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说明
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构件运输及安装工程说明

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构件运输及安装工程说明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构件运输及安装工程说明一、构件运输包括预制混凝土构件运输、金属构件运输及半成品钢筋运输,适用于由构件堆放场地或构件加工厂至施工现场的运输。
二、构件运输过程中,如遇路桥限载(限高)而发生的加固、拓宽等费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护送费用,另行计算。
三、各类构件运输均采用1km以内和5km以内及5km以外每增加1km(直到50km以内)三个子目计算;超出50km以外的部分,以施工方案按长途运输的有关规定计算。
预制混凝土构件分类构件分类构件名称1类6m以内的梁、板、柱、桩,楼梯休息板、楼梯段、阳台板、门框及单体体积在0.1m3以内的小构件2类6m以外的梁、板、柱、桩,各类屋架、桁架、托架3类天窗架、挡风架、侧板、端壁板、天窗上下档4类装配式内、外墙板、大楼板、隔墙板金属结构构件分类金属结构构件分类构件分类构件名称1类钢柱、屋架、托架梁、防风桁架2类型钢檩条、钢支撑、上下档、钢拉杆、栏杆、盖板、零星构件平台、操作台、走道休息台、扶梯、篦子、爬梯、钢吊车梯台、烟囱紧固箍3类墙架、挡风架、天窗架、组合檩条、轻型屋架、滚动支架、悬挂支架、管道支架四、预制构件、金属构件安装是按机械回转半径15m以内的距离计算的,如超出15m时,应另按构件1km运输定额项目另计运输费用。
五、本分部定额是按单机作业制定的,若特殊情况需多机作业时,另行计算。
每一工作循环中,均包括机械的必要位移。
六、本分部定额不包括起重机械、运输机械行驶道路的修整,铺垫工作的人工、材料和机械。
七、本分部定额的混凝土构件吊装部分,根据《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按不同吨位的履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进行了综合。
现场施工中不论采用何种移动式吊装机械均不得调整。
八、升板预制柱加固系指预制柱安装后,至楼板提升完成期间,所需的加固搭设费。
九、本分部定额内未包括金属构件拼装和安装所需的连接螺栓。
云南省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册说明

云南省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册说明云南省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册说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册册说明一、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二、本定额若用于旧设备拆除时,对旧设备的拆除费用,按相应安装定额的50%计算。
其工作内容:包括拆除前检测设备精度及完好程度,填写记录,铲除设备底座灌浆层,部件、附件及地脚螺母拆除;起重机具搭拆,起吊、上排、10米范围内的移位,涂油防护。
三、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
2.《金属切削机床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1。
3.《锻压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2。
4.《铸造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7。
5.《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
6.《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4。
7.《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
8.《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0。
9.《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组篇)DL5011。
10.《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DL/T5047。
11.《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通用规定)HGJ203。
12.《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对置式压缩机)HGJ204。
13.《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离心式压缩机)HGJ205。
14.《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小型活塞式压缩机)HGJ206。
15.《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化工泵用)HGJ207。
16.《机械产品目录》(1996年)。
17.《云南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计价办法》。
18.《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
19.《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劳动定额》(1988年)。
四、本定额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包括下列工作内容:1.安装主要工序:施工准备,设备、材料及工、机具水平搬运,设备开箱、点件、外观检查、配合基础验收、铲麻面、划线、定位、起重机具装拆、清洗、吊装、组装、连接、安放垫铁及地脚螺栓,设备找正、调平、精平、焊接、固定、灌浆、单机试运转。
云南2003园林定额说明和计算规则

