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工程契约之解释与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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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第2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第2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第2章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合同管理是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

一个详尽、规范的合同文本可以为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保障,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将提供一个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第二章范本,帮助读者了解合同中应包含的关键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通常包括多个章节,每个章节都涵盖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不同方面。

第二章通常涉及工程的基本要求、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工期和质量标准等核心条款。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第二章范本,供参考:第二章工程基本要求与责任2.1 工程范围本合同所涉及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工程名称),位于(具体地点),总建筑面积约为(具体面积)平方米,主要包含(列出主要结构或单元)。

2.2 工程质量乙方(承包方)必须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具体质量标准)要求。

甲方(业主方)有权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3 工期要求工程开工日期为(具体日期),竣工日期为(具体日期),总工期为(具体天数)天。

除非因不可抗力或双方书面同意调整,否则乙方应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2.4 安全与环保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并承担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2.5 双方责任甲方责任:- 提供必要的工程资料和施工条件;- 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协助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外部协调问题。

乙方责任:-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 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遵守安全生产和环保的相关要求。

2.6 变更与调整如遇设计变更或工程量调整,应及时协商确定变更内容和调整后的工程造价,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7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8 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具体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以上范本仅供参考,实际合同的具体内容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具体需求来确定。

工程合同常用补充条款范本

工程合同常用补充条款范本

工程合同常用补充条款范本补充条款一:变更和调整在工程项目中,设计变更是常有的事情。

为了应对这种情况,补充条款应明确规定,任何设计变更都需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并由乙方提交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及相应成本预算。

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因变更导致的工期和费用的调整。

补充条款二:工期延误工期延误可能会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因此补充条款中应包含对乙方延期交付的处罚措施。

例如,每延误一天,乙方需支付合同总金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同时,若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应有相应的免责条款。

补充条款三:质量保证工程质量是项目成功的关键。

补充条款中应明确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施工,并对所使用材料的质量负责。

同时,应规定在工程竣工后有一段质量保证期,在此期间内发现的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

补充条款四:付款方式为了保障乙方的资金流转,补充条款中应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和时间节点。

通常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竣工款等,以及对应的支付条件和验收标准。

补充条款五:争议解决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提交至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充条款六:终止和解约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同可能需要提前终止。

补充条款应规定合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解约后的赔偿责任和处理方式。

补充条款七:保密协议鉴于工程项目中可能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补充条款中应包含保密条款,要求双方对合同内容及在执行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补充条款八:其他事宜除了上述常见条款外,还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增加一些特殊条款,如环保要求、安全生产责任等。

总结:。

合同的补缺(补充性解释)

合同的补缺(补充性解释)

合同的补缺(补充性解释)合同的补缺(补充性解释)1.合同补缺的含义。

补缺是对合同空⽩点的补充,因此补缺⼜称为合同的补充性解释、合同漏洞的填补,还有⼈称为条款不明确时合同的履⾏规则。

合同的补缺规则,在条款⽋缺时使法院、仲裁机关有所遵循。

2.合同漏洞产⽣的原因。

合同有缺陷或存在空⽩点,原因是多⽅⾯的。

其⼀,追求效率。

为追求效率,迅速地达成合同关系,当事⼈订⽴合同时,往往只规定他们认为必要的条款,并不追求合同条款的完备;根据具体情况,有些合同条款可以暂付阙如,留待将来补充。

对暂付阙如的条款,当事⼈可能最终不能达成⼀致意见。

其⼆,知识的⽋缺。

合同当事⼈未必都是法律专家和业务专家,在订⽴合同时,可能会疏漏某些条款。

这种疏漏,给合同的履⾏和合同争议的解决留下了隐患。

3.补缺与合同的成⽴。

过于含糊的合同,因不能反映当事⼈的意图,应认定为未成⽴的合同。

因为,过于含糊的合同,没有形成合意。

过于含糊的合同,是难以⽤合同补缺的⽅法救济的,合同的补缺,是对合同⼀个或⼏个“空⽩点”的补充。

对过于含糊的合同进⾏补充,⼏乎等于代替当事⼈订⽴合同,因此,补缺是不适当的。

⽐如,当事⼈对合同的标的条款没有规定,则应当毫不犹豫地以合同未成⽴否认合同的效⼒,⽽不能补缺。

当当事⼈的基本权利义务已经确定,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但⽋缺某些条款,⽐如⽋缺价格条款、履⾏地点条款等,此时,可以给予补救,使当事⼈顺利地履⾏义务。

对⽋缺某些条款的合同,如果不加分析地⼀律认定未成⽴,与现代合同法“安全、公平、效率”的观念不符。

简单地处理,会给当事⼈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补缺挽救了有争议的交易关系,使⼤量有缺陷的合同能够正常履⾏。

