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辅导: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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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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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第一篇: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本章重点是国际条约的效力、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国际法渊源和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的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可分为“契约型条约”和“适法型条约”。

(二)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

其构成要素有二:1、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2、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三)一般法律原则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

(四)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1、司法判例2、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3、国际组织的决议(其作用和地位高于学者学说)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制性,国际法基本原则就是国际强行法,但国际强行法并不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体现在:1、对内的最高权2、对外独立权3、自保权(二)不干涉内政(本质上是否属于内政,内政包括外交,但不得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考试时看自己感觉该事项是否应受他国内政)原则(三)不使用威胁或武力(首先使用武力者涉嫌构成侵略,认定要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原则(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五)民族自决原则(在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六)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节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概述(一)一元论首先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又分为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二)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各自有其不同性质、效力根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二者互不隶属,各自独立。

二、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目前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并优先适用(宪法无规定)。

国际条约法重点讲义

国际条约法重点讲义

一、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1. 只有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协议才是条约,任何个人(个人和法人)之间、个人和国家之间订立的协议,不论其性质和内容何等重要,均不是条约。

☐ 2.区分条约与非条约的标准即该国际协议是否受国家法支配,而受国内法支配的不是条约而是契约。

例如是政府之间购买食品之类的交易因为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规则的调整所以不是条约。

☐ 3.口头协议也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1.按照不同标准分类2.条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主要包括公约、条约、协定等,详见课本404-405,国际法上的条约主要指广义的条约。

狭义的条约仅指在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

三、条约的结构和文字课本第二节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条约法的很多原理类似于合同法,比如条约成立的要件、违约责任等,因此大家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时可以比照合同的原理来加以理解。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有:1.缔约者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2.自由同意(意思表示真实)3.符合强行法如同合同的有效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一样,条约也是以合法性为有效前提:(1)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者,自始无效;(2)条约缔结后,遇有新的强行法规则,则条约自违反新强行法时无效。

1.缔约能力。

此前,我们已经知道国际法上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即国家、国际组织及其他特定民族解放组织。

在国际法上有缔约能力的主体通常限于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等,企业和个人是没有缔约能力的,某些特定情况下,个别条约可能就某个非国际法主体的实体参加条约成为缔约方作出安排,如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但这是极个别的情形,而且往往要经过有关国家的同意。

2.缔约权。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中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条约对本国无效,除非这种违反非常明显,涉及根本的或重要的国内法规定。

司法考试第一卷讲义

司法考试第一卷讲义

司法考试第⼀卷讲义国际公法讲义(2012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法特别提⽰: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2、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或加⼊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效⼒的单⽅声明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效⼒时作出,但是,条约本⾝可以是⼀个已⽣效条约。

缔约权(国内法)全权证书(国家元⾸、政府⾸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须出具全权证书)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3、条约冲突的解决:45、条约的解释后约⼄丙之间:后约甲⼄、甲丙之间:先约;⼄丁、丙丁之间:后约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条约本⾝有有效规定(如:会员国间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冲突,《宪章》优先)6、条约在中国的适⽤★注意: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差异体现在管辖豁免上,两种理论都坚持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豁免限制豁免主义理论(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采⽤):主张国家的商业⾏为没有豁免权 2004年公约⽣效前,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式:明⽰、默⽰(建⽴外交关系、建⽴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持加⼊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性质:单⽅⾏为(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1(2 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确定(1)⾏为归因于国家:下列⾏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为:A 、国家机关的⾏为;B 、经授权⾏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为;C 、实际上代表国家⾏事的⼈的⾏为;D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国⽀配的机关的⾏为,在⾏使该⽀配权范围内的⾏为,视为该⽀配国的E、叛乱运动机关的⾏为。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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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资料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资料精选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编辑整理了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资料精选,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店铺!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一)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承认一般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1.承认的特征:(1)现代国际法中承认的主体除现存国家之外还包括现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承认的对象除了新国家和新政府外,还可以包括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2)承认是承认者对被承认者出现这一事实作出的单方面行为。

它表明对事实的接受而不改变被承认者的性质。

(3)承认具有法律效果。

在符合其他国际法规则的条件下,承认是承认者的自主行为,而不是一项法律义务。

是否作出承认主要出于政治考虑。

但承认一经作出,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直接影响承认者和被承认者间的某些权利义务关系。

