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关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食品新资源的管理法规与标准
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4号――关于发布《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

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4号――关于发布《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和《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26687-2011)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法规类别】医药标准
【发文字号】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4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2.03.15
【实施日期】2012.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公告
(2012年第4号)
关于发布《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和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
准》(GB14880-2012)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第1号修改单。
特此公告。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略)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第1号修改单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2年3月15日第4号公告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修改事项)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中表2。
国家食品添加营养强化剂的标准

国家食品添加营养强化剂的标准国家食品添加营养强化剂的标准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的加工、制造、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为了改善食品品质、调节食品结构和保持食品稳定性而添加的具有一定技术作用的化学品。
其中,营养强化剂是指添加到食品中以增加或补充食品营养素的一种食品添加剂。
国家针对食品添加剂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这些标准主要涵盖了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限制、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等方面。
以下是国家食品添加营养强化剂的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范围和应用:国家对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定义,包括了维生素、矿物质、蛋白质、氨基酸、益生菌等。
这些营养强化剂可以添加到各类食品中,如乳制品、谷类制品、肉制品、饮料、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等。
二、用量限制:国家对每种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都有明确的限制。
这是为了保证食品中添加的营养强化剂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同时,还应根据不同人群的需求差异,对含有营养强化剂的食品制定不同的用量限制。
三、质量要求:为了保证食品中添加的营养强化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国家制定了针对不同种类营养强化剂的质量要求。
这些要求主要包括纯度、稳定性、溶解性、微生物指标、重金属残留和农药残留等。
只有符合这些要求的营养强化剂才能被允许添加到食品中。
四、标签声明:国家还对含有营养强化剂的食品在标签上进行了明确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在产品标签上明确标示该食品是添加了营养强化剂,并且要标明添加的营养强化剂的种类和含量。
这是为了保证消费者能够清楚地知道该食品中具体添加了哪些营养强化剂。
五、检测方法:为了确保食品中添加的营养强化剂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检测方法。
这些方法主要包括物理检测方法、化学检测方法和微生物检测方法等。
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在生产过程中对添加的营养强化剂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保存备查。
总结起来,国家针对食品添加营养强化剂的标准主要包括范围和应用、用量限制、质量要求、标签声明和检测方法等方面的规定。
食品标准与法规-我国食品标准体系

食品标准与法规-我国食品标准体系汇报人:2023-11-29•我国食品标准体系概述•我国食品标准体系结构•我国食品标准的制定与修订•我国食品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我国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热点问题•我国食品标准与法规的发展趋势01我国食品标准体系概述根据标准的性质和适用范围,食品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
食品标准定义与分类食品标准分类食品标准定义初步建立阶段完善和提高阶段全面加强阶段我国食品标准发展历程认证认可标准包括食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方面的标准。
检测方法标准包括各类食品产品的检测方法、实验方法等标准。
生产过程标准包括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标准。
基础标准包括食品术语、食品分类、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等基础性标产品标准针对各类食品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指标进行规定。
食品标准体系框架02我国食品标准体系结构定义和术语符号和代号量和单位030201食品产品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相关产品标准抽样方法各类食品的检验方法及判定规则。
检验方法试验方法方法标准食品卫生通则食品卫生规范食品卫生标准卫生标准03我国食品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制定标准的原则和程序01020304科学性原则公平性原则透明性原则与国际接轨原则及时废止对于已经过时或不再适用的食品标准,应及时废止,避免对公众造成误导。
定期修订我国食品标准应定期进行修订,以适应食品产业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
公示与征求意见在修订和废止食品标准前,应公示标准草案,并征求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和建议。
标准的修订和废止1 2 3参与国际组织借鉴国际经验双边和多边合作与国际食品标准的接轨04我国食品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自愿性实施认证实施强制性实施标准实施的方式与途径03举报奖励制度01定期监督检查02不定期抽查监督管理的制度和措施媒体宣传通过媒体宣传食品标准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公众对食品标准的认知和理解。
培训教育针对企业和消费者开展食品标准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企业和消费者对食品标准的认知和遵守意识。
我国有关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食品新资源的管理法规与标准张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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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第二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其生产者必须 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 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三十条 进口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 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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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批
