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货物
海关监管货物的分类及报关程序课件

货物已结关,即现场放行=结关 货物未结关,即现场放行≠结关,海关 继续监管 结关:已办结完所有的海关手续,履行了有关的 一切义务,海关不再监管
海关监管货物的分类及报关程序
(二)提取或装运货物,凭 进口提货凭单------提货 出口装货凭证------装货
海关监管货物的分类及报关程序
(四)申报程序
❖ 1、准备申报单证 ❖ 2、申报前看货取样(仅对于进口货物言)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之前,因确定货物 的品名、规格、型号、归类等原因,可以向 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 ❖ 3、申报
先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再提交纸质报关单 及随附单据(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放 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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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通关系统
❖ 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
海关早期开发的电子通关系统,采用远程申报电子商务的方式。
❖ 海关H2000通关系统
H2000通关系统是H883的通关系统的升级替代项目(H883的 通关 系统基本上已经不再使用)是全国范围的海关信息数据库和作业 平台,借助于这套系统,报关单位可以在其办公场所办理有关的 海关申报、备案工作。(海关用)
14 内
日
第15日 (B)
3个月 (C)
提 取
变
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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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 法定申报日期 B 滞报金征收范围 C
超过A——C则变卖 ❖ 2.因未交纸质报关单而撤销重报 B------海关接受重新申
报之日止 ❖ 3、特殊情况依法撤销 以撤销原电子报关单之日起第15日--
--海关接受重新申报之日止而重报 ❖ 4、变卖后申请发回 B---------C 余款 ❖ 5、滞报金的计算公式 滞报金金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第七章 海关监管货物保税监管场所和特殊监管区域

(二)保税货物
1.保税加工货物 保税加工货物,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通常称为加工贸易货物,是 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加工或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 物,具体包括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且经海关准予保税的的原辅材料、零部 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简称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 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2.保税物流货物 保税物流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 原状,或进行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后复运出境的货物。流通性简 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 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性 作业。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基本上都按照规定不办理正常纳税手续,主要有
保税,免税,纳税担保等。
(一)一般进出口货物
2.执行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国家外贸管制制度
按照国家外贸管制制度的规定,在进出口时须提交有关许可证件的,
必须提交,海关凭以验放。一般进出口货物在这方面没有特殊情况。 3.现场监管阶段办结海关手续,放行即结关 货物在放行时,应缴清进出口税费并经审单、查验完毕。“放行” 是一般进出口结关制度的最后环节,放行即意味着办结了各项海关手续。
第七章 海关监管货物、保税监管场 所和特殊监管区域
第一节 海关监管货物 第二节 海关监管场所、保税监管场所和特 殊监管区域 本章小结
第一节
海关监管货物
一、海关监管货物概述 二、海关监管货物的种类
一、海关监管货物概述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是指已进境但尚未办结海关 手续的进口货物,已申报但尚未出境的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 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境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 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从概念中可以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包括货物的种类很多,但都有一 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因此,海关监管货物可以简 单定义为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一般而言,海关手续主要涉及两方面:纳税和提交相关许可证件。 实践之中,“海关监管货物”主要处于以下两种状态:一是进口货物尚 未办理海关进口手续或出口货物虽已办理海关出口手续但尚未装运出口, 仍存放于海关监管场所的进出口货物;二是进境货物已办理海关进口放 行手续,但仍处于海关监管之下,需要纳入海关后续管理范畴,这一类 海关监管货物主要包括保税进口、暂时进口和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 等 。
海关监管货物及报关程序

①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提交纸质报 关单,被海关撤单需重新申报产生滞报的,计征 起始日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 始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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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并经海关审核,必须 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产生滞报的,滞报 金的征收,以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之日起15日为 起始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2) 、申报前看货取样
向海关申报前,因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归类等原 因,可以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海 关审核同意,派员到场监管。海关开具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 取样后收货人要在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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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原始单证填制 报关单
进
出 口
根据手填 报关单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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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的程序不需要经过前 期阶段,也不需要经过后续阶段
❖进出口申报 ❖配合查验 ❖缴纳税费 ❖提取或装运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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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出口申报: 1、概述
(1)含义: 报关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
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 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启运地:是指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发运的地 点。
例:秦皇岛的A公司,要从天津口岸出口一批 货物。经过申请人的申请,海关同意后,这批货 物可以在启运地秦皇岛申报,并且在秦皇岛办理 完整个出口海关手续后,运到天津,由天津海关 监管出口。天津就属于出境地,秦皇岛是启运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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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的期限(重要考点) ①进口货物: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罗列出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海关过境货物监管申报表2.货物过境手续办理流程图罗列出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央负责海关工作的机构,依法行使海关职权,履行海关职责。
