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下技术侦查制度的探讨
浅谈新刑诉法对公安技术侦查工作的影响

手段 。 ” 解 读 该 观 点 不 难 揣 测 出其 与 新 法 中将 控
用” ,体 现 了 立 法 者 立 足 实 践 ,推 进 法 律 健 全 的决 心 。然 而 , 由于 种 种 原 因 ,此 次 有 关 “ 技 术 侦 查 ”的 规 定 也 非 尽 善 尽 美 ,诸 如 案 件 适 用 范 围
“ 技术 侦查 ” 为 题 规 定 了 第 一 百 四 十 八 条 到 第 一
百 五 十 二 条 共 五 条 内容 , 涉 及 到 技 术 侦 查 的 适 用
影 响 效 益 最 大 化 ,并 预 估 风 险 提 出 对 策 。
一
案 件 、适 用 主 体 、期 限 、侦 查 人 员保 密 义 务 、其 他机 关配合 义务 、 技 术 侦 查 取 得 材 料 证 据 合 法 性 等 内容 。自新 刑 诉 法 出 台 以来 ,学 者 们 对 此 次 修 改进 行 了广 泛 而 深 刻 的 讨 论 ,褒 贬 不 一 , “ 技 术 侦 查 ”的增 设 也 包 括 在 内 。技 术 侦 查 进 入 刑 诉 法
较 多 的 部 分 ,认 为 控 制 下 交 付 、卧底 等 方 法 不 一 定涉 及 “ 技术” ,将其 纳入 “ 技 术 侦 查 ”一 节 规 定 并 不 合 适 。还 有 的学 者 提 出 “ 所 谓技术侦 查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1 — 3 0
作者 简介 :周 珥 ( 1 9 8 8 一),女 ,陕西省西安市人 ,硕 士研 究生。研究方向 :侦查学 、证据 法学研 究。
刑诉 已经正式 生效 ,侦 查机 关使用技 侦措 施在案 件 范 围、申请 程序 、操作 过程 等方 面受到 全 面 的规 范和 制约 ,详 悉新 刑 事诉 讼 法 对公 安机 关使用技 侦措 施 的影响是 当前公 安机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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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织 为 目的 ,采 取 暴 力 、破 坏 、恐 吓 或 者 其 他 手
法 官 在 审理 案 件 中机 械 地 遵 守 法 律 规定 ,遏 制 了
段 ,造成 或 者 意 图造 成人 员 伤亡 、重 大财 产 损 失 、 公 共 设 施 损 坏 、社 会 秩 序 混 乱 等 严 重 社 会 危 害 的 行 为 。煽 动 、资 助 或 者 以其 他 方 式 协 助 实 施 上 述 活动 的 ,也 属 于恐 怖 活 动 。黑 社 会 性 质 的 组 织 犯
赋 予 自由裁 量 权 ,权 力 是 否被 滥 用 ,有 法 律 如何
行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称 霸 一 方 、 为 非 作 恶 ,欺 压 、 残 害百 姓 ,严 重 破 坏 经 济 、社 会 生 活 秩 序 的 组 织 犯 罪 。走 私 、贩 卖 、运 输 、制 造 以及 非 法 持 有 毒 品都 是 毒 品犯 罪 ,但 是 只有 达 到 “ 大 ” 的 标 准 重 才 可 以适 用 技 术 侦 查 措 施 。其 他 严 重 危 害 社 会 的 犯 罪 案 件是 兜 底条 款 ,是 指 上述 四类 犯 罪 之 外 的 , 并 与之 具 有 “ 同质 性 ” 的 ,即具 有 同等 程 度 的社
相对 于一般 侦 查措 施 ,技 术 侦查 措施 具 有 以下 特征 : () 技 术性 。仅 从 字 面含 义理 解 可知 ,技 1
术侦 查 措施 是 采用 一定 的技术 手段 进 行 的侦 查 活 动 ,没 有 技术 手 段便 谈不 上 技术 侦查 ; ()特 2 定性 。技 术侦 查 仅 能 由特 定 主体 在 特 定案 件 中用 于特 定 对 象 ,因此 ,技 术 侦查 措施 的特 定 性体 现在 特 定 主体 、特 定案 件 和 特定 对 象 上 ,故 不是 由特 定 主体 实施 的 、或 者不 是 针对 特定 案 件适 用 的 、抑或 对 不特 定对 象 进行 的侦查 措施 都 不 是技 术侦 查 措施 ; () 隐秘 性 。通 常 指 在侦 查对 3
完善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构想——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为的需要 , 无论是刑事立案前还是刑事立案后都可以采取
技术侦 查措施 , 而我 国新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 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立案后才 能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
1 4 3 ・
傅 国 : 完善我 国技 术侦 查措 施 的立 法构 想
所谓立案, 是指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 法 院 对 于 报案 、 举报 、
立法中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39101430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重的犯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等类型的犯罪主要是考虑到这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57几种类型的犯罪关系到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关系到国家条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七节后设立第政权的稳定问题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有助于提高破案效八节技术侦查措施刑事诉讼法专门增添一节共5率维护社会公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
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缺陷
( 一) 技 术 侦 查措 施 的适 用 范 围不 明确
我国新 《 刑事诉讼法》 对技术侦查措施 的适用范围采取 列举 加兜底的方式加以规定。该法第 一百四十 八条规定 : “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 ,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 恐怖活动犯 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 重大毒品犯 罪或者其他严重危 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 根据侦查犯罪 的需要, 经过严格 的批准
— —
以新《 刑事诉讼法》 为视 角
傅 国
