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时间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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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企业所得税案例

建筑公司企业所得税案例

建筑公司企业所得税案例某建筑公司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一、案例基本状况:四方区某建筑公司2002年在即墨承包一个200多万元建筑工程项目,到2003年底工程基本完工,工程尚未进行清算,工程款已支付365980元,其营业税已在当地由总包方—市政某公司扣缴在当地缴纳,但该企业对此项目没有告知税收管理员,会计也未对此项目收入做帐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也未能体现该收入,2002年、2003年企业所得税为零申报,直到市政某公司因涉税问题被查帐时,才发觉该建筑公司偷逃税款问题。

但此时该建筑公司电话联系不上,实地查找企业经营地也查找不到。

经做纳税申报公告板锁定查找到该单位法人,进行纳税约谈,其法人开头对此事坚决否定,在税务人员略做提示后并出示有关代扣凭据后,该法人又称想起此项目,但表示该项目是下属一挂靠工程队以该公司名义承揽此工程,其实际经营状况自己对此不知情,偷欠税款状况与公司无关。

二、案例简要分析:《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但本案中该建筑公司下属工程队是以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签订合同,公司法人签字盖单位公章,工程队且不是独立核算,因此承建此项目属于公司行为,对此项目涉税问题公司应负全责。

该建筑公司对此项目建筑营业收入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错误的,其经营所得,应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企业所得税,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偷逃税款的行为。

此种现象的主要违法点在于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把握不清,纳税意识不强,企业会计核算混乱,造成申报时少报收入,偷逃税款。

在实际操作中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企业讲解宣传税收政策,准时做好漏缴税款及滞纳金入库工作。

三、案例模型1、违法现象:建筑企业外出经营其经营所得没有列为企业收入年终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躲避纳税义务,偷漏企业所得税。

2、执法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27号)文件明确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上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

合同签订和纳税筹划案例

合同签订和纳税筹划案例

合同签订和纳税筹划案例一、案例背景。

咱就说有个小老板,叫老王,开了个小工厂,专门生产那种超级酷炫的小饰品。

老王的生意做得还不错,这不,就和一个大客户,李总,谈成了一笔大买卖。

二、合同签订的初始情况。

老王和李总一开始签合同的时候啊,那叫一个简单粗暴。

合同就写着,老王的工厂要给李总提供价值100万的小饰品,然后李总一次性付款。

老王当时就想着,这多简单啊,谈好价格,签个合同,钱到手就完事了。

三、纳税情况分析。

1. 增值税。

按照正常的规定,老王这100万的销售额得交增值税啊。

增值税率咱就假设是13%(一般货物销售的税率),那老王得交的增值税就是100万×13% = 13万。

2. 企业所得税。

老王的成本呢,假设是60万(包括原材料、人工啥的)。

那他的利润就是100万60万 = 40万。

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5%算,他得交的企业所得税就是40万×25% = 10万。

