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9.03.25•【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5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金融债券,包括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人民币金融债券和外币金融债券。
第三条金融机构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按《办法》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金融债券发行登记表》(格式见附1);金融债券以协议承销方式发行的,主承销商应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第四条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在本次或每期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按《办法》要求将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交《金融债券备案登记表》(格式见附2)。
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按《办法》要求将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案文件时进行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一)发行人业务、财务等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三)控制人变更;(四)发行人作出新的债券融资决定;(五)发行人变更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六)是否分期发行、每期发行安排等金融债券发行方案变更;(七)其他可能影响投资人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变化。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顺鑫农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顺鑫农业依法规范运作,维护顺鑫农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2021 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顺鑫农业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分公司、子公司。
在顺鑫农业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依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顺鑫农业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顺鑫农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公开披露”是指顺鑫农业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六条本制度是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制度是否明确规定,凡对顺鑫农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除依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相关要求,以事实为基础,不得误导投资者。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联合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09]254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人:为了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相关行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等相关政策法规,联合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银办函[2009]570号文)同意,现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布。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国际开发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券种(以下统称金融债券)。
第三条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有义务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w ww.chinamo .cn)和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 .cn)向投资者披露。
65、《银行间市场债券业务前、后台交易操作细则》

银行间市场债券业务前、后台交易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公司银行间债券业务交易的操作流程,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债券交易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银行间债券前台交易指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系统完成的交易。
后台交易是指通过上海清算所(以下简称:“上清所”)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簿记系统完成债券交割和通过银行划付系统交易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债券前台交易规程第三条债券交易采取以有交易员资格的交易员名字登录交易系统。
第四条交易员通过公开报价或口头询价的方式争取以最优的价格谈定每笔债券交易。
第五条债券交易交割方式可以为T+0或T+1。
采用券款对付结算交割方式。
第六条每笔债券交易确定后,交易员务必与交易对手方机构核对全部交易要素,记录交易台帐。
第七条发送交易指令时,应严格实行“双人复核”制,即交易员填写指令,复核员根据交易记录复核指令,然后发送指令,交易员和复核员须在业务指令完成后在成交单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交易指令成交后,由交易员负责打印成交单二份,并在交易员之间相互签字复核,一份交财务部,一份留档。
第九条债券交易完成前后台匹配后,按照“谁交易,谁负责”的原则,督促交易对手过券划款,直至交易顺利完成。
另外,在新券上市日前,交易员须提前告知后台复核员新券上市日所需要交易的数额,以免出现交易冲突。
第十条债券后台匹配的具体方式是:交割当日,交易员和财务人员应互相提醒当日将要履行的交割合同,提醒资金管理员当日需要支付或查收的款项,避免公司交割违规,后台复核员定期检查券款到付的时点为每日11点、14点、15点、15点30分、16点。
第十一条交割日上午,通过上清所或中央簿记系统监控交割状态,如后台复核员发现对方债券不足或资金交割未确认,必须立即告知前台交易员与交易对手方机构联系解决。
在交割日全部合同交割成功之前必须严密监控交割情况,若估计当日可能出现无法成功交割的合同或款项无法交收须在当日16点前将情况向投资部经理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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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国际开发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券种(以下统称金融债券)。
第三条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有义务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第五条经核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银行债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其发行人应于每期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以下文件:(一)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本次发行的书面文件;(二)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三)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具体见下表);发行时间需披露材料第一季度上一年度半年财务报告;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逐渐成为了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而在这一融资过程中,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与落实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规则,并对其重要性有所认识。
1. 规则背景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中国境内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的重要平台,对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和深化金融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而信息披露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其完善的规则不仅可以提升市场透明度,还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
2. 规则内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发行人基本情况、债券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募集资金使用和履约情况报告等。
这些内容的充分披露,不仅可以使投资者全面了解债券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和债券的风险特征,还可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促进资金的有效配置。
3. 规则落实为了确保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有效落实,监管部门需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也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做好相关文件的备案和披露工作,切实提升市场透明度和信任度。
4. 个人观点作为一个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者,我认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全面、真实、及时的信息披露,投资者才能够有效地评估风险,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我期待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能够共同努力,推动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和落实,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入更多活力和活力。
在本文中,我们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进行了全面的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规则并加深对其重要性的认识。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操作规程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操作规程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就像是一场在金融海洋里的特殊航行,有着它独特的操作规程。
做市商在这个市场里,就如同经验丰富的船长,要时刻掌握着债券价格的风向。
他们得像敏锐的猎手观察猎物的动静一样,密切关注债券的市场供求情况。
当市场上某种债券供过于求时,价格就像退潮的海水,有下降的趋势。
做市商这时可不能像个懵懂的新手,不知所措。
他们要像勇敢的冲浪者,利用自己的资金和库存债券,在合理的范围内买入债券,稳定价格,就像在海浪中找到平衡,不让价格像失控的船只,一头栽进谷底。
这买入的过程,是不是有点像在市场的“大集市”里挑选物美价廉的商品?只不过这里的商品是债券,而且每一个决策都关乎着巨大的资金流向。
在报价方面,做市商的报价就像在市场里竖起的一个个价格招牌。
这报价可不能随意而为,得像裁缝量体裁衣一样精准。
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比如债券的票面利率,这票面利率就像商品的基本定价标签,是一个重要的参考。
还有剩余期限,就如同商品的保质期,期限越长,风险和收益的预期可能就越复杂。
市场利率波动更是像海上的风浪,会不断地影响报价的合理性。
