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导论

合集下载

国际法

国际法

国际法国际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概念和演变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了其所覆盖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和主要调整对象。

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国际法”一词,后被广泛采用。

有人使用“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

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

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一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

后者的主要内容属国内法范畴,虽然在其内涵和范围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争议(参见国际私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古代社会就有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一些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

近代国际法诞生于欧洲,是以独立主权国家兴起为基础的。

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一批近代主权独立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同一时期,荷兰人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则和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论述,并努力使国际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

这部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产生了积极影响,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格劳秀斯因而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

在此后的200余年间,国际法主要在欧洲基督教国家之间适用,并且随着欧洲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

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产生了包括“不干涉内政”在内的一些进步原则,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国际法导论讲义

国际法导论讲义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概念一、名称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Public)Law”,近代开始用于指国家之间的法律的名称。

罗马法:市民法和万民法,万民法并不是国际法,而只是具有涉外因素,属于私法性质。

但往往理解为所有与罗马有交往关系的国家所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

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格老秀斯延用了“万民法”的名称,将杂乱无章的习惯国际法统一归纳为“万民法”,指拘束效力来自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

18世纪末,英国法学家和哲学家边沁提出“International Law”。

二、定义“国”是国家,“际”是之间,“法”是法律。

简单说,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或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对象的法律。

国家不是孤立存在的,国家之间的交往形成了国际关系。

定义有上百种,基本上有两种不同的态度:1、国家认为对它们有拘束力的法律规则的总体,2、对国家有拘束力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奥本海国际法》在第8版之前都认为,国际法是一个名称,“用以指各国认为在它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

最新的第9版定义有所变动:国际法是对各国在它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

教材的观点:P 页普遍国际法区域国际法特殊国际法三、特点(与国内法相比较)是一个特殊的、独立的法律体系。

1、国际性主体主要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2、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参与国际交往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的,在交往中长期形成的习惯,被大家所公认为有拘束力3、国际法有拘束力,其遵守和执行通过以下途径:国家自觉国家单独或集体地采取强制措施:受侵略时自卫对越自卫反击战与国内法的拘束力有区别,其拘束力体现在:A、世界各国都承认国际法的效力。

B、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制度是经常遵守的。

C、国际法遭到破坏,只是少数行为,尤其是现代社会,违反要付出巨大代价。

四、作用1、判断国际是非的标准,国际上的行为规则,2、确定国家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3、国家在国际交往中自我约束的一种法律依据,4、国际裁判的法律依据。

国际法学第一章导论

国际法学第一章导论

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放 运动组织

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是在 民族解放和独立运动发展过程中提出来的 . 二战以后,殖民地和附属国人民反对殖民主义 统治的斗争更加蓬勃发展,特别是60年代以后, 联合国的会员国从51个增加到现在的192个, 其中绝大部分是新独立的国家。为此,联合国 大会在1960年专门通过了一项宣言---《给予殖 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决议1514号)。
•《规约》第38条的全文如下:“法院对于陈述各项
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 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parties)

联合国总部

联合国大会1946年决定将联合国总部设在纽约。 同年,洛克菲勒家族用850万美元买下了哈得逊 河河畔这块18英亩的土地,赠送给联合国。 1952年这栋大楼正式完工并投入使用。在当时 看来,联合国总部大楼无论从设计上还是建筑 上都是世界一流。
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派生性主体
国际组织是指若干国家或其政府通过缔结国际 条约或经国家认可而建立活动的常设机构,亦 称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主体资格体现在: 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 能力。 国际组织已具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各方面的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的主体资格已为一系列国际条约及有 关国际法文件所承认

二、 关于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 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 则和制度的总和。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 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这些原则、规则和 制度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
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 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其根本的问 题在于国际法如何在国内实施。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涉及到两个问题,一 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还 是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是如何使国 际法在国内产生法律效力。 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产生了一元论、二元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Law
between nations\law among nations\ nations) ,即万国法 3、International law 1870年英国学者
边沁正式提出国际法 中国:1864年最初译为“万国公法” 中国:1864年最初译为“万国公法”,清 未后从日文译为“国际法” 未后从日文译为“国际法”
二、国际法的定义及其主要特征
1、定义:国际法是国家相互交往过程中形成的, 主要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是通过国家间的协议制定的; (3)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 的力量。
PROBLEMS OF DEFINITION
American Law Institute, Restatement
of the Foreign Relations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Third) §101(1987)
三、国际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际私法
International Law and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1、通过国内立法使条约在国内有法律效力, 如英国、比利时; 2、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在国内有效力, 不需要经过特别立法程序,如日本、法国 和德国; 3、 美国将条约分为“自动执行条约”和 美国将条约分为“自动执行条约” “非自动执行条约”,前者不需经过立法 非自动执行条约” 程序即可在国内法院得到适用,后者则需 经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内法后才可以被法 院适用。