就这么一下子,老王光这两个税就得交13万 + 10万 = 23万,这可把老王心疼坏了。

四、纳税筹划后的合同签订。

1. 付款方式调整。

老王后来找了个懂财务的朋友咨询了一下,朋友就给他出了个主意。

把合同改一改,付款方式改成分期付款。

比如说,合同总价还是100万,但是先让李总付30%的预付款,也就是30万,等货发了再付50%,也就是50万,最后等验收合格了再付剩下的20%,也就是20万。

2. 纳税时间的影响。

增值税。

按照新的合同,当收到30万预付款的时候,这时候的销项税额就按照30万来计算,30万×13% = 3.9万。

等发了货收到50万的时候,再计算这50万对应的销项税额,50万×13% = 6.5万。

最后收到20万的时候,20万×13% = 2.6万。

这样一来,增值税是分期缴纳的,就不会一下子拿出13万,资金压力就小多了。

企业所得税。

因为收入是分期确认的,成本也可以相应地分期结转。

比如说,成本60万,按照收入确认的比例来结转成本。

建造合同中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

建造合同中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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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中的企业所 得税 会计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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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及其指南的颁布,对
规范建筑 承包 商建造 工程合 同的会计 核算和 相关信 息的披 造该 工程 的 其他有 关 资料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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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在指南中, 例举了一些建造合同的 事 例 , 是略 去 了有关 纳 税业 务 的会 计处理 。 但 由于 《 建造 合 同 》准 则和 税 法 对收 入 的确 认 存在 时 间和 标 准上 的 差 异 , 对营业 税 、 业所得 税 产生 较大 影 响 . 这 企 尤其是 对 企
年 末累计 前 年度确认 本年 度确认
19 9 6年
19 年的 完工 进度 =81000810 0 98 ,O, /,0, 0= 10 0 0 0 %。
的 当天 ( 对建 造工 程而 言 , 得索 取收 入款 项凭 证 , 常 取 通 是指 办理 了工程 结算 文件 ) 二 者 对收 入的确 认 存在两 方 。 面的 差异 : 是确认 收 入 的时 间点 不同 ; 一 二是 准 则确认 的 收入 是指 完工部 分预计 可 收 回的收 入 , 而税 法 确认的 收 入
是 指 已收取 的 收 入和 取 得索 取凭 证 的收 入 。 由于 准 则和 税法 对 收 入的 确 认有 时 问 和标 准 上的 差 异 ,会 给税 前 会计 利 润 与所得 税的 应纳 税 所得 额 带来 差
收入 ( 0 万 x 2 % ) 2 5 . 0 90 5 . 00 2 0 毛利 ( 0 10万 x 2 % ) 5 费用 ( 收入 一 毛利 )
引用指 南 中 的例 一说 明 。

建造合同收入的会计与税收确认差异分析

建造合同收入的会计与税收确认差异分析

父键讧 : 薅 建造合同 收入 会计确认 税收确认 差异分析
对 工程 结算 直 接记 入 “ 工程 结算 ” 目, 科 在会 计 处 理上 应 借
记 “ 收账款 ” 目, 应 科 贷记 “ 工程 结算 ” 目; 科 当采 取预 收款 方 式 时 , 预 收工 程款 时 借记 “ 在 银行 存 款 ” 目 , 记 “ 科 贷 预收 账
号 ) 二 条规 定 : 业 在各 个 纳税 期末 , 第 企 提供 劳 务交 易 的结
果 能 够 可靠 估 计 的 , 应采 用 完工 进 度 ( 工百 分 比) 确认 完 法 提 供 劳务 收入 。 ( ) 造合 同企 业所 得税 应税 收入确 认 时 间的总结 二 建 1于资产 负债 表 日确 认 当期 已完 工程部 分 的合 同收入 。 . 施 工期 跨越 了一 个或 几个 会计 年度 的跨期 工程 且在 资产 负 债 表 日尚未完 工 的建 造合 同 , 于资产 负债 表 日即 1 应 2月 3 1 日确认 当期 已完 工程 部分 的合 同收 入 。如 果建 造合 同 的结 果 能够 可靠 的估 计 , 在会 计 和税务 处理上 , 企业 均应 根据完 工 百分 比法 在 资产负 债表 日确认 合 同收入 。当期 确 认 的合 同 收入 = 同 总收 入× 同完工 进 度一 合 合 以前 会计 年 度 累计 已
( ) 业税 纳税义 务 时间 的法律依 据 二 营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营业税 暂行条 例》 十二条 规定 : 第 营业
税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纳 税 人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 让 无 形 资 产 转 或 者 销 售 不 动 产 并 收 讫 营 业 收 入 款 项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营 业 收

建造合同营业税、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确认

建造合同营业税、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确认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2012.6上旬建造合同营业税、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确认肖太寿(博士)(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北京100142)建造合同是施工企业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这里的“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建造合同收入确认与工程价款结算要分开进行账务处理:对工程结算直接记入“工程结算”科目,而不是直接反映营业收入,在会计处理上是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预收工程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

工程结算时,借:预收账款;贷:工程结算)。

这种建筑合同收入确认与工程价款结算的分离,导致了与建造合同相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差异,这两种税的确认时间差异困扰了不少建筑行业的财税人员。

