法控制所有雇用的劳务者的行为,也无法对他们的一切行为负起监督和保护责任。

原告作为劳务者,也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和自律能力。

如果原告在工作期间产生的伤害是由其个人原因导致的,被告应当免责。

四、证据情况1. 我们没有获得原告受伤的相关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事发地点的监控录像等。

原告的口述指控并不能作为可靠的证据支持。

2. 被告可以提供相关的员工培训与安全管理制度,证明被告在保障劳务者安全方面的主动措施。

综上,本案中原告所述劳务者受害行为不具备足够的证据支持,被告公司并非犯罪主体,也无法对劳务者的一切行为负起监督和保护责任。

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劳务合同纠纷上诉答辩状范文

劳务合同纠纷上诉答辩状范文

劳务合同纠纷上诉答辩状范文
[上诉答辩状]
原告,XXX 公司。

被告,XXX 员工。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XXX员工,就原告XXX公司提出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作为被告,特此提出上诉答辩状如下:
一、关于劳务合同纠纷的事实陈述。

1. 原告所称劳务合同纠纷系系因本人离职后,原告未按照劳务
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故提起诉讼。

2. 本人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一直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绝无违
规行为。

离职后,也依据劳务合同规定进行了离职手续。

3. 原告公司在劳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资和福利待遇的支付方式和标准,但在本人离职后,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二、关于劳务合同纠纷的答辩意见。

1. 本人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一直严格遵守劳务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职责,不存在违约行为。

2. 原告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人存在违约行为,亦未能提供相关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凭证。

3. 本人离职后,已依据劳务合同规定进行了离职手续,原告公司未能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违反了劳务合同的约定。

三、关于调解和解决劳务合同纠纷的意见。

本人愿意通过法院的调解,与原告公司就劳务合同纠纷进行友好协商,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特此答辩状。

被告,XXX员工。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以上为劳务合同纠纷上诉答辩状范文,仅供参考。

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状范文(二篇)

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状范文(二篇)

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状范文尊敬的法院:我是被告XXX,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对原告XX提起的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提出答辩。

根据我对此案的了解和认识,我提出以下事实和理由:一、关于原告所称工资欠薪的事实1.我作为被告公司的雇员,在原告提供的劳动力的过程中,始终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并未发生任何欠薪情况。

2.作为雇主,我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定期结算工资,并按时支付工资。

工资的支付是通过银行转账进行的,具有明确的支付记录和证明,可以证明原告所称的工资欠薪完全是捏造的事实。

3.原告在劳动合同中承诺对工资的核对和签字,但自始至终并未提出过工资欠薪的主张,直到离职后才提出,显然是在打击报复之下,捏造事实。

二、关于原告所称存在加班未支付的事实1.根据劳动合同,加班工资是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的,并未存在未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

2.我要求原告提前书面报备加班时间,并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相应加班工资。

然而,原告在离职后突然提出加班未支付的主张,但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或其他有效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3.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及时主张自己的权益。

然而,原告在工作期间从未提出过加班未支付的主张,只有在离职之后才要求支付加班工资,这是明显的恶意诉讼行为。

三、关于原告提出的人身伤害赔偿请求1.原告所称的人身伤害是他自己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与被告公司无关。

2.根据事实,原告在工作期间并未受到任何人身伤害,且在事故发生后也未提供任何医疗记录或证明来支持其人身伤害的主张。

3.原告所提出的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是毫无根据和事实依据的,只是出于不当目的的捏造和诽谤。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仅仅是基于他对被告公司的恶意中伤和打击报复。

我要求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的真相,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支付我因此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特此答辩。

被告:XXX日期:年月日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状范文(二)尊敬的法庭:我是被告方的辩护律师,现就本案中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对原告的指控进行驳斥和辩护。

劳务纠纷答辩状

劳务纠纷答辩状

劳务纠纷答辩状尊敬的法官:你好!我是被告方代表,就本案劳务纠纷一事,我谨向贵庭提交答辩状如下:一、关于原告主张的劳务合同关系存在性原告主张我与其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经查证,双方之间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也不存在口头约定的劳务关系。

在我所工作的期间,从未接受过原告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薪酬报酬,并且从未履行过与劳务合同相关的义务。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工作内容及工作小时数原告声称我应履行同类公司员工相同的工作职责,并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工作时间。

