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动态考核文件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1.01•【字号】晋建质函〔2022〕1612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函〔2022〕161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大同市城市管理局,省直有关厅(局),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省外入晋建筑施工企业:为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建建字〔2004〕288号)、《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的通知》(晋建质函〔2021〕1417号)和《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晋安发〔2020〕1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22年度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2022年10月31日前取得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同时取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类别见附件1、附件2),以及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省外入晋企业均须参加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我厅对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晋的分公司进行监督考核。
其他行业企业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考核。
二、考核内容主要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动态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申请表(附件3);(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证书为电子证的,提供电子证纸质打印版,下同);(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四)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情况,包括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班组负责人、一线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责任范围、考核标准等内容,并予以公示)等,具体要求见《关于建筑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晋建质字〔2021〕94号)第六条规定;(五)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建立情况,包括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文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文件、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任命文件等;(六)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落实情况,包括企业安全总监和企业直接委派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明确职责内容文件、待遇及岗位风险津贴落实资料(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须提供分支机构安全总监相关资料);(七)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包括企业本年度安全生产投入台账、相关票据等;(八)人员配备和保险缴纳情况,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造师注册证、社保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工伤保险缴纳证明及缴纳人员明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保险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意外伤害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缴纳证明及缴纳人员明细,人员配备具体要求见附件1、附件2,保险须缴纳到2022年10月31日;(九)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情况,包括设备设施、作业活动风险评价及分级管控清单(明确风险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风险等级、管控措施、责任人等)以及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情况,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件、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及装备台账、演练记录等。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维护北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提高企业综合管理水平,推进本市建筑行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部的通知要求,结合北京市建筑市场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监督管理的适用范围包括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经营活动的本市所属企业、中央在京备案企业和外地来京施工企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市所属企业在境外和外埠的建筑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的监管内容包括对企业在建筑施工领域内不良行为的监管和对企业资质条件的核查两部分,并通过引入记分机制,把违规行为的累计积分和企业资质条件的达标情况相结合,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管机构及管辖第四条北京市建委政策法规处是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牵头部门,市建委的资质管理、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工程管理、招投标管理、市场监管和执法等各个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共同做好1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各区县建委企业资质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区县建委的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工程管理、招标管理、市场监管和执法等各个部门按属地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共同做好本区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两级建委按下列原则确定各自监管工作的管辖范围:(一)各区县建委对资质隶属关系在本区县的企业进行监管;(二)各区县建委对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中施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三)市建委直接对市属各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中央在京备案企业和外地来京施工企业进行监管,也可以直接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四)对于建设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的本市企业在境外和外埠工程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由市建委直接监管,也可以由市建委指定有资质隶属关系的区县建委进行监管。
第七条区县建委的监管意见涉及对企业处以资质降级、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或处理的,必须报市建委核定;监管意见涉及对特级或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公路交通设施工程综合系统工程不分等级分项专业承包企业处以资质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处理的,由市建委书面方式报建设部决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表

说明:1.有 1 项评定项目实得分数为 0,该考核项目不得分;2.各评定项目中每项扣减分数 总和超出该项应得分后,该项实得分数为 0。3.得分 85 分(含)以上,定为合格;得分 70 分(含)至 85 分(不含),定为基本合格;70 分(不含)以下定为不合格。
2
安全生 产投入
生产措施 费用使用
分; 企业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记录(安全设备、安
查阅管理 文件
10
记录 全防护用品、安全措施费用、安全教育培训)
不齐全的,扣 1~5 分。
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扣 15 分;
查阅企业安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数、专业达不到规定要 全管理机构、
3
安全生 产管理
机构
管理机构
求的,扣 5 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考核证书的, 扣 10 分;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扣 10 分;
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及证书数量 是否满足企
15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存在兼职的,扣 5 分。 业资质配备
安全总监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的,扣 10 分;
标准
设置 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总监待遇的,扣 5 分;安
全总监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扣 1~5 分。
未实施企业月检的,扣 10 分;
安全检查 未按规定开展季度、节假日和专项检查的,
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扣 5 分, 管理目标设
未对管理目标实施考核的,扣 1~5 分;
置及考核情
未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的,扣 5 分; 况记录;查企
未实施考核和奖惩的,扣 1~5 分。
业安全生产
奖惩制度、记
录。
未落实安全防护用品资金的,扣 10 分;
企业安全 未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记录的,扣 1~5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行动态考核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行动态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3.21•【字号】晋建标函字[2007]87号•【施行日期】200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行动态考核的通知(晋建标函字[2007]87号)各市建设局(建委),建经(标准定额)站,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改革,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保障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推动和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行动态考核。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在山西省境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业企业。
二、考核依据1、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山西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晋建标字[2000]160号);2、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标字[2004]383号);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建字[2005]105号)。
三、考核内容包括取费类别及规费标准。
具体内容如下:1、建筑企业的总产值。
2、2006年年底在册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情况。
3、企业近两年概预算机构情况。
