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垄断性与公开性
专利权与垄断

“一对远房的兄弟”--专利权与垄断----读克鲁格曼《资本主义与自由》第八章思考09美会杨立萌2009128933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
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
垄断,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
在资本主义经济里,垄断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一个大企业或少数几个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
在《资本主义与自由》第八章,“垄断以及企业和劳工的社会责任”一文中,克鲁格曼论述到:“有一种政府所创造的垄断在原则上和迄今所考虑的那些垄断很不相同,即:给发明者以专利权,和给作家以版权。
”克鲁格曼认为,政府直接或间接的支持是垄断产生的一个源头,其中政府的直接支持并不广泛,而间接的支持主要有三个明显的措施,即:关税、赋税以及有关劳工纠纷的强制性的法律和立法。
而专利权和版权虽然是政府加以保护的,在原则上不同于政府支持的垄断。
专利权和版权应归为财产权。
对于专利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我们很自然的会将专利权与垄断联系在一起,事实上,早在1623年,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含义的专利法:英国专利法就称为《垄断法规》。
但是,同克鲁格曼一样,我认为把专利权归为垄断的一种方式是不妥的,专利权虽具有垄断性,但不是法律定义上的垄断,专利权的垄断性是一种财产权上的私有性,是对自我财产的保护。
我认为专利权之所以会被认为具有“垄断性”是因为政府的介入,不同与其他的财产,专利在一诞生之初就有着国家和政府的影子,专利权是国家政府赋予的“特权”,这就使得专利权很容易与政府支持的垄断相联系,而与财产权显得不同。
专利与垄断像一对“远方兄弟”,有联系却有界限,它们的界限就在于专利权运用的尺度。
关于专利制度垄断性的思考

关于专利制度垄断性的思考【摘要】专利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给予发明者专利保护,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专利制度也存在垄断性质,有可能限制市场竞争。
本文将探讨专利制度对创新的影响,专利制度的垄断性质,以及专利制度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也会分析专利制度的优缺点,并提出改革建议。
结论部分将强调专利制度的重要性,讨论专利制度垄断性的必要性,以及对专利制度的限制和监管。
通过深入分析专利制度的各个方面,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其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进一步完善专利制度,促进创新与竞争共存。
【关键词】专利制度、垄断性、创新、市场竞争、优缺点、改革、重要性、限制、监管1. 引言1.1 专利制度的定义专利制度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创新和保护发明人的权益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它通过授予发明者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从而鼓励人们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创新。
专利制度通常涉及到技术创新,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领域。
在专利制度下,发明者可以获得专利权,并通过专利权来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生产、销售其发明。
专利制度旨在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通过给予发明者一定期限内的专利权,专利制度提供了一种保护发明者的利益的机制,鼓励他们进行更多的创新活动。
专利制度还可以促进技术的传播和转让,通过专利技术许可或技术转让来实现技术的商业化和产业化。
专利制度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技术创新、提高生产力和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1.2 专利制度的作用专利制度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多方面的作用。
专利制度可以促进技术创新和科学研究。
通过给予发明者或创新者一定的专利保护,可以激励其进行更多的创新活动,不断推动科技进步。
专利制度可以保护发明者的合法权益。
在创新过程中,发明者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金,专利制度可以保障其在一定时期内对于发明的专有权,防止他人抄袭或盗用其成果。
专利制度还可以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专利申请和保护,可以吸引更多的资金和人才投入到创新领域,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
专利权有哪些特色

专利权有哪些特色?专利制度在发明创造等技术进步之上设立了所有权,专利权是专利权人依法拥有的特定范围的垄断权,该特定范围不是无限大,该特定范围的边界被专利文件权利要求所限定。
专利权就是专利资产。
一种专利权,其特征在于,包括:时间性: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的独占仅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也就是说,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不可能永生永世有效。
各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地域性:专利权仅在授权的国家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有效。
也就是说,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美国政府授予专利权的一个专利申请,在美国有效,但是在没有经过中国政府的授权,在中国是无效的。
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
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
公开性:用书面的方式实现对技术信息及技术权利状态的公开。
同一个技术,既想要当做技术秘密进行保护,又想要作为专利申请进行保护是不可能,专利权具有公开性,专利权是需要拿公开来换保护的。
排他性:用法律的手段实现对技术实施的垄断。
正如“专利”二字的含义一样,专利权是“专属”的“权利”,是对特定范围内技术的合法垄断权。
法定性:专利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即是一种私权。
但专利权的行使需要借助国家公权力,专利权是受限的法定权利。
创新性:创新性是指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应当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突出的特点和进步。
占先性:即时间上领先,专利申请具有在先申请原则,即,先下手为强,同样的技术,谁先申请专利,谁才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唯一性:不因其客体的复制和流动而改变权利的归属。
专利的含义_

