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民事诉讼
论在民事诉讼中司宪的法理基础及路径

是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改革 ,各种社会关 系正在 力 , 一切 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 都必须 以宪法为 来 购物 , 就必须将其放在验钞机上检验一下 。 不 调整过程中,各种社会现象和社会矛盾层出不 根本的活动准则 , 负有维护宪法尊严 , 并且 保证 管是真钞还是假钞 , 法官作出判 断的能力要求 穷,新类型民事纠纷大量涌现 ,这对 我国的 民 宪法实施 的职责 。”人 民法院是国家 的审判机 是同一的, 法官会使用该验钞机并能理解它 即: ( 事立法也提 出了挑战。尽管我国的民( ) 关 ,人 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自然也应该 以宪法为 所显示的信息。 商) 商 只要法官具备这一能力, 就不但 事立法速度较前有大大提高 ,但是要 步步紧跟 根本准则 , 去裁判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案件 , 这 能判断出是 真钞 , 能判断 出是伪钞 。 也 假如将二 甚而要超前是不可能的。 根据立法 的一般理论, 样 , 民法院就不可避免地要 司宪 。更何 况 , 人 宪 者割裂开来 ,认为法官只能作出是真钞 的判断 虽然立法可以有一定的预设性[ 但一般总要相 法有些规定无需法律法规将其具体化 ,就能直 而不能作 出是假钞的判 断 ,或者说验钞机只能 3 1 , 对滞后于现实 , 因为立法者不是超人 , 不可能预 接用 以裁判纠纷 。例如 ,宪法》第 7 条规定 : 识别真钞 而不能识别伪钞 , 《 5 那都是不可想象 的。 见或虚拟出将来要产生 的社会现实 ,并进行有 “ 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 其实 ,上述人民法 院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必 全 针对性 的立法。 而宪法是一 国的根本大法 , 涉及 各 种 会 议 上 的 发 言和 表 决 , 法 律 追究 。 ” 不受 倘 须 司宪的理由,早在 1 9 9 5年 2月 2 8日通过的 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具有极广的涵盖面和 若全 国人大代表因其在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各种 《 法官法》 第七条中就 已经明确转 化为法官的一 调整范围,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宪法 中往往 均 会议上 的发言和表决而受到起诉 ,人 民法院完 项 义务 :法 官应 当 履行 下 列 义 务 :一 )严 格 遵 “ ( 有 规 定 , 不 过 其规 定 原 则 性 教强 , 作 上有 一 全可以直接依据《 法》 7 只 操 宪 第 5条宣告其无罪 , 而 守 宪法 和 法 律 |1 。 ” 官 负 有 严格 遵 守 宪 法 1…・ 法 定难度 , 即便如此 , 在无具体法律法规可用之情 不必再考虑有无具体 的法律规 定,因为这~宪 的义务 ,就要求法官 的所有行为都必须严格遵 形下 , 宪法依据具有举 足轻重的意义, 为依法审 法条文已经是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 ,法 院没有 守宪法 ,也就当然要求法官的审判行 为必须严 判 民事案件打开了方便之 门。 任何理由不直接适用它。 格遵守宪法也就要求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必须 2人 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司宪的合法性 另一方面 , 有些案件 即使已有具体的法律 适用宪法。 或许还要有人机械的死抠条文 , 认为 我国《 宪法 》 13条规 定 : 中华 人民共 法规可供适用 , 第 2 “ 法官法》 只是法官应当应 当履行“ 遵守宪法” 的 人民法院要正确裁判 , 仍然必须 《 和国人 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宪法这~规 司宪。也 就是说 , 。 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 , 不仅 义务而不是“ 适用宪法” 的义务 , , 那么 请再看看 定赋予 了人 民法 院裁判一切诉讼纷 争的职责 , 要司法 , 还要 司宪 , 而且必须先司宪然后 才能正 《 法官法》 3条规定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 第 “ 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行使裁判纠纷的职能 。法 确司法。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这一条文中的 法官适用法律判案 , 其蕴涵的前提是法 和法律 , 院如何行使审判职能?《 宪法》第 16 2 条规定 : 官认为该法 律是合宪 的, 以才据 以判案。 所 因为 “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 除了解 释为“ , 法官必 以外 , 难道还能有第二种解释 “ 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 人 不受 《 宪法》 五条规定“ 第 一切法律 、 行政法规和地方 须忠实适用宪法 ” 行政机关 、 社会 团体和个 人的干涉 。” 院解决 性法规都不得 同宪法相抵触 。 如果法 院明知该 吗 ? 法 ” 纠纷是 以法律作为依据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 法律违反宪法 , 而仍然必须严格适用 , 则显然违 综上所述 , 民法院在行使 审判职能过程 人 不管有没有相应 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 都必 大法 , 自然也属于法律的范畴, 应成为人民法 院 背基本法理。可见法官在适用某一法律裁判案 中 , 在 不 解决 纠 纷 的 依据 。 但是 , 由于 《 宪法 》 16条并 件之 前 ,必 须 经过 一 个 法 官 理 解宪 法 并 审 查 待 须 直 接或 间接 地 司 宪 。 间 接 司宪 的情 形 下 , 第 2 没有 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 使审判权时必须 适用 的法律合乎宪法 的过程 ,而且 只有在得出 管法院是作 出合宪判断后适用该法律 ,还是 在 依据宪法 ,因而被大多数人误解为人 民法院只 了该法律是合宪的判断后 ,才能据 以裁判案件 作出违宪判断后拒绝适 用该法律 ,都是人民法 6 能依据法律而不能依据宪法判案,也 即人民法 [1 因此 , 法官依据法律判案 , 并非只是单纯地在 院在司法过程 中的一个必��
民事法官能够直接引用宪法条文判案吗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民事法官能够直接引用宪法条文判案吗?——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5号司法解释另解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5号司法解释不过是利用诉因寄生理论将受教育权“寄生”于姓名权予以保护的一件普通民事司法解释,而不是宪法解释或者“宪法司法化”。
在现行宪政体制下,宪法解释的权力专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无权解释宪法也无权进行宪法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40多年来依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严格遵守了在判决中不直接引用宪法条文的惯例。