云南2003年云南园林定额说明和计算规则一、《云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分为四个分部,第一分部为园林植物栽植工程,第二分部为堆砌假山及塑假石山工程,第三分部为园路及园桥工程,第四分部为园林小品工程。
二、本定额是编制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预算、结算的依据;也是编制拦标价和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的基础。
三、本定额适用于城市园林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专用绿地、街道绿地及小品设施建设工程。
四、本定额的编制依据是:1.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标准通用图集、典型设计图;3.其他有关资料。
五、本定额是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施工组织设计及选用合格的建筑、园林材料、成品、半成品编制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因具体工程情况不同而调整定额。
六、本定额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全部施工过程,次要工序虽未一一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七、本定额人工消耗量的确定: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
八、本定额材料用量包括操作和施工现场内运输损耗。
次要和零星材料用量已包括在其他材料费中。
九、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按《云南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计价办法》执行。
十、本定额中除另有规定外,均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在施工现场堆放中心、仓库或加工地点至使用地点的水平运输及垂直运输。
预制构件(钢、混凝土)安装定额中不包括吊装机械回转半径以外的构件运输。
十一、定额中的制作项目,均以现场内制作为准,现场外制作应另行计算场外运输费用。
十二、定额中“()”内的数量,基价中未包括其价值,应按“未计价材”计算。
十三、本定额内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凡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云南省消耗量定额2003版说明及计算规则

云南省消耗量定额2003版定额总说明一、《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总结了云南省历次建筑工程定额的编制经验,结合实际情况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广泛应用进行编制,是云南省建筑工程计价的消耗量定额。
本定额分为上、下两册。
二、消耗量定额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正常施工条件下制定的,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
因此,除定额中规定允许调整外,均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操作方法、材料消耗与定额不同而调整。
三、本定额是统一全省建筑工程预、结(决)算的项目编号、项目划分、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依据,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也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拦标价、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办理竣工结(决)算的依据。
四、本定额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五、本定额未包含《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中列为措施项目的内容,建筑工程相关的措施项目,汇编在《云南省建设工程措施项目计价办法》内。
六、本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是省基价区的基期预算价格,简称“基价”。
在编制预算、拦标价、投标报价或办理竣工结(决)算时,材料单价可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及相关规定调整组价。
七、本定额人工消耗量的确定: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
八、本定额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
凡能计量的材料、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列出数量,已计入了相应损耗,其损耗内容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九、本定额中机械台班消耗量已按合理的施工方法及施工企业的常用机械类型确定。
云南省消耗量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云南省消耗量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云南省消耗量定额定额总说明一、《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总结了云南省历次建筑工程定额的编制经验,结合实际情况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广泛应用进行编制,是云南省建筑工程计价的消耗量定额。
本定额分为上、下两册。
二、消耗量定额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正常施工条件下制定的,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
因此,除定额中规定允许调整外,均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操作方法、材料消耗与定额不同而调整。
三、本定额是统一全省建筑工程预、结(决)算的项目编号、项目划分、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依据,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也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拦标价、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办理竣工结(决)算的依据。
四、本定额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五、本定额未包含《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中列为措施项目的内容,建筑工程相关的措施项目,汇编在《云南省建设工程措施项目计价办法》内。
六、本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是省基价区的基期预算价格,简称“基价”。
在编制预算、拦标价、投标报价或办理竣工结(决)算时,材料单价可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及相关规定调整组价。
七、本定额人工消耗量的确定: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
八、本定额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
凡能计量的材料、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列出数量,已计入了相应损耗,其损耗内容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九、本定额中机械台班消耗量已按合理的施工方法及施工企业的常见机械类型确定。
2003消耗量定额解释

