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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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薪酬福利管理制度

2017薪酬福利管理制度

2017薪酬福利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对于员工薪酬和福利管理制度也越来越注重。

合理的薪酬福利管理制度不仅可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干劲,提高企业的整体绩效,还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吸引力,促进员工的长期发展和忠诚度。

本文将对2017年薪酬福利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希望对企业管理者和员工都能有所帮助。

二、薪酬管理制度1. 薪酬结构(1)薪酬组成:企业的薪酬结构应该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福利补贴、高温津贴等,各项薪酬应该有明确的标准和范围。

(2)薪酬比例:不同岗位的员工薪酬比例应该合理,不能出现薪酬严重不平衡的情况。

一般来说,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比例可以高于普通员工,但也不能过于夸张。

(3)薪酬调整:企业应该定期对员工的薪酬进行调整,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市场行情做出相应的调整。

2. 绩效管理(1)绩效评估:企业应该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根据员工的实际表现和贡献进行评定,对绩效好的员工给予适当的奖励,对绩效差的员工提出改进建议。

(2)绩效激励:企业可以通过发放绩效奖金、晋升提拔等方式激励员工的绩效,让员工感到自己的努力得到了认可和回报。

3. 福利管理(1)员工福利:企业应该建立全面的员工福利制度,包括带薪年假、医疗保险、住房补贴、节日福利等,为员工提供良好的生活保障和发展空间。

(2)员工关怀:企业应该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建立健康促进项目和心理辅导服务,帮助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幸福感。

4. 风险管理(1)职业安全:企业应该加强职业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的职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风险监控:企业应该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风险问题,保障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5. 管理运作(1)规范运作:企业应该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程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薪酬福利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

(2)透明公正:企业应该公开薪酬福利政策和标准,让员工了解管理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增强员工的信任和归属感。

洛办(2017)17号文-洛阳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洛办(2017)17号文-洛阳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洛办(2017)17号文-洛阳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洛阳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1 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办〔2016〕26 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市管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市管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

加强自律,厉行节约,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

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当合理配置、有效使用企业公务用车资源,规范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和处置,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成本。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企业其他负责人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企业采取统一调度、租赁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用车的,属于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第七条采取实物公务用车方式的,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标准。

2017年港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17年港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17年港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年度薪酬 (3)
第三章特别奖励 (4)
第四章考核和确定 (4)
第五章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司收入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体现经营者“责、权、利”相一致和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要求,充分激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工作遵循原则:
1、按照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要求,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2、按照资本收益最大化的要求,维护出资人、经营层、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法考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绩。

3、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使薪酬管理制度向着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的方向不断推进。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
1、公司董事长;
2、公司总经理;
3、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4、公司董事会聘任或同意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度薪酬制度,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确定年薪额度。

企业经理人员薪资处理规则

企业经理人员薪资处理规则

企业经理人员薪资处理规则
1. 薪资核定规则
- 经理人员的薪资将按照其职位级别和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核定。

- 薪资核定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员工的薪资
符合市场水平并与其工作表现相匹配。

2. 薪资结构
- 经理人员的薪资结构应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福利津贴
等组成部分。

- 基本工资是经理人员的固定薪酬,根据职位级别和工作经验
确定。

- 绩效奖金是根据经理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给予的额外奖励,
根据绩效评定体系进行核定。

- 福利津贴包括各种福利待遇,如住房津贴、交通津贴等,根
据公司政策和员工需求确定。

3. 薪资调整
- 薪资调整应根据经理人员的绩效表现和市场变化进行评估。

- 绩效优秀的经理人员可以获得适当的薪资调整,以激励其继
续取得优异的业绩。

- 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公司可以对经理人员的薪资进行调整,
以保持其竞争力。

