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头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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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相关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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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相关案例分析⽬录⼀、新三板案例 (2)(⼀)通过持股平台进⾏股权激励 (2)纳晶科技(830933)-----挂牌前已经实施的激励,挂牌后持续 (2)(⼆)管理层直接持股 (3)A.仁会⽣物(830931)-挂牌前期权激励,挂牌后持续,定向发⾏作为激励来源 (3)B.财安⾦融(430656)-挂牌后股权激励,股权转让作为激励来源 (6)(三)挂牌后定向发⾏ (10)维恩贝特(831117) (10)(四)挂牌后股权激励 (11)鸿盛数码(430616)-股票期权激励 (11)(五)复合股权激励 (13)百华悦邦(831008)-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13)⼆、新三板中关于股权激励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 (15)(⼀)认定核⼼员⼯的程序 (15)(⼆)股权激励涉及到董监⾼、核⼼员⼯是否可超过35⼈ (15)三、上市公司案例 (16)(⼀)上市公司员⼯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区别 (16)(⼆)员⼯持股计划 (17)苏交科(300284) (17)(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9)荣之联(002642) (19)(三)股票期权激励 (22)TCL集团(000100) (22)⼀、新三板案例(⼀)通过持股平台进⾏股权激励纳晶科技(830933)-----挂牌前已经实施的激励,挂牌后持续●股权激励模式●股权激励具体情况纳晶科技共进⾏了三次股权激励:(纳晶科技挂牌时间:2014年8⽉5⽇)上述三次股权激励仅第三次股权激励规定了禁售期,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件和《公司章程》执⾏。

参考⽂件:《公开转让说明书》、《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事项补充公告》(⼆)管理层直接持股A.仁会⽣物(830931)--挂牌前期权激励,挂牌后持续,定向发⾏作为激励来源2014年2⽉24⽇,公司召开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第⼀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摘⾃《公开转让说明书》第152-158页:1.⾸次激励对象的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次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作满6年且为公司主要产品“谊⽣泰”研究和开发⼯作做出重⼤贡献的⾼级管理⼈员、中级管理⼈员及核⼼研发技术⼈员。

石头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

石头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

技术骨干 业务骨干 业务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业务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业务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业务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业务骨干
34
于光
35
1 薛英男 中国
技术总监
0.3343
0.58%
0.0050%
2 刘小禹 中国
结构总监
0.4779
0.83%
0.0072%
3
沈睿 中国
质量总监
0.9259
1.61%
0.0139%
4 张予青 中国 硬件研发总监
0.5125
0.89%
0.0077%
小计
2.2506
3.91%
0.0338%
三、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194 人) 48.3249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业务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技术骨干
63
魏巍
64
14
程英杰
15
张瑞敏
16
刘明海
17
郭祥宇
18
于墨臣
19
肖福建
20
程莉
21
杜琼
22
乌尔奇
23
钱启杰
24
乔亮
25
杨洪新
26
颜承志

2020-11-20中颖电子: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300327

2020-11-20中颖电子: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300327

证券简称:中颖电子证券代码:300327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一、《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4.5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7944.04万股的1.48%。

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54.5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总量的85.53%,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27%;预留限制性股票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总量的14.47%,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1%。

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中旗股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中旗股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汪春芝
73
费科
74
徐利
75
朱德才
76
程久祥
77
赵金虎
78
陈寿飞
79
朱纯龙
80
徐书娟
81
李东
82
严厚军
83
徐哲
84
黄建宁
85
衡文龙
86
刘飞
87
谭国庆
88
赵代安
89
胡守林
90
陈明光
91
饶忠祥
92
毛更生
93
孙中义
94
马加俊
95
周剑飞
96
潘晓东
97
顾玉庭
98
丁武快
99
王建峰
100
22
桂阳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23
牛丹丹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24
呙如国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25
游友华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26
常莎
27
薛其禄
28
程婷
29
吴代玲
30
吕永雪
31
葛学雷
32
宋庆彪
33
章喜兵
34
叶晓雷
35
毕建
36
葛九萍
37
胡林涛
38
剧宗峰
39
黄俊才
40
蔡燕
41
李宗国
42
112
田莉
113
王建梅
114
高庆
115
胡红宇
116
陈蜀君
117
陶刚
118

监事会核查意见(认可股票增值权计划)

监事会核查意见(认可股票增值权计划)

监事会核查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经认真审阅《股份有限公司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监事会现就公司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增值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外籍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实施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将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88030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2020-12-25

688030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2020-12-25

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除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失去激励资格,不再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0年限制性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证券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2020年监事会意见(同意股权增值权激励对象)

监事会意见(同意股权增值权激励对象)
已出版
要点
上市公司监事会发表意见,同意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监事会意见
我们作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现就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董事会确定公司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年月日,该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增值权的条件。

2. 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调动外籍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引进和保留优秀人才,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年月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万份。

韵达股份: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韵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6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公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韵达股份”)2020年5月1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首次授予350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390.38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5月11日,授予价格为15.63元/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现将本次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公告如下: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1、限制性股票的种类和来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 股普通股股票。

2、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合计350人。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自首次授予日期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锁定期和解锁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锁定。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均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表所示: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原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423.0000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22,628.6468万股的0.1900%。

2020年监事会意见(同意授予限制性股票)

监事会意见(同意授予限制性股票)
已出版
要点
上市股份公司监事会发表意见,同意授予限制性股票。

监事会意见
作为公司的监事会,对第届次董事会于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过审慎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1. 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确定
为年月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 公司未出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另,公司本次确定的名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故无论从公司层面还是激励对象层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

监事会同意上述议案。

监事会: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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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8月17日,以54.23元/股的价格向203名激励
对象授予57.5555万股限制性股票。

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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