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消费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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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维护

网络直播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维护

网络直播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维护
网络直播购物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方式,正在日益走红。

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播节目实时了解产品信息、参与互动讨论并进行购买,极大地方便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

然而,随着网络直播购物的火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成为关注的焦点。

在网络直播购物中,消费者的权益主要体现在信息透明、商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

首先,在网络直播节目中,主播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不能夸大其词或虚假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有权基于真实的信息做出购买决定,因此主播的宣传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确保消费者知情权得到尊重。

其次,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也应该享有商品质量保障。

网络直播节目中展示的商品应当与实物相符,质量达标,不得存在质量问题或仿冒伪劣商品。

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如发现质量问题,有权要求主播或平台进行退货、换货或维修,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售后服务也是消费者权益维护的重要环节。

网络直播购物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机制,确保消费者购买商品后能够享有售后维权服务。

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遇到纠纷或问题时,应当方便快捷地获得客服支持,维护自身权益。

为了促进网络直播购物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力度,规范网络直播购物市场秩序。

同时,消费者在参与网络直播购物时也要增强风险意识,理性消费,合理维权,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综上所述,网络直播购物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也需要重视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只有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网络直播购物市场才能更加健康、可持续地发展,让消费者在购物中享受更加安心、放心的体验。

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

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

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消费已经成为了人们的一种重要消费方式。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通过网络进行购物、旅游、娱乐等消费活动,网络消费也变得越来越普遍。

然而,网络消费也有其风险和隐患,例如虚假宣传、欺诈、侵犯个人隐私、数据泄露等。

因此,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任务。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念和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保护消费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商品质量安全:消费者有权享受合格、安全的商品或服务,能够保证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2.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有权享受公平、合法、诚信的服务,能够保证消费者的财产、知识产权、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3.信息公开透明:消费者有权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并且能够参与到商品或服务的决策过程中。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能够更加自信地进行消费活动,同时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网络消费者存在的风险和挑战网络消费者相比传统消费者面临更多的风险和挑战。

1.信息不对称:网络消费往往没有实体店面的商品展示和体验,消费者不能直观地了解商品的质量和性能。

此外,一些网络商家往往虚假宣传,骗取消费者的财产,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2.信息泄露:在网络消费过程中,消费者需要提供大量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地址、电话、社交账号等。

一些恶意商家或黑客通过突破网络安全,非法获取消费者信息,严重侵犯消费者的个人隐私。

3.无法维权:在网络消费中,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联系很少,维权难度大。

很多商家仅通过互联网经营,消费者找到商家的门槛很高,并且消费者的追责难度也很大。

这些挑战和风险的存在,给互联网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大的压力。

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为了保证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1.提高消费者素质:网络消费者应该具备一定的网络知识和安全意识,能够准确地识别虚假宣传、侵犯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从日常用品到高端电子产品,从食品服装到家具家电,网络购物为消费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和丰富的选择。

然而,在享受网络购物带来的便捷的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面临的常见问题众多。

首先是商品质量参差不齐。

由于消费者无法在购买前直接接触和检验商品,往往只能依赖商家的描述和图片,这就给了一些不良商家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的机会。

收到的商品可能与描述严重不符,存在质量缺陷甚至是假冒伪劣产品。

其次,售后服务难以保障。

部分商家在消费者遇到问题需要售后处理时,推诿责任、拖延处理或者干脆拒绝售后服务,让消费者陷入维权困境。

再者,个人信息安全也受到威胁。

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需要提供大量个人信息,如姓名、地址、电话等,如果这些信息被泄露或不当使用,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骚扰甚至财产损失。

此外,物流配送问题也时有发生,如货物丢失、损坏、延迟送达等,影响消费者的购物体验。

为了保护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权利,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

同时,对于网络购物这种特殊的消费形式,也有专门的规定加以规范。

例如,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除非商品性质不宜退货。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的选择权,降低了购物风险。

然而,法律法规的完善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如何让消费者知晓并运用这些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就需要加强消费者教育和宣传。