4. 薪资保密
- 公司对经理人员的薪资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他人。

- 经理人员也应保护自己的薪资信息,不得随意向他人透露。

5. 薪资支付
- 公司将按照约定的时间周期和方式支付经理人员的薪资。

- 经理人员可以选择薪资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但需遵守公司规定。

以上为企业经理人员薪资处理规则的主要内容。

为确保公平公正,具体的薪资核定、调整以及支付等事项应根据公司内部政策和
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15•【字号】张政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发〔201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现将《张家界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15日张家界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地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国企薪改发〔2014〕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湘发〔2015〕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的精神,参照中央和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意见,从我市实际出发,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企业改革进程,按照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的要求,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符合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二)基本原则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强化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洛办(2017)17号文-洛阳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洛办(2017)17号文-洛阳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洛阳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1 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办〔2016〕26 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市管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市管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

加强自律,厉行节约,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

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当合理配置、有效使用企业公务用车资源,规范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和处置,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成本。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企业其他负责人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企业采取统一调度、租赁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用车的,属于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第七条采取实物公务用车方式的,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标准。

市委全班子管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标准为排气量 2.0 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25 万元(含)以内,其他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标准为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购车价格 18 万元(含)以内。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兴安盟直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兴安盟直属企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17]90号【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7.11.08【实施日期】2017.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兴安盟直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兴安盟直属企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兴署办发〔2017〕90号 2017年11月8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兴安盟直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兴安盟直属企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安盟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结合兴安盟直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兴安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国资局)直接监管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以下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及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盟国资局直接下达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方式进行。

考核在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发展导向原则。

为加强企业科学管理,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湖南省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2017年度薪酬情况

湖南省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2017年度薪酬情况
湖南省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2017年度薪酬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姓 名
职 务
2017年度从本企业获得的税前报酬情况
社会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部分(4)
是否在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领取薪酬
在关联方领取的税前薪酬总额
(5)
应付年度薪酬
任期激励收入
(2)
其他货币性收入
1
吴友云
党委书记、董事长
2.我公司负责人薪酬,严格按照湖南省有关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执行。
29.497
8.849
0
4.82

0
2
胡俊
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29.497
8.849
0
4.96

0
3
毛剑锋
党委委
4.55

0
4
刘睿懿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26.548
7.964
0
2.01

0
备注:1.上表披露薪酬为我公司负责人2017年度实际任职期间全部应发税前薪酬(不含2017年度发放的以往年度绩效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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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专项审计报告
(模板)
一、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
企业类型包括:1.境内非金融子企业;2.境内金融子企业;3.境外子企业;4.企业管理事业单位;
5. 事业单位;
6.基建项目;
7.其他。

(说明:如本年度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与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不一致,说明差别及具体情况,另按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以及上表的内容列出子企业基本情况,如变动范围仅限于二级子企业,只需列示二级子企业基本情况,如变动范围为二级以下子企业,则按级次依次列示子企业基本情况。


(二)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的变动及理由
(说明:披露与上年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对比本年合并范围的变动内容及变更原因,含所有子企业。


二、主要经营规模指标
范围不一致,另按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以及上表的格式披露经营规模指标。


三、人员及工资情况
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内集团公司(含本部及子企业)人员及工资情况:
注:人数含企业负责人人数;工资总额含企业负责人的货币性收入。

(说明:企业负责人全年实际获取的货币性收入指企业负责人从集团公司本部及子企业获得的货币性收入(含税,本专项说明所涉及的企业负责人货币性收入及薪酬等数据均指含税收入),不含从本企业以外单位,如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参股企业等获得的货币性收入。

上年退休或调离,在本年领取上年绩效年薪的企业负责人也列入本表填报范围。

年人均工资指剔除企业负责人全年实际获取的货币性收入后计算的年人均工资。

如本年数据与上年相比增减变化幅度超过15%,应说明原因。


范围不一致,另按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以及上表的格式披露人员及工资情况。


四、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
(说明:按任职时段列示分配系数,不实行经营业绩考核和年薪制管理的企业不需填列分配系数。