第二十条 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生产经 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 卫生评价和营养评价所需的资料,以及 样品,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 序报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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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原则
(1) 不得对消费者产生急性或潜在危害; (2) 不得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
质量缺陷; (3) 不得有助于食品假冒; (4) 不得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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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法规与标准的发展
1960年,国务院转发了国家科委、卫生部、轻工部制定的《食用合成 染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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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
受理规定 》
(一)申报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请表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进口食品添加剂 除外)
3、名称及其来源4、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和 理化特性(来源于动植物的,若无以上资料应提供 主要成分)
5、使用范围及使用量
1、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申请 表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进口食 品添加剂除外)
3、拟添加食品的种类、使用量 4、生产工艺 5、标签(含说明书)样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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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 国际组织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7、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及3批食品 中该种添加剂含量的检验报告,如不能提 供须说明情况
食品添加剂分类及相关标准

食品添加剂的定义在我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定义食品添加剂为“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定义食品添加剂为“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我国食品添加剂的范畴比较广泛,除了一般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的物质外,法律和标准还明确把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等都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管理。
食品添加剂的分类食品添加剂的分类方法有多种,可按其来源、作用和功能的不同进行分类。
按来源分类有天然和人工合成两大类。
天然食品添加剂是指利用动、植物或微生物的代谢产物等为原料,经提取所获得的天然物质。
天然食品添加剂又分为由动植物提取制得和由生物技术方法如发酵或酶法制得两种。
人工合成食品添加剂主要是指采用化学手段,使元素或化合物通过氧化、还原、缩合、聚合、成盐等合成反应而得到的物质。
按作用和功能分类,可将食品添加剂分为23类。
每个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常常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作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列举了23类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
(1)酸度调节剂酸度调节剂是指用以维持或改变食品酸碱度的物质。
主要酸度调节剂品种有柠檬酸、乳酸、酒石酸、冰乙酸、氢氧化钠、碳酸钾等。
(2)抗结剂抗结剂是指用于防止颗粒或粉状食品聚集结块,保持其松散或自由流动的物质。
主要抗结剂品种有亚铁氰化钾、二氧化硅、滑石粉、硅铝酸钠等。
(3)消泡剂消泡剂是指在食品加工过程中降低表面张力,消除泡沫的物质。
主要消泡剂品种有内二醇、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月桂酸(吐温20)、聚二甲基硅氧烷等。
(4)抗氧化剂抗氧化剂是指能防止或延缓油脂或食品成分氧化分解、变质,提高食品稳定性的物质。
食品营养强化剂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是指在食品中选择性地加入微量营养素或其他营养物质的一种或多种物质,旨在改善人群微量营养素缺乏的状况,弥补食品在加工、储存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营养素损失。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营养平衡。
在我国,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标准主要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进行规定。
该标准旨在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中合理使用营养强化剂,以达到改善人群营养状况和预防微量营养素缺乏的目的。
GB 14880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食品营养强化的目的和原则
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种类和来源
3. 食品营养强化的使用范围和剂量
4.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管理要求
5.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检测和评价方法
此外,GB 14880标准还规定了食品营养强化剂在不同食品类别中的使用范围和剂量,并对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进行了风险评估和监测。
总之,在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时,企业还需遵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等其他相关标准,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营养价值。
同时,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遵循适量、安全、有效、经济等原则,避免过量使用对人体造成负担。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7.03•【文号】卫法监发[2002]159号•【施行日期】2002.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5日)废止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为了贯彻《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申报与受理,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证食品添加剂的卫生安全,我部制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附件1: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附件2: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二○○二年七月三日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审批的国产和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