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都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通过各种渠道向消费者普及网络购物的知识和技巧,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比如,可以制作通俗易懂的宣传手册、举办线上线下的讲座和培训活动,让消费者了解自己的权利和维权途径。

网络购物平台也应当加强自律和管理,承担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首要责任。

关于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困难和建议

关于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困难和建议

关于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困难和建议如今团购、网络购物等网络消费在不经意间蓬勃兴起,它的出现是消费方式日益多元化、消费者日益增长你的消费需求的必然结果。

网络消费的繁荣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同时,怎样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也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以XX区为例,2021年有关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数量为4822件,2022年为5274件,其中网络消费者维权案件占比约30%,同比增速超过80%。

一、投诉举报热点问题分析网络交易涉及到许多环节,包括商品质量、交易安全、物流配送等方面,其中投诉问题占比排名前三的依次是:售后服务(12.12%)、产品质量(10.61%)及虚假宣传(10.32%)。

其中针对虚假宣传方面的举报中疑似职业投诉举报人占比较大,主要原因是商家习惯使用绝对化用语进行宣传或夸大产品功效来误导消费者。

售后服务和产品质量方面的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商家不履行“三包”义务,发货数量不对,消费者长时间收不到货物,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商家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的维权要求等。

笔者对此分析认为,导致导致网络零售中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监管不力:网络零售平台数量庞大,监管难度较大。

加之一些监管部门监管意识淡薄、执行不力,导致某些网络零售平台在商品质量、交易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却能够长期存在。

(二)商家行为不当:有些商家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可能会采用虚假宣传和欺骗手段,或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来获取高额利润。

同时,在售后服务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例如拒绝退款、售后服务不到位等。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一些消费者在进行网络零售时缺乏足够的警惕性和自我保护意识,不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容易受到商家的欺骗和侵害。

综上所述,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问题的产生和发展,与监管不力、商家行为不当、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等多方面因素有关。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等各方共同努力。

二、网络零售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一)加强网络交易行业的监管力度。

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在网上购买商品。

与传统的实体店购物不同,网络购物存在着诸多风险和问题,如商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政策和建议等方面来探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首先从法律方面来看,我国有关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法,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享有权利,如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等,而电子商务法则是针对网络购物这一特殊形式的电子商务制定的,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

除了法律法规以外,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有关部门要求电商平台必须加强对卖家的审核,确保卖家的信誉和商品质量。

政府还积极鼓励电商平台建立健全的消费者维权机制,保障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政府的政策对于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针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具体问题,我认为一些建议和措施也是非常必要的。

消费者在进行网上购物时应该选择信誉良好的、有经验的电商平台,尽量避免购买来路不明的商品。

在购物过程中,消费者要保留好订单和交易记录,以备日后维权之需。

当消费者发现商品质量有问题或者遇到售后服务不周到的情况时,应该及时与卖家联系并保留好沟通记录,尽快解决问题。

消费者还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或者选择提起诉讼维权等。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问题,需要法律、政策、平台和消费者本身共同努力。

希望未来能够出台更多更具体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网络购物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希望消费者能够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理性消费,选择正规、合法的购物途径,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现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网络购物也伴随着一系列的消费者权益问题,如商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问题等。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明确了网络购物消费者的权益,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惩罚。

本文将对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进行详细分析和探讨。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也有明确的保护。

根据该法,网络购物消费者享有的权益包括:1.权益保障: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商品质量:消费者享有商品质量保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与宣传和标示的性能、用途等相符,能够满足消费者的合理期待。

4.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准确的信息,包括商品的性能、用途、产地、质量、价格等。

5.维修、更换、退货: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有权要求维修、更换或者退货。

经营者应当按照其要求履行义务。

6.安全保障: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不存在对消费者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缺陷。

7.投诉维权: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维权,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非常全面,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我国还颁布了一系列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了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网络购物合同:《电子交易法》明确了网络购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规定,规范了网络购物的交易行为。

2.网络购物广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购物广告的内容和宣传进行了规范,保护消费者免受虚假广告的欺骗。