2.承认的表示形式。

国际法中并没有对承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国际实践中有明示和默示两种:(1)明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

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面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

(2)默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

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是一种默示承认。

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对于外国的某个地区或实体给予某类司法豁免权的安排等。

3.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划分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的基本点在于,承认者作出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辅导: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辅导: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辅导:条约的定义和特征2017年司法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无忧考网为大家带来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辅导:条约的定义和特征,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1986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以及国际组织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把条约主体和相关规则扩展到了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关于条约的规则许多是国际习惯法规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条约规则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编纂和发展,成为有关条约规则的基本的成文法律依据。

对于公约未予规定的问题,仍继续适用国际习惯法规则。

条约具有以下主要的特征:1.条约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

条约必须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即缔约者必须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方不是国际法主体所签订的协议,或非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都不是条约。

目前,条约主要是国家间缔结的。

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一定的范围内是国际法的主体,它们之间以及它们与国家之间缔结的协议现在也被作为条约。

自然人和法人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无论内容或性质多么重要都不是国际条约。

同时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条约的缔约主体至少有两个,一个国家的单方面行为不能构成条约,例如一国发表的声明、宣告等不是条约。

2.条约具有法律拘束力。

条约规定了国际法主体间相互关系中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律拘束力。

有些国际法主体间的国际文件,是对它们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表示共同的态度或政策,并无意就具体事项规定相互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或者在制定文件时即表示不认为该文件具有法律拘束力,这样的国际文书不是国际条约,尽管这类文件在国际关系上可能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或具有道义上的力量。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一-37 (1)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一-37 (1)

司法卷一-37(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30,分数:40.00)1.艾玛为来华外国留学生,依中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哪项是不正确的?______∙ A.艾玛参与勤工助学计划,担任辅导员助理∙ B.艾玛在假期赴上海旅游∙ C.艾玛因学习优秀取得留学生奖学金∙ D.艾玛到其国籍国某驻北京办事处担任兼职秘书(分数:1.00)A.B.C.D.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个人——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

依《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1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艾玛为留学生,所持的不是工作签证,因此是不能在驻京办事处工作的。

因此,D是不正确的,也是本题的答案。

2.甲国人大卫为了寻找商机,拟访问中国,商务考察一段时间,现咨询有关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下列哪项回答是正确的?______∙ A.大卫对要求其留指纹有意见,可告知:甲国对中国出入境人员规定可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因此,中国政府也可依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 B.大卫应去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中国入境和停留居留的申请∙ C.大卫来华进行了商务考察后,认为较有工作前途,则可直接留下工作∙ D.如大卫因有突出贡献经申请取得了在中国的永久居留权,之后再申请入境签证时可优先(分数:2.00)A. √B.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个人——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解析:A对,依《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条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B错,依第4条,公安部和外交部对出入境管理是有分工的,即使领馆签证,边防管边检,公安管居留。

C错,依第41条,如非工作签证,则不能工作。

D错,依第22条,属于免签的范围。

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国际法

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国际法

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国际法引导语: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大纲】第一章导论基本要求:了解: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理解:国际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熟悉: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考试内容: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渊源和基本原则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征内容)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概述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基本要求:了解: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国际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学优网纲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学优网纲。

的性质和一般制度。

理解: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关于国家承认与继承的规则,国家的基本权利,联合国体系,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熟悉:国家管辖权和主权豁免的规则,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主要形式和不法性的排除。

考试内容:第一节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国家的要素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管辖权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国家主权豁免)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联合国体系非政府国际组织)第二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归责原则国家不法行为的要件)不法性的排除(同意对抗与自卫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危难或紧急状态)国际责任的主要形式(终止不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第三节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国际刑事责任问题国际赔偿责任问题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基本要求:了解:国际法上关于空间划分的基本依据和特点,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理解:各个区域的划分方法、范围与相互联系,领土的取得方式,边界和边境制度,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国际法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辅导:条约的保留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辅导:条约的保留

【导语】2017年司法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特为⼤家带来2017年司法考试卷⼀《国际法》辅导,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条约的保留(⼀)保留的概念与范围条约的保留是指⼀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个条约时所作的单⽅声明,⽆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时的法律效果。