4.合同补缺与合同解释的联系和区别。

补缺与合同解释都是对当事⼈意思表⽰的推定,但两者有明显区别。

第⼀,当合同⽋缺某些条款,法院或仲裁机关对当事⼈表⽰意思的“空⽩点”进⾏补充,实际上是代当事⼈为意思表⽰,把这种补充的意思表⽰,视为当事⼈的意思表⽰。

工程合同外补怎么做

工程合同外补怎么做

工程合同外补怎么做
当发现需要进行合同外的补充工作时,项目方应及时与承包方沟通,明确补充工作的范围、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步骤是确保双方对额外工作有共同理解的基础。

双方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和材料成本等因素,协商确定补充工作的造价。

在这个阶段,可能
需要专业的造价工程师进行评估和计算,以确保价格的公正合理。

一旦双方就补充工作的内容和造价达成一致,就可以起草工程合同外补协议了。

这份协议
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等;
2. 原工程合同的基本信息,如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等;
3. 补充工作的具体描述,包括工作内容、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等;
4. 补充工作的造价,包括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等详细分项;
5. 付款方式和时间,明确各款项的支付条件和期限;
6. 违约责任,约定如何处理延期、质量问题等违约情况;
7. 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8. 其他需要双方约定的事项。

在起草协议时,应使用清晰、准确的语言,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以免将来引起不必要的
争议。

完成协议草案后,双方应仔细审阅,确保所有条款都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

在双方都同
意的情况下,可以安排正式签署。

签署工程合同外补协议时,建议有第三方见证或公证,以增加协议的法律效力。

同时,双
方应各自保留一份协议副本,以备不时之需。

在执行补充工作过程中,项目方应监督承包方的工作进度和质量,确保补充工作按照协议
约定顺利进行。

如有变更或调整,应及时更新协议内容,并经双方确认。

国际工程合同第二章

国际工程合同第二章





问题: 1、在事件一中,业主的做法是否妥当? 为什么? 2、在事件二中,有关人员的做法是否妥 当?为什么? 3、在事件三中,是否存在不妥之处?请 一一指出,并说明理由。 4、 在事件四中,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妥 当?为什么?




答案: 1、业主做法不妥。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外地区、 外部门的投标人使用外地产品,否则违反公平竞争原 则。 2、C公司技术人员口头提问不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 有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监理人员当场答复也 不妥,招标人应当将各个投标人的书面质疑,统一回 答,并形成书面答疑文件,寄送给所有得到招标文件 的投标人。 3、投标人D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合同工期报价的做法 不妥。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招标人 工作人员拒绝投标人的补充文件不妥,投标人在提交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其投标文件。 4、 招标人临时推迟开标时间不妥。应当按照招标文 件规定的时间准时召开开标会议;开标会议由市发改 委主任主持不妥,应当由招标人主持开标会议。
④. 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
⑤. 招标项目的实施时间。 ⑥.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案例2:



某单位,业主依法进行了公开招标,并委托某监理 公司代为招标。在该工程招标过程中,相继发生了 下述事件。 事件一:招标公告发布后,有10家单位参加了资格 预审报名。监理人员经过对这10家单位进行资格审 查,确定A、B、C、D、E、F等六家单位为投标人。 但业主认为B公司拟采用的锅炉本体不是由本地企 业生产的,指示监理人员不得向B公司发售招标文 件。 事件二:在现场勘探中,C公司的技术人员对现场 进行了补充勘察,并当场向监理人员指出招标文件 中地质资料有误。监理人员则口头答复:“如果招 标文件中的地质资料确属错误,可按照贵公司勘察 数据编制投标文件。”

工程伦理第第二章答案

工程伦理第第二章答案

2.1 工程为何总是伴随着风险?导致工程风险的因素有哪些?(1)工程总是伴随着风险,这是由工程本身的性质决定的。

工程系统不同于自然系统。

它包含自然、科学、技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要素,是一个远离平衡态的复杂有序系统。

如果对工程系统不进行定期的维护与保养,或者受到内外因素的干扰,它就会从有序走向无序,重新回归无序状态,无序即风险。

因此,工程必然会伴随风险的发生。

(2)工程风险的因素有:工程中的技术因素的不确定性、工程外部环境因素的不确定性和工程中人为因素的不确定性。

2.2如何防范工程风险,有哪些手段和措施?(1)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消除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不利因素,使工程符合合同、图纸、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2)有效控制工程意外风险,对可能将要发生的事故进行预测,建立工程预警系统。