专利的含义从字面上讲,“专利”即是指专有的利益和权利。
专利(patent)—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
英语“Patent”一词包括了“垄断”和“公开”两个方面的意思,与现代法律意义上的专利基本特征是吻合的。
专利的分析概述:专利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信息源,据实证统计分析,专利包含了世界科技信息的90%-95%。
但如此巨大的信息资源远未被人们充分地加以利用。
事实上,对企业组织而言,专利是企业的竞争者之间惟一不得不向公众透露而在其他地方都不会透露的某些关键信息的地方。
因此,企业竞争情报的分析者,通过细致、严密、综合、相关的分析,可以从专利文献中得到大量有用信息,而使公众的专利资料为本企业所用,从而实现其特有的经济价值。
在我国,专利的含义有两种:1、口语中的使用,仅仅指的是独占。
例如“这不是你的专利”;2、知识产权中的三重意思,比较容易混淆。
第一:专利权的简称,指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里强调的是权利。
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
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授权或许可。
第二:指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技术,是受国家认可并在公开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保护的专有技术。
“专利”在这里具体指的是技术方法一一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技术或者方案。
(所谓专有技术,是享有专有权的技术,这是更大的概念,包括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
某些不属于专利和技术秘密的专业技术,只有在某些技术服务合同中才有意义。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该国内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并需要定时缴纳年费来维持这种国家的保护状态。
专利保护的利弊分析

专利保护的利弊分析专利是指对新的发明、创造和设计的独占权,它通过为创新者提供法律保护,鼓励创新和投资。
尽管专利制度有其显而易见的优势,但也存在一些限制和负面影响。
本文将探讨专利保护的利弊,并分析其对创新、市场竞争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一. 利:促进技术创新专利保护可以激励创新者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资源来研发新技术和产品。
由于专利可以保护创新者的独占权,他们可以获得回报并获得市场优势。
这种激励机制鼓励了更多的人投入到创新活动中,从而推动了科技和技术的不断进步。
二. 利:鼓励技术转移和合作专利保护可以促进技术转移和跨国合作。
创新者通过与其他公司或机构许可或交易专利权,可以获得额外的收入和合作机会。
这种技术转移和跨国合作有助于加速技术的传播和应用,推动全球经济的发展。
三. 弊:限制信息共享和技术进步专利保护对于信息共享和技术进步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专利持有人可以拒绝将他们的技术公开,从而阻碍了其他人对该技术的研究和创新。
这种拒绝共享的实践可能会导致重复发明和资源浪费,长期来看可能会减缓技术进步的速度。
四. 弊:滥用专利权导致市场垄断某些情况下,专利保护也可能导致市场垄断。
少数企业或个人可能通过积累大量的专利来阻碍竞争者进入市场,限制了市场的多样性和竞争性。
这种垄断地位可能导致价格的上涨、选择的减少和创新的抑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五. 利与弊:平衡保护与共享的挑战专利保护需要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创新之间取得平衡。
过于严格的专利保护可能会抑制创新,而过度宽松的保护则可能导致技术滥用和市场垄断。
政府和国际组织需要制定合适的法律和政策来确保专利制度的公正运行,平衡保护与共享的利益。
六. 结论:优化专利制度,促进可持续发展专利制度在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限制。
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专利保护的优势,我们需要优化专利制度,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共享的利益。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促进可持续发展、推动创新和创造更美好的未来。
专利权的保护和限制