为了减少建筑企业的税收风险,本文主要就建造合同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时间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建造合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1.在实践中,建造合同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时间就是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时间。

其确认的法律依据如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其中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①已完工作的测量;②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③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建造合同收入确认中的“会税”差异问题分析

建造合同收入确认中的“会税”差异问题分析

入:
合 同 收入 的会 计处 理 企 业会 计 准 则第 1 5 号一一 够收 回和部分 能够 收 回) , 按 照能够收 回的实 际合 同成 本的金额 建 造合 同》 ( 2 0 0 6 ) 第1 8 条至 第2 5 条对建 造合 同收 入确 确认合 同收入 , 当期发生 的合 同成本则全部确认为 当期 的合 同费 认 设定 了三种 情形 : 用;
存在诸 多差 异, 增加 了会 计核 算单位 的, 同时也增加 了涉税风 险。 因此 , 探讨建 造合 同 “ 会 税”差异 , 对 于正确运 用 会 计准则 , 避 免 涉税 风 险 , 有 一 定 的现 实 意 义 。 关键 词 : 建 造合 同; 会 计准则 ; 营业税 ; 所得税 ; 差 异 分 析
F i n a n c e a n d F 1 c c o u n t i n g R e s e a r c h l财会研究
建造合 同收入确认 中的 “ 会税’ ’ 差异问题分析
徐 洁 平 煤 股份 七 矿 河 南 平顶 山 4 6 7 0 9 9
摘要 : 建 造 合 同会 计 准则 要 求 将 工 程 结 算 与收 入确 认 进 行 分 离 , 导 致 了会 计 收 入 与 营 业 税 、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收 入 确 认
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 : ( 1 ) 合 同收入 能够 可靠地 计量 ; ( 2 ) 与合 同 额为零。 相 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 : ( 2 ) 实际发生的合 同成本能够清 ( 三) 本年度开工且在本年度完工的建 造合 同对 于本 年度开工 楚地 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 ( 4 ) 合同完工进 度和为完成 尚需发生的成 且在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 同, 应 当在合 同完工 的当期实 际发生的合 同成本( 即工 入 , 同时确认合同费用。 程施工——合 同成本 ) ÷合 同总成本 ; 当期确认 的合同收入( 即主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案例一一、案例名称:装修方案调整背后的税收筹划谋略二、案例适用:“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三、案例内容:天晟公司为了改善工作环境和提升企业形象,于2004年11月~12月斥资560万元,对原值为2000万元的办公楼(折旧年限20年,已使用6年)进行了装修,相关费用已经全额计入了当期损益.从税收角度分析,公司支付的装修费用占到了房屋原值的28%(560÷2000×100%),按税法规定,不能直接进入本期费用予以税前扣除,应该作为资本性支出,每年以计提折旧的形式分期(从2005年1月份开始)摊入成本.因此,公司在申报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调增56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

为避免上述不利局面的出现,天晟公司该如何调整装修方案、有效地获得节税利益?案例二一、案例名称:购买技术成果还是委托开发二、案例适用:“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三、案例内容:2005年,甲公司急需一项生产技术,其自身不具备相应的研发力量,现了解到某高校正准备进行相关的技术开发.现有两种方案可供甲公司进行选择:一是待该技术研发成功后以200万元购入;另一方案是委托其开发技术,双方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在技术开发成功后支付开发费200万元给该高校,甲公司即如约获得该技术所有权。

这两种方案孰优孰劣呢?.案例三一、案例名称:股权投资筹划要慎重二、案例适用:“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三、案例内容:下面是《中国税务报》2005年发表的两篇筹划文章:第一篇文章是2005年8月22日第六版《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影响税负》。

原案例:A公司2004年1月1日购入M公司股份30000股,占M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15%.2004年1月1日M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0000000元,2004年度净收益为400000元(未予分配)。

2005年1月5日,A公司计划再对外投资350000元,其方案如下:方案一,A公司从M公司的另一股东B公司处购入其拥有的M公司10%有表决权股份。

工程施工企业纳税时点

工程施工企业纳税时点是指工程施工企业在进行税收申报时,应当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确定具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时点的确定对于工程施工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税收负担的轻重和税收风险的大小。