2003消耗量定额解释1、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与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的分界:修缮工程中,300㎡以内的零星添建工程,执行修缮定额;超过300㎡的添建工程,执行建筑定额。
2、砌筑材料的规格,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但消耗量不变,系指定额材料块数折合体积与定额砂浆体积的总体积不变。
3、各种砌体子目,均包括原浆勾缝内容。
加浆勾缝时,按定额第九章第二节相应规定计算。
4、坡屋面顶板,按斜板计算。
屋脊处八字脚的加厚混凝土(素混凝土)已包括在消耗量内,不单独计算。
若屋脊处八字脚的加厚混凝土配置钢筋作梁使用,应按设计尺寸并入斜板工程量内计算。
5、现浇混凝土柱、梁、墙、板的分界:⑴混凝土墙中的暗柱、暗梁,并入相应墙体积内,不单独计算;⑵梁、墙连接时,墙高算至梁底;⑶墙、墙相交时,外墙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按墙间净长度计算;⑷柱、墙与板相交时,柱和外墙的高度,算至板上坪;内墙的高度,算至板底;板的宽度,按外墙间净宽度(无外墙时,按板边缘之间的宽度)计算,不扣除柱、垛所占板的面积;⑸电梯井壁,工程量计算执行外墙的相应规定。
6、大理石、花岗岩楼地面面层点缀子目,其点缀块料按规格块料、被点缀的主体块料按现场加工编制。
点缀块料面层的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单独计算;不扣除被点缀的主体块料面层的工程量,其现场加工的人工、机械也不增加。
7、各种现浇混凝土板、楼梯、圈梁、过梁、楼梯、雨蓬、阳台、挑檐中的梁和挑梁,混凝土构造柱,均不单独计算。
8、内装饰脚手架,内墙高度在3.6m以内时按相应脚手架子目30%计取。
但计取满堂脚手架后,不再计取内装饰脚手架。
9、钢梁执行钢制动梁子目,钢支架执行屋架钢支撑(十字)子目。
10、墙面抹灰(含一般抹灰和装饰抹灰)的工程量,应扣除零星抹灰所占面积,不扣除各种装饰线条所占面积。
11、平挂式安全网(脚手架与建筑物外墙之间的安全网),按水平挂设的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执行定额10-1-46立挂式安全网子目。
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2003

第一分部土石方工程说明一、人工土石方1.土壤及岩石分类:详见“土壤、岩石分类表”。
表列Ⅰ、Ⅱ类为定额中一、二类土壤(普通土);Ⅲ类为定额中三类土壤(坚土);Ⅳ类为定额中四类土壤(砂砾坚土)。
沟槽、基坑定额,其深度按6m 以内编制。
2.本分部定额按天然密实干土编制,如挖湿土时,人工定额量乘以系数1.18。
干湿土的划分,以地下常用水位为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稀粘或易流者,为淤泥或流砂。
采用井点降水的土方应按干土计算。
3.本分部定额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挖土方时如有地表水需要排除时,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4.挖地槽、地坑已按比例进行综合,在施工中无论是挖地槽或地坑均执行本定额,不再作调整。
5.支挡土板定额项目分为密撑和疏撑,密撑是指满支挡土板,间距不大于30cm,疏撑是指间隔支挡土板,间距不大于150cm。
实际间距不同时,不作调整。
6.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时,人工定额量乘以系数1.43。
7.桩间挖土方时扣除钻(冲)孔桩、人工挖孔桩体积(其余桩种不扣除)。
因打桩挤密土壤而不得改变土壤的类别。
8.场地竖向布置挖填土方时,不再计算平整场地的工程量。
9.石方爆破定额是按炮眼松动爆破编制,不分明炮、闷炮,但,闷炮的覆盖材料按实计算。
10.石方爆破定额是按电雷管导电起爆编制的。
如采用火雷管爆破时,雷管应换算,数量不变,扣除定额中的胶质导线,换为导火索,导火索的长度按每个雷管2.21m计算。
二、机械土石方1.岩石及岩石分类,详见“土壤、岩石分类表”。
表列Ⅴ类为定额中松石;Ⅵ~Ⅷ类为定额中次坚石;Ⅸ~Ⅹ类为定额中普坚石;Ⅺ~ⅩⅥ类为定额中特坚石。
2.推土机推土、推石渣,铲运机铲土重车上坡时,坡度大于5%时,先坡度和坡长分别折算运距,然后按运距套用相应的定额,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下列系数计算。
3.汽车、人力车重车上坡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的运输定额项目中,不再另行计算。
4.机械挖土工程量,可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
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

