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团范文 天津市工资最低标准_天津市工资具体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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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的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的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的最低工资标准天津市作为中国的一线城市之一,其最低工资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社会稳定。

因此,天津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直是社会热议的话题。

本文将就天津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分析和探讨。

天津的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的。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截至2021年,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200元。

这一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但在实际生活中,是否能够满足居民的实际需求,却存在着一些争议。

首先,22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否能够满足天津市居民的生活需求,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随着物价的上涨和生活成本的增加,22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无法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尤其是在大城市中,房租、食品、交通等方面的支出都居高不下,22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经无法适用于当下的生活水平。

因此,有人呼吁政府应当适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以更好地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是否会对企业经营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这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方面,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对企业经营造成一定的压力。

特别是一些小微企业,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会增加经营负担,甚至导致裁员等现象。

另一方面,如果最低工资标准无法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可能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因此,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需要兼顾企业和居民的利益,寻求一个平衡点。

综上所述,天津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一个涉及到社会稳定和居民生活的重要问题。

政府需要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和调整,确保其能够真正起到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作用。

希望天津的最低工资标准能够更好地适应当下的社会和经济发展需求,为城市居民的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1概要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1概要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1概要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的工作机会也在不断增多。

但是同时,工资支付问题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问题。

为确保工人的权益,各地出台了各种各样的工资支付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1的概要。

工资支付规定1的适用范围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1适用于所有本市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行为,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工资支付规定1的主要内容1. 工资计划制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个工作月份的开始前制定工资计划,明确工资标准、工资周期、支付日期等。

2. 工资组成和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组成和标准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3. 工资支付方式用人单位应当采取银行代发等安全、方便、及时的支付方式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

如采用现金支付,应当在企业内设现金支付点,并配备专人负责发放。

4. 工资支付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计划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5. 工资条及记录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条,并在劳动者离职后保存有关记录至少2年以上。

6. 工资冻结和扣发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得擅自扣发或冻结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规定1的违法行为和处罚违反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1,用人单位的主管人员将被处以行政警告、行政处罚款等惩罚措施。

严重违法的,还将承担法律责任。

结语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1的出台,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平等合法合理的关系。

希望各用人单位能够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义务,做到公平公正、依法支付工资。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市《工资总额总体平均水平调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11月28日正式实施,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天津市
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3元,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2100元,2017
年1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提高到14元,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不
低于2200元,2018年7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提高到15元,
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2300元,截止至2019年4月1日,最低工资标
准每小时提高到16元,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2400元。

《办法》还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有变动的,按照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
准支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资水平,无论全额支付工资,还是部分支付
工资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同行业、不同工作性质、
不同工作等级,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但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
本标准规定的最低值。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后,不仅有助于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改善
劳动者的生活状态,也有助于改善市场就业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介绍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介绍

XX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介绍xx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介绍xx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介绍,为你介绍xx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还有xx年天津最低工资标准和往年最低工资标准有什么差异。

xx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500元调整为1680元,增加180元。

每小时最低工资由8.6元调整为9.7元。

同时,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5元调整为16.8元。

天津市自xx年以来,已连续五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920元、1160元、1310元、1500元和1680元。

本轮调整,将使见习期、熟练期、试用期等各类新入职职工,以及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小时工、钟点工和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直承受益。

还将助推企业各薪等、薪级同比例上调,带动企业工资水平整体提高,使更多企业职工间承受益。

以下是天津市在xx年最低工资未出台前执行的标准:从xx年4月1日起,天津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310元调整为1500元,增加190元。

按法定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后,每小时的.最低工资为8.6元,比原标准增加1.1元。

同时,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3.1元调整为15元,增加1.9元,凡从事非全日工作的劳动者,小时计酬标准都不得低于15元。

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将使37.2万低收入劳动者直承受益,包括见习期、熟练期、试用期等各类新入职职工,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以及小时工、钟点工和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同时,将助推企业各薪等、薪级同步增长,带动企业工资水平整体提高。

相关内容:天津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处于什么位置?按照规定,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

天津从1995年开始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从1995年的210元到xx 年的1500 元,18年间,最低工资增长1290元。

xx年调整后的天津最低工资水平在全国排名靠前,涨幅高于上海、北京两大直辖市。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2016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2016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20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天津市最低工资规定》,天津市政府于2016年发布了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一标准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2016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不同档次,具体如下:一、城市最低工资标准。

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

月工资标准为每月2050元,小时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9.5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小时工资标准和日工资标准。

小时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9.5元,日工资标准为每日156元。

三、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

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050元。

四、工资支付的形式。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支付周期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

五、工资支付的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支付周期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劳动者的工资应当在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间和支付周期内发放。

六、工资支付的地点。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地点明确告知劳动者,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

七、工资支付的证明。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工资支付凭证,记载工资支付的时间、地点、金额等相关信息。