在危险发生前,根据观测的预兆信息或以往经验,向有关单位发出警告信号并报告危险情况,提前做好应对风险准备。

(3)有效应对工程事故,建立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降低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平时应加强防灾培训教育和演练,提升公民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积极发动民间支援组织,鼓励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行动。

2.3评估工程风险需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评估工程风险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工程风险的评价问题不单单是一个纯粹的工程问题,还牵涉到社会伦理问题,其核心是工程风险可接受性在社会范围的公正问题,因此,有必要从伦理学的角度对工程风险进行评估,而工程风险的伦理评估原则主要包括以人为本的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整体主义的原则和制度约束的原则。

2.4 什么是伦理责任?工程师需要承担哪些伦理责任?(1)首先伦理责任不等同于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属于“事先责任”,相对于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对责任人的要求更高。

法律责任是社会为社会成员划定的一种底线,但是仅仅靠法律责任还不能够解决人们生活中遇到的所有问题,人们还必须上升到更高的伦理责任要求。

工程补充协议讲解

工程补充协议讲解

工程补充协议讲解1. 引言工程补充协议是指在已经签订的工程合同基础上,双方就工程合同中未涉及到的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的协议。

它对于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进一步明确工程合同中的模糊条款,补充工程合同的不完善之处,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本文将从工程补充协议的定义、编写要点、重要性和注意事项四个方面对工程补充协议进行详细讲解。

2. 工程补充协议的定义工程补充协议是指在工程合同签订后,补充约定工程合同中未涉及到的具体事项的协议。

它具有补充工程合同约定的功能,旨在明确未尽事宜,促进合同双方按照约定执行。

通常情况下,工程补充协议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订并盖章,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性。

3. 工程补充协议的编写要点在编写工程补充协议时,需要注意以下要点:1.明确补充内容:工程补充协议应明确记录需要补充的具体内容,例如工期延长、工程变更、费用调整等。

在补充协议中,应详细描述相关情况,并确保表达清晰准确。

2.参照原合同:工程补充协议是在工程合同基础上进行补充约定的,因此在编写过程中应参照原合同的相关条款,确保所补充的内容与原合同相一致。

3.合理切实:工程补充协议的内容应是在实际情况下的合理要求,不能超出原合同的约定范围。

协议内容应切实可行,并能够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4.明确生效条件:工程补充协议可以在签订后即时生效,也可以规定特定条件后生效。

在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协议的生效时间和生效条件,以确保双方达成共识。

4. 工程补充协议的重要性工程补充协议对于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明确责任范围:工程补充协议可以明确工程合同中模糊的责任范围,避免责任认定的争议,有利于双方更好地履行合同。

•促进变更管理:工程补充协议可用于规范工程变更管理,明确变更范围、手续及费用等事项,有利于避免变更引发的纠纷。

•调整合同条款:工程补充协议可以调整工程合同中不完善的条款,使合同更加完善和合理,以适应实际工程建设的需要。

工程合同管理第二章

工程合同管理第二章

工程合同管理第二章本章的目的是规范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流程,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同时促进工程项目的高效执行。

在合同管理的范畴内,我们将重点讨论以下几个方面:一、合同的签订合同的签订是工程合同管理的起点。

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对工程项目的需求、规模、预算以及时间表等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规划。

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范围、质量要求、工期、价格条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机制等。

二、合同的履行合同一经签订,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甲方负责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和资料,乙方则负责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和成本完成工程。

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三、合同的变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市场波动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可能需要对原合同进行修改。

任何合同变更都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文件,作为原合同的补充。

四、合同的结算合同结算是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

结算过程中,应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透明性,避免因结算问题引发争议。

五、争议的解决尽管合同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可能出现争议。

合同应预先设定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解决、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一旦发生争议,应尽快启动解决程序,以减少对工程进度的影响。

六、合同的终止合同可在以下情况下终止: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合同期满;双方协议终止;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提出终止;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合同终止后,应进行最终结算,并对未了事宜进行处理。

七、其他事项除了上述主要内容外,合同还应包括保险、知识产权、保密协议、适用法律等相关条款,以确保合同的全面性和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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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程契約之解釋與填補一般而言,工程契約文件繁多,舉凡工程合約書主文、決標紀錄、開標紀錄、補充說明、投標單及其附錄、特訂條款、投標須知、設計圖說、一般條款及施工技術規範等文件皆屬之4。