保留是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缔约⾃由同意要件为根据的,是在条约得以缔结或其⼴泛性与条约的严格性、完整性之间的⼀种平衡和妥协的⼯具或⼿段。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下列情况下不得提出保留:(1)条约规定禁⽌保留。

(2)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有关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

(3)保留与条约的⽬的和宗旨不符。

(⼆)保留的接受保留是⼀国单⽅⾯作出的。

对于保留,其他的缔约国可以作出同意或反对,即有权决定本国是否接受该保留造成的对有关权利义务排除或变更的拘束。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1.条约明⽂准许保留的,⼀般不需要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

2.如果从谈判国有限数⽬以及条约的⽬的和宗旨,可知该条约在全体当事国的全部适⽤是每⼀当事国同意受该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3.条约若是⼀个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保留⼀般须经该组织的有权机关接受。

4.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由缔约国决定是否接受⼀项保留。

保留经另⼀缔约国接受时,就该国⽽⾔,保留国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保留经另⼀缔约国反对时,不妨碍条约在保留国和反对保留国之间⽣效,除⾮反对保留国明确表⽰反对条约在两国间⽣效;⼀国表⽰同意受该条约拘束⽽附有保留的⾏为,只要⾄少有⼀缔约国接受该项保留,就成为有效。

(三)保留的法律效果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修改了该保留所涉及的⼀些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在该两国之间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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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辅导:条
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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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项书面条约,除必须具备条约文本,以及对条约的拘束力的接受等形式条件外,其有效性还须具备三个实质性条件:具有完全的缔约权;自由同意;符合强行法。

(一)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1.缔约能力。

缔约能力或称为缔约资格,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

一般地,非国际法主体没有普遍地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因此,主权国家拥有完整、全面的缔约能力。

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一般不能与外国缔结条约,除非得到国家的授权。

个别条约可能出现某个非国际法主体实体的参加,这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根据国际法的其他规则,特别是经有关国家的同意,作出特别的安排,使该实体成为该条约的缔约方。

这种个例下,该非国际法主体的实体不得由此而具有了普遍的缔约资格。

2.缔约权。

缔约权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
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

对于国家来说,就是指国家国内法规定哪些个人和机构有权代表国家对外缔结条约,及在对外缔约方面的权限。

在一国内部哪些政权机关行使缔约权,各国法律规定并不相同。

例如,美国的缔约权由总统和国会共同行使,日本的缔约权由政府内阁、国会及天皇共同行使。

3.缔约方必须具备完全的缔约权。

首先,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一般限制。

其次,被授权缔约的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

对于缔约机关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所缔结的条约是否有效的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其所缔结的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规定的行为非常明显,涉及根本重要的国内法规则。

对于被授权缔约的代表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所缔结的条约,除非事先已将对这位谈判代表的权限的特殊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其本国不得以此作为其所缔结的条约无效的根据。

(二)自由同意
缔约国自由地表示同意构成条约有效的基本条件之一。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情况下所表示的同意都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

1.错误。

这里所指的条约中错误,不是指条约的文字错误,而
是指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一国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

在这种情况下,该国可援引错误,主张其表示受条约拘束的同意不是真正的同意,因而所缔结的条约无效。

但是如果错误是由有关国家本身的行为所造成,或在缔约时知晓或应当知晓该错误,则不能援引该错误主张条约无效。

2.诈欺和贿赂。

在谈判条约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诈欺或对谈判代表进行贿赂,从而违反缔约国的自由同意,受诈欺或代表受贿赂的国家可以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

3.强迫。

强迫包括对一国谈判代表的强迫和对国家的强迫。

前者指通过行为或威胁对一国代表实施强迫而获得的其同意受条约拘束的表示。

后者指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以武力或威胁对一国施行强迫而获得的条约缔结。

以强迫而缔结的条约自始无效。

(三)符合强行法规则
强行法和任意法是相对的概念。

任意法是指各国可以用个别的彼此约定选择或排除适用的法律规则。

强行法则是国际社会全体公认为不能违背、并且以后只能以同等性质的规则才能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强行规则。

首先,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者无效。

其次,条约缔结后如遇新的强行规则产生时,与该规则相抵触者失效并终止。

前者是自始无效,后者则是自与新的强行规则发生抵触时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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