)
(说明:不实行经营业绩考核和年薪制管理的企业不需填列分配系数。

)
1.本年度企业负责人获取的由集团本部支付的货币性收入情况
(说明:不实行经营业绩考核和年薪制管理的企业不需填列4-14列。

)
关注以下事项:
①2017年退休或调离,在2017年领取2016年绩效年薪的企业负责人也列入本表填报范围;
②除国资委规定外另向企业负责人支付其他货币性收入的,对具体情况进行详细披露,包括支付依据、支付时间、支付额度等;
③按钦州市国资委要求或其他原因需在本年度扣减企业负责人薪酬的,也应对具体情况进行详细披露,包括扣减依据、扣减时间、扣减额度、扣减后实际支付的薪酬额度等;
④企业负责人退休后,如国资委及有关部门对其待遇有文件规定的,应披露文件内容及文件名称及文号;
⑤2017年调离的企业负责人,需按照任职时段计算应付薪酬。

兼职薪酬处理办法包括:1.兼职企业不支付薪酬;2.兼职企业支付薪酬,转回母公司但不发放给本人;3.兼职企业支付薪酬,转回母公司并发放给本人;4.兼职企业直接将薪酬支付本人;5.其他处理方式。

(说明:兼职企业支付薪酬的,应说明依据,包括兼职企业的考核办法、考核结果、薪酬计算办法、董事会决议等;企业负责人兼职取酬的,应说明是否经钦州市国资委批准;如还存在其他与企业负责人货币性收入有关的特殊情况,另作具体陈述和说明。


3.本年度企业负责人获取的由本企业以外单位(含各级政府部门、事
(说明:对收入来源及依据除在表内作简要提示性说明外,另作具体情况的详细披露。

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对收入来源及依据除在表内作简要提示性说明外,另作具体情况的详细披露。

从参股企业获取收入的,应说明依据,包括参股企业的考核办法、考核结果、薪酬计算办法、董事会决议等。


(四)以前年度存在违反薪酬管理有关规定,应按钦州市国资委要求进行整改的情况
(说明:对以前年度的企业负责人薪酬领取、发放违反我委有关规定的情况以及整改情况进行详细披露。

不管是否已经整改,都要求披露。

)结论:企业已按照(或未按照)钦州市国资委《》(钦国资发〔20 〕号)的要求进行整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结论
结论:本年度企业按照(或未按照)钦州市国资委规定发放薪酬,企业负责人按照(或未按照)钦州市国资委规定领取薪酬。

(说明:按照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确认和说明。


五、企业负责人薪酬核算情况
结论:企业已按照(或未按照)自治区国资委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说明:如未按照规定执行,则进行说明。


六、企业负责人住房公积金、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缴纳情况
注:“本年住房公积金缴纳总额”含个人缴纳额度及企业缴纳额度。

(说明:说明企业年金项目实施时间、批准单位。


(五)其他特殊事项
(说明:如还存在其他涉及企业负责人福利待遇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结论:企业已按照(或未按照)自治区、企业所在地有关政策、自治区国资委《薪酬管理实施规定》缴纳企业负责人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说明:如未按照规定执行,进行详细说明及披露有关情况。


七、本年度是否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情况。

结论:本年度存在(或不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情况。

(说明:如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特殊事项
(说明:如涉及企业在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中存在其他违反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需要进行特殊说明的事项。

按各企业具体情况进行详细披露。


2017.12
特别提醒的注意事项
一、任职变动情况
包括:平均值(正职1,副职平均值不能超过0.85)、任职时段、分配系数(按任职时段列示分配系数)
二、企业负责人获取货币性收入情况
1.薪酬构成=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任期未结束,目前企业负责人只能领取两块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

事务所要依据国资委下发的薪酬兑现文件,审核企业负责人薪酬领取情况。

注意: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企业负责人薪酬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国家另有规定及自治区国资委同意的除外。

如有国家文件批复但不上报国资委批复、备案,该事项也属于违规行为。

对兼职取酬、外单位领取、本年度需扣减以前年度薪酬等具体情况都要进行详细的披露。

2.企业负责人岗企业变动的情况(新任、调离、退休,注意时间节点,要企业提供任职文件)。

做好单位之间的衔接,不能重复取薪、认真核对任职时段、分配系数等情况。

3.属自治区国资委管理,不再担任本企业领导职务,但仍在本企业工作的原企业负责人,其收入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收入的60%。

(只是个别企业存在的现象,对该类情况这个是有国资委下文的,在做薪酬审计时也要将这部分的企业负责人一并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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