4、近两年有无下列违规行为:(1)没有依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造价员从业资格证书进行执(从)业的;(2)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师、造价员名义执(从)业的;(3)造价师、造价员未按规定进行继续教育的;(4)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5)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6)对建设工程造价弄虚作假、抬价、压价的;(7)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8)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9)不按时报送建筑业有关统计报表的;(10)没有按规定交纳工程定额测定费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动态考核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动态考核标准背景建筑施工企业是承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重要主体,安全生产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首要任务。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涉及到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职工的安全生产保护。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因此需要制定动态考核标准。
目的本文旨在制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动态考核标准,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参考,帮助其更好地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相关法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
考核指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动态考核标准应包括以下指标: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3.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做好了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管理?1.建筑施工现场是否做好了安全管理?2.建筑施工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做好了施工现场的防火管理?三、职工安全生产保护1.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做好了职工安全生产保护?2.职工是否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3.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做好了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安全标识和应急管理1.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标识是否齐全?2.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做好了应急管理?3.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建立了应急预案,并进行了演练?考核标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严格,考核标准也不容马虎。
下面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动态考核标准的参考范例: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建筑施工企业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可以得到5分;2.管理制度具体明确,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可以得到5分;3.建筑施工企业执行了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可以得到5分。
1.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可以得到10分;2.施工现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整改不落后,可以得到10分;3.建筑施工企业做好了施工现场的防火管理,可以得到5分。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完善建筑业企业审批及加强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完善建筑业企业审批及加强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漳建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完善建筑业企业审批及加强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漳建筑〔2021〕19号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住建局(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相关要求,积极顺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趋势,持续优化我市建筑领域营商环境,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2021〕30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资质批后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20〕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核查的指导意见》(闽建许[2021]4号)、《关于加强对已批资质企业注册建造师动态监管的通知》(闽建办许函〔2021〕25号)等要求,现将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及批后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精简企业申报材料(一)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考核方式1.有效信息(包括工程名称、项目规模指标、项目起止时间、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全部网络(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各行业监管系统、官网等,不含协会、学会等网站)可查,对该技术负责人业绩直接予以认定。
2.有效信息部分网络可查或全部信息不可查的,申请人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4.7条规定提交业绩资料进行佐证,佐证材料能够体现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和相关考核指标,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对该技术负责人业绩予以认定。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泉建审批〔2022〕160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泉建审批〔2022〕160号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局相关科室: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闽建许〔2022〕1号)和《关于印发〈厅本级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许函〔2022〕28号)精神,结合泉州的实际情况,我局研究制定了《泉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5月30日泉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方案按照省住建厅统一部署,经研究,现制定泉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遏制资质买卖,清理“僵尸”企业,净化建筑市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强化建设行业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二、组织架构市住建局成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长:王惠萍市住建局副局长副组长:林宇杰市住建局副局长蔡海鸿市住建局副局长、总工程师成员:叶向荣市住建局质安科四级调研员王学玲市住建局审批科四级调研员郭文森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陈雄市住建局法制科科长黄荣杰市住建局审批科科长黄伟锋市住建局建筑业科科长陈永宏市住建局质安科科长吴启荣市住建局勘察设计科科长程惠阳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审批科牵头负责,建筑业科、质安科、勘察设计科、审批科、市质量安全站各派一名专业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实行集中办公,确保核查效率。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管〔2009〕628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业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推动企业资质管理向信用管理过渡,经委办公会审议,现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2.《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内附文件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推进建筑业企业履约能力和诚信建设,推动企业资质管理向信用管理过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对企业资质条件、市场行为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对本市建筑业企业实施动态核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的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区属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
本市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和电力等各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管理部门) 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相关专业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
第二章核查的启动第五条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委或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核查部门)可以启动动态核查:(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动态监管平台积分达到20分的;(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三)引发群体性或突发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五)建筑业企业成立后3年内未承揽工程的;(六)核查部门认为需要启动动态核查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核查部门应当聘请1至2名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家参与。
专家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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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建筑业企业一、考核范围(一)动态考核结论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的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二)2011年以来,有不良行为记录或在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中有5条及以上不良信息记录的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三)2011年以来,新批准、升级的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四)截至2011年10月31日,2010年度动态考核结论待定的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以上企业均不含劳务分包企业。
二、考核内容(一)从业条件企业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1、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齐全;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各项规章制度、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等是否健全;4、办公场所和技术装备是否满足工作需要;5、企业财务生产经营状况是否良好。
