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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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稳定和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稳定和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稳定和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9.30•【文号】农办质〔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稳定和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通知农办质〔2019〕32号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基本健全,设施装备条件明显改善,检测能力迅速提升,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是,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存在着机构队伍不稳、管理体制不顺、履职能力削弱、保障措施不力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稳定和发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2018—2022年)》有关精神,现就稳定和加强基层(地、县为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稳定和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和2017年出席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时指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既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并要求“四个最严”和“走质量兴农之路”。

农业农村部始终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农业的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技术支撑,对发现问题隐患、开展风险预警、加强风险防控、组织风险评估和加强执法监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稳定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农业农村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健全以国家级检验机构为龙头,省级检验机构为骨干,市县两级检验机构为基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落实各级农产品检验机构能力和装备配备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8.26•【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强化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要求,现将规范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检测机构考核管理(一)考核范围。

各市、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站),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

(二)考核管理。

农业农村厅负责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认证考核管理工作;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统筹协调,落实机构考核各项具体工作。

(三)考核程序1.提交资料。

符合考核认证条件的新申请检测机构或即将到期申请复评审的检测机构,登录宁夏政务服务网对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或在宁夏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厅窗口现场提交),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2.现场评审。

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对检测机构的现场评审。

因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3.整改跟踪。

现场评审结论为“整改后通过”的,申请人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提交经评审专家组确认后的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4.许可颁证。

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自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和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通过考核的决定。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京平政办发〔2014〕2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京平政办发〔2014〕23号为进一步提高各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意见: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队伍建设,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站达到有机构、有职能、有人员、有仪器设备、有工作经费的“五有”要求;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大力推进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监管覆盖面达到100%;进一步强化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规模种养企业标准化基地覆盖率达到80%以上;进一步强化“三品”认证管理,农产品“三品”认证产量占辖区农产品生产总量30%以上;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控制能力,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7%以上,确保全区不发生重大农产品安全事件。

二、重点工作(一)摸清农业生产主体底数组织开展本辖区农业生产主体基本情况摸底普查,摸清农产品生产、经营、初加工及收、储、运等环节监管对象底数,并建立监管对象信息数据库和监管档案,监管覆盖面100%。

(二)强化现场检查督导一是定期对农业生产主体进行日常现场检查督导,检查覆盖度不低于50%。

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制度。

二是根据辖区行业特点,针对影响质量安全的风险隐患,重点对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格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流入生产环节。

督促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建立产品生产记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05•【文号】农质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农质发[2014]11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以下简称“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农产品质检机构”)运行和管理,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既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是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支撑,是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重要手段。

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对于提高农业部门公共服务能力,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保障农业产业安全和农产品消费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质检体系稳步发展,尤其是2006年以来,国家先后批复实施了“十一五”和“十二五”两个五年建设规划,农产品质检体系不断完善。

截至2014年,两期规划已投资建设各级农产品质检项目2548个,农产品质检机构硬件设施条件大幅改善,检测能力显著提高,为实现“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目标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是,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目前仍存在部分项目建设进度慢、机构编制和检测经费落实不到位、运行管理滞后、人员素质不高、检测能力不强等问题,迫切需要改善和加强。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22.01.19•【字号】湖农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湖农发〔2022〕5号各区(县)农业农村局,南太湖新区社发局,局各单位:2022年是第19届亚运会举办之年,也是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年,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意义重大。

为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管,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有关要求和监测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重要举措,对加强风险防控和执法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的标准,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积极配合完成部、省和市级监测任务。

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监测计划,落实监测经费,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基础上,高质量完成监测任务。

要充分发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在“发现问题、防范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农产品的监测频次,及时消除潜在的风险隐患,加强分析和会商,有效指导农业生产,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良好合作机制,及时通报抽检结果,共同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预警和联合防控工作。

二、落实监测任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按照“双随机”方式进行,尤其是在重要时间节点,强化风险排查,及时消除潜在隐患。

