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国家粮⾷流通统计制度》《国家粮⾷流通统计制度》 为保障粮⾷统计资料的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制定了《国家粮⾷流通统计制度》,下⾯是制度的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国家粮⾷流通统计制度》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粮⾷(含油脂,下同)统计⼯作,保障粮⾷统计资料的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发挥粮⾷统计在政府粮⾷宏观调控、粮⾷流通⾏政管理和⾏业指导中的重要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统计法》、《粮⾷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条粮⾷统计⼯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粮⾷经济现象进⾏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统计监督。

第三条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的收购、销售、储存、加⼯、进出⼝的粮⾷经营企业,以及以粮⾷为⽣产原料的饲料企业、⼯业企业和养殖企业(以下统称粮⾷经营企业和转化⽤粮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向当地粮⾷⾏政管理部门报送粮⾷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各级粮⾷⾏政管理部门要适应粮⾷流通新形势的要求,加强对粮⾷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法,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基础规范化、统计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第五条各级粮⾷⾏政管理部门应有⼀位局领导主管统计⼯作,组织、管理和监督粮⾷统计机构和统计⼈员及其他有关⼈员完成统计任务,解决统计⼯作中的实际问题。

各省、⾃治区、直辖市粮⾷⾏政管理部门的粮⾷统计机构或指定的综合宏观调控机构负责粮⾷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及协调⼯作。

第六条各省、⾃治区、直辖市粮⾷⾏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本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统计报表,发给粮⾷经营企业和转化⽤粮企业填报。

第⼆章统计机构和统计⼈员 第七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发展改⾰委、国家粮⾷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加强粮⾷统计⼯作的通知》(国粮调[2004]19号)要求,各级粮⾷⾏政管理部门都必须根据统计职能的要求,完善粮⾷统计机构,配备适应任务需要的⾼素质的专职统计⼈员,并指定统计负责⼈。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11•【文号】国粮检[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粮检〔201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有限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按照全国粮食局长会议作出的具体部署,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粮食清仓查库总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对加强粮食库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李克强副总理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粮食库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粮食库存关系到粮食安全,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民心和社会稳定。

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认真总结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取得的经验,积极推广好的粮食库存管理做法,全面做好粮食库存管理工作。

当前,全国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管理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主要是,库存分布不够合理,部分政策性粮食质量较差,一些地方基层粮食企业收储功能弱化,少数企业粮食库存统计、会计处理不规范,仓储管理制度不落实,储备粮轮换管理不规范,甚至违规经营,政策执行和监督检查不够到位,体制机制也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些问题的危害性,深刻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切实整改,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外部监督,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把新时期粮食库存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进一步健全粮食库存管理制度,夯实粮食库存管理基础工作(一)加强粮食库存统计、会计和保管账管理,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填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检[2011]15号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填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检[2011]15号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填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填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检〔20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2006年,我局下发了《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06〕91号),请各地填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调查表》。

几年来,各地粮食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填报粮食监督检查基本数据资料,对了解掌握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促进监督检查体系、制度、队伍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随着粮食形势的发展变化和监督检查工作的不断深入,表中原有的一些指标已经过时,而一些新的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在表中又没有全面反映,为此,我们对原表格进行了修改(调整后的统计表格及填报要求、指标解释详见附件)。

为进一步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的填报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一、高度重视粮食监督检查信息资料填报工作及时认真填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是各级粮食部门了解掌握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动态,指导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基础工作。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粮食监督检查信息资料填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省监督检查处要确定专门的报表填报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并报我局监督检查司备案。

报表填报人员工作调整时,须及时向监督检查司告知新的填报人员及联系方式。

报表填报人员要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客观填写、细心审核、全面汇总报表。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要对报表认真把关。

报表须经填表人、监督检查处负责人签字,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加盖单位公章上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7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7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7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2.06•【文号】国粮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7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粮发〔2017〕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根据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总体部署,国家粮食局研究制定了《2017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精神和《要点》的情况,于今年年中、年底两次上报国家粮食局,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以及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国家粮食局2017年2月6日2017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是粮食流通改革发展、转型升级的关键之年。

粮食流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完善粮食宏观调控体系,提升粮食流通现代化水平,加快粮食行业转型升级,增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深入推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1.扎实推进粮食收储制度改革。

继续按照“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粮食价格的机制。

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入市收购,争取金融机构加大市场化收购粮食信贷支持力度,健全玉米运输协调机制,强化产销衔接,确保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和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际成效。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11.21•【文号】国粮粮规〔2021〕250号•【施行日期】2021.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国粮粮规〔2021〕2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适应粮食流通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切实提高粮食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在服务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我局对《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优化调整,并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

同时,对《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和《关于防范和惩治粮食流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2.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3.关于防范和惩治粮食流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1月21日附件2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含油脂及油料,下同)流通统计工作,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流通统计在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和指导粮食产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粮食流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粮食流通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粮食购销存流通统计、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粮食产业经济统计、粮食仓储设施统计、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统计、粮食科技统计等。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09—2010 年度)国家粮食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08年12月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统计部门批准。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总说明(一)本调查项目的目的意义。

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统计工作,促进粮食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全面、准确和及时,充分发挥统计在粮食流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本调查项目的统计对象和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含食用油,下同)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企业,以及养殖企业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