(二)市场行为企业市场行为规范,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2、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4、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5、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6、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7、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8、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9、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10、2011年在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中累计有5条及以上不良信息记录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企业获奖情况。
三、应提交的资料(一)建筑业企业应提交下列资料:1、《山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申请表》(附表1,含申请表电子文档);2、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附件材料:(1)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3)注册建造师的身份证、注册资格证书;临时建造师的身份证、注册资格证书;(4)企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社会养老保险证明;(5)2009、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具有审计资质的机构出具);(6)2009、2010年度建筑业行业统计年报(加盖统计部门印章);(7)2010、2011两年已完工项目的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有国外工程项目的,除提交外文资料外,还需提交中文译文);8、2010、2011年度荣誉奖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优质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或标准化工地、行业管理先进单位、施工工法、QC成果、现代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评定证书或文件);(9)2009、2010年上缴营业税证明。
企业将上述材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成册,与原件一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以下简称“直接受理部门”),直接受理部门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印章后上报我厅。
3、《山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申请表》电子文档。
考核材料一经受理不再退还。
(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报送我厅的资料要求为:1、报送文件一份,《2011年度上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动态考核情况汇总表》(附表2,含申请表电子文档)一份;2、企业动态考核书面材料及《山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申请表》电子文档;3、企业违规的处罚建议、意见、决定等。
四、考核程序(一)本次动态考核以书面材料报送为主,直接受理部门应对企业上一个动态考核年度至今(以下简称考核期)的不良行为进行确认,并将确认意见记入《山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申请表》“企业不良行为及不良信息”记录栏中。
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且已被处罚的企业,应将处罚决定的文号、下发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处罚时间及处罚结论填入记录栏中,并将书面处罚文件逐级上报我厅;对于有不良信息的,应将不良行为发生的地点、时间、涉及的项目名称、具体不良行为等内容填入记录栏中;无不良行为及不良信息记录的,在记录栏中填写“无”字。
企业不良行为及不良信息记录栏应加盖直接受理部门公章。
企业考核期工程业绩不在本行政区域的,直接受理部门在填写不良行为意见前,应书面征求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专业工程主管部门的相关意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按时如实地反馈相关信息。
属省外工程的,需征求有关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主管部门意见。
属国外工程的,直接受理部门可直接填报有关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主动征求建筑市场监管职能机构(质量、安全、招投标监管机构)对有关企业考核期市场行为的意见,各监管机构应及时真实地提供企业考核期在工程质量、安全、招投标方面有无违法违规现象或其它不良行为。
省交通、水利、通信、消防等专业部门应将本部门掌握的涉及相关专业企业在考核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它不良行为及不良信息记录书面报我厅,作为确定企业动态考核结论的依据之一。
(二)直接受理部门审查企业动态考核资料,结合企业市场行为情况,提出动态考核初审意见,报送我厅。
(三)我厅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企业考核期的市场行为、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厅局的审核意见、反馈信息及对企业的实地核查情况,核定动态考核结论。
五、时间安排考核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一)资料准备阶段(2011.9.21—2011.10.15),应参加动态考核的企业按文件要求收集、整理申报资料。
(二)考核评价阶段(2011.10.16—2011.11.15),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完成对企业的考核评价,汇总考核结果并上报我厅(其中主项为市政公用工程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料报送至城建处,其他企业资料报送至市场处)。
(三)形成考核结论(2011.11.16—2011.12.31),我厅组织专家进行资料复查和实地核查,核定动态考核结论。
六、考核结论(一)满足资质标准所有条件,且无不良行为及不良信息记录,市场行为规范的为完全合格。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为合格。
1、企业净资产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100%;2、企业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数量、专业及等级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100%;3、企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4、企业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完整;5、一个年度内企业的不良信息记录不超过3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不超过1条且没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6、2009年以来完成的主要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完备。
(三)不满足合格条件,但满足下列条件的为基本合格。
1、企业净资产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2、企业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数量、专业及等级不少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3、企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资质等级标准的60%;4、企业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完整;5、一个年度内企业的不良信息记录不超过4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不超过2条且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不超过1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1、企业在净资产、注册人员、中级以上职称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数量以及企业不良行为及不良信息记录等方面未达到基本合格条件的;2、建设单位尚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进场施工的;3、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或所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超过有效期,仍继续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4、发生较大等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尚未完成整改的;5、发生严重等级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尚未完成整改的;6、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的;7、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生违法及严重违规行为的;8、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有关机关核定拒不还欠,造成不良影响的;9、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五)截至2011年10月31日,2010年度动态考核结论仍待定的企业,在本次年度动态考核的结论最高为合格。
七、有关规定(一)动态考核通过的企业,在资质证书上加注动态考核结论,动态考核结论有效期届满前,可不参加年度动态考核;如在结论有效期内有不良行为记录和有5条及以上不良信息记录的,需参加不良行为发生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动态考核。
(二)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停业整顿。
停业整顿期间,企业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停业整顿期满后,企业可申请重新核定考核结论。
(三)对在规定时间未参加资质动态考核的企业,直接受理部门应履行告知程序,企业被告知后,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动态考核的,视为歇业。
对主项资质为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或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的企业,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销其资质;对其他企业,我厅将注销其资质,并提请工商注册管理部门重新核定企业的营业范围。
(四)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只受理动态考核结论为完全合格或合格的企业的资质升级或增项申请。
八、其他事项(一)突出重点,逐步实现标准化管理。
各市、省直有关厅局应把企业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和市场行为作为考核的重点。
(二)考核采取资料审核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对主项资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企业,实地核查比例不得低于该类企业的80%;由省厅审批的企业,实地核查比例不低于60%。
(三)各类三级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动态考核工作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直和中央驻晋所属三级企业参加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考核方案,完成2011年度动态考核,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2011年度市属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动态考核意见汇总表》(附表3,含电子文档)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厅。
附:表1:山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申请表表2:2011年度上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动态考核情况汇总表表3:2011年度市属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动态考核意见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