( 山东大学 法学 院, 山东 济南 2 5 0 1 0 0 )
【 摘 要】 我 国2 0 1 2年新颁布的《 刑事诉讼法》 首次对技术侦查作 出规定, 这对技 术侦查的规范化和合法化有着 重要意义。 但其规定存在着许 多缺 陷: 适用范围不明确、 实施主体不合理、 适用阶段不科 学、 审批程序不严格、 使用次
对新刑诉法中技术侦查措施的思考

对新刑诉法中技术侦查措施的思考一、技术侦查措施概述及新刑诉法规定下的实施意义技术侦查措施是为应对现代犯罪的多发性、复杂性和智能型等特点而采用的新型侦查手段,主要包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具有技术性、秘密性和易侵犯性等特征。
技术侦查措施为侦查机关迅速破案,有效打击犯罪,节约司法资源提供了条件;但同时也极易对公民的隐私权、通信权等基本权利造成侵害。
新刑诉法下其实施有着更为实际的意义:(一)明确其法律地位。
《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在《国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中只有个别条款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并且这些条款也很简单,但这次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明确设立一节规定技术侦查措施。
这就把技术侦查措施从普通法提升到了基本法的高度,提高了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地位,并且新刑诉法也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为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提供了程序法保障。
(二)及时惩罚犯罪。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应了当前犯罪发展变化的趋势,有助于减少来自外部的干扰,提高犯罪侦查效率,有效控制犯罪,预防犯罪。
(三)获得证据不需转化。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技术侦查措施在实际中是存在的,但是由于没有刑诉法上的合法地位,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往往需要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来重新加以确认和固定转化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又回到了“重口供”的轨道上,使以前试图摒弃“重口供,轻证据”的努力大打折扣。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这有助于提高证据的证明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减少刑讯逼供。
二、新刑诉法中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缺陷新《刑事诉讼法》把技术侦查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侦查手段,分别从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程序,批准决定及有效期,保密,秘密侦查和控制下交付,证据使用五个方面加以规定,有进步之处,但其中也有问题。
(一)审批程序过于模糊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对于某些案件,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就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此规定过于模糊。
浅析新刑诉法中的技术侦查措施

2 0 1 2年新 修改 的刑事 诉讼 法在 “ 侦 查” 一章 中增 设 了 “ 技术 侦 查措施 的 正当运 用被 打上 问号 。而新 刑诉 法对 技术侦 查措 施
侦查 措施” 一 节五个 条文 , 明确规 定技术 侦查措施 实施 的主体 、 实 的肯定, 使得技术侦查措施有了合法化的依据, 符合我国日益严 施 的对象 、 针 对 的案件 以及 实施 的程序 等 问题 , 从立 法上 肯定 了 峻 的治安 形势 的需要 , 也符 合 国际潮流 。 技术 侦查措 施 , 体现 了刑诉 法对 侦查 领域 的特殊 关注 。 新 刑事诉 讼法赋 予侦 查机 关技 术侦查权 , 将 技术侦查 措施 的授 权从 普通法
需要 , 根 据 国家 有关规 定 , 经 过严格 审批 , 采 取的一种 特定 技术手 施有 限 的适 用 范围 、 固定 的模 式与程 序 , 来保 证技 术侦 查措施 的
段 。与其他 侦查措 施相 比, 技 术侦 查措施 因其 技术 性的特 征 , 更 合理适用, 限制技术侦查措施的滥用, 最终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 容易查 找 出隐藏 的犯罪 证据 , 更有利 于案 件 的侦 破 , 更 能提 升证 本 人权 , 避 免司法 权力 的扩展 对公 民私权 利造 成侵害 与影 响 。
等 基本 权利 , 这 也是 技术 侦查 措施 饱受诟 病 的根源 。 尽管 技术 侦 为 刑事 诉讼 的证据 , 认可 了技 术侦 查措施 获得 信息 的证据 资格 , 查 措施存 在缺 陷 , 但 同时这 也是 一种 必要 的手段 , 为 实现 打击犯 规定 依法采 取技术侦 查措施 所收集 的材料 属于 电子数据 , 可以用 罪 的 目的, 有必 要肯定 这一 措施 , 只 是需 要对技 术侦 查措施 的运 于侦 查 、 起诉、 审判 的刑事 诉讼 环节 。这一 规 定使技术 侦查措 施 用加 以合理 的 限制 , 以保障这 一措 施运用 的合法 性、 合理 性, 尽可 所发 挥 的作用 更加突 出, 实现 了技 术侦 查与起 诉 、 审判 等刑事 诉 能 实现打击 犯罪 与保 障人 权的 双赢 。
检察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思考

303艺术文化交流2013年08月下半月刊一、进一步明确新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相关规定新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手段辅助侦查,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在收集固定证据方面的优势已经显现,同时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技术侦查措施必将成为检察机关严惩职务犯罪的一大锐利武器。
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有有如下规定:新刑诉法第148条规定:1、能够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只有在立案之后才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3、新刑诉法还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仅限于重罪大案。