2.过境货物:指在境内的海关辖区内,以及进境边境口岸的海关辖区内通过境外边境口岸经过或者短时间停留的货物。
3.货物监管:海关对货物进行过境监管,包括申报、查验、监管等环节。
4.办法:指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过境货物实行监管,依法进行查验、申报、监管等程序,并严禁擅自转运、虚报和隐匿过境货物。
第二章导则第三条过境货物的监管应当遵循便捷、高效、安全、规范的原则,提高过境货物的通关效率。
第四条海关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统一管理和监管过境货物,推进信息共享和互通,加强协作。
第三章过境货物的申报第五条过境货物的申报应当填写《海关过境货物监管申报表》,并准确提供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产地等信息。
第六条过境货物的申报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严禁提供虚假信息和夸大货物价值。
第七条海关对过境货物申报进行核查,如发现申报与实际情况不符,将依法处理。
第四章过境货物的查验第八条海关可以对过境货物进行查验,查验方式包括非接触式、物理检查等。
第九条过境货物查验过程中,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配合海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条对于重要货物或怀疑存在违法行为的货物,海关有权进行更加严格的查验。
第五章过境货物的监管第十一条海关对过境货物进行监管,可以采取封存、监管仓储等措施。
第十二条过境货物在监管期间,不得擅自拆封、使用或变更货物。
第十三条海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货物依法予以没收并给予罚款。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海关过境货物监管申报表2.货物过境手续办理流程图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央负责海关工作的机构,依法行使海关职权,履行海关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转关货物的监管,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关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
对商业封志完好的内支线船舶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货物,海关可以不施加海关封志。
可以办理转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范围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并且发布。
第三条转关货物应当由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
海关对转关限定路线范围,限定途中运输时间,承运人应当按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的场所。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押运转关货物,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承运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四条转关货物的指运地或启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转关货物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进行。
特殊情况需要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外存放、装卸、查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事先提出申请,海关按照规定监管。
第五条海关对转关货物的查验,由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实施。
进、出境地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查验或者复验。
第六条转关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七条转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办理转关手续:(一)在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提前报关方式办理;(二)在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的直转方式办理;(三)以由境内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申报的中转方式办理。
第八条转关货物申报的电子数据与书面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对确因填报或者传输错误的数据,符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相关规定的,可以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海关监管货物及报关单证管理知识程序

3、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监管的基本特征 (1)商务审批 (2)备案保税 (3)纳税暂缓 (4)监管延伸 (5)核销结关
(二)电子账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1、电子账册 在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中,海关以加工贸易企业整体加工贸易业务为单 元对保税加工货物实施监管的一种模式。 2、报关程序 (1)备案 经营范围电子账册备案,便捷通关电子账册备案。 (2)报关 进出境报关,深加工结转报关,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报关。 (3)报核 预报核,正式报核。
3、监管特征 (1)设立审批 (2)准入保税 (3)纳税暂缓 (4)监管延伸 (5)运离结关
(二)保税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 1、保税仓库 ● 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 仓库。
● 类型: 公用型保税仓库、 自用型保税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 2、存放货物的范围 ●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 转口货物 ●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 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 外商进境暂存货物 ●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 经海关批准的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二)报关程序 1、进出口申报 (1)概述 ① 申报含义: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
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 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 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② 申报地点: 进出口货物应当由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进出境地 海关申报,也可转关申报。
(2)出口加工区与境内区外其他地区之间货物报关 ① 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内区外 ② 出口加工区外企业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后办
理出口报关手续; ② 境内区外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 ③ 出口加工区外企业先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后办
《海关监管货物》课件

确保国家税收的征收,维护国家主权 和经济利益,防止走私和非法贸易, 保障正常、安全、有效的货物运输和 贸易秩序。
海关监管货物的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进口货物、出口货物、 转口货物、过境货物、转运货物、通 运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等。
海关监管货物的分类
01
02
03
04
按货物性质分类
VS
详细描述
在瞒报案例中,当事人通常采取伪报品名 、低报价值、夹藏等方式隐瞒货物真实情 况。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还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破坏了公平竞争的 市场环境。瞒报行为通常与走私、侵权等 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海关监管的 难度和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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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的过程。