然而,根据职能要求,我从未参与过与原告所述工作相关的活动,并且也未遵守公司的工作时间制度。

事实上,我从未在公司就职,因此也不可能在工作时间上违反相关规定。

三、关于原告主张的工资支付问题原告声称我未按时支付其工资,但事实并非如此。

我与原告之间并无雇佣关系,因此不存在支付工资款项的义务。

原告所述的工资支付情况不属实,且无法提供任何相关的薪酬记录或支付凭证。

四、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问题原告要求我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仅适用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而本案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因此,原告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五、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要求原告还要求我承担其他一些额外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违规解散劳动关系、损害原告声誉等。

然而,这些主张均基于虚构的事实,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

在我未曾与原告有过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无法承担任何与劳动合同相关的责任。

综上所述,基于上述事实和陈述,我请求贵庭判决本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宣布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特此答辩。

被告方代表:日期:。

劳务合同纠纷答辩状

劳务合同纠纷答辩状

劳务合同纠纷答辩状当事人:被告方 [姓名](下称“被告”)被告基本情况: [姓名],[年龄],[性别],[职业],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名称]作为被告方,本人在此依法组织辩论,就原告方所提出索赔请求及其理由,作出如下答辩:一、事实背景被告方与原告方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合同期为[日期]至[日期],合同内容为[合同内容],并且双方都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但是在合同期满后,原告方以被告方未对劳务合同履行完全的理由解除了合同,要求被告方对其支付违约金。

被告方认为这种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被告方拒绝了原告方对违约金的索赔请求。

二、法律分析与理由1.劳务合同的具体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向用工单位支付报酬,雇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的一种合同关系。

其中,劳务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条款:•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签订合同的日期;•劳务内容、劳务期限、劳务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报酬数额、支付时间和方式;•保险和福利待遇,和其他约定事项。

根据劳务合同的规定,双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内互相履行合同,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因此,原告方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被告方支付违约金。

2.原告方未能充分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劳务合同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期限内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然而,在本案中,原告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是违反了劳务合同的约定的。

因此,原告方应当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而不应要求被告方支付违约金。

三、案件结论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分析,被告方认为原告方所提出的违约金索赔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被告方拒绝了原告方的索赔请求。

基于以上理由,被告方提交答辩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如实认定本案事实,保护被告合法权益。

四、法律声明本答辩状所述事实真实、合法,希望法院给予支持。

(被告律师签名)以上就是本人(被告方)的答辩状。

在诉讼中,我们将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必要的证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劳务纠纷答辩状

劳务纠纷答辩状

劳务纠纷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特此书写本劳务纠纷答辩状,回应原告方提起的诉讼。

我将根据事实和法律条文,对原告的指控进行逐一驳斥,并提出反驳意见。

谨请法庭给予公正裁决。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告声称我方未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然而,根据劳动合同第三条约定,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合同内容,并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我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劳务提供,并及时支付了劳务报酬。

因此,我方已经履行了劳动合同的义务,原告不存在所谓未履行的情况。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原告主张我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上,原告在履行劳务过程中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并给我方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因此,我方根据合同法规定,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原告的指控不成立。

三、关于未支付工资的指控原告声称我方未支付劳务报酬,但经查实,我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了劳务报酬,并提供了相应的支付凭证。

原告的指控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属于恶意诽谤。

四、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争议原告要求我方支付违法赔偿金,理由是我方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是口头协议,不一定需要书面形式,而且双方已经开始履行劳务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劳务报酬。

因此,不存在原告所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条文,我方认为原告对我方的指控毫无根据。

同时,我方要求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并追究原告提起诉讼的不实诉讼行为。

最后,我方恳请法庭依法公正、客观地处理此案,同时承诺将全力为法庭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

感谢法庭的审理。

此致代理人:XXX日期:XXX。

劳动争议纠纷答辩状范文

劳动争议纠纷答辩状范文

give more than you planned to.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劳动争议纠纷答辩状范文劳动争议纠纷答辩状属于民事答辩状,大家要学习书写民事答辩状,可以先了解它的格式!以下是分享的:劳动争议纠纷答辩状范文,请阅读!劳动争议被上诉答辩状【1】答辩状答辩人:高__,男,35岁,江西人,电话:________现居住地:大岭山公安分局巡警队____X。

因与东莞市__家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原告起诉状所言事情经过与事实不符。

①当时已下班,非上班时间;②我并未酗酒,更没闹事;③我并未恶言攻击上级。

大致事情经过:大约晚上八点,我正在在处理保安员徐X和另一保安员高__之间的纠纷,此时,许__(该厂副总经理)在厂门口对我大声吼叫;随后文__(该厂人事部经理)亦对我横加指责,大发淫威,不听我解释事情原委;李__(该厂厂长)来后,同样是不分青红皂白,把我大骂一通;最后,许文源又过来一阵痛骂,大摆其副总的威风。