各区县要根据本地农产品生产消费实际和存在的主要隐患,认真制定监测方案,监测品种和指标可根据本地实际进行调整。

2022年,市本级安排年度定量检测1000批次(附件2),其中风险监测500批次、监督抽查500批次,重在加大主要农产品风险隐患排查力度,摸清重点产业、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和社会关注度高的农产品的突出风险隐患。

农业部通知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计划

农业部通知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计划

农业部通知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计划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产品质量安全一直是社会的关注焦点。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农业部近日发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计划,旨在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监测和风险评估,促进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背景和意义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也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农药残留、兽药滥用等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管控农产品质量风险,农业部决定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计划。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计划的目标是全面了解农产品质量状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质量安全风险,加强源头把控,提高农产品质量监管水平,为农产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内容1. 完善监测网络与体系农业部将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与体系,包括建设监测站点、配备仪器设备等。

同时,将鼓励各地农业部门和监测机构加强合作,提高监测效率和准确性。

通过完善监测网络与体系,可以实时了解农产品质量情况,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科学依据。

2. 加强监测方法和技术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需要科学的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支持。

农业部将加大对农产品质量监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力度,提高监测手段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通过引入新的监测技术和仪器设备,提高对农产品中农药、兽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检测能力,实现农产品质量全程监控。

3. 加强风险评估与预警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识别和评估潜在风险,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相关部门和消费者注意风险防范。

农业部将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动合作,共同研究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通过建立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能够更好地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减少因质量问题带来的损失。

4. 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需要各地区和各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与信息沟通。

农业部将建立信息交流与共享平台,及时传递监测数据和风险评估结果,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可及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作者:来源:《吉林农业》2014年第01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总体平稳、逐步向好。

但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分散,监管力量薄弱,农产品质量安全仍然存在较大隐患。

为贯彻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

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建立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

要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制度。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落实监管任务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者认真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

加强检验检测和行政执法,推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

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统筹推进审批、生产、经营管理,提高准入门槛,畅通经营主渠道。

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担负起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铜政办发〔2014〕60号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铜政办发〔2014〕60号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铜政办发〔2014〕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近年来,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不断加强,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农业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程度不断提高。

但我市农业生产经营分散,监管力量薄弱,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隐患仍然存在,特别是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后,农产品监管链条延长,监管对象大幅增加,监管难度加大,监管责任更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21号)精神,切实加强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及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农产品监管体系,增强监管能力,加强执法监管,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力争经过3-5年努力,建立健全市、区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和执法体系,形成政府责任落实,部门职责明晰,机构队伍健全,措施有力、运行高效的监管工作格局。

主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覆盖率达到80%以上,无公害、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优质安全品牌占到60%以上,农产品监测抽检实现全覆盖,主要农产品质量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

二、工作措施(一)强化源头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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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农办〔2010〕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农业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为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能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水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

各地要确定主管科室和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结合当地农产品准出示范点和动态监测点农产品种类、生产销售季节等要素,统筹谋划抽样、检测等工作,指导受检单位自觉履行责任,如实填写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本,便于合理确定取样时间。

二、加强监督管理,完成监测任务。

要指导、帮助和督促本地各动态监测点开展上市前农产品监测,推进产地准出管理工作。

全年检测总数每个动态监测点(包括省级监测点)一般不少于400批次;鹿城、龙湾、洞头800批次以上,瓯海、乐清、永嘉、平阳1200批次以上,瑞安、苍南、文成、泰顺1500批次以上。

三、完善监测网络,推进动态监测。

各地要逐步在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市级副食品蔬菜基地(后备基地)建立动态监测点,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同时要定期对监测情况做好汇总分析和信息通报,及时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指导,对有条件的基地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四、建立工作制度,规范监测工作。

为了保证检测工作质量,要完善制度,对动态监测点实行科学管理。

有关检测工作制度详见附件1,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五、加强培训学习,提高检测水平。