第三条凡向卫生部申报的食品添加剂须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四条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申报参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送检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样品时,申报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及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样品。
申报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一)申报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时,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8份):1、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请表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进口食品添加剂除外)3、名称及其来源4、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和理化特性(来源于动植物的,若无以上资料应提供主要成分)5、使用范围及使用量6、生产工艺7、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及编制说明8、标签(含说明书)样稿9、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10、食品中该种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及3批食品中该种添加剂含量的检验报告,如不能提供须说明情况11、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三批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和卫生学检验报告 12、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营养强化剂需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13、使用微生物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提供卫生部认可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及安全性评价资料14、根据产品特性卫生部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资料另附食品添加剂样品30克(二)申报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8 份):1、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申请表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进口食品添加剂除外)3、拟添加食品的种类、使用量4、生产工艺5、标签(含说明书)样稿6、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7、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及3批食品中该种添加剂含量的检验报告,如不能提供须说明情况8、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营养强化剂需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9、根据产品特性卫生部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资料第七条申请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进口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时,除提供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生产国(地区)政府或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者审查或认证的证明材料(三)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第八条申报资料中的检验报告应按下列顺序排列:1、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报告2、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3、质量检验报告4、卫生学检验报告5、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营养强化剂需稳定性试验报告)6、其它所需检验报告。
国家食品添加营养强化剂的标准
国家食品添加营养强化剂的标准随着人们对健康饮食的重视,食品添加营养强化剂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越来越重要的一部分。
国家对于食品添加营养强化剂的标准也越来越重视,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标准。
本文将就国家食品添加营养强化剂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食品添加营养强化剂的定义食品添加营养强化剂是指在粮食、油脂、糖、饮料、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品等食品中,以提供营养素或增加特定功效为目的的,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一类化学品。
二、食品添加营养强化剂的分类根据营养强化剂所提供的营养素分类,大致分为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营养素。
1.维生素:主要包括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K、维生素B族和维生素C等。
2.矿物质:主要包括铁、锌、钙、镁、硒等。
3.其他营养素:主要包括益生菌、膳食纤维、牛磺酸等。
三、国家食品添加营养强化剂的标准规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对食品添加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了一系列的标准。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添加剂种类和使用范围:国家对于食品添加营养强化剂的种类和使用范围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哪些食品可以添加哪些营养强化剂,以及添加的比例和用量等方面。
2.卫生安全标准:国家设立了一系列卫生安全标准,对添加营养强化剂的纯度、稳定性、溶解度、可溶性盐、微生物限度等进行了严格规定和要求。
3.标签规定:食品添加营养强化剂在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清楚成分和含量,且不能误导消费者。
4.食品安全监管:国家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对于违规使用食品添加营养强化剂的企业进行了处罚,并建立了举报和投诉渠道,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四、食品添加营养强化剂的标准实施为了保证食品添加营养强化剂的安全和卫生,国家的标准实施需要各个环节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1.生产企业:生产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标准进行生产,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监管部门:监管部门需要加强监督管理,对于违规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进行严厉查处,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现行国家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