我当时实在是无法忍受他们对我的人格和尊严的侮辱,才会应了他们几句,没多久大家各自散去。

二、原告引用的《员工守则》的《厂规》不合法。

①原告未能证明该《厂规》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报劳动部门备案;②该《厂规》属“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之情形。

通观仅仅二十五条的《厂规》,言“开除”者即有十五条之多,随意扩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严格规定,无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存在。

并且随意性想当大。

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其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即“严重”。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但可参照国务院发布的现仍有效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

而被告的行为没有任何严重之处。

四、事发当日原告不收集所谓开除的证据,而在开除的一个多月甚至六个月之后授意其职工书写“证人证言”。

足见其程序不合法以及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漠视。

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状(三篇)

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状(三篇)

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系原告劳务者对被告在劳务过程中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如下答辩:一、关于劳务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原告称我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因此被告应对我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但是,我方对此予以否认。

根据我方调查,我方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劳务合同,也未收取任何劳务费用。

因此,原告的主张基于虚假事实,是不成立的。

二、关于责任归属问题:原告主张我方对其受害负有责任,并要求我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我方在此予以否认。

根据我方的调查和证据,原告受到的损害是由其个人行为引发的,与我方无关。

我方在劳务过程中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因此,我方对原告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三、关于对原告的合理疏忽防止义务问题:原告主张我方未能合理地预见和防止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我方在此予以否认。

我方在劳务过程中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并且及时提醒原告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原告的损失发生是由于其个人行为不当导致的,与我方没有关系。

因此,我方对原告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四、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问题:原告要求对其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

然而,我方在此予以否认。

根据我方的调查结果,原告所主张的损失与其自身行为相关,并且原告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损失的大小。

因此,我方认为原告对损失的主张是不合理的。

五、关于案件的诉讼费用承担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不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因此,我方要求法庭判决原告负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我方对原告在劳务过程中的受害责任纠纷主张不予认可。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地审理本案,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被告:XXX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状(二)[你的姓名][你的地址][你的电话号码]电子邮件:[你的电子邮件地址]日期:[日期]法院名称法院地址收件人名称:收件人地址:关于: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谨代表被告[被告姓名],致函以作为本次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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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被告):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蜀汉路289号锦城苑D座8楼
法定代表人:陈昕项目负责人:刘世荣联系电话:答辩人因上诉人(一审原告)成都诚挚劳务有限公司不服金堂县人民法院“(2014)金堂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提起上诉一案,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适当,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应该从工程款中扣减支付上诉人1#、2#、7#楼竹渣、木渣、砼渣、浮浆等建筑垃圾清理清运费元,一审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正确有据,判决合理合法。

1、答辩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劳务合同终止协议书”明确约定,上诉人有“清理建筑垃圾的义务”,若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答辩人自行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上诉人承担并在第二次付款时扣除。

这个事实有《劳务合同终止协议书》可以证实,答辩人与上诉人都向法庭提供了这份证据,而且,上诉人向法庭提供的“暂扣凭据”也证明了这一事实。

2、认定是否该扣减清理费的核心问题,是上诉人是否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了清理前述各种建筑垃圾的义务。

上诉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没有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履行完成了清理的义务,其向法庭提供的所谓通过银行转账付清劳务费的“证据”,仅仅是一份银行转账明细单,这份明细单没有任何一项有付款用途的说明,也没有其他的证据来共同证明其完成了建筑垃圾清理的事实,庭审过程中法庭就通过质证查明了其没有履行清理义务的事实,而法庭在开庭审理本案之前,为当事人依法提供了充分的举证时间。

3、认定和判决应该扣减建筑垃圾清理费的问题,是因为答辩人在上诉人应该履行建筑垃圾清理义务而又没有履行的情况下,另行安排后期的劳务班组代为完成清理工作而实际支付了元费用,支付金额是按照建筑面积2元/㎡进行结算的。

答辩人在规定的举证时限内,向法庭提供了相互关联、必要充分的证据证实了这个事实,上诉人在庭审质证的过程中,没有提出任何有效的证据和充分的理由来反驳。

4、上诉人为什么没有按约定履行清理清运建筑垃圾的义务,是因为上诉人需要完成的清理工作面宽、量大、有难度,当初“暂扣”的2万
元费用远远不够支付完成清理工作所需的劳务费用,也正因为如此,其在约定的期限内才没有组织劳务人员履行清理义务,没有在约定期限内领取暂扣费用,其向法庭提供的“暂扣凭据”恰好反证了这一事实,答辩人后期花费6元多元才完成了清理工作,也更进一步证实和说明了这个问题及事实。