检测人员要加强学习,掌握检测技术,科学开展检测,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为农产品质量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市局将统一组织对各地检测员开展技术培训,检测员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六、加强协调配合,保障监测效果。

加强内部衔接,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科室、农业执法、畜牧兽医、检测中心等要密切配合,加大监测力度,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外部沟通,主动与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联系,互通监测信息,建立检打联动机制。

附件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制度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主管科室和专职人员名单(此页无正文)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主题词:农产品进制监测通知抄送:省农业厅。

温州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0年6月2日印发附件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制度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人员岗位职责及操作要求(一)、检测人员行为准则:随机取样客观公正及时检测准确公允操作规范方法公开检测结果当场上报超标产品妥善查处(二)、检测人员岗位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执行有关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的规章制度。

2、严守操作规程,按照相关规定定时、定量做好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防止高残毒农产品进入市场,确保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

3、经常深入现场,抽检或查验管辖范围内即将采收或出售的农产品质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严格把关。

4、检测前应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如玻璃仪器的清洗、烘干,化学试剂的配制等,确保检测工作规范、高效进行。

5、检测工作结束后,清理好检测室及维护好检测设备,剩余的残渣、样品等,必须妥善处理,不得影响安全和卫生。

6、下班前,必须巡视一遍检测室,检查所有仪器器皿是否清洁和设备电源是否关闭,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三)、农产品质量检测操作要求1、对送检或抽检农产品的检测:用“残留农药快速测试仪”实施检测,检测结果及相关数据应及时备份和即时上传,做到电脑记录规整、质量监管有序。

2、对残留农药超标农产品的处理:必须再复核检测一次,若检测结果仍然为“不合格”时,则应及时打印出检测报告,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给上级领导,必要时直接送上级(县级以上)检测中心做复检处理,并预留相同样品二份,以备复检比对。

3、对疑似“高残毒”农产品的处理:应依法查明数量来源,协助有关部门予以封存待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上报给主管领导,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包括网络上报查处结果)。

处理工作结束后,应保管好检测报告及原始单据以备查验,所有单据的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农产品质量检测室管理要求(一)、严守操作要求,按照规定定时、定量做好蔬菜质量检测工作,防止高残毒蔬菜流向市场。

(二)、检测前应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如玻璃仪器的清洗、烘干,化学试剂的配制等以确保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检测结果及相关数据应及时备份和按时上传,做到文档记录及管理有效有序。

(四)、经常深入现场,核查或抽检本单位即将上市出售的各类蔬菜质量,为蔬菜安全严格把关。

(五)、检测工作结束后,剩余的残渣、样品等,必须妥善处理,不得影响安全和卫生。

(六)、注意安全,防止玻璃器皿划伤和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出现。

(七)、下班前,必须巡视一遍检测室,检查所有检测仪器是否清洁和电脑设备等是否关闭。

三、农产品质量快速检测室(站)基本要求和检测技术(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室(站)配置要求检测室面积在15平方米左右;地面平整,用地砖或石材等材料铺垫;检测室应通风透明,墙壁光滑整洁,配置1.5匹冷暖空调一台,水、电、电话、网络条件配套,电源电压为220V,电源线符合所有设备的应用负荷,给排水设施保持畅通;配置实验用桌椅、样品柜、150升(左右)双门电冰箱一台等;农药残留快速测试仪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仪器及其它实验设备及办公设备配置齐全,包括:电脑、打印机、电脑桌椅及辅助设备等。

(二)、检测技术及管理要求蔬菜残留农药检测方法依据GB/T5009.199-2003《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快速检测》等国家标准或NY /T448—2001《检测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农药残毒》农业部标准执行;检测结果以相应的标准作为判定依据。

检测站点应挑选素质好、文化高、作风正、年纪轻的工作人员担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企业自检员)。