申报的流程包括准备报关单证、提交报 申报是海关监管的第一步,也是进出口
关单、缴纳税费等步骤。
货物清关的重要环节。
查验
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申报后,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确定实际货物与报 关单证所报内容是否相符,以确定是否允许货物进境或出境的过程。
查验的流程包括海关查验人员对货物进行实际核查,核对货物的数量、种类、规格 等信息是否与报关单证相符。
主要内容
包括与海关监管货物相关的税收 、外汇、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
目的
确保海关监管货物的全面合法性 ,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维
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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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货物的风险管理
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
对可能影响海关监管货物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系统地分析和识别 ,包括运输风险、仓储风险、报关风险等。
风险识别方法
采用风险清单法、流程图法、访谈法等多种方法进行风险识别,确 保全面覆盖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四章 海关监管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二)电子通关系统(3种)(了解) 1、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 2、海关H2000通关系统 3、中国电子口岸系统
3、特定减免税货物(属于实际进境货物) 从国外进口后,直接使用,卖给最终用户,不 再出口。 符合三个特定之一: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 定用途。
特定地区:例如,当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 物,放在出口加工区或者保税区,就可以免税 进口。 特定企业:例如,外企从国外进口货物(汽车, 自用),就可以免税进口,如果卖给其他公司, 货物性质发生改变,要去海关补税。 特定用途:例如,进口一批残疾人用品,就可 以免税进口。进口前,去海关领免税证明,货 到以后,到海关监管仓库以后,用免税证明和 单证办理报关,货不用交税。从海关放行提货 后,用的过程中,海关对于货物的使用要进行 监管。如果擅自买卖,海关要进行补税。
第四章 海关监管货物及其报 关程序
第一节 报关概述(报关框架)
一、海关监管货物概述
(一)含义(了解) (二)海关监管货物的分为6大类,主要是根 据货物进出境的不同目的来分类:
1、一般进出口货物(例如:进口电动门,进来后直接 卖给使用企业),进口时交税直接使用。) 2、保税货物(保税交工——加工装配、保税物流——存 储) 与前者相比货物形态发生变化 例如:服装、电子产品,A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布料, 把物料加工成服装后出口,布料进口时就属于保税加 工货物,从国外进口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后再出口; 再如,进口机器设备,放到青岛保税仓库,在缅甸找 到买家,从青岛提货卖到缅甸去,就属保税物流货物。
4、暂准进出境货物 例如:展览品,在北京开的汽车展,汽车从国 外进来参展,进境不用交税,因为参展结束还 要回到其国内,属暂准进境货物。我国到国外 去参展的货物,就属暂准出境货物。假如,在 参展过程中有人要购买货物的,货物性质发生 改变,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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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进出口货物1 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申报的地点:(重要考点)①进口货物应当在进境地海关申报②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境地海关申报③经过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可在指运地申报;出口货物可在起运地申报。
④保税、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境货物,因故改变使用目的从而改变货物的性质为一般进口货物时,向货物所在地主管海关申报。
第①②种情况属于一般情况下货物申报的地点。
第③情况属于转关运输的情况下,货物申报的地点。
※转关运输:指是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监管下,从一个海关运至另一个海关办理海关手续的行为。
指运地:是指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运抵报关的地点。
启运地:是指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发运的地点。
申报的期限(重要考点)①进口货物: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星期日的,顺延到节假日或星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超期3个月由海关变卖处理(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处理。
②出口货物: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③经电缆、管道或其他方式进出境的货物,按照海关规定定期申报。
申报日期:(重要考点)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
无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还是以纸质报关单申报,海关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即为申报日期滞报金:(重要考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由海关征收滞报金,滞报金按日计征,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
计征起始日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滞报金按日征收金额,为完税价格的5‰收(二)保税加工货物基本程序:合同备案——进出口报关——合同报核范围1、料件2、成品、半成品3、副产品、残次品、边角料和剩余料件海关对于保税货物监管的基本特征:(5点)商务审批、备案保税、纳税暂缓、监管延伸、核销结关监管延伸(监管的时间、地点都延伸)※监管地点:☆一般进口货物:进境口岸的海关监管场所☆保税货物:运离进境口岸海关场所后,进行加工、装配的地点均是海关监管的地点。
※监管时间:☆一般进出口货物:进境起至提取货物止。
☆保税货物:进境起提取货物后至完成仓储、加工、装配复运出境或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
合同备案步骤:(重要的考点,步骤要掌握)(1)审批合同(商务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2)需要领取许可证件的,领取许可证(3)将合同相关的内容预录入与主管海关联网的计算机(4)海关审核确定是否准予备案。
准予备案的,由海关确定是否需要开设台帐(5)①不需要开设台帐的,直接向海关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凭证②需要开设台帐的,应向银行办理“台账保证金专用账户设立手续。
已设立台账保证金专用账户的企业,凭“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向银行进行一次性备案登记。
(三) 保税物流货物概述含义: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进行分拨、配送、或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也称为保税仓储货物。
(二)特征1、进境时暂缓缴纳进口关税及代征税,复运出境免税,内销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征收缓税利息。
2、进出境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3、进境海关现场放行不是结关,进境后必须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运离这些场所或区域必须办理结关手续。
(四)管理对各种监管形式的保税物流货物的管理,可以归纳为以下5点。
1、设立审批2、准入保税:通过准予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区域来实现保税。
3、纳税暂缓(重要考点)凡进境进入保税物流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物流货物在进境时都可以暂时不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等到运离保税监管场所时才把办理纳税手续,或者征税,或者免税。
内销时保税物流货物不需要征收缓税利息,而保税加工货物内销征税时(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加工贸易货物和边角料除外)需要增收缓税利息。
