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方案】大兴安岭地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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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方案】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及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人社方案】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及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人社方案】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及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及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全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提升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69号)和黑龙江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发〔2018〕55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本原则,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政策框架的基础上,建立起全地区范围内的统筹管理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能力和待遇水平。

二、目标任务和实施范围(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1. 目标任务:从2018年12月31日起实行医疗保险地级统筹,实现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基金分级管理地级调剂总控的“四统一分一调控”的管理办法,2018年全区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2. 实施范围:大兴安岭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3. 主要内容:(1)统一筹资标准。

从实施地级统筹之日起,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等统一按地区制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县(区)、林业局是医疗保险费征缴的责任部门,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将医疗保险费足额征缴到位。

县(区)、林业局医疗保险局是医疗保险业务经办部门。

(2)统一待遇标准。

从实施地级统筹之日起,统一执行地区制定的待遇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3)统一经办流程。

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一的参保登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等业务经办流程。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10•【字号】署办规〔2022〕1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署办规〔202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已经2022年行署第1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2年10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范围第三章门诊共济保障第四章个人账户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1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4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

第三条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坚持协同联动,门诊保障机制与改进个人账户同步推进。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最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xx〕3号)精神,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互助共济、费用共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基金收入预算适度增长的原则,建立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服务管理、基金管理相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完善全民医保体系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2.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和基金承受能力,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3.同步实施、平稳推进。

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理顺管理体制与市级统筹同步,统一信息系统与优化经办服务同步,扎实推进整合工作。

加强制度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接续,保持政策稳定,使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得到保障,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4.创新机制、提升效能。

落实政府责任,完善管理机制,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医保资金使用效率和经办管理服务效能。

二、提高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行市级统筹。

三、统一医保政策(一)统一覆盖范围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外,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确保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其中困难群众参保率达到100%。

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

(二)统一筹资政策城乡居民医保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大兴安岭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办法

大兴安岭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办法

大兴安岭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2.07•【字号】大署人社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办法大署人社规〔2022〕 5 号各县(市、区)人社局: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权益,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黑龙江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意见》(黑人社规〔2022〕10号),经行署同意,决定在我区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任务目标按照城乡统筹、惠民利民的原则,在全区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发放丧葬补助金,进一步提高政策吸引力,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主动申报停止待遇发放,提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效率,防范虚报冒领,有效提升待遇水平,保障基金安全。

三、补助对象我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或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

四、补助标准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最低标准为1000元,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丧葬补助金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1.13•【文号】人社部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重要意义(一)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和《意见》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重大意义,着眼于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二)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利于解决城乡医保制度分割产生的待遇不均衡、政策不协调、管理效率低、基金共济能力弱等突出问题;有利于实现协调、共享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使城乡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有利于增强医保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激励和制约作用,提升基金保障效能,更好发挥医保对医改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统筹运用和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在医保脱贫方面综合施策,为消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供制度保障。

二、明确目标任务,做好统筹规划(三)要按照建立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明确从政策入手,推进制度整合的任务。

医保制度整合要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单病种结算管理办法

单病种结算管理办法

大兴安岭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地委行署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积极探索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医保基金使用绩效,积极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根据《黑龙江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指导意见》(黑人社发〔2014〕38号)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署办规〔2016〕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单病种结算是指对一些病程相对单一且需要住院治疗的病种,在患者确诊入院后,根据标准化的临床路径接受规范化治疗并治愈或好转出院的整个医疗过程,确定一个统一的住院医疗费用定额标准,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别付费的方式。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三条实施病种根据疾病诊断和治愈标准明确、临床诊疗路径清晰、并发症与合并症少、诊疗技术成熟且费用稳定的常见病、多发病先确定了实行按单病种结算方式管理的111个病种及定额标准。

(病种及定额标准详见附件1、2)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增加实施病种。

第四条实施单位大兴安岭地区内国有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三章医疗费用定额标准第五条单病种医疗费用定额标准确定原则(一)根据全区医疗消费状况,结合部分疾病的临床治疗特点,按照疾病诊疗路径相对类似,临床操作相对规范的原则,由地区卫计委组织专家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及部分病种费用情况,通过临床调查与综合评估作出合理的定额参考金额,地区医疗保险局与医疗机构沟通后,按医疗机构类别分别确定各单病种医疗费用定额标准。

(二)全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别实行统一定额标准。

(三)单病种医疗费用定额标准含各项药品费、检查费、手术费、麻醉费、材料费、治疗费、护理费、化验费、床位费、诊疗费等各项住院总医疗费用。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没有全民的健康,就没有全面的小康”理念,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遵循城乡统筹、平稳过渡、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路径,统一政策、完善制度、理顺体制、整合资源、强化管理、提升服务,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在全省范围内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到2016年11月底,各州、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本统筹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运行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各地统一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逐步理顺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经办服务、统一统筹层次的制度,确保服务和待遇持续提升、公平可及,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三、基本原则(一)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框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促进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领域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积极稳妥,有序过渡。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周密制定实施方案,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逐步整合管理职能和经办机构,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制度顺畅接续、有序平稳过渡,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影响、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发展策划方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发展策划方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发展策划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推进,原有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分立的局面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为了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提高医保制度的运行效率和保障水平,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势在必行。

本次整合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的“六统一”,提高医保基金的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加公平、高效、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

二、整合原则(一)公平性原则确保城乡居民在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消除城乡差异和身份歧视。

(二)可持续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待遇,确保医保制度的长期稳定运行。

(三)协调性原则加强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改革等相关领域的协同配合,形成政策合力,共同推进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

(四)便捷性原则优化医保经办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方便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结算。

三、整合内容(一)覆盖范围整合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人群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二)筹资政策整合统一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和筹资渠道。

筹资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以及医疗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筹资渠道包括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等,其中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保障待遇整合统一城乡居民医保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保障待遇。

合理确定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和比例,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四)医保目录整合统一城乡居民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五)定点管理整合统一城乡居民医保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加强对定点机构的监督考核,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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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方案】大兴安岭地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制度实施方案
大兴安岭地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8〕36号)精神,做好我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的目标,推动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要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上下联动、有序推进。

按照先理顺管理体制、再规范政策制度和提升管理服务的步骤,地、县两级同步开展工作。

注重整合前后的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接续、有序过渡,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完整和制度平稳运行。

(四)创新机制、提升效能。

坚持管办分开,落实政府责任,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医保资金使用效率和经办管理服务效能。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

三、理顺管理体制
(一)理顺管理职能。

整合各级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由各级人社部门承担。

本着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根据职能任务调整,健全完善组织体系。

(二)整合经办机构。

在整合各级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职能基础上,组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人社部门管理。

2018年底,地、县两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整体移交,已核定新农合编制人员按“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一并划转。

未核定新农合编制人员按“人随事走”原则一并划转,由编办给予核增编制。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运行之前的过渡期内,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一管理,分别运行,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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