在訂定如此複雜之契約文件時,或因訂定時間先後差別,或因制定人員不一,導致契約文件互相衝突矛盾、不明確或疏漏等情形發生,於此情形下,即有契約解釋或漏洞填補之必要。

且契約之解釋是對契約設立的權利義務予以更為具體之確定,而非重新賦予契約不同之意思內涵。

因契約解釋之目的係為解決契約條款相互間之矛盾和衝突,對不明確、模糊之條款,作出適當之解釋。

而契約解釋一般可分為闡明性契約解釋(erlaeuternde Vertragsauslegung)與補充性契約解釋(ergaenzende Vertragsaualegung)5,前者係指契約中的概念及詞句的含義,經常不很清楚,於澄清這些模擬兩可的語句,或以擴張或限制方式解釋時,不得有背於當事人曾表示的意思(der wirklich geaeusserte Parteiwille);後者則係指對契約的客觀規範內容加以解釋,以填補契約漏洞而言6。

惟契約解釋於我國民法僅在第98條有相關之規定,於實務上,則常用一些得為契約解釋及漏洞填補之法律原則,當作判斷依據,如下分述之:第一節 工程契約解釋原則關於契約的解釋,應區別為意思表示的解釋與契約解釋兩者。

前者,主要乃針對構成契約(要約與承諾)的意思表示,或合意與否,屬於契約成立與生效階段的解釋作業;後者,牽涉到契約關係內容的認定,與契約內容的形成,息息相關。

實務上,多半較複雜的契約約定內容,絕大多數形諸文字,成立書面。

在此情形下,約定內容所具有法律規範意義的爭執,幾乎起因於當事人就契約書所記載條款,其意義內涵4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一般條款D.5:「以下契約文件間,若有相互衝突或不一致之情形時,除另有規定外,應依照下列順位決定其適用之優先順序:(1) 契約書主文。

(2) 決標通知。

(3) 開標紀錄。

(4) 補充說明。

(5) 投標單及其附錄。

(6) 特訂條款。

(7) 投標須知。

(8) 設計圖說。

(9) 一般條款。

(10)施工技術規範及其他各類施工規範。

(11)其他契約文件。

」5 參黃立,民法債編總論,作者自版,頁77,2002年9月。

6 參黃立,民法債編總論,作者自版,頁80,2002年9月。

有爭議,或就其適用的範圍與對象,發生爭執。

契約解釋,實際上,就是契約書面條款的解釋7。

是以,涉及工程契約解釋之情形,多係因契約雙方對條款內容之解讀發生爭議,而較少爭執契約是否成立與生效。

而契約書面條款的解釋,其目的主要在探求契約條款法律上規範上意義,法律的解釋,亦在於探求法律客觀的規範意義,就此點而言,契約與法律的解釋有類似的地方。

如將法律解釋方法8運用到契約解釋,可列出以下幾個基準:(1)契約文義;(2)被解釋的條款,在契約中的體系地位;(3)訂約當時的事實及資料,如締約過程、往來文件及契約草案等;(4)交易上同類型的契約條款的比較;(5)契約目的9。

爰涉及工程契約條款相互間之矛盾、衝突、不明確或模糊時,參酌前開法律解釋方法,得視採購案件性質與個案情形衡以下列原則而為解釋。

第一項 法律行為有效原則解釋法律行為,除當事人就其意思表示別有含義,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10或心中保留11等情形外,應盡量使其為有效之解釋,蓋法律行為內容之不能、不確定或違法,非當事人之所欲,非其真意所在,此即所謂「法律行為有效之原則」12。

相對於德國民法立法者強調誠信原則與交易習慣,法國法系國家常有解釋原則的指示,如「兩種解釋可能性中,應選擇能使契約條款維持其效力者,而非使其無效」13。

亦即假若契約文字有兩種或兩種以上之意義,其中一個意義使契約有效,另外的意義7參陳自強,契約之內容與消滅,學林文化,頁76,2004年1月。

8法律解釋的方法,有下列5個標準:(1)法律文義;(2)體系地位;(3)立法史及立法資料;(4)比較法;(5)立法目的。

參王澤鑑,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三民書局經銷,頁264,1999年。

9 參陳自強,契約之內容與消滅,學林文化,頁79,2004年1月。

10最高法院62年台上第316號判例:「所謂通謀為虛偽意思表示,乃指表意人與相對人互相故意為非真意之表示而言,故相對人不僅須知表意人非真意,並須就表意人非真意之表示相與為非真意之合意,始為相當,若僅一方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表示與真意不符之意思者,尚不能指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

即民法第87條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弟1項)。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第2項)」。