(三)本调查项目的主要指标内容。

粮食流通统计中各类粮油企业的收购、销售、进出口、库存和价格,以及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中城镇、农村居民户、从事粮油经营和转化用粮企业的生产、消费、省际间购销等指标,全面清晰地反映粮食的地区流向、库存品种布局、消费去向和粮食价格变动情况;粮食企业仓储设施和投资情况等统计指标,主要反映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的规模和布局;粮油加工业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生产量、研究开发投入和工业总产值等统计指标,反映粮油加工业的生产规模和主要粮油产品的产能和产量;粮食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构成等统计指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委、局)、物价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中储粮各分公司:《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预案的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小麦和稻谷执行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此外,油菜籽继续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按照依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

请各地统筹采取地方储备油轮换吞吐、鼓励加工企业收购、支持品牌化生产经营等措施,切实抓好油菜籽收购工作,确保市场基本稳定。

特此通知。

附件: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2016年4月5日附件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粮食,指小麦、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

第二条执行本预案的小麦主产区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省(区)。

其他粮食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在上述地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中纺、中航工业、农垦集团所属企业及有关地方骨干企业;(2)上述省份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四条按本预案收购的粮食执行以下标准:(1)小麦。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

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

《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

其他部门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时,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对粮食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粮政〔2005〕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管粮,是新形势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效能,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这是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

为确保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纲要》,推进粮食流通管理法治化进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的职责,提高粮食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水平,创新粮食行政管理方法,增强粮食行政管理的透明度,依法规范粮食流通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合法的粮食经营活动,推进粮食流通管理的法治化进程。

(二)基本目标:粮食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观念明显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粮食立法和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提高,粮食流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得到有效实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进一步转变,宏观调控、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和服务的职能得到加强;粮食行政执法程序逐步健全,行政监督体制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行为日趋规范。

二、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一)进一步转变和完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

以贯彻《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契机,进一步深化粮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能取消的取消、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的原则,继续清理粮食行政审批项目,将部分直接管理的职能转变为间接管理,变事前审批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

推进粮食立法和制度建设,为依法管粮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和预警,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力度,把好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关,做好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监管工作,依法规范粮食经营行为;理顺粮食投资体制,抓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和改造。

通过转变和完善职能,更好地为粮食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纲要》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应的行政决策权,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部门依法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内部议事和决策制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三)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逐步建立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听取意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和行政决策公开制度。

对涉及国家或者区域粮食安全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包括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和决策结果的合法性)要进行论证。

有关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依法对外公开,便于公众查阅,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

对违法和不当决策的,要依法追究决策人的法律责任。

三、加快粮食流通制度建设,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一)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制定相关配套实施办法。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配套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同时,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探索建立粮食安全的保障机制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军粮供应管理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证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和办法。

要采取事前广泛的调查研究、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听证、制度评估等有效措施,保证制度建设的质量。

(二)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

粮食流通制度建设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要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符合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客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逻辑严密,语言明确、规范,有利于促进粮食流通和维护粮食市场稳定。

要充分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制度建设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通过公示、听证、论证等形式,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

制度施行后,要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对有关文件进行清理。

(三)加强地方性粮食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统一、完善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地方性粮食法规、规章在向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同时,也要向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其他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也要向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异义的,法制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四、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纲要》的要求,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法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工作。

建立粮食行政执法的现场检查程序、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许可和审批程序等。

做到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程序和执法形式合法,执法依据、责任、权限、手段和要求明确。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制定和使用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建立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案卷,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粮食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要立卷归档。

(三)实行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实行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和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对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一律不得发放执法证件,不得从事粮食行政执法。

坚持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必持证,持证必培训,培训必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严禁上岗执法。

(四)推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层层落实执法任务。

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或违规执法的人员,按照《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给予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等处理。

推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执法过错或者错案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自觉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

要建立和完善应诉机制,自觉接受司法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

不断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广泛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要建立和完善外部举报制度,认真查处举报案件,切实保障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做好信访工作,积极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机制;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

(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层级监督。

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行政执法案件的转办和督办、行政执法检查等措施,不断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加强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完善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经常性监督制度,强化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国家粮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并按法律规定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三)加强粮食行政复议工作。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具体办理粮食行政复议事项。

要制定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如行政复议公开制度、行政复议案件催办通知和评查制度、复议工作通报制度、复议决定回告制度等。

建立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其他规定的,要依据情节严肃追究责任。

对粮食行政复议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总结和推广经验。

(四)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

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是行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

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抓紧依法行政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一)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法制机构是为政府和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对法制机构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充实必要的专业人员。

法制工作人员也要不断增强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强粮食立法和制度建设,并对法律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做好粮食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为贯彻执行《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履行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职责。

(二)建立健全粮食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基本保证。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加强粮食执法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健全粮食行政执法机构,充实人员,实行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做到正确、严格、文明执法,切实履行好粮食监督检查的职责。

(三)落实经费,确保依法行政的稳步推进。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争取本级财政部门的支持,解决粮食法制建设、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监督检查等专项经费,确保依法行政的稳步推进。

七、提高认识,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逐级抓落实。

要结合《纲要》要求,制定具体的落实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

法制机构要自觉承担起相应的职责,每年确定几个工作重点进行监督检查。

(二)做好《纲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纲要》的宣传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制宣传的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纲要》精神。

认真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学习《纲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