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一、烟囱及烟道1.烟囱基础与筒身的划分:砖石基础以大放脚的扩大顶面为界。
钢筋混凝土圆板基础、环形基础以筒座杯口顶为界,钢筋混凝土锥形薄壳基础,以壳顶上环梁为界,上部为筒身,下部为基础。
2.烟道与炉体的划分:以邻近炉体的第一道沉降缝为界,沉降缝以内的部分列入炉体工程量计算。
3.烟囱基础、筒身、内衬按图示尺寸扣除孔洞后以实体积计算。
砖烟囱还应扣除混凝土构件所占体积,内衬悬臂并入筒身。
混凝土构件以及砌体钢筋加固,金属爬梯等可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4.埋入式或落地式烟道套用十一分部的地沟子目;架空烟道的底部支柱、基础、有梁或无梁的烟道底板、顶板按有关分部的定额计算。
5.烟囱的集灰斗、分隔墙、下人井等以及烟道中的钢筋混凝土构件按有关分部定额计算。
二、水塔1.普通水塔,依设计要求的材料、结构按部位分为基础、塔身、塔顶、塔底、水箱内外壁、回廊及平台,分别以实体积计算。
2.塔身与基础的分界:砖石基础以大放脚顶面为界,钢筋混凝土薄板基础以底板上表面为界,杯形和环形基础以杯口顶为界,薄壳基础以和筒身连接的壳顶环梁上口为界,上部为塔身、下部为基础。
3.筒式塔身及依附于筒身的过梁、雨篷、挑檐等并入塔身。
柱式塔身柱、梁合并计算;装配式柱式塔身埋入杯口的嵌入柱,应并入塔身计算。
4.砖砌水塔应扣除门窗洞口和混凝土构件所占体积,砖平拱碹及砖出檐等并入塔身体积内,套用砖水塔子目,砖砌水箱壁应套用相应的砖墙定额。
5.钢筋混凝土塔身与槽底的分界,按与槽底相连的圈梁下口为界,圈梁以上为塔身,以下为槽底。
6.钢筋混凝土槽壁与槽底的分界,平板以底板上口为界,底和壁相连的人字支托扩大部分,并入槽底计算;球壳底以和壁相连的壳底环梁上口为界,环梁计入底板。
7.钢筋混凝土水箱槽壁:定额分内外壁,计算时双层槽壁水箱内壁、外壁应分别计算,只有单层槽壁的水箱,其槽壁按内壁计算,依附于槽壁的壁柱、箍梁等并入相应的槽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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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说明
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说明
一、本分部定额内容由现浇混凝土、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钢筋制安、其他共六个部分组成。
二、混凝土构件未含模板工程,其模板另按《云南省建设工程措施项目计价办法》相应规定计算。
三、非预应力钢筋不包括冷加工,如设计要求冷加工者,加工费及加工损耗另行计算。
四、预应力钢筋的张拉设备已综合考虑,但预应力钢筋的人工时效未计入定额,如设计要求人工时效处理时,每吨钢筋增加人工时效处理费189元。
五、本分部定额中的钢筋制安已按常规的对焊、电弧焊、点焊、机制手绑施工方法综合计算,实际施工与定额不符时,除采用气压焊、埋弧压力焊外均不作调整,仍执行本定额。
六、现浇构件中的通长钢筋,未注明搭接且通长钢筋的长度超过12米(钢筋规格12mm以内)及8米(钢筋规格12mm以外)时,按以下规定计算钢筋的搭接数量,搭接长度按规范规定计算。
1.钢筋直径Φ12以内,按12米长计算一个搭接;
2.钢筋直径Φ12以外,按8米长计算一个搭接;
但采用了电渣压力焊、机械连接的钢筋、预制构件(含预应力构件)钢筋、钢丝束、钢绞线、冷拔低碳钢丝,不计算搭接数量。
七、本分部定额中毛石混凝土的毛石掺量系按20%计算的,如设计要求不同时,可按设计要求换算。
八、本分部定额中的单梁、连续梁系指不与现浇板构成一体的梁;构造柱系指先砌墙后浇捣的柱;零星构件系指单件体积在0.05m3以内未列出定额项目的构件。
九、有梁式的整体现浇阳台、雨篷,按相应的有梁板定额执行;现浇钢筋混凝土竖向遮阳板及水平遮阳板分别按相应的墙体定额及挑檐天沟定额执行。
十、整体楼梯、台阶、雨篷、栏板、栏杆的混凝土设计用量与定额取定的混凝土用量不同时,混凝土每增减1立方米,按以下规定另行计算:
人工:2.61工日;材料:混凝土1.015m3;机械:搅拌机0.1台班,插入式振捣器0.2台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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