11如果表意人明知其所表示者非其所願,稱為真意保留或心中保留(Mentalreservation,Geheimer Vorbehalt)。

即民法第86條規定:「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

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參黃立,民法總則,作者自版,頁277,2005年9月。

12參楊仁壽,法學方法論,基礎法學叢書,頁223,1986年11月。

13 參陳自強,契約之內容與消滅,學林文化,頁81,2004年1月。

使契約淪於無效,應選擇能使契約有效之意義而為解釋14。

另契約解釋在考量時應適用「儘可能作與法律相符的解釋」(rechtskonforme Interpretation)的原則。

如一契約經以一種解釋方法後係屬違法,若其以另一方法解釋係屬合法,自應以後者為準。

其情形一如解釋法律時,對於合憲性解釋原則的適用15。

第二項 探求當事人真意原則關於契約解釋的基本原則,我國民法並未如德國民法第157條16設有明文,僅於我國民法第98條參採德國民法第133條規定,對於意思表示的解釋,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我國民法雖無契約解釋原則之明文,然實務上均已強調「當事人真意」為契約解釋基本原則17。

契約解釋的目的,在於探求當事人之真意。

至於所謂當事人之真意,不是指當事人內心主觀之意思,而是從意思表示受領人立場去認定的「客觀表示價值」18。

亦即所謂探求當事人真意,並非在探求契約任何一方當事人主觀的意思或認知,而應該在探求當事人共同主觀的意思。

蓋約定之內容具有法律規範效力的意義如何,在當事人間若無爭執,無論該內容,客觀上如何被瞭解,也不管客觀上是否具有歧義性,仍以當事人共同主觀意思為準19。

即使有爭執,當事人若能自主地,或透過第三人的協助,就約定內容的規範意義,達成共識,亦應以此共同理解的意義為準。

當事人共同主觀意思若確實存在,縱然當事人用語錯誤,不知情客觀第三人將會為不同的理解,亦同。

此即「用語錯誤,無害真意」20(即誤載不害14David Yates, Exclusion Clauses in Contracts 92,1978.參自劉宗榮,定型化契約論文專輯,三民書局出版,頁124,1988年1月。

15 參黃立,民法債編總論,作者自版,頁77,2002年9月。

16德國民法第157條規定:「契約之解釋,應斟酌交易習慣,依誠實信用的原則為之」。

17如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727號判例:「解釋私人之契約應通觀全文,並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以期不失立約人之真意」;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453號判例:「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1053號判例:「解釋當事人之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303號判例:「解釋當事人立約之真意,除雙方中途有變更立約內容之同意,應從其變更以為解釋外,均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

18 參王澤鑑,債法原理(一),三民書局經銷,頁239,1999年10月。

19參陳自強,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學林文化,頁242,2002年。

20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598號判例:「抵押權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真意)的解釋原則21。

其與表示錯誤不同,蓋契約標的物雖被錯誤的標示,但卻為表示相對人依真意為解釋而了解,由於當事人儘管客觀的標示錯誤,一致願意要正確的標的,自無錯誤之撤銷可言,因此錯誤的標示,無損於契約之成立(falsa demonstration non nocet)22。

如當事人確曾有共同主觀意思,但嗣後又否認而各執一詞,法院「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確認共同主觀意思的存否及其內容23。

此外,如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24,即契約條款如業已明確,則無須另以契約解釋方式探求。

惟須注意者,機關於擬定工程契約時,其擬定之人雖多具有工程專業之背景,惟對於法律用語卻未必符合民法概念,如實務上最常發生者即為「解除契約」與「終止契約」概念之混淆25,因此為確定當事人所欲表達的真正意義,契約解釋時應通觀全文,不可拘泥於契約之文字。

另解釋契約固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惟既涉有法律上的判斷,其解釋如違背法令或有悖於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自非不得以其解釋為不當,援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26。

是以,對於契約條款相互間之矛盾衝突,或不明確、模糊之條款所為之解釋,不能僅依契約文字,更須探求當事人真意,並考量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判斷原則。

第三項 依工程習慣客觀解釋原則關於契約的解釋原則,德國民法第157條規定:「契約之解釋,應斟酌交易習慣,依誠實信用的原則為之」27。

所謂「交易習慣」,指在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利,民法第860條規定甚明。

債務人就其所有之不動產向債權人設定如斯內容之權利時,雖其設定之書面稱為質權而不稱為抵押權,亦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即謂非屬抵押權之設定」。

21 參陳自強,契約之內容與消滅,學林文化,頁78,2004年1月。

22 參黃立,民法總則,作者自版,頁287,2005年9月。

23參陳自強,契約之內容與消滅,學林文化,頁78,2004年1月。

24參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18號判例:「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

25契約之解除者,乃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使契約效力溯及的消滅之意思表示也;契約之終止,乃當事人本於終止權,使繼續的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之ㄧ方的意思表示也。

參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三民書局,頁348/369,1996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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