专利权的保护和限制一场利益的博弈“专利” (patent) 一词起源于拉丁文“ litteraepatentes ”, 意为公开信, 最早是指与授予和公开宣布特权、爵位和头衔等相关的官方文件, 后被人们用于对创造发明的公开授权上, 一直沿用至今。
专利制度是为天才之火加利益之油。
专利权制度发展的历史表明,专利制度的均衡不断被打破, 加强保护的趋势日益增强。
这表明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巨大推动作用是被普遍承认的。
同时还应看到, 专利制度并非完美无缺, 它的垄断性质导致了社会的整体福利的降低,而它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技术的创新。
本文从利益博弈的角度对专利权制度进行分析, 最后提出设计专利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
即对最优专利机制进行的设计, 应当在专利垄断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和激励创新之间寻求平衡。
一、专利权保护的由来和原因专利权(简称专利) ,是指按照专利法的规定,由国家权力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在单位及其权利继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实施许可权,转让权,标示权。
也就是是说专利权人对与专利享有垄断的权利,它可以排他的独自实施,别人只有经过他的许可后方可实施。
专利权一个最有特色的特征就是它的独占性专有性。
专利最早起源于英国。
中世纪的英国十分落后,为了发展国内的产业,英国国王对引进外国技术的个人发给一种专利证(Letters Patent) ,授予其使用该技术的独占的垄断权。
该证书盖有国王的大印,是国王对臣民的告谕,任何人都可以打开看,因此“ Patent ”一词的基本含义有两个,一是公开,二是垄断。
随着手工业的出现,技术封锁被逐步打破,保护发明成为社会的需要,这时,一些国家君主开始授予商人、手工业主制造或贩卖某种产品的特权或垄断权。
专利制度就是依据国家制定的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经过审查和批准,授予专利权,同时把申请专利的发明内容公诸于世,以利于技术信息的交流。
1 什么是专利?专利最基本的特征是什么?

(2)许可实施权:指专利权人有条件地允许他 人使用其专利技术。具体的讲,专利权人通过签订 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取得专 利的发明创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术的权利。 (3)转让权: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专 利转让给他方所有的法律行为。专利权的转让,是 专利权的主体发生变更,原来的专利权人不再拥有 专利权。专利权的转让有两种方式:合同转让与继 承转让。 (4)专利权人还享有其他权利,如标记权、放 弃权、诉请保护权等。
纳年费的,专利权自上个年度期限届满之日起终
止。
3.专利权人有哪些权利?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1)独占权: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既不得 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 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 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被授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 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 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公布:从申请日起满15个月才进入公布准备程序。申请公 布以后,申请人就获得了临时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说自申 请公布之日起,申请人就可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 人支付费用。申请公布以后,申请记载的内容就成为现有 技术的一部分。 实审:审查员将在对现有技术检索的基础上,对专利申请 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专利法规定的其它 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 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与申请日 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 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
关于专利制度垄断性的思考