八、工资支付的违法责任。

用人单位不得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于违法拖欠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天津市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共同遵守相关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共同促进天津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天津市基本工资标准

天津市基本工资标准

天津市基本工资标准天津市基本工资标准是指天津市规定的全市范围内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天津市最低工资规定》,天津市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根据天津市政府发布的文件,天津市基本工资标准按月计,分为不同档次。

具体标准如下:1. 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的标准为,2420元/月;2.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的标准为,2190元/月;3.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的标准为,1920元/月;4.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执行的标准为,1720元/月。

天津市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是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确定的。

同时,根据《天津市最低工资规定》,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的基本工资标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在执行天津市基本工资标准的过程中,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基本工资标准。

同时,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还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量、质量、技术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工资水平,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天津市基本工资标准的执行,劳动监察部门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天津市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

根据《天津市劳动合同法》,天津市制定了相关的工资支付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首先,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情况及其获得的工资待遇,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的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支付、银行代发或者其他经劳动者同意的方式。

用人单位不得拖欠或者无故扣发劳动者的工资。

如果发生了拖欠或者扣发的情况,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返还或补发。

其次,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并将其向劳动者明示。

工资支付制度要包括工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地点等内容,使劳动者明确知晓自己的工资计算和支付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制度公示或者向劳动者提供使用。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时间一般不得迟于每月28日,特殊情况下,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工资支付时间,但是最晚不得超过次月15日。

如果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按时支付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滞纳金,并以每日未支付工资金额的3%支付滞纳金。

最后,规定还明确了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地点。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地点支付工资,以方便劳动者取得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将工资支付地点变更,在变更前应当提前告知劳动者,并征得劳动者的同意。

劳动者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将工资支付地点变更为劳动者指定的地点。

总之,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从多个方面保障了劳动者的工资权益。

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并将其向劳动者明示。

在支付工资的时间和地点上也有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同时,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况,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滞纳金的权利。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天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天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天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天津市是中国的四个直辖市之一,也是中国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市场也日益活跃。

而小时工资标准作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天津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进行介绍和分析,以期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参考。

根据天津市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20元。

这意味着,在天津市,无论是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这一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在支付工资时予以执行。

天津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调整,旨在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增长,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也应当得到相应的提高。

而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有效减少劳动者的生活压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然而,尽管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一些用人单位可能存在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规避行为,以降低成本和提高利润为目的,可能会采取违法违规的手段,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其次,一些劳动者可能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难以获得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作机会,从而影响到他们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天津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调整,除了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劳动者也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如有工资被拖欠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天津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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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资最低标准_天津市工资具体支付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劳动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参与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等内容;劳动者工作岗位变动时,应按岗位变更后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㈠工资决定办法;㈡工资支付项目;㈢工资支付标准;㈣工资支付形式;㈤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㈦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㈧工资扣除事项;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㈩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八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支付。

第九条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工资台帐,用于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工时数、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动者一份个人工资支付清单,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本人工资台帐。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其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0.92日计算。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保障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在政府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后三日内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第十四条对于新招聘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报到之日作为起薪日期。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

㈠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㈡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㈢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加班工资基数以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

第十八条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九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本规定第十六条(一)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三)规定支付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可不执行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实行日薪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制的劳动者,若周六、周日提供了劳动,视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

若在法定休假日提供了劳动,则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或参加庆祝活动的,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

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少数民族身份的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女职工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工负伤,在做出伤残鉴定前,按月发给本人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劳动者病假工资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病假工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并且支付工资。

㈠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㈡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㈢充当人民法庭证明人;㈣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㈤《工会法》规定的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㈥劳动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因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而占用的工作时间;㈦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优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解散时,应优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受纪律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期间,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支付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条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拘留、逮捕等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可与其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支付工资。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或者被错判犯罪的,如果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错判发生在xx年12月31日以前,应按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错判发生在xx年1月1日以后的,适用《国家赔偿法》;如果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错判发生在xx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xx年1月1日以后的,属于xx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可按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xx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二条复员军人、退役义务兵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主确定;初次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志愿兵的工资待遇由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三条从企业、事业、机关等用人单位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原用人单位应照发其工资,且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或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五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下费用:㈠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款;㈡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㈢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㈣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六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以下费用:㈠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费用;㈡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㈢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㈣劳动者赔偿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

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经济损失赔偿的每月扣除部分,但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七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用人单位在接受监察、处理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证明。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和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㈠未按照劳动合同或与劳动者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㈡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㈢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㈣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或支付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㈤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故意回避、逃匿的;㈥其它影响、侵害劳动者工资发放情形的。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用人单位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各级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情况,有权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逐月向其报送工资支付表,监督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

第四十一条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无力支付,有合伙人逃匿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其他合伙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合伙人先予支付后,可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二条建筑分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在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与分包方未结清工程款前,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

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予支付的工资款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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