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安徽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doc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者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wei)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者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幼儿园,是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幼儿园,是指对3-6周岁学龄前幼儿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规模在1个班或2个班的幼儿园称为幼教点。
二、选址与规模第三条幼儿园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和幼儿园布局的要求,城市小区幼儿园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
(二)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三)幼儿园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交通干道及高压供电走廊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等。
(五)幼儿园应有独立安全的园舍、院落和出入口。
不得与居民住宅或其他非幼儿园建筑物共用、混用场地。
第四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1、3班(1轨),90人;2、6班(2轨),180人;3、9班(3轨),270人;4、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规模:1、小班(3-4周岁)20-25人;2、中班(4-5周岁)26-30人,3、大班(5-6周岁)31-35人。
(三)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混合班3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三、建设用地标准第五条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幼儿园的管理,确保幼儿园的健康发展,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幼儿园应当对外公开本制度,并建立健康公开的信息渠道,接收广大家长的监督和建议。
第四条幼儿园应当落实国家幼儿教育政策,提供优质的幼儿教育服务。
第二章幼儿园的组织机构第五条幼儿园应当设立教研室、行政办公室等基础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教学部、保育部、后勤部等分支机构。
第六条幼儿园的组织机构应当为正式编制和聘用两种形式,其中正式编制人员应占总人数的70%以上。
第七条幼儿园应当设立专职副园长,负责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幼儿园还应当设立教务主任、保育主任等中层管理职位,负责教学和保育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九条幼儿园在招聘教职工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开招聘,并严格按照招聘程序进行。
第十条教职工入职前应当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培训,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幼儿园应当制定教职工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绩效评价制度,对教职工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为教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发展机会,不得歧视和辱骂教职工。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完善的教职工培训和进修制度,提高教职工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第四章幼儿园的教育管理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相关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幼儿园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教育目标和评价体系,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制定科学的教育教学方法和评价标准,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教学设备和教学材料,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五章幼儿园的保育管理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制定幼儿的保育目标和保育标准,确保幼儿的生活健康和安全。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制定幼儿的饮食和卫生要求,定期开展保健工作。
第二十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沟通和参与工作机制,做好与家长的沟通和交流工作。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一、总?则第一条(制定标准的目的)为促进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安徽省幼?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三、幼儿园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交通干道及高压供电走廊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等。
五、幼儿园应有独立安全的园舍、院落和出入口。
不得与居民住宅或)2010)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设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化用地。
有关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详见表1。
表1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单位:平方米)第六条?幼儿园房舍建筑在三层及以下,符合当地抗震设防的建设要求;室内外设施设备坚固耐用、光滑无棱角;装饰要符合环保要求,采光和通风性能良好;护栏应不低于1.2米,电源插座应安装在1.7米以上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
第七条?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
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由活动辅助用一、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及教具储藏室、音体活动室等。
二、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园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更衣休息室)、图书资料室、会议室、保健及观察室、配电室、门卫传达室、教职工卫生间等。
(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第21、22、23条)五、设施设备标准第八条?(设施设备标准)幼儿园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自主活动的需求。
一、室外设施设备(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安徽省一类园评估指301组,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玩具柜、图书架,有黑板、电化教学设备、键盘乐器等;有足够供幼儿开展各类游戏活动的操作材料及玩具,玩具应当安全、卫生、无毒,并定期更新补充。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一、总则第一条(制定标准的目的)为促进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幼儿园,是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幼儿园,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幼儿提供集体保育和教育的全日制或者半日制的学前教育机构。
规模在3个班以上(具有小班、中班和大班完全建制)的为幼儿园,规模不足3个班(未按年龄段分班)的为幼教点。
(条例)二、选址与规模第三条(选址要求)幼儿园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一、幼儿园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和幼儿园布局的要求,城市小区幼儿园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
二、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三、幼儿园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交通干道及高压供电走廊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等。
五、幼儿园应有独立安全的园舍、院落和出入口。
不得与居民住宅或其他非幼儿园建筑物共用、混用或连成一体。
第四条(办园规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一、幼儿园规模:(一)3班(1轨),90人;(二)6班(2轨),180人;(三)9班(3轨),270人;(四)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规模:(一)小班(3-4周岁)20-25人;(二)中班(4-5周岁)26-30人,(三)大班(5-6周岁)31-35人。
三、建设用地标准第五条(用地面积标准)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
(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设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化用地。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幼儿园,是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幼儿园,是指对3-6周岁学龄前幼儿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规模在1个班或2个班的幼儿园称为幼教点。
二、选址与规模第三条幼儿园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和幼儿园布局的要求,城市小区幼儿园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
(二)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三)幼儿园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交通干道及高压供电走廊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等。
(五)幼儿园应有独立安全的园舍、院落和出入口。
不得与居民住宅或其他非幼儿园建筑物共用、混用场地。
第四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1、3班(1轨),90人;2、6班(2轨),180人;3、9班(3轨),270人;4、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规模:1、小班(3-4周岁)20-25人;2、中班(4-5周岁)26-30人,3、大班(5-6周岁)31-35人。
(三)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混合班3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三、建设用地标准第五条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设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化用地三部分。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生均不小于2平方米,集中绿化用地不小于2平方米。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民办幼儿园是指由个人、社会团体或者其他非营利性组织创办和管理的幼儿园。
为了保证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和营运,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制度,包括招生管理制度、师资队伍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安全保障管理制度和家园合作管理制度。
一、招生管理制度招生是民办幼儿园的重要环节之一,为了确保幼儿园招生工作的公平和透明,民办幼儿园需遵守相应的招生管理制度。
首先,幼儿园应明确招生对象和招生标准,确保招生对象是年满三岁的幼儿,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其次,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进行招生,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
另外,幼儿园应公开招生信息,如招生简章、报名表格等,确保家长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程序。
最后,幼儿园应公开招生结果,并及时向录取幼儿的家长发放录取通知书。
二、师资队伍管理制度师资队伍是民办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支撑,为了确保幼儿园师资力量的专业化和稳定性,幼儿园需建立完善的师资队伍管理制度。
首先,幼儿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合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教师职称评定和教师培训。
其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教学能力、教育教学方法、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考核。
此外,幼儿园应积极引进高水平的专业人才,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教学管理制度教学管理是民办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核心内容,为了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幼儿园需制定相应的教学管理制度。
首先,幼儿园应制定幼儿园教育教学计划,并按照计划要求进行教学活动的设计和组织。
其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课程体系,结合幼儿的兴趣和特点,设计符合幼儿发展需求的教学内容和活动。