本文将从工程施工企业纳税时点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操作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工程施工企业纳税时点的相关规定1.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对于工程施工企业来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或者实际收到工程款项的日期。

2.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收入的同时。

对于工程施工企业来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的时间,或者实际收到工程款项的日期。

3.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对于工程施工企业来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或者实际收到工程款项的日期。

4.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十条规定,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对于工程施工企业来说,如果开采的石灰岩用于生产水泥,属于以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资源税纳税时点为将开采的石灰岩用于水泥生产移送的当日。

二、工程施工企业纳税时点的实际操作在实际操作中,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税法规定,合理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例如,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以便在收到工程款项时及时申报纳税。

建筑施工业纳税筹划案例

建筑施工业纳税筹划案例(一)经济合同的签订与筹划技巧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签订各种经济合同,由于合同所涉及的价格因素会影响税负,因此在合同签订时应该考虑其条款对税负的影响。

譬如,总分包合同价格的界定,建筑施工费与建筑材料费的区别,土地转让合同中有关转让办法,合作建房合同,代建房合同等,都需要仔细斟酌,避免导致不合理的税现支出。

以下试举两例:1、签订总分包合同例1:甲工程承包总公司通过竞标,向业主承揽了一项价值2.4亿元的建筑安装工程(其中电梯等设备由业主提供,金额为4000万元),甲公司又将该工程以1.92亿元(不含设备价值4000万元)的价格分包给乙工程公司施工。

甲公司与业主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同时又与乙公司签订分包工程施工合同。

在签订这两份合同时,涉税事项是这样安排的:由于电梯等设备由业主提供,投标时就明确为4000万元,因而甲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金额为2亿元(电梯等设备价值不包括在该合同内),则甲公司节税额计算如下:节约营业税=4000X3%=120(万元);节约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20X(7%+3%)=12 (万元);节约印花税=4000X3%o=12(万元)。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金额为1.92亿元。

甲公司涉税处理有两种选择:一是双方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即按建筑业征税,则营业稳(20000-1920O)X3%=24(万元);另一选择是签订承包合同,则应按服务业征税,营业税=(20000-19200)*5%=40(万元)。

显然按方案一可节税16万元。

2、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例2:甲施工企业购得土地10O亩,价值1000万元,由于土地手续未完备,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来情况发生变化,甲施工企业欲转让该土地,乙房地产公司与甲施工企业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转让总价款1200万元,签订合同后预付4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支付尾款800万元。

由于半年内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乙房地产公司不能进行工程开发,欲按原价转让,以期收回预付款400万元。

【案例解析】建造合同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及填报

【案例解析】建造合同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及填报前言:本文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 2017年版)》为目的而撰写。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所谓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一般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一、会计准则下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方法(一)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会计收入确认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

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

(二)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会计收入确认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三)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时的会计收入确认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二、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方法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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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时间及案例分析建造合同是施工企业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这里的“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建造合同确认收入与结算工程价款进行了分开账务处理:对工程结算直接记入“工程结算”科目,而不是直接反映营业收入,在会计处理上是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预收工程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工程结算时借:“预收账款”,贷:“工程结算”)。

这种建筑合同收入确认与工程价款结算的分离,导致了与建造合同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差异,这两种税的确认时间差异困扰了不少建筑行业的财税人员。

为了减少建筑企业的税收风险,本文主要就建造合同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时间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建造合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1、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建造合同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时间就是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时间。

其确认的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其中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2、建造合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确认时间的总结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建造合同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时间可以总结以下三方面:(1)施工期跨越了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的跨期工程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即12月31日确认当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

即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企业都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当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时,会计与税法上没有差异)。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合同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确认收入:①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

②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不确认收入。

在税务处理上,建造合同的结果虽然不能可靠地估计,企业也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当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时,会计与税法上处理上有差异)。

(2)在以前会计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以及在本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在合同完工的当期确认收入;(3)能够确认的补偿费用(即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形成的追加收入)发生的当期。