新刑诉法第148、149、150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程序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三个月的期限,否则不得自行适用。
新刑诉法第150条、152条还明确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应严格注意保密,保护隐私。
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法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被采纳。
新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作了严格具体的规范,但其中些许内容只是弹性的规定,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新诉讼法修改后,最高检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在“侦查”一章中新增一节“技术侦查措施”共七条条文,进一步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
二、检察机关如何适应新刑诉法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一)加强学习,转变侦查观念检察机关干警必须加强学习新刑诉法修改的主要内容,通过集中网络视频培训、视频录像自学、各部门研讨、座谈等多种形式,全面透彻学习新刑诉法修改的精神实质,做到融会贯通,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杜绝办案违法行为的发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二)转换侦查思路,完善侦查模式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多是以人立案,“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在规范文明执法要求越来越高的新形势下,这种侦查模式已不能适应职务犯罪的发展,切实改变单一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形成“由供到证”、证供相互佐证、以事立案的侦查模式。
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则

刍议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则摘要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将技术侦查列为专节,第一次明确了技术侦查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加强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技术侦查的规范、监督和制约,从侦查主体、侦查手段、案件范围、侦查期限、审批监督、司法救济等方面防止侦查权的滥用。
关键词技术侦查立法新刑事诉讼法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14-02技术侦查是对特定的犯罪案件所进行的秘密侦查行为。
豍近年来为了应对犯罪手段的多样化、智能化,技术侦查措施运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频率越来越高。
针对当前严峻的犯罪升级态势,我国首次将技术侦查写入了刑事诉讼法。
笔者拟分析其立法上的缺陷,提出立法建议,力求使技术侦查在法制化轨道上走好第一步。
一、新刑诉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则的缺陷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技术侦查搜集到的材料具有法庭上的证据效力,细化了技术侦查的对象范围,同时扩大了技术侦查的适用主体,这是技术侦查立法上的进步。
然而,新刑诉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制仍然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这在宏观上表现为两点:第一,法律规范过于原则。
程序规定模棱两可,法律用语不规范导致行为实施时可操作性大。
第二,授权比重远大于权力制衡比重。
在立法的时候,既要有授权的条款,也必须要有对权力滥用的惩治条款,应竭力避免“抛开保障人权和自愿的根本原则而建立这一种由行政当局控制的安全局面”。
豎但是新刑诉中只规定了侦查机关的权力,而对于违反法律的后果却没有规定。
在微观层面,新刑诉对技术侦查的规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技术侦查的手段种类没有明确,适用范围规定模糊。
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技术侦查的手段种类,只有公安机关的内部文件有所提及。
新刑诉虽然规定了技术侦查案件和对象的适用范围。
但是,对于案件适用范围,兜底性条款“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中“严重”一词的解释空间很大,相关部门在办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自由裁量权会过大;对于对象适用范围,新刑诉只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缉犯”可以适用技术侦查,但对于证人、律师以及当事人近亲属能否适用技术侦查却没有规定。
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加强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水平探讨

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加强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水平探讨[摘要]新刑事诉讼法是我们国家刑事司法改革的阶段性重大成果,是完善我们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的一个重大举措,对提高基层检察院在新形势下的侦查水平有着重大意义。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职务犯罪侦查;证据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定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刑事诉讼法。