此外,幼儿园应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及时调整教学方法和策略,以提高教学效果。
四、安全保障管理制度安全保障是民办幼儿园的重要任务,为了确保幼儿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幼儿园需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管理制度。
首先,幼儿园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消防设备、学生保险等,确保幼儿园的安全环境。
民办幼儿园工作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幼儿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幼儿园设立园长一名,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
园长由董事会任命,对董事会负责。
2.设立副园长一名,协助园长工作,分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3.设立教务处、办公室、后勤保障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三、教育教学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确保幼儿教育质量。
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
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专业知识,热爱幼儿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开展丰富多彩的幼儿教育活动,注重培养幼儿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4.加强幼儿安全教育,确保幼儿在园安全。
5.定期组织家长会,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
四、行政管理1.建立健全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幼儿园工作有序进行。
2.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资金,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3.加强物资管理,确保幼儿园设施设备的完好。
4.加强档案管理,做好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后勤保障1.确保幼儿园设施设备的安全、卫生、整洁,为幼儿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2.加强食堂管理,确保幼儿饮食安全、营养均衡。
3.加强卫生保健工作,做好幼儿的体检、防疫、保健等工作。
4.加强车辆管理,确保幼儿接送安全。
六、教职工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教职工的法律法规,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2.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3.建立健全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定期考核,奖优罚劣。
4.关心教职工的生活,为教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
七、安全管理1.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在园安全。
2.定期对幼儿园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加强幼儿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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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安徽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了安徽省最新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办法。
20xx年最新安徽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察。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管理规章,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城市市区由幼儿园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城及以下地区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乡镇中心校(园)负责。
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在县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民办幼儿园日常的管理、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师资培训工作。
第七条民办幼儿园的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基教、人事、计划、财务、教研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其中,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发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配合基教部门对民办幼儿园实施管理;基教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人事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的管理、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布局制定、财务监督及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教研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对民办园卫生保健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及常见病防治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指导和咨询。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九条根据政策规定,民办幼儿园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举办条件和审批程序第十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省和所在市、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
(二)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六)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七)有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以及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八)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一)幼儿园(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二)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四)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五)拟办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六)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材等);(七)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以及场所使用权证明;(八)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九)县级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十)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一)举办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供的有关实证式材料。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审批。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并牵头会同基教、人事、计划等有关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初审合格后,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实地考察。
考察合格,经上述两个部门共同签署意见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筹设批准书。
筹设工作应在3年内完成。
筹设期间,幼儿园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考核。
幼儿园未经消防安全审核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安全审核。
审核合格,由举办者向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正式设立申请,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告知同级民政、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
筹设工作超过3年的,应当重新申报。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三)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情况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及时通告基教部门,以便基教部门及时对新批的民办园实行管理和指导。
(四)民办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然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第十四条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班)。
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手续的,由教育部门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对拒不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第十五条停办民办幼儿园,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办手续。
变更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
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应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停办幼儿园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民办幼儿园为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允许和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第十七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十八条民办幼儿园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对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
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民办幼儿园出现重大问题或师生伤亡事故,应当及时向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或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与广告。
第二十条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具有教育意义,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安徽"、"安徽省"等字样。
未经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二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卫生机构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属地县级物价、税务、民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
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申请领购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和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民办幼儿园收费时,必须开具税务发票。
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要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做到帐目公开,主动接受物价、税务、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到当地基础教育的统一管理之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在日常的检查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应当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
民办幼儿园应当主动接受教育部门的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并积极主动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检查等活动。
第五章园长与师资队伍第二十五条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聘任(用)制。
民办幼儿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同教职工签定聘任(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任职资格和教师资格制度,其任职条件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由举办者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任(用),但必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中心校(园)备案。
园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