现行国家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6、食品卫生监督程序7、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8、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9、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0、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1、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2、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3、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4、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15、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16、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7、茶叶卫生管理办法18、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19、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蜂蜜卫生管理办法21、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22、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23、酒类卫生管理办法24、粮食卫生管理办法25、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6、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27、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28、糖果卫生管理办法29、食糖卫生管理办法30、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31、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32、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33、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34、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35、食品广告管理办法36、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培训管理办法37、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38、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39、保健食品标识规定40、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41、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42、进口寄售食品卫生注册暂行规定43、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44、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标准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原料及产成品标准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添加剂标准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检验监督标准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企业卫生规范。
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2007-7-30]内容: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Hygienic standard for the use of nutritional fortification substances in foods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4-02-22批准1994-09-01实施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强化营养素的使用范围及使用量。
标准适用于为增加营养价值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的营养素。
2.引用标准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1343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3.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种类品种使用范围每公斤使用量备注氨基酸 (3)L-盐酸赖氨酸 (3)牛磺酸 (3)维生素类 (3)维生素A(视黄醇或醋酸视黄酯或棕榈酸视黄醇) (3)维生素D (4)维生素E (4)维生素B1 (5)维生素B2 (5)维生素C (5)烟酸或烟酰胺 (6)维生素B6 (6)维生素B12 (7)维生素K (7)胆碱 (7)肌醇 (7)叶酸 (8)泛酸 (8)生物素 (8)矿物质类 (9)铁:硫酸亚铁 (9)钙:柠檬酸钙 (11)锌:硫酸锌 (13)碘:碘化钾 (14)硒:亚硒酸钠 (14)镁:硫酸镁 (15)铜:硫酸铜 (15)锰:硫酸锰 (16)脂肪酸 (17)附录A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实施细则(补充件) (17)氨基酸L-盐酸赖氨酸加工面包、饼干、面条的面粉1-2g1.谷类及其制品也可按量添加2.如用L-赖氨酸天门冬氨酸盐,须经折算饮液0.3-0.8g牛磺酸乳制品、婴幼儿食品及谷类制品0.3-0.5g饮液、乳饮料0.1-0.5g维生素类维生素A(视黄醇或醋酸视黄酯或棕榈酸视黄醇)芝麻油、色拉油、人造奶油4000-8000μg1.维生素A添加量均以视黄醇当量计算2.1μg视黄醇当量=1μg视黄醇=3.33I.U维生素A3.如用? -胡萝卜素强化可折成维生素A来表示4.1μg? -胡萝卜素=0.167μg视黄醇婴幼儿食品、乳制品3000-9000μg乳及乳饮料600-1000μg维生素 DD2(麦角钙化醇)或D3(胆钙化醇)乳及乳饮料人造奶油乳制品婴幼儿食品10-40μg125一156μg63一125μg50一100μglμg维生素D=40I.U维生素D维生素E(d-? 生育酚)芝麻油、人造奶油、色拉油、乳制品100一180mg1.以d-? 生育酚2.如用dl-? 生育酚、d-?醋酸生育酚或d1-?醋酸生育酚强化须经折算3.1mg维生素E=1I.U维生素E婴幼儿食品乳饮料40-70mg10-20mg维生素B1(盐本硫胺素)谷类及其制品饮液、乳饮料婴幼儿食品3-5mg1-2mg4-8mg1.如固体饮料,则需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2.如用硝酸硫胺素强化,须经折算维生素B2(核黄素)谷类及其制品饮液、乳饮料婴幼儿食品食盐3-5mg1-2mg4-8mg100-150mg1.如固体饮料,则需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2.如用核黄素衍生物强化,须经折算维生素C(L-抗坏血酸)饮液及乳饮料水果罐头夹心硬糖婴幼儿食品50-100mg120-240mg200-400mg2000-6000mg300-500mg1.如用维生素C磷酸酯镁、抗坏血酸钠盐、抗坏血酸钾盐、抗坏血酸-6-棕榈酸盐强化,须经折算2.如固体,饮料则需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高铁谷类及其制品(每天限食这类食品50g)800-1000mg烟酸或烟酰胺谷类及其制品婴幼儿食品饮液及乳饮料40-50mg30-40mg10-40mg维生素B6(盐酸吡哆醇或5`-磷酸吡哆醇)婴幼儿食品饮液1-2mg维生素B12(氰钴胺或羟钴胺)婴幼儿食品饮液10-30μg2-6μg维生素K(植物甲萘醌)婴幼儿食品420-750μg胆碱婴幼儿食品饮液380-790mg50-100mg肌醇婴幼儿食品饮液210-250mg25-30mg叶酸婴幼儿食品孕妇、乳母专用食品380-700μg2000-4000μg泛酸婴幼儿食品饮液15-28mg2-4mg生物素婴幼儿食品饮液0.10-0.40mg0.02-0.08mg矿物质类铁:硫酸亚铁谷类及其制品120-240mg1.以元素铁计强化量:谷类及其制品24-48mg/kg饮料10-20mg/kg夹心糖600-1200mg2.各种铁盐中铁元素含量:硫酸亚铁(含7个结晶水)20%乳酸亚铁(含3个结晶水)19.39%柠檬酸铁(含5个结晶水)16.67%富马酸亚铁32.9%葡萄糖酸亚铁12%柠檬酸铁铵16%3.铁源也可采用猪血中提取的血红素铁,强化时以元素铁计4.其他铁盐如碳酸亚铁、柠檬酸亚铁、延胡索酸亚铁、琥珀酸亚铁、还原铁、电解铁也都可用,强化时以铁元素计饮料50-100mg乳制品、婴幼儿食品300-500mg高铁谷类及其制品(每日限食这类食品50g)860-960mg食盐、夹心糖4800-6000mg葡萄糖酸亚铁谷类及其制品饮料200-400mg80-160mg乳制品、婴幼儿食品400-800mg高铁谷类及其制品(每日限食这类食品50g)1400-1600mg食盐、夹心糖4800-6000mg柠檬酸铁谷类及其制品饮料150-290mg60-120mg乳制品、婴幼儿食品360-600mg高铁谷类及其制品(每日限食这类食品50g) 1000-1200mg食盐、夹心糖3600-7200mg富马酸亚铁谷类及其制品饮料70-150mg30-60mg乳制品、婴幼儿食品180-300mg高铁谷类及其制品(每日限食这类食品50g)520-580mg食盐、夹心粮1800-3600mg柠檬酸铁胺谷类及其制品饮料160-330mg70-140mg乳制品、婴幼儿食品400-800mg高铁谷类及其制品(每日限食这类食品50g)1200-1350mg食盐、夹心糖4000-8000mg钙:柠檬酸钙谷类及其制品饮液及乳饮料8-16g1.8-3.6g1.