摘要:专利制度一方面保护技术创新,促进了科技进步,另一方面又存在垄断,具有不利知识扩散的局限性。
历史上关于专利制度垄断性的争议由来已久,在分析了专利垄断的合理性的同时,分析了专利制度的局限性,并针对这些局限性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专利;专利制度;垄断。
在人类社会的漫长发展历史中,专利制度是人类社会在保护创新、促进技术进步方面最古老的制度安排之一。
早在1474年,威尼斯就颁布了第一个正式的专利法令,对可行且实用的发明授予10年期的专利保护,不过允许一定的强制许可存在。
1623年,英国议会制订了《垄断法案》(statuteofmonop-olies),对专利系统的基本思想和具体形式进行了明确确认。
继英国之后,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年、荷兰于1871年、德国于1877年、日本于1885年先后颁布了自己的专利法。
在随后的100多年间,随着技术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作用的日渐突出,专利制度也逐渐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
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的签订,表明知识产权制度(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已经在世界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各国尤其发达国家的治国方针和处理国际科技、贸易、经济问题的一种重要工具。
在经济日益信息化、知识化和全球化的今天,知识和信息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资源和生产要素,知识产权也成为一个企业、地区或国家竞争优势的核心基础,知识产权制度更是知识经济运行最基本的制度保障。
1专利制度及专利垄断性争议的历史回顾专利制度是依照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借以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促使发明创造推广应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种法律制度〔1〕。
从宏观角度来看,专利制度是法律、技术、经济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它以技术上的发明创造为基础,在法律保护下,以独占市场为主要特征,以谋求获取最大经济利益为目标。
正是由于专利制度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利益工具,最终要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因此在历史上人们曾在不同的历史背景和环境中对专利制度的垄断性有过多次争论,一些国家也曾根据自身经济发展需要对专利进行了多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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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垄断性与公开性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从我国1985年公布该法的实施细则至今,对“专利”的有关事项理解的纷争,无论是在老百姓的社会生活中,还是在学者专家的研究探讨中,就从来没有停止过。
本文通过对专利本身所具备的垄断性与公开性特性的分析,深入的了解专利,希望从中获得新的理解。
一、专利权的垄断性
专利权具有垄断性,但不是法律上的垄断权。
专利权的“垄断性”表现在保护模式和专利权的效力范围上。
专利权人借助国家权力实现个人对技术方法在特定时间和地域的掌管和控制:它是行政机关审查批准的独占实施许可权和独占销售许可权。
因此专利权一开始就被理解为“特权”或“垄断权”。
专利权在保护模式方面与物权不同在于有行政机关介入。
专利的法律概念实际上是专利权客体本质的逻辑称谓。
在制度层面,专利权形式表现为专利权利说明书,它的外在形式只是作为载体的纸张。
权利说明书中的,实际上是一种技术方案或生产方法。
无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外观专利,它们都可以概括为技术方法和技术构思。
因为各种专利都是通过权利说明书来说明的。
专利法构建了技术方法作为财产权的特殊保护模式。
迄今为止,专利法并不是一部严格的、逻辑严密的成文法,而是一系列政策、原则的汇编,不过以成文法的形式公布而已。
从专利权的“独占性”、“专有性”的权利属性分析,早期专利法只是沿用了对物的所有权确权保护的习惯,给了专利以同样效力的私权范围,使“技术方法”的权利具有所有权的对人权和对物权的效力。
专利权的“垄断性”表现在保护模式和专利权的效力范围上。
从法律上来说。
专利产品因为是技术方法的“物化”,是专利权人行使对技术方法独占权、实施权、许可权的必然后果,这样,垄断性专卖权就是专利权人在市场中的法定权利。
其合法性使专利权人对专利产品市场份额的垄断具有正当性;任何技术发明人的技术方法都是其智力创造的结果,因此,具有自然权利的正当性前提。
专利权垄断性的合法性使其在行政机关确权范围内行使专利权,即便能够形成垄断性的市场优势,也不能因此被认定为限制竞争而受到调整:专利制度设计的竞争目标是刺激全球技术进步。
鼓励科技创新就是鼓励新技术申请专利和开发新的技术产品。
也正因此,专利权才成为市场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
二、专利权的公开性
专利的公开性是指专利技术的公开。
技术公开是指专利申请人必须以说明书等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充分公开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内容。
专利主管机关也应向社会公开通报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一方面使社会了解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监督专利权的授予;同时也为公众提供发明创造信息和利用发明创造的机会。
应该说,技术公开是发明人向社会换取专利权的条件,也是专利权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专利如果信息不对外公布的话,那么就没有垄断权的概念,更不用谈及专利权的利润所在了。
因此,专利的公开性是专利的内在特质和规律所导致的,是专利的基本特征。
知识产权从属性上来说是财产权,是民事权,因而是私权。
专利是国家和发明人之间签订的一项特殊契约。
根据这种契约,发明人公开他的发明内容,国家则对发明人授予其一定期限内独占利用他的发明的权利。
因此,专利立法的着眼点主要不在保护个人权利,而在争取和维护社会利益。
法律授予专利权人实施专利的独占权,主要是考虑到增进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不是主要维护发明创造人的利益。
只有发明本身是新的,它的公布才能给公知技术领域增加新的内容,并由此对技术和经济的发展起促进作用。
公开,简单地讲即是指一项技术被公之于众。
在专利法中,公开是有其确定含义的。
一项技术处于公开状态,即该项技术已经脱离了秘密状态。
至于该技术有多少人知晓,是什么人知晓,均不影响该技术已经处于的公开状态。
可以说,一项新技术一经公开就成为现有技术,这一现有技术便不再具有新颖性,按照专利的基础理论,没有新颖性的技术是不会给社会增加新的知识的,因此也是不会被授予专利权的。
可见,公开对于专利的新颖性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我们应该从公开的角度对专利的新颖性进行修改,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好专利新颖性面临的问题,同时协调好专利权人和社会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