法院不得解释和直接适用宪法或者说民事法官不能直接引用宪法条文判案是由现行的宪政体制和国家机关的权力分配构架所决定的,不可简单地与其他国家攀比。
如果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必须修改宪法和法律。
引言:法释[2001]25号 [1]及其引出的问题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
该批复全文如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腾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腾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复该司法解释公布后在我国法律界产生了巨大的反响。
一些学者将该司法解释誉为“经典的一幕”、“宪法的强音”。
[2]有人据此认为“宪法不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且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它可以像部门法一样作为判断是非、曲直,化解纠纷的法律依据”。
[3]有的学者则指出我国从来不禁止法院判案适用宪法条文,呼吁对宪法进行修改,并呼吁出现中国的“马歇尔”。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法律,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下面我将就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进行阐述。
一、宪法地位民事诉讼法具有宪法地位,即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而民事诉讼法则是具体实施这一原则的具体方式和程序。
因此,民事诉讼法产生的一切规定都要以宪法为基础,并服从宪法的规定。
二、原则性制度民事诉讼法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其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平等、合理、便捷、廉洁、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法权利等。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中能够公平地享受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主体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原告、被告和诉讼代理人。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被告是被诉讼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四、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的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诉前调解、立案、传票送达、举证、开庭审理、裁决和上诉等。
这些程序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证据规定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形式、提供、质证和采信等方面作了规定。
它明确了证据的种类和证据的力量,保证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确凿、合法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执行制度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程序的执行作了规定,包括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和拍卖等。
执行制度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保证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得他们应有的赔偿或其他法律效果。
七、救济方式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临时救济措施、行政赔偿、国家赔偿和其他救济措施。
这些救济方式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或其他法律效果。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基本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民事诉讼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同样尊重他人的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案件,适用本法。
第三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五条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特殊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诉讼参加人第九条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十条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十一条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四章证据第十二条证据种类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第十三条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
第十四条证据的保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五章诉讼时效第十五条一般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十七条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2022全文

民事诉讼法2022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第一款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款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
第二条诉讼权利的平等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或者以诉讼方式非法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诉讼主体第三条原告和被告的身份第一款原告是提起民事诉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款被告是被原告诉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诉讼代理第一款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诉讼代理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诉讼的提起和受理第五条诉讼的提起第一款当事人对民事纠纷提起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