以元素钙计强化量:饮液及乳饮料0.6-0.8g/kg谷类及其制品1.6-3.2g/kg婴幼儿食品3.0-6.0g/kg2.各种钙盐中钙元素含量:葡萄糖酸钙9%碳酸钙40%磷酸氢钙(含2结晶水)23%磷酸氢钙(含5结晶水)17.7%柠檬酸钙(含4结晶水)21%乳酸钙13%乙酸钙22.2%3.钙源亦可采用牦牛等符合卫生标准的骨粉、蛋壳粉、活性离子钙等;其他钙盐、如氯化钙、甘油磷酸钙、氧化钙、硫酸钙等均可用,强化时均以元素钙计葡萄糖酸钙谷类及其制品饮液及乳饮料18-36g4.5-9.0g碳酸钙或生物碳酸钙谷类及其制品饮液及乳饮料婴幼儿食品4-8g1-2g7.5-15g乳酸钙谷类及其制品饮液及乳饮料婴幼儿食品12-24g3-6g23-46g磷酸氢钙谷类及其制品饮液及乳饮料婴幼儿食品10-20g2.5-5g19-38g锌:硫酸锌乳制品130-250mg1.以元素锌计强化量:饮液5-10mg/kg谷类及其制品20-40mg/kg乳制品30-60mg/kg婴幼儿食品25-70mg/kg2.各种锌盐中锌元素含量:硫酸锌22.7%葡萄糖酸锌14%乳酸锌(含3结晶水)22.2%3.还可采用氯化锌48%、氧化锌80%、乙酸锌29.8%,强化时均以元素锌计婴幼儿食品113-318mg饮液及乳饮料32.5-44mg谷类及其制品80-160mg食盐800-1000mg葡萄糖酸锌乳制品230-470mg婴幼儿食品195-545mg饮液及乳饮料谷类及其制品40-80mg160-320mg食盐800-1000mg碘:碘化钾食盐30-70mg1.碘化钾中含碘量为76.4%,以元素碘计,碘酸钾含量为59.63%以元素碘计;食盐强化量20-60mg/kg2.婴幼儿食品强化量为250-680μg/kg婴幼儿食品0.3-0.6mg碘酸钾食盐34-100mg婴幼儿食品0.4-0.7mg硒:亚硒酸钠食盐7-11mg1.以元素硒计强化量:乳制品、谷类及其制品为140-280μg/kg饮液及乳饮料为50-200μg/kg食盐为3-5mg/kg2.用硒源作为营养强化剂必须在省级部门下指导下使用3.亚硒酸钠中硒含量为45.7%,硒酸钠41.8%饮液及乳饮料110-440mg乳制品、谷类及其制品300-600μg富硒酵母硒化卡拉胶饮液片、粒、胶囊30μg/10mL20μg/片、粒胶囊镁:硫酸镁乳制品婴幼儿食品饮液及乳饮料3000-7000mg2000-5800mg1400-2800mg1.以元素镁计旨化量:乳制品、婴幼儿食品为300-700mg/kg饮液为140-280mg/kg2.各种镁盐中镁元素含量:硫酸镁(含7结晶水)9.9%氯化镁(含6结晶水)12%铜:硫酸铜乳制品婴幼儿食品饮液12-16mg7.5-10mg4-5mg1.以元素铜计强化量:乳制品、婴幼儿食品配方为3-4mg/kg饮液为1-1.25mg/kg2.各种铜盐中铜元素含量:碳酸铜54%,硫酸铜(5结晶水)25.5%,无水硫酸铜39.8% 锰:硫酸锰乳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饮液0.92-3.70mg1.32-5.26mg0.5-1.0mg1.以元素锰计强化量:乳制品、婴幼儿食品为0.3-1.2mg/kg饮液为0.16-0.32mg/kg2.各种锰盐中锰元素含量:硫酸锰32.5%,氯化锰27.8%,碳酸锰47.8%脂肪酸附录A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实施细则(补充件)A1 本细则用语定义如下:食品强化剂: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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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食品新资源的管理法规与标准一、概述1、何谓食品添加剂?《食品卫生法》第五十四条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营养强化剂: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2、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原则(1)不得对消费者产生急性或潜在危害;(2)不得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3)不得有助于食品假冒;(4)不得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管理法规与标准的发展1960年,国务院转发了国家科委、卫生部、轻工部制定的《食用合成染料管理办法》1967年,卫生部、化工部、轻工部、商业部联合颁布了《八种食品用化工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6年,卫生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1993年,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6年,《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2002年,《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现行管理法规与标准体系食品卫生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规格标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规定: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该法是我国唯一对食品添加剂及其生产与使用的卫生问题作出规定的国家法律。
管理规定包括以下方面:1、使用;2、生产经营;3、审批;4、立法与制标;5、罚则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第十条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第十一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第十一条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定型包装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存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
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
第二十四条食品添加剂,其生产者必须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第三十条进口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3、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批第二十条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和营养评价所需的资料,以及样品,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4、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与标准的制定第十四条食品添加剂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
(1)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2)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1996)(3)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1994)第十六条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5、罚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发布,同年7月1日实施。
主要内容:第一章总章第二章审批第三章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四章标识、说明书第五章卫生监督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二章审批审批对象1、未列入GB2760和GB14880以及卫生部公告名单的新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2、已列入标准和公告名单,但需扩大使用范围和/或使用量的。