国际法导论(General Introduction)

国际法导论(General Introduction)

• 1.概念 • 1、周鲠生(1889-1971): •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出来的,各国承认的, 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 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 2、王铁崖(1913-2003): • 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 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 3、梁西(1924-- ): •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 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 制度的 • 总称。
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 (一)从国际法方面看 • (二)从国内法方面看
• 三、我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 (一)条约(1)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 • A.纳入(adoption),俄国; • B.转化(transformation):英国 • C.混合式 • 自动执行条约(self-executing treaty) • 非自动执行条约(non-self-executing):美国 • (二)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法规则只要不与现行国内法相冲突,则构成国
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 二、国际法的具体渊源
• • • •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则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司法判例及权威公 法学家学说 •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 (六)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决议 • (七)准条约、软法
• 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 1、国际条约(主要渊源) • a.造法性条约 • b.契约性条约 • 2、国际习惯(主要渊源) • a.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 • · 物质因素:通例 • · 心理因素:被接受为法律 • b.国际习惯的形成 • c.国际习惯的查明 • e .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之间的关系

教学内容——第1章国际法导论

教学内容——第1章国际法导论

教学内容——第1章国际法导论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学习重点1.国际法的概念、性质与特征2.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与现状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4.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学习难点1.国际法的法律性质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3.国际法的渊源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国际法的定义和名称(一)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法的名称古罗马(jus gentium)万民法,在罗马法上是与市民法(jus civil)相对应的。

1625年,格老秀斯在其经典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将万民法的概念延伸适用于国际关系领域。

1780年,英国法学家边沁(Betham)正式建议改用international law, 成为国际法通用的名称。

二、国际法的性质与特征(一)国际法的性质1.国际法的法律性国际法是不是法?如果依据国内法的标准来衡量,国际法很容易被否定为法律。

持国际法否定论的诸种学说,例如国家利益说、自然状态说、对外国家法说、国际道德说、主权自限说等,或从国家利益,或从国际社会的现实状态,或从国家的意志,或以国内法为考量标准出发,都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

此外,在实践中国际法不时遭到践踏和违反。

这些都不断引起人们对国际法法律性质的质疑。

(1)从理论上分析,关于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可归结为两个问题:(a)国家具有主权是否使国际法成为不可能?(b)法是否必须是从属法,而不可能是同位法?《奥本海国际法》认为,一个法律的存在有三个主要条件:第一,必须有一个社会;第二,在这个社会必须有一套人类行为的规则;第三,必须有这个社会的共同同意,认为这些规则应由外力来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条件来检验,在国际上存在一个由各个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不容置疑的事实,在这个社会里存在着越来越多的调整各国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而且这些规则在必要时是由外力强制执行的。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这一学派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 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国际法位于国 内法之上,国内法的效力是国际法 赋予的,而国际法的效力则来自一 个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最高规范 “条约必须信守”。
(二)二元论
这种学说的代表人物是德国的特 里佩尔、齐洛第和奥本海。
二元论的学者认为,国际法和国 内法是两个互不相同、各自独立、 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因为它们各 有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渊源和不同 的调整对象。
处五项原则
四、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 (三)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 力原则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 则
(五)民族自决原则
(六)国际合作原则
(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 则
三、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一)原则上,我国在参与制定国际 法规则时,要根据和考虑国内法的规 定和立场,而在制定国内法时,又充 分考虑和尊重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
(二)对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 目前我国宪法没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 定。
1、条约可以直接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 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 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2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 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 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 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社会公共利益。
(七)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
上,我国的实践正在发展。
2002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 在这方面的最新实践。该司法解释是在我 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针对有关WTO协议在 国内的适用所涉问题作出的。