5、上诉人所谓的“上诉人未完成清理义务被上诉人需要通知上诉人”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也不是答辩人“自行处理”(安排他人清理)的前置条件;“支付了清理费用需要提供银行转账”的观点也没有任何道理,没有哪个政策或法律规定付款只能转账而不能付现金,建筑行业向劳务班组及民工用现金发劳务费或工资是相当普遍的现象,答辩人所属金堂“怡静湖二期”项目就向上诉人组织的民工进行过现金发放。

其所谓“伪造证据”、“第二次付款没有扣除就不该扣除”的说法更是恶意污蔑与无理缠讼的表现。

(二)上诉人与答辩人在签订“终止劳务合同协议书”时,虚报多算的“塔机租赁费”损失元应当扣除,一审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正确有据,判决也是合理合法。

1、扣减上诉人虚报多算的“塔机租赁费”损失不是上诉人所谓的“撤销合同”,因为答辩人已经和正在履行着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只是该付款义务由于资金来源及上诉人自身的一些过错没有履行完毕。

而且,由于上诉人在领到工程款后,没有向与答辩人有利害关系的的权利人(上诉人是以答辩人的名义与成都市龙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该租赁公司与答辩人之间有利害关系)履行付款义务,并因此给答辩人造成了声誉和经济上的损失,答辩人方才因此“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该情况有《塔机租赁合同》、金堂县人民法院的(2013)2333号《民事调解书》可以证实。

2、《终止劳务合同协议书》上的各项经济数据均有结算原则和数据来源,其中“停工损失”中的“租赁费损失”的计算原则就是因停工造成上诉人必须和实际支付的租赁费,上诉人因停工实际产生的租赁费包括四项:塔机租赁费、架管租赁费、扣件租赁费、工字钢租赁费,其中后三项均由答辩人与租赁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现场核实,而塔机租赁费则由于上诉人没有向答辩人提供联系方法,而按上诉人的项目负责人冯利学口头提供的租赁费数据65100元(7000元/月*月,时限为2012年2月6日-2012年11月14日)计入了合同附件,但是,上诉人必须和实际支付给成都市龙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停工期间的塔机租赁费只有元(17000元/月*20/30月,时限为2012年2月6日-2012年2月26日),
也就是,答辩人应该承担的塔机租赁费损失多计算了元(65100元元),该事实有“会议记录”、《解除劳务施工合同协议书》附件、《塔机租赁合同》、《塔机租金结算表》、金堂县人民法院的(2013)2333号《民事调解书》可以证实,一审法院根据充分的证据认定和纠正上诉人虚报多算的“租赁费损失”当然不能算认定事实错误,更不是帮助答辩人“撤销合同”。

3、上诉人与答辩人签订《终止劳务合同协议书》的时间是2012年12月,而上诉人与租赁公司结算租赁费的时间早在2012年6月,也就是说,上诉人在与答辩人签订“终止劳务合同协议书”时,早就清楚租赁费实际数额,但其偏偏采用“隐瞒真相”的欺骗方式虚报了损失元,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直到2013年11月份答辩人被成都市龙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起诉要求给付租赁费时,才从租赁公司提供给法庭的《塔机租金结算表》上知道事实真相,就算按上诉人所谓的“1年”时限计算,答辩人要求变更合同部分内容也符合法律规定,更何况明明通过双方最终核实结算就可以解决的问题,答辩人何必要通过诉讼程序来“撤销合同”,因此,上诉人诉称答辩人“撤销合同”纯粹是歪曲事实、滥用法律。

4、至于上诉人所谓的“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问题,更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断章取义、错误理解。

租赁公司与上诉人之间的结算凭据本来就是上诉人与答辩人之间计算停工损失的依据,现在答辩人要求根据这份结算表扣减虚报多算的租赁费损失本来就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一点也不违背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综上所述,答辩人应该从工程结算欠款总额万元(含暂扣款2万元元)中扣减因上诉人未履行清理清运建筑垃圾而另行安排劳务班组进行清理所产生的费用元,应该扣减上诉人虚报多算的塔机租赁费损失元,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适当,恳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答辩状人: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昕
2014年5月29日附:1、答辩状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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