3.网络购物信息保护:《网络安全法》明确了对网络购物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禁止未经授权获取、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网络购物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便捷快捷的购物方式,也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多的选择和更低的价格。

但是,网络购物也面临着一些消费者权益未被充分保护的问题,如虚假宣传、售后服务不给力等问题,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便。

因此,保护消费者权益就变得尤为重要。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二、打击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网络购物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些电商平台为了招揽消费者,不惜使用夸大事实、编造虚假信息等手段,误导消费者,降低其的消费体验。

政府应该加大对虚假宣传的惩治力度,对涉及到虚假宣传的电商平台进行惩处,同时呼吁广大消费者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远离虚假宣传的产品。

三、完善售后服务
购买的产品质量差或者存在问题,是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最容易遭遇的问题。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电商平台应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的退换货机制,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

同时,政府也应加强对售后服务体系监督,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在网络购物中,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些商家故意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商品宣传和销售,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利益。

因此,政府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环境。

总之,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需要政府加强监管和管理,还需要从消费者自我保护入手,加强对电商平台的了解和选择,以及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意识的提高,让消费的过程更为安全放心,让网络购物成为消费者们放松心情的一个重要选择。

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权机制

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权机制

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权机制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与此同时,网络购物中的诸多问题也不可忽视,例如虚假宣传、商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不到位等等。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建立了一系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权机制。

本文将深入探讨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权机制,并分析其问题与挑战。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保障消费者利益和权益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经常面临商品与描述不符、虚假宣传、无效退货等问题。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如果消费者无法获得有效的保护,将会导致信任缺失、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

二、现有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针对网络购物中的问题,各国都纷纷建立起了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这些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的制定:各国立法机构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并对商家在商品质量、虚假宣传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约束。

2. 第三方平台的介入:网络购物平台作为交易的中介方,承担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责任。

平台要求商家遵守交易规则,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品信息,并为消费者提供退货、退款等服务。

3. 消费者组织的参与:消费者组织作为维权的重要力量,发挥着监督、维权和教育引导的作用。

他们会对虚假宣传、不合格商品等进行曝光,并通过投诉、法律援助等方式为消费者维权。

三、网络购物消费者维权的挑战与问题尽管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权机制,但网络购物消费者维权仍然面临着挑战与问题:1. 跨境维权难度大:网络购物的特点决定了跨境交易的普遍性,然而,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和司法系统的差异,给消费者跨境维权带来困难。

2. 维权成本高:对于个别消费者来说,维权成本过高可能成为他们放弃维权的原因。

维权需付出时间和金钱成本,而商家可能利用这一点对消费者进行欺诈。

3. 监管不到位:尽管有相关法律法规,但当前监管手段还不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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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网络消费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在此之中对于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已经变成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文章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正为契机,通过实证的角度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义务进行分析归纳并提出解决对策,力求能对新《消法》的修改尽微薄之力。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消费;义务形态;网络交易平台一、引言2012年12月3日,阿里巴巴集团在杭州宣布,截止2012年11月30日晚上9点50分,阿里巴巴集团下的淘宝网以及天猫网的总交易额已经突破10000亿大关。

而这10000亿的交易量,相当于2011年全国各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约18.39万亿)的5.4%。

若根据国家统计局的2011年全国各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排行,其在该排行中可排第五位,仅次于广东、山东、江苏和浙江。

由此可见,以淘宝网、当当网等为首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而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其中对于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已经变成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网络消费的分类参考国家工商总局于2010年7月1日起实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在这里把网络消费主要分成两种类型进行讨论,首先是网站直接作为网络商品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买卖合同,另一种类型则是网站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引导商家与消费者订立买卖合同。

其中的第一种类型是最为典型的网络消费模式,作为买卖合同的相对方,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消费者主张权利的主体。

在相关网站购买财产以及服务的消费者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定义,理应受到该法保护。

而第二种类型则是目前网络消费的主流,网络交易是指发生在信息网络中企业之间(B2B)、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2C)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C2C)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交易。