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Chapter 1 General Introduc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1.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Law 2.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3.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4.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5. The Codif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6.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 7. The Relation between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二、国际法的定义(Definition) 由此可见,国际法具有法律的共性:国际法具有标准
性,是关于国际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标准; 国际法具有强制性,是主要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 制力量保障实施的。
Conclusion: So we should say that international law is really a law, or it is a form of law. But it is a kind of special law different from domestic law.
各国合作领域日益扩展。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的主体,也被称之为法律上的“人〞,具有“人 格〞者,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 法上的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The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may have the following three features: (1)the independent capacity to take part in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 independently. (2)the ability of directly undertaking the rights and dutie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law. (3)the due competence to sue or to be sued before an international tribunal.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美国《独立宣言》 门罗主义—— 不干涉内政原则 ❖ 法国《人权宣言》《国家权利宣言》—— 国家平等、国家主权原则
❖ 2、19-20世纪初,发展时期
❖ 1899和1907年两次海牙会议、十月革命胜利以及1928年《白里安—凯 洛哥公约》的签定—— 互不侵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 3、20世纪中至今,深入发展时期
❖ Subjects (actors) of International Law
(1)possess international rights and duties (2)can enter into international legal relations (3) can make international claims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 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对 别国进行干涉,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政与外交 事务,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别国的意志、社会 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 The principle concerning the duty not to intervene in matters within the domestic jurisdiction of any Stat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arter
❖ In addition to the rights granted to individuals, international law also has endowed them with responsibilities. In particular, following the Nürnberg Charter (1945) and the subsequent establishment of a tribunal to prosecute Nazi war criminals, individuals have been subject to 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have been directly liable for breaches of international law, irrespective of domestic legal considerations.
❖ 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国家之间相互尊 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内容。
❖ Territorial integrity is the principle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that nation-states should not attempt to promote secessionist movements or to promote border changes in other nation-states. Conversely it states that border changes imposed by force are acts of aggressio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re developed.

返回
❖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art. 38 (1) Statute ICJ
❖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 International Custom ❖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 Judicial decisions, (binding) decisions of Int’l Organizations

back
❖ 1 States : full, unlimited, original ❖ 2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functional, limited, derived ❖ 3 Liberation Movements

back
❖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并在国际法 上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者或人格者。
not endangered
❖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 The principle that States shall fulfil in good faith
the obligations assumed by them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arter, other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s well as international custom
保护的责任之提出
❖ 2004年12月,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的 报告(The High-level Panel on Threats, Challenges and Change)在其《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 同责任》(A More Secure World: Our Shared Responsibility)中明确表示:“我们赞同新的规范, 即如果发生灭绝种族和其他大规模杀戮,国际社会 集体负有提供保护的责任,由安全理事会在万不得 已情况下批准进行军事干预,以防止主权国家政府 没有力量或不愿意防止的族裔清洗或严重违反国际 人道主义法行为。”

❖ 互不侵犯原则是指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 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 或以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不 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 The principle that States shall refrain in thei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from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gainst the territorial integrity or political independence of any State, or in any other manner inconsistent with

保护的责任之提出
❖ 2001年9月11日劫机袭击事件震惊全球,随 着国际关系的演变,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 和制度受到了严重的挑战。
❖ 2001年12月,加拿大干预和国家主权委员会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tervention and State Sovereignty)正式提交了《保护 的责任》(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报告
❖ 平等互利原则、和平共处原则、民族自决原则
❖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The principle that
States shall settle their international disputes by peaceful means in such a manner that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and justice are
❖ 联合国的成立以及一系列国际条约文件的签署使国际法基本原则继续深 入发展
❖ 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
❖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 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 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 国际法主体的类型及各自的地位
❖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我国国际法学界一般倾向认 为个人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从目前的国际现实 看,即使承认个人在国际法的某些领域具有国际法 主体资格,其范围也是很有限的。

返回
Non-state actors in international
law —— Individuals
❖ 在实践中,要使国际法在国内得以实施,着重要解 决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摆正位置;二是解决冲
突.

返回
❖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 概念略 ❖ 特征: ❖ 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具
有强行法的性质
❖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历程:
❖ 1、 17—19世纪,萌芽和初步形成时期
❖ 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对 “保护的责任”作了非常谨慎的描述。这一 文件将“保护的责任”的适用范围严格限于 “种族灭绝、战争罪、种族清洗和反人类罪” 等4种严重的国际罪行。
保护的责任对主权内涵和国际法原则的影响
❖ 国家主权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 或责任。在这些责任中,最重要的就是保护 本国公民免遭暴力和战争的责任。
❖ Historically, states were the only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During the 20th century, however, a growing body of international law was devoted to defining the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individuals. The rights of individual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are detailed in various human rights instruments and agreements.
国际法导论
❖ 国际法的概念 ❖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 国际法的渊源 ❖ 国际法的主体 ❖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sm):
❖ 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
❖ 二元论(dualism):
❖ 采纳(adoption)、转化(transformation)
保护的责任之提出
❖ 2005年3月,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其《大自 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In Larger Freedom, Towards Security, Development and Human rights for All)报告 中 再次提到保护的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