(二)建造合同营业税的确认时间1、建造合同营业税确认时间的“误区”现实中,建安企业对营业税确认时间存在以下严重的思想误区:开具发票时才缴税。

对于一项工程,在建设方和承建方双方最终达成统一的结算意见前,企业收款是开具收款收据收取工程款,企业收取的预收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已竣工但未全部收齐工程款或因其他非货币方式结算工程款的,均不及时缴税,一直要等到工程结算需要开具发票时才缴税,不需要开发票时就不缴税。

有的工程从收取第一笔工程款到最后结算的时间跨度长达数年,该缴的税款也就相应延缓了数年才入库,期间收取预收工程款、工程进度款时均开具收据或白条。

这些思想误区使建造合同的营业税确认时间与税法的规定严重不符,会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应引起高度的重视。

2、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建造合同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确认的总结基于以上建筑行业纳税义务时间的法律依据,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必须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具体纳税时间分为以下四种:(1)建造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为完成建造合同、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3)实行按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5)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如果对工程没有结算,实际上也就是对承包方提供的劳务并未得到发包方的认可,承包方也就没有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最终有可能发包方不付建设款。

所以,如果双方没有进行工程结算,税收上不应当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实现。

(三)案例分析案例1:2011年初,甲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0000000元的建造合同,为乙公司建造一座桥梁。

工程已于2011年2月开工,将在2012年6月完工,预计工程总成本为8000000元。

截至2011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为5000000元,预计完成合同还将发生成本3000000元,已结算并收到工程价款4000000元。

假定营业税率3%,不考虑其他税费。

分析:1、发生成本时5000000元借:工程施工5000000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50000002、结算并收到工程价款4000000元,借:银行存款4000000贷:工程结算40000003、缴纳税款120000元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20000贷:银行存款1200004、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10000000=6250000元毛利=6250000-5000000=1250000元计提营业税=6250000×0.03=187500元借:主营业务成本5000000工程施工————毛利125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6250000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875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87500(注意:187500-120000=67500元的营业税应该以后与建设方结算时再缴纳,有的税务局提出要缴纳营业税是不对的,因为因为营业税是以结算为主的。

)案例2:2011年初,甲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0000000元的建造合同,为乙公司建造一座桥梁。

工程已于2011年2月开工,将在2012年6月完工,预计工程总成本为8000000元。

截至2011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为5000000元,预计完成合同还将发生成本3000000元,已结算工程价款4000000元,实际收到2500000元。

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2011年出现了巨额亏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以后的款项很可能无法收回。

假设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会计分录以汇总数反映,所得税税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预计未来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扣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分析:1、甲公司的税务处理: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应按完工进度确认工程收入和成本。

2011年,该项工程的完工进度为62.5%(5000000÷8000000),应确认收入6250000元(10000000×62.5%)、成本5000000元(8000000×62.5%)。

另外,甲公司取得建造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为建造合同双方结算的工程价款4000000元,应缴营业税120000元(4000000×3%)。

2011年,税务上确认建造合同所得1130000元(6250000-5000000-120000)。

2、甲公司的会计处理:根据新准则的规定,2011年12月31日,由于乙公司当年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甲公司今后很难收到工程价款,属于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

这时,甲公司只能将已经发生的成本中能够得到补偿的部分2500000元确认为收入,同时将发生的合同成本5000000元全部确认为当期费用。

(1)实际发生合同成本时借:工程施工5000000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5000000(2)结算工程价款时借:应收账款4000000贷:工程结算4000000(3)收到工程价款时借:银行存款2500000贷:应收账款2500000(4)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费用时借:主营业务成本5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500000工程施工——毛利2500000(5)计提营业税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2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20000(6)缴纳营业税款120000元时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20000贷:银行存款1200002011年,会计上确认建造合同的收益-2620000元(2500000-5000000-120000)。

3、差异分析:2011年,对于此项建造合同,会计上确认收益-2620000元,税务上确认所得1130000元,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少计所得3750000元。

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11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7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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