第二款起诉状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案件标的额及附带诉讼请求等。
第六条诉讼的受理第一款人民法院对符合规定的诉讼请求进行受理,并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规定的诉讼请求应当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第四章证据第七条证据的种类第一款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电子数据等。
第二款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理由。
第八条证据的提供第一款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利于裁判的损害。
对于无法取得的证据,当事人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能够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证据。
第五章审判程序第九条受理和审理第一款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公开、公平地进行审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第十条一审和二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一审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提起上诉。
上诉一般由二审法院进行审理。
第六章执行与强制措施第十一条判决和裁定的执行第一款判决和裁定有权力和义务被执行。
第二款人民法院对判决和裁定的执行应当及时有效。
宪法法律条文现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宪法法律在维护公民权益、规范社会行为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以一起因宪法法律条文引发的现实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宪法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8年,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因宪法法律条文引发的纠纷。
张某与邻居李某因房屋产权问题产生纠纷,张某认为李某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的规定,判决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三、案例分析1. 宪法法律条文的应用在本案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认定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这充分体现了宪法法律条文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具有普遍性和指导性,对于维护公民权益、规范社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2. 宪法法律条文的指导作用宪法法律条文不仅具有现实的法律效力,还具有指导作用。
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以宪法法律条文为指导,依法保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这表明,宪法法律条文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 宪法法律条文的普及与宣传本案的发生,也反映出宪法法律条文的普及与宣传亟待加强。
在我国,宪法法律条文虽然被广泛宣传,但仍有部分公民对宪法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在现实生活中无法有效运用宪法法律条文维护自身权益。
因此,加强宪法法律条文的普及与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四、案例启示1. 宪法法律条文是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武器。
公民在遇到侵权行为时,应学会运用宪法法律条文维护自身权益。
2. 宪法法律条文具有普遍性和指导性,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民事权益关系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的活动。
第三条民事诉讼的原则是:依法平等、公正、公开、快捷、廉洁。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必须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听取双方的意见,查清事实,审判公正,不许超越诉讼请求限度和事实范围进行判决。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采取便民利民的方式,倡导调解和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促进争议的早期解决和及时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当事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诉讼主体请求解决民事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法定的代理人。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法律和事实查明争议的真实情况。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诉讼义务,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判决案件。
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裁判和执行,实行独立负责制。
第二章管辖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跨级上诉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跨级上诉是指一审判决、裁定被上诉至二级人民法院的案件。
第十三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由被申请财产保全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隶属于同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大小、复杂程度以及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原则确定管辖。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涉及合同、侵权的民事诉讼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合同订立地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章起诉和答辩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民事诉讼法确保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与程序