4、监管延伸(1)监管地点延伸延伸到专用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2)监管时间延伸类型存放保税物流的时间保税仓库1年,可申请延长,最长可延长1年出口监管仓库6个月,可申请延长,最长可延长6个月保税物流中心2年,可申请延长,最长可延长1年保税物流园区没有限制保税区没有限制保税港区没有限制(四) 保税仓库及其所存货物(一)保税仓库概述1、含义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保税仓库根据使用对象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两种。
在公用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下面衍生出一种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保税仓库)。
2、功能功能单一,就是仓储,而且只能存放进境货物。
存放货物的范围:(1)加工贸易进口货物(2)转口货物(3)供应国际航行的船舶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4)供应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5)外商进境暂存货物(6)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3、设立保税仓库设立应当要具备的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4)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5)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6)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要达到的条件(掌握面积)4、管理(重点)(1)保税仓库存储货物的期限为1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特殊情况下,延期后货物存储期超过2年的,由直属海关审批。
(2)保税仓库所存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不得挪作它用(3)储存期间发生损毁或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保税仓库应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保税仓库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只可进行分类、简单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5)仓库经营企业每月5个工作日前,向海关申报上一个月仓库收、付、存情况,由主管海关核销(二)保税仓库货物1、进仓报关保税仓库货物进境入仓时,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外,免领进口许可证件。
(1)如果仓库主管海关与进境口岸不是同一直属海关的,按转关方式来办理,可以按“提前报关转关方式”申报,也可以按“直转转关方式”申报。
4)保税仓库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只可进行分类、简单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5)仓库经营企业每月5个工作日前,向海关申报上一个月仓库收、付、存情况,由主管海关核销(二)保税仓库货物报关程序1、进仓报关保税仓库货物进境入仓时,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外,免领进口许可证件。
(1)如果仓库主管海关与进境口岸不是同一直属海关的,按转关方式来办理,可以按“提前报关转关方式”申报,也可以按“直转转关方式”申报。
(2)如果仓库主管海关与进境口岸是同一直属海关的,经批准,可以不按转关运输方式办理,由经营企业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口岸海关放行后,企业自行提取货物入仓。
2、出仓报关保税仓库货物出仓可能出现进口报关(进入国内市场)和出口报关(复运出口)。
(1)出口报关:保税仓库出仓复运出境货物,应当按转关运输方式办理出仓手续。
是同一直属海关的,经批准,可以不按转关运输方式办理。
2)进口报关(重点)转为正式进口的同一批货物,要填制两张报关单,一张办结出仓报关手续,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
另一张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按照实际进口监管方式,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进口手续大体分为:①保税仓库货物出仓用于加工贸易的,由加工贸易企业或其代理人按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②保税仓库货物出仓作为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由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业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③保税仓库货物出仓进入国内市场,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按一般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④保税仓库内的寄售维修零配件申请以保修期内免费出仓的,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填制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栏填“无代价抵偿货物”,并确认免税出仓的维修件在保修期内不超过原设备进口之日起3年。
(3)集中报关:保税货物出库批量少批次频繁,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定期集中报关手续。
3 、流转报关(1)保税仓库与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往来流转的货物,按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保税仓库与特殊监管区域属于同事直属关区内的,可不按转关运输办理。
(2)保税仓库货物转往其他保税仓库的,应当各自在仓库主管海关报关,报关时先办理进口报关,再办理出口报关。
(五)、保税物流中心货物(一)保税物流中心简介1、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2、功能功能是: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功能的叠加。
即可放进口货物也可以放出口货物。
(1)存放货物的范围①国内出口货物;②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③外商暂存货物;④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⑤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⑥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⑦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⑧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2)开展业务的范围保税物流中心可以开展以下业务:(1)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3)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4)转口和国际中转业务;(5)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但不得开展以下业务(重点)(1)商业零售;(2)生产和加工制造;(3)维修、翻新和拆解;(4)存储国家禁止进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5)存储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6)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4、管理(1)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物流中心的日常工作。
(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不得在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
(3)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2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年。
(4)经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5)未经海关批准,保税物流中心不得擅自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或进行其他处置。
保税物流中心货物可以在中心内企业之间进行转让、转移,但必须向海关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6)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海关缴纳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保税物流中心进出货物1、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1)应向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2)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3)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凡属于规定存放货物范围内的货物予以保税(4)属于物流中心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等以及保税物流中心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