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正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21年12月3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5.27•【字号】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9号]•【施行日期】2000.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于2000年5月27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5月27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2000年5月27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三、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全体公民中进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教育。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有义务保护基本农田,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四、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基本农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作为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新)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员,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所在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劝阻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工作。
第八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1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实施日期】2021.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3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是职工的基本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限制。
第三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支持、帮助职工依法组建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在开业投产或者成立满一年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应当指导、督促其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
第五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及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六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自依法建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乡镇人大主席团各项工作制度

xxx人大主席团各项工作制度一、乡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二、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三、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四、乡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办法五、乡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六、乡人大主席团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七、乡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责八、乡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制度一、乡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人大代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还享有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所规定的权利。
这些权利大体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权利,二是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三是代表享有的特殊的人身保障权利。
具体地说,表现在以下方面: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权利。
2、有权提出议案。
3、有权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4、有权参加本级人大会议选举。
5、有权提出罢免案。
6、有权提出质询案。
7、有权提出询问。
8、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享有参加视察、提出建议等权利。
9、发言、表决免责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
10、享有物质保障权。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乡人大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同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认真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代表活动,参与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情,并在实际工作中带头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
4、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5、接受选民监督。
二、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3、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6、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7、选举乡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
8、听取和审查乡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9、撤销乡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0、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湖南省职工代表条例

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0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行厂务、事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
地方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七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经平等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乡镇一次人代会选举办法
***区××乡(镇)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乡(镇)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乡(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次会议选举××乡(镇)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1名;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1名;副乡(镇)长×名。
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参加投票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方可进行选举。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副乡(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或二、三人),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排列,经过预选的候选人名单,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第四条本次会议选举的各项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候选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有提名代表本人的签名。
提名代表要向大会主席团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情况。
第五条人大主席的候选人必须从本届人大代表中提名;乡(镇)长、副乡(镇)长的候选人,不限于本届人大代表。
第六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代表对选票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如果不同意选票所列候选人的,也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
赞成选票所列候选人的,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反对某一候选人当选的,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如果另选他人,在另选人栏空格内书写其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
乡镇人大18个工作制度
镇人大主席团制度1.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2.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3.会议制度4.代表工作制度5.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6.评议政府领导及站办所工作制度7.成员联系代表制度8.代表联系选民办法9.代表小组活动制度10.代表的权利和义务11.代表大会职权12. 学习制度13. 接待选民制度14. 视察、调研制度15.民情日记制度16. 争先创新活动制度17. 秘书档案工作制度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主席团会议,讨论和开展以下工作:1、检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2、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3、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检查其办理情况。
4、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联系选民等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5、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也可以组织本镇的各级代表评议驻当地市属有关部门的工作。
6、指导选区依法补选和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7、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请求。
8、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调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2、根据主席团会议的决定,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事务。
3、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指导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
4、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5、接待和受理代表与群众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与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承担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7、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一、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统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三)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在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的统计信息咨询,按国家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四)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也不得授意或者强行要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篡改;发现统计资料数据不实的,应当责成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核实,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核实。
”二、对《湖南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机场噪声影响范围,并对在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噪声敏感建筑物进行限制。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修订)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于2024年9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为社会公众提供客货运输服务的行为。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含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网络平台货运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建设,保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本行政区域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经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经费标准。
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乡镇,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支持其依法行使职权。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作的联系和指导。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乡镇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第二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本次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在决定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一)确定会议举行的日期。
(二)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代表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等;会议有选举议程时,负责拟定会议选举办法草案,提请大会通过。
(三)提出主席团名单草案和其他有关名单草案,提请大会选举或者向大会报告。
(四)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五)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提交会议审议事项的有关工作。
(六)会务工作和其他筹备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一般举行两次。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应当在举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三日前,将会议举行时间和会议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举行的会议,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可适当延长。
临时举行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依法合理安排会议议程,进行选举,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主席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讨论、决定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等。
第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主席团应当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预算审查小组、议案审查小组,在主席团领导下承担预算、决算审查和议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预算审查小组负责对本级财政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决算草案或者预算调整方案等涉及预算、决算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意见。
议案审查小组对代表提出的议案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意见。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大会会议设立的议案审查小组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有关单位应当派人说明。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民主法治建设、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民生事项、重大建设项目、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管理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进行讨论,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相关决议、决定。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主席团可以组织代表通过走访、座谈、听证、问卷调查等形式,征集重大民生事项、重大建设项目等的建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讨论决定有关事项的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本行政区域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工作的推进情况、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主席团报告。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时,应当对预算安排的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以及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管理、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安排等进行重点审查。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代表审议时提出的建议、意见,应当当场予以答复;确实无法当场答复的,在会议闭会后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反馈。
第十六条不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要时,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的选区选出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居住、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建立议事规则,规范议程设置,明确对各项报告的要求,完善代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审议、表决等程序、规则,保障代表围绕议题充分进行审议发言,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安排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分团会议,审议列入议程的议案和报告;对重要或者专门性问题,也可以组织代表进行专题审议。
主席团应当将代表审议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其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依法联合提名。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选,应当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情况。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二十条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在任期内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依法办理辞职、补选手续。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因故出缺时,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可以进行差额选举,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在补选办法中规定。
补选和接受辞职的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补选的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主席团应当组织其在当次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依法规范选举工作程序,加强对被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