其中,B2C和C2C,特别是C2C交易模式中起着核心作用的正是网络交易平台。

所谓网络交易平台是指为促成网上交易而建立的一套通过计算机程序控制,由计算机自动完成的在线交易系统,买卖双方可以通过这一系统提供的相应功能完成商品或服务的交易。

{1}在消费者与卖方的消费合同中,网站并不直接参与其中,仅提供快捷安全的支付方式。

从这个意义讲,网站的中立性和工具性使其独立于买卖或服务合同之外,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消费者因产品或服务产生纠纷的主张对象不能是网站,实践中的诸多判例也支持这一点。

现有的具有支付平台功能的网站在从事网络买卖中介服务之时,一般要求合同双方必须是该网站的注册用户,按照国家刚出台的有关规定,从事网络支付的买卖双方必须在网站进行实名注册,只有实名注册并同意接受支付网站服务条款的自然人或法人才有享受网络支付的权利。

因此,此种类型的网络消费中,在买卖双方交易之前,各方在平台网站已经签订了相关服务合同,只有接受相关服务条款和承认网站免责事由的前提下才可能继续交易。

但在这里必须指出的是,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保法)的修订,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我国实施已经近20年后,随着人们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的巨大变化,这部法律的修改进入实质阶段。

三、网络消费中的义务形态事实上,随着网络消费不断地发展,网络消费的义务形态也不断呈现多元化的趋势。

在这里,笔者沿用上文的分类进行区分说明。

(一)网络商品经营者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共通义务1.消费者隐私保护义务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2}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些秘密也逐渐与各种形式相结合,演变成多种多样的隐私权内容。

隐私权作为一种发展中的人格权,在现代消费领域中与消费这一形式相结合,就产生了新的内容――消费者隐私。

消费者隐私首先是指消费者前期合同注册时提供网站的个人信息。

消费者购买服务所填写的个人信息网站无权泄露,更无权买卖。

消费者在网络接收服务的相关信息也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网站有义务对此进行妥善的保护。

在这方面,美国主张行业自律,尽管该模式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遭到了质疑,如果没有法规的制约,在出售个人数据获取利润后,电子商务经营者轻易就能够有效逃避法律的制裁。

{3}在我国,新消保法中有明确的说明,其中的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另外,消费者隐私的保护义务中亦应该包括消费记录的保护,后者在互联网时代消费中尤其重要。

诸如消费者的消费喜好、消费商品以及消费数额等相关信息都属于消费者隐私范畴。

因为这种消费者隐私中涵盖了消费者的兴趣倾向、身体状况、财产情况等重要个人隐私。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在未经消费者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将其公布于众。

网络交易网站应该对这些隐私的保护承担过错责任。

2.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根据刘俊海教授的观点,法律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乃为刚性的社会义务。

强化法律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的条款散见于整个法律体系。

立法者不需要、也没有足够的智慧制定一部包罗万象的《公司社会责任法》。

但作为底线,公司必须履行法律层面的社会义务,如公司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税法和环境保护法设定的社会义务。

{4}此外,按照2005年所修改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结合网络交易实践看,其中具体包括以下几种:(1)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不得在网站销售,这就需要网站对注册商家的销售内容进行监管,并保存交易记录和商家住所,如果确实存在事先审查的困难,那么在接到消费者投诉或相关部门提示后,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2)对未成年人承担相应注意义务,对待消费者必先经过实名注册的方式进行事先过滤,没有应用实名信息注册的网站不得销售不易于儿童保护的商品或服务;(3)定期公布非法网络卖家的讯息,并与当地消费者协会取得联系以进行消费警示,或者将相关讯息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网络商品经营者义务缔结买卖合同之前,消费者会与销售者签订相关的服务合同,我们在这里讨论的合同主要指该合同。