纵观新《刑事诉讼法》,它的相关规定大大增强了我们反贪部门在依法收集、使用证据等方面的可操作性,同时对我们的执法办案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新法之革新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一)完善了证据制度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担并修改了证明标准,对“证据确实、充分”作了细化规定。
证据制度方面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新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以及排除的程序等内容,从而在法律上搭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框架。
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也是证据制度修改的重要内容,新法明确了特定案件中证人作证的保护措施,并将证人的补助、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等问题也纳入了保障范围。
此外,新法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转化适用问题也作了相应规定。
(二)强制措施的重大调整在逮捕方面,新法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与完善,细化了逮捕条件;完善了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特别是增加规定审查批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与程序;创设了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明确要求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并删除了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
这些修改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被逮捕人的权利保障,减少不必要的羁押,防止错误羁押。
关于监视居住,新法调整了其适用条件、执行场所、考察内容以及可以采用的监视方法,并规定了通知家属、辩护人辩护、检察监督等措施确保监视居住的正确适用,此外还明确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从而使监视居住成为比取保候审要重比逮捕要轻的准羁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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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下技术侦查制度的探讨
[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根据侦查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里所指的技术侦查措施应该不仅包括技术性侦查措施,还包括乔装侦查、使用线人、卧底侦查等措施。
对职务犯罪技术侦查取得的证据,应该建立相应的技术侦查证据采信原则,如建立专家顾问和对技术侦查证据鉴定制度、建立技术侦查证据补强规则等。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采取了严格的限制,这是从执法者角度出发为保证技术侦查措施正确有效实施进行的规定;还有必要从被侦查者角度出发,规定对违法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如何救济。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探讨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中专门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根据侦查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增加了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有关规定。
这是刑事诉讼立法顺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进步。
但是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将会在刑事诉讼中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比如技术侦查的概念和外延,技术侦查收集的证据在法庭上如何质证和采信?对技术侦查对象的侵权救济等。
笔者结合职务犯罪侦查实践浅谈自己的看法。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和外延
关于技术侦查的概念,学界主要有两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是认为技术侦查是秘密侦查的一种,是以侦查措施的技术含量为标准来划分,认为在侦查中需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装备来查明案情、搜集证据,技术含量高的侦查措施为技术侦查措施,如监听、拍照和摄像,否则为非技术侦查措施。
第二种理解是将技术侦查措施基本上等同于秘密侦查措施。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因为秘密侦查往往要使用一些专门的技术手段,因而又称“技术侦查”。
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的概念和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没有规定和列举,我们从具体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端倪。
笔者注意到该法第151条规定了“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卧底侦查、乔装侦查等隐瞒身份的侦查措施和控制下交付是列入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范围之内的,但使用前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然而,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为了查明案情,经常需要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比如为了查找行贿人,侦查人员常常隐匿身份,乔装成销售人员;为了查找某一证人,侦查人员也常常需要隐匿身份才能找到证人,否则,一听到检察机关反贪干警来询问,有的人往往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避之不及,根本不会给侦