民事诉讼法确保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与程序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宪法体系下的一项法律法规,旨在明确和规范民事诉讼程序,从而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司法保护。
该法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本文将详细探讨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权益司法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程序。
一、民事诉讼法保障民事权益的重要性民事诉讼法作为一项司法保护法律,对于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确保了平等公正的司法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法院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并确保当事人平等地参与和发表意见,避免了权利的滥用和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其次,该法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追求权益的有效途径。
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通过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支持自己的合法权益,与侵权方进行公正的辩论和争端解决。
二、民事诉讼法的司法保护措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多项司法保护措施,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和维护。
首要的措施是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民事案件进行受理。
法院应当根据法定的管辖权和受理条件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与否。
其次,法院依法采取预先审查措施,包括应诉通知、诉讼材料的交换和质证期限的确定等,以准备好诉讼的正式程序。
此外,在庭审程序中,法院还对证据的收集和呈现进行监督,确保争议事实的真实性得到充分考虑。
三、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为了保障司法程序的正义和高效,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规定。
首先,它明确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有权自愿选择是否进行诉讼,并有义务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其次,该法对于各类民事讼案件的审理方式进行了规定,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等程序。
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实现和解。
最后,该法约定了判决和裁定的内容和形式。
法院在判决和裁定中,应当明确表明争议事实的认定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民事诉讼法的司法保护成果与问题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司法保护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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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考法律常识之宪法与民事诉讼宪法专题定义: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
分类:宪法的形式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宪法的实质分类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2法定的宪法与现实的宪法。
特点:1.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2. 宪法的法律与普通法律不同3. 宪法的制定、修改与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宪法关系归纳为以下几类:1. 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这类关系又可分为国家与公民全体的关系,即人民主权的关系;国家与公民团体或组织的关系,如国家确认它们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保障它们的权利和利益;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关系,一般而言,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也就是国家对公民的责任或义务;国家机关与公民团体及公民个人的关系,等等。
2. 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这是指各类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方式、程序。
3. 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宪法规范调整这方面的关系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同级国家机关之间的横向关系,如立法机关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等等。
4. 国家与全社会的关系。
这是一种比较新的宪法关系。
现代世界各国宪法的一个发展趋势是,国家必须积极履行社会职能,而不是单纯的政治统治。
5. 国家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关系。
这在传统的宪法规范中主要体现在给予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以受庇护的权利上,从而必然会因为这种庇护而间接产生一种宪法关系,即一国因国内法的规定而发生的与其他国家的关系。
宪法规范所表现的主要特点(一)最高权威性宪法规范的最高性的特点是由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所决定的。
在一个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既然在全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相对于普通法律而言,构成宪法的每一个规范自然就具有最高性的特点。
所谓一般立法以宪法为根据,实际上也就是以宪法的某一个或某些个规范为根据。
再者,所谓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也是指不与具体的宪法规范相抵触。
可见,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表现着最高性的特点。
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性的特点在美国宪法中表现得最为典型。
(二)原则性宪法规范大都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如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的原则,其他如按劳分配的原则、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各民族平等的原则,等等。