检测室应配备检测员1-2人,文化程度要求在高中毕业以上。

由市农业局统一组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样品处理和开展检测工作。

检测站点要按照规定填报检测档案,记录内容包括:检测品种、来源地、检测结果等,检测结果及相关数据应除在本地电脑备份,还必须即时上传。

遇批量高残毒农产品流入市场时,应及时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管理系统”中发布紧急预警报告,并同时上报主管部门。

四、检测室安全操作要求为了顺利地做好检测实验,保证实验成功,保护实验仪器设备,维护检测员的安全,防止一切实验事故,特制订本检测室安全操作要求。

(一)、未进检测室时,就应对实验过程进行预习,掌握操作过程及原理,弄清所有检测设备和实验试剂的性质。

估计可能发生危险的实验,在操作时注意防范。

(二)、实验开始前,检查仪器是否完整无损,装置是否正确稳妥。

实验进行时,应经常注意仪器有无漏气、漏水、碎裂,反应进行是否正常等情况。

(三)、严禁在检测室内吸烟或饮食。

实验完毕要细心洗手。

水、电、灯及仪器设备一经使用完毕,就应立即关闭。

(四)、绝对不允许任意混合各种试剂,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不能用手接触药品,不要把鼻孔凑到容器口去闻试剂的气味,不得品尝任何试剂的味道。

(五)、检测实验剩余的试剂按照规定处理,不能随意丢弃或拿出检测室,要放回指定的容器内。

(六)、倾注试剂或加热液体时,不要俯视容器,以防溅出。

试管加热时,不要把试管口朝着自己或别人,同时要来回移动试管,使试管受热均匀,防止液体喷出口外;也不要把烧烫的试管接触冷的灯芯。

(七)、严格遵守各实验的操作规则,点燃可燃性气体时,一定要检验其纯度。

(八)、离开检测室时,应检查水、电、门窗是否关好。

五、检测室安全消防要求(一)、•检测室安全要求1、所有电气设备在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为防止发生意外,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安全规程,定期维修,并注意导线绝缘是否符合电压和工作情况的需要。

2、为防止线路超负荷而引起火灾,应保证导线的容量符合用电设备要求。

如发生超载,应拆断线路上过多的用电设备,或者根据需要加装导线。

3、导线与导线,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要牢固可靠,以防产生过热而引起意外。

4、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者用绝缘体将导线与人体分离开后,才能实施抢救。

5、使用易燃易爆物质,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实验人员必须事先熟悉其特性和有关知识。

•如学生实验中需使用易燃易爆物质,实验人员应在学生实验前向学生详细讲授安全使用易燃易爆物质的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并加强指导,注意观察。

6、易燃易爆物质要分类贮存,定期检查,防止自燃或其它意外事故。

(二)、消防要求1、在检测室内及过道等处,经常备好适宜的消防器材。

2、电线及电器设备起火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再用干粉灭火机灭火,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绝不能用水或泡沫灭火机来扑灭燃烧的电线与电器,以免因水或灭火机喷出的药液导电而造成灭火人员的触电事故。

3、化学试剂的着火,除一般非危险品可用通常的灭火方法外,属于危险品的火灾,应根据它们的理化特性,采取不同的灭火方法,以免造成更大的火灾或人身事故。

•4、在实验过程中,如实验人员着装着火时,应立即用浸水的物品蒙在着火者身上,使之不能与空气或其它氧化剂接触而窒息灭火。

切不可慌忙跑动,避免气流流动,使火情增大,造成更大伤害。

5、在实验过程中,小范围起火时,立即用湿抹布扑灭明火,并及时切断电源,关闭可燃性气体阀门。

对范围较大的火情立即用消防砂或干粉灭火机扑救,并及时报警。

(三)、检测室管理员定期检查检测室的安全工作状况,保证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有权制止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一切行为,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四)、实验人员在工作完毕离开检测室时,要确实做到断电、断水、关闭门窗。

凡遇节假日,都要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附件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主管科室和专职人员名单备注:此表于6月20日前传真至市农业局科技与产品质量处,联系人:叶晓东 88966722 8896675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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