查人员面见。
那么,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为了方便查找某一证人、犯罪嫌疑人,而隐瞒身份进行的一次侦查行为也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吗?这显然不符合现实司法实际,与我国刑诉法立法精神相违背。
二、技术侦查证据的采信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确立的庭审中质证程序,明确所有作为证据的材料都要在庭审时公开出示并经过质证,才能被采纳为定案的证据。
新《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肯定了技术侦查措施搜集的证据的直接证明力。
又规定只有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笔者理解,这是指使用线人、卧底等侦查措施取得的证据,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作为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形式的技术侦查证据材料,大部分情况下都需要经过庭审中的调查、辩论、质证和审查判断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中,包括电子侦听、电信监控、电子监控、密搜密取、网络侦查等有相当部分属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列为证据的八种法定形式之一。
视听资料是现代科学技术的产物,其证据效力是其他任何证据所不能代替的,但它对客观物质材料的依赖程度极强,而且在提交审查认证之前,视听资料在其产生、收集、保管过程中极易受到人的主观因素影响。
所以,对职务犯罪技术侦查取得的证据,应该建立相应的技术侦查证据采信原则。
(一)建立专家顾问制度和对技术侦查证据鉴定制度
由于技术侦查证据科技因素较多,一般人对其原理、来源不甚明了,在庭审中,可能会提出一些疑问,需要专家从技术以及原理上进行说明。
如果当事人对用于技术侦查的仪器设备等提出疑义,需要做相关科学鉴定的,应当予以鉴定。
(二)建立技术侦查证据补强法则
技术侦查不是万无一失的,如果仅凭个别科技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法,难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也难以让被告人认罪伏法,特别是对于其可靠性有争议的技术侦查证据,必须要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三)建立技术侦查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至第152条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采用时限、使用中的限制等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将其列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三、技术侦查的侵权救济
技术侦查属于秘密侦查措施,它是在被侵权者不知情的状态下实施的,在技术侦查行为实施之前和实施过程中,被侵权者缺乏司法救济途径,而且实施过程
也缺乏有力的监督。
1.为了侦查工作需要,技术侦查措施在实施之前和实施过程中对嫌疑人保密,那么在实施以后,是否应该告知嫌疑人?何时告知妥当?有学者认为,应该赋予侦查对象知悉、异议权。
被侦查者有权获知秘密侦查结果的内容,以保证秘密侦查行为的真实性。
如果被侦查者认为秘密侦查措施不当,有权提出异议,并向上一级检察机关要求复议。
笔者认为,既然技术侦查措施是由于检察机关办理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过程中,由于侦查工作需要而采取的技术性侦查措施,而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人员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获取、使用、资料的销毁等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侵犯的情况都做了规定,进行了充分的限制。
侦查人员事后不必向被侦查者进行告知,因为一切侦查行为均依法进行,而且,被侦查者通过律师阅卷和法庭审理还是能够知晓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的内容,如果对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有异议,可以进行辩护。
2.新《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50条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使用期限、使用中的限制作了规定,但没有规定一旦技术侦查人员违反了这些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笔者认为,隐私权是法治社会公民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公民的隐私权应当受到保护,只是由于国家的刑事追诉活动的需要,出于公共利益优先性的权衡,对公民的隐私权可以限制。
执法人员一旦违反刑诉法的限制规定而执行技术侦查行为,应该把违法收集的技术侦查证据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并且由于是违法办案,对该侦查人员应当处以纪律处分;而且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还是一种侵权行为,该侦查人员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3.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对嫌疑人使用了技术侦查措施,但是经过法庭审理,被判决无罪的情形,应该实行国家赔偿。
为了司法实践的需要,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制定相应的配套规则。
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技术侦查的概念和外延,划分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种类,并对检察机关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程序(具体归哪一级检察机关审批?)、适用范围(何为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的“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p[参考文献]
[1]茆巍.论清代命案检验中的鉴定文书.证据科学,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