审批程序食品添加剂审批程序:(一)申请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第六条或第七条的规定提供资料;(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30天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卫生部审批;(三)卫生部定期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会技术评审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进口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提供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生产国(地区)政府或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者审查或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生产经营与使用1、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2、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
3、检验合格出厂;4、经营与使用单位应索证;第四章标识、说明书1、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标识上给予警示性标示。
2、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当同时标示出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使用与《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相一致的名称。
第五章卫生监督1、卫生部对可能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食品添加剂,可以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修订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或作出禁止使用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3、应当按照卫生部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三)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允许添加的食品品种)及最大使用量。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与使用。
2、使用量的指标意义本标准所设定的指标值通常是指某一添加剂的使用量而不是终产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
(四)GB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强化营养素的使用范围(允许添加的食品品种)及使用量。
本标准适用于为增加营养价值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的营养素。
2、使用量的指标意义本标准所设定的指标值通常是指某一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而不是终产品中该营养强化剂的含量。
标准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品种:A氨基酸及含氮化合物B维生素类C矿物质类D其它类(五)卫生部公告1、公告内容已获卫生部批准,但未列入GB2760或GB14880的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等。
2、公告效力等同于标准(六)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一)申报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时,需提供下列资料:1、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请表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进口食品添加剂除外)3、名称及其来源4、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和理化特性(来源于动植物的,若无以上资料应提供主要成分)5、使用范围及使用量6、生产工艺7、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及编制说明8、标签(含说明书)样稿9、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国际组织(CAC)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10、食品中该种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及3批食品中该种添加剂含量的检验报告,如不能提供须说明情况11、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三批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和卫生学检验报告12、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营养强化剂需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13、使用微生物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提供卫生部认可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及安全性评价资料14、根据产品特性卫生部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资料另附食品添加剂样品30克(二)申报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需提供下列资料:1、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申请表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进口食品添加剂除外)3、拟添加食品的种类、使用量4、生产工艺5、标签(含说明书)样稿6、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7、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及3批食品中该种添加剂含量的检验报告,如不能提供须说明情况8、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营养强化剂需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9、根据产品特性卫生部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资料第七条申请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进口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时,除提供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生产国(地区)政府或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者审查或认证的证明材料(三)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6号《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1.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2.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3.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4.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新资源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对人体不得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新资源食品的审核批准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卫生部建立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制度。
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估、实质等同等原则。
卫生部对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以名单形式公告。
根据不同新资源食品的特点,公告内容一般包括名称(包括拉丁名)、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采用工艺、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食用人群、食用量和质量标准等内容;对微生物类,同时公告其菌株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