为了便于说明,笔者在这里摘取了国内三大主流网络消费网站的注册界面及其条款进行分析{5},从而总结出在该合同的缔结及履行等相关过程中销售者的主要义务。

1.对合同订立程序的合理性具有提示义务合同订立程序合理性的提示义务即是指为了提示消费者合同条款的存在,销售者应当予以醒目的标示。

并且在可能的前提下在技术上设置提示程序,使得消费者只有阅读合同条款后,才能缔结合同。

在这三个网站中,只有京东商城在注册界面中明确列出了注册协议,而亚马逊则仅在很不起眼的位置上注明了“使用条件”,后者的行为本身从形式上就不符合缔结合同的要求,对注册的消费者造成了很大困扰。

并且,三个网站均未设置技术程序保证消费者确实阅读该协议。

结合国外的经验来看,美国在《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中规定,商家应在显著位置(即在对计算机信息进行描述或取得该信息的指令附近区域)以显著的方式向消费者展示格式条款,为消费者提供审查该合同的机会,如消费者要求时,应为其提供格式条款的复制件。

如果商家没有履行上述为消费者提供审查机会的义务时,即使消费者已经订立了合同,也可行使撤销权和返还请求权。

{6}2.提示与消费者有重大关系之格式条款的义务在订立合同中,销售者应当提醒消费者网站上哪些协议、声明、通知属于合同条款,而且应当以合理、显著的方式告知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条款的内容。

这是由《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决定的。

另外,新消保法也对格式条款有所规定,其第二十六条亦有明确说明。

3.关于合同变更、增添及合同条款修改的单独告知义务合同订立后若变更、增添合同内容或修改合同条款,其应履行单独告知的义务。

若穷尽单独告知义务仍不能实现单独告知,则应在网站的显著位置提请消费者注意其合同的修改。

在这一点上,三个网站都或多或少有逃避自身责任之嫌,其合同中对于合同的修订都有“不予单独告知”的规定,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及第十六条,网络商品销售者首先并不能擅自修改合同,其次关于合同单独告知的义务应穷尽其一切手段,针对其合同修改向消费者予以说明。

退一步讲,在穷尽一切手段仍不能实现单独告知的情况下,其亦应在网站的显著位置提请消费者注意其合同的修改。

4.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时的义务网络商品销售者同时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时,应该参考其所应负之义务。

具体说来,其应当负有对销售者进行事前审查的义务、将双方订立合同的内容妥善保存和备案的义务,并且其有义务向消费者如实告知销售方的情况,从而使得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

如未尽到义务,应在该义务的范围之内承担相应责任。

{7} 对于有着自己的网络消费交易平台的网络商品销售网站,笔者认为有必要比照网络消费交易平台的要求更加严格地加以规制。

这是因为消费者自身并不完全了解所谓的“第三方商家”与该网络商品销售网站的关系,会一概认为其均是由该销售网站进行销售。

出于对消费者信赖利益的保护,应该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义务1.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义务知情权,又称了解权,资讯权。

一般认为是由美国的新闻记者肯特?库伯在1945 年的一次演讲中首次提出的。

有的学者认为知情权的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

{8}也有的学者主张知情权的主体不仅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9} 权利义务是相互联系的一对概念,他们相互依存、相互贯通,一方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与发展为条件。

{10}消费者知情权的存在,必然对应着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对于网站而言,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是实现消费者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这要求网站至少要在三个方面作出卓有成效的努力:其一,对卖方信息的初步审核。

这并不是要求网站承担过于繁琐的实质性审查,而是将重点关注在卖方的相关合法证件之上,如果在卖方缺乏相当资格的前提下消费者权利受到损害,那么网站与其承担连带责任;其二,对卖方广告宣传的初步审核,网站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卖方广告进行审核,任何明显夸大或者诋毁他人商誉或者严重引导消费等行为的,网站有责任对此广告进行屏蔽,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其三、将网络交易商誉公布于众并及时更新,网络交易的信誉度显示是网络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的关键性因素,网站需对网络商誉造假者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除此以外,网站对卖方交易评价平台承担维护责任,不得擅自删除消费者的公正评论,当网络商家对评论提出异议之时,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或证明材料,否则不得擅自屏蔽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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