既然宪法是根本法,不是法律大全,所以宪法规范不可能涉及国家生活的细枝末节,而以确定原则为限。
此类原则,往往是立法之本,对于全局有最高的指导意义。
(三)概括性宪法规范的概括性的特点同宪法规范的原则性特点有关,宪法是原则规定,故而不能让它像民事合同一样履行完了就不再适用了。
宪法为人们──主要是国家──的行为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模式、标准或方向,其对象是整个国家、国家机关体系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大致范围,即是为确定工作范围而作出的规定,不是具体的或特定的工作指导;宪法规范可以时时规范国家机关的方向,而不是只把机关建立起来就了事的,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可以反复适用的。
在概括性这方面,宪法与其他法律一样,但比普通法律的概括性更强。
(四)适应性原则性和概括性决定了宪法规范具有较强的适应性,使它足以在较大的限度内可以承受住因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带来的影响。
例如,美国宪法制定以来已经经历了200多年,客观实际的变化当然极大,但它之所以适用至今,原因之一是其规范具有适应性;反过来,美国宪法适应变化的能力又构成了它的效力源泉之一,如美国人认为的那样,美国制宪者“制定了一个健全而又概括的文件,足以应付这个国家自此之后二百年来的大部分需要”。
(五)无具体惩罚性一般国家的宪法本身并没有具体的惩罚性规定。
我国宪法有少许禁止性规定,而且都出现在总纲中,如第1、第4、第9、第10条等,但其本身亦不作具体的制裁性规定。
我国宪法除规定凡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和其他法规应由有关机关予以撤销外,别无具体的惩罚性措施。
我国现行宪法第28条虽规定对危害国家行为人的镇压和制裁以及对犯罪分子的惩办,亦只是宣布镇压、制裁和惩办为限,宪法规范本身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地应当怎样处罚。
当然,这个特点同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不相矛盾,因为宪法可以借助于其他法律和法规来达到制裁的目的。
(六)相对稳定性宪法规范既然规定一国根本制度的重大原则,那它就应有较高的稳定性,如美国宪法200多年来仅有27条正式的修正案。
各国的历史经验表明,除非国家有意着眼于改革,否则是不会轻易更改宪法规范的。
即使实行改革,一般地说,亦往往会竭力避免宪法的变动,竭力以其他非根本性的措施来达到改革的要求。
这是因为宪法规范的改变必然要导致其他法律甚至一系列制度上的变化,任何变化总会有一定的风险,有使国家陷于不稳定的状况或陷于这种危险的可能中。
(七)广泛性宪法规范从总体上看,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宪法规范的总和几乎包括了国家生活的一切方面,所以宪法规范涉及问题的广泛程度是其他一般法律所不可比拟的,即使从某个单一的宪法规范来看,也往往包含着广泛的内容。
(八)灵活性灵活性又称妥协性。
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宪法必定是各个社会集团某种妥协的产物,作为妥协产物的宪法生效后,其条文和实施必然具有灵活性的特点。
当然,不是每一个宪法规范都具有灵活性,某些条文必须是确定性的,如法国宪法规定,“法兰西为不可分割的、非宗教的、民主的并为社会服务的共和国”(第2条),“共和体制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第89条),这些条文就是确定性的。
但是,部分宪法规范,特别是一些规定基本国策、反映各种社会集团力量对比关系的规范,往往表现出不同程度的灵活性。
(九)历史性宪法规范一般都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是对胜利成果的确认。
例如德国基本法和日本现行宪法所建立的民主制度,都是对本国历史和二战前宪法制度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后得出的结论。
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更多地则属于中国革命的胜利成果。
(十)纲领性某些国家的部分宪法规范具有纲领性,即它不是固定已经取得的成果,而是对于尚未实现的目标作为国家的任务载入宪法。
民事诉讼法专题一、重点提示:(一)民事诉讼概述:诉的种类、诉讼标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尤其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部分容易考察考生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分理解。
(二)诉讼管辖:民事诉讼管辖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和重要部分,又兼具其内容丰富,类别繁多,实践性较强,故历来是律师资格考试的重点所在。
在诉讼管辖中,相对来说,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与级别管辖的结合考察、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是重点所在。
(三)诉讼参加入:诉讼参加入制度一块和管辖一样,整个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部分,是律师资格考试考察的重点所在。
其中当事人的种类、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共同诉讼的概念、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和种类、诉讼第三人的种类、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应用是重点所在。
(四)民事诉讼证据:证据的种类、证明对象与待证事实、举证责任。
(五)几项民事诉讼制度:期间、送达方式、调解制度、财产保全的种类、范围和程序以及先予执行制度。
(六)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所在,故从简易程序、一二审普通程序到审判监督程序整个都是考察重点,要求考生不仅能完全熟悉程序的运行过程,而且更加注重考生对这些程序制度的理解,能加以实际运用以解决问题。
另外,在这其中,第二审程序与抗诉主体的资格以及抗诉的条件问题是近几年出现频率较高的部分之一。
(七)非讼程序:督促程序的运用、有关支付令的效力问题、公示催告程序的运用、破产程序是重点所在。
(八)民事裁判与执行:执行程序的运用与执行过程中间题的解决,如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的条件,执行异议等。
(九)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与运用、涉外财产保全是重点所在。
二、相关内容:(一)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二)民事诉讼法的适用: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三)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4、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五)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六)民事诉讼法中的送达、期间: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