做市商得像智慧的商人,根据这些因素,报出有吸引力的买卖价格,让投资者像被花蜜吸引的蜜蜂,愿意与他们进行交易。
如果报价不合理,过高或过低,就像商店里标错了价格,要么无人问津,要么自己亏得血本无归,这可不行吧?交易执行环节,就像一场紧张有序的接力赛。
做市商接到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后,得像短跑运动员听到起跑枪声一样,迅速做出反应。
交易员们要像训练有素的团队,准确无误地完成交易操作。
在这个过程中,交易系统就像比赛的跑道,必须顺畅无阻。
他们要像严谨的会计核对账目一样,仔细确认交易的各项细节,包括债券的品种、数量、价格等。
这每一个细节就像拼图的小块,少一块或者错一块,整个交易的“拼图”就无法完整。
一旦出现错误,就像在接力赛中掉棒,会引发一系列的麻烦,影响市场秩序和自身信誉。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摘要:一、背景介绍-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定义和重要性- 信息披露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作用二、信息披露指引的主要内容- 指引的发布机构和目的- 指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具体要求- 信息披露的时点和频率三、信息披露指引的影响和意义- 对资产证券化市场透明度的提升- 对投资者保护的强化- 对市场风险管理的促进四、相关建议和展望- 市场参与者应该如何落实信息披露指引- 对未来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的期待正文: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渠道。
在这一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对于市场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
为此,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升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一、背景介绍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为支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ABS)产品。
这一业务模式具有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等优点。
然而,在此过程中,信息披露不透明、不规范的问题一度困扰着市场的发展。
为此,交易商协会出台了指引,旨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市场秩序。
二、信息披露指引的主要内容指引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要求,包括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
同时,指引还详细列出了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发起机构、增信机构、特定目的载体和资产服务机构。
此外,指引还规定了信息披露的时点和频率,以保证市场参与者能够及时、充分地获取相关业务信息。
三、信息披露指引的影响和意义指引的发布实施对于提升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规范化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降低投资风险。
其次,信息披露的加强有利于市场风险的监测和管理,为监管部门提供有效的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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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联合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09]254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人:为了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相关行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等相关政策法规,联合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银办函[2009]570号文)同意,现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布。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国际开发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券种(以下统称金融债券)。
第三条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有义务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投资者披露。
第五条经核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银行债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其发行人应于每期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以下文件:(一)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本次发行的书面文件;(二)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三)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具体见下表);发行时间需披露材料第一季度上一年度半年财务报告;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鼓励披露上一年度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或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第二季度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鼓励其披露当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
第四季度当年半年财务报告;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注:上述报告会计年度划分参照中国会计年度划分规则,如发行人所在地的会计年度划分规则与中国会计年度划分规则不一致,则财务报告的提交应根据所在地会计年度与中国会计年度之间的时间差依此顺延。
(四)募集说明书;(五)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六)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七)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八)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九)为金融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保证专业报告质量的承诺函;(十)混合资本债券发行人还应提供近三年按监管部门要求计算的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十一)采用担保方式发行的金融债券,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十二)人民银行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政策性银行债券发行人应于发行前3个工作日披露以下文件:(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二)金融债券发行办法;(三)承销协议。
第七条国际开发机构债券发行人除应披露第五条(二)、(三)、(四)、(五)、(八)、(九)项外,还应披露下列文件:(一)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情况;(二)拟提供贷款和股本资金的项目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和法律文件;(三)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的金融债券,还应披露招标具体时间、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中标确定方式和应急投标方案等内容。
第九条金融债券发行方案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若发生可能影响债券发行的重大事件而确需变更的,发行人应根据《操作规程》第六条规定进行变更。
变更时,发行人应提供“发行方案更改提示”和更改后的发行方案,“发行方案更改提示”中应阐明更改原因和更改内容。
“发行方案更改提示”和更改后的发行方案将一并上网予以公布。
第十条如无特殊原因,发行人应将第五、六、七、八条中所列文件于发行前第三个工作日10:00之前送达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超过10:00送达的当日不计算作一个工作日,从次一工作日开始计算,后续日期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发行人应不迟于发行日次一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发行情况公告》(格式见附表1),公告当期金融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和期限等要素。
第十二条金融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一)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采用担保方式发行的金融债券,还应披露担保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年度报告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二)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三)每次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应公布付息公告,最后一次付息暨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四)因特殊原因,发行人无法按时披露以上信息的,应向投资者披露延期公告说明。
第十三条混合资本债券发行人除需按第十二条规定持续披露信息外,还应公布以下内容:(一)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披露上一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二)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披露上一季度跟踪评级信息;对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提供跟踪评级报告;(三)债券付息时应公开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作为上市公司的商业银行还应披露其普通股红利支付情况;(四)按规定提前赎回、延期支付利息或到期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规定提前5个工作日报人民银行备案,并披露相关公告,同时应作为重大会计事项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
第十四条金融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能力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发行人业务、财务等经营状况发生重大改变;(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三)控制人变更;(四)发行人作出新的债券融资决定;(五)发行人变更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六)是否分期发行、每期发行安排等金融债券发行方案的变更;(七)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变化。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一经披露,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发行人应按《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变更,更改时应提供“更改提示”和更改后的文件。
“更改提示”中应阐明更改原因和更改内容。
“更改提示”和更改后的文件将一并上网予以公布。
对于发行人更改已披露文件的行为,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将记入信息披露非标准化档案,以备查阅。
第十六条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应落实专人负责制,并将负责信息披露事项的人员姓名、电话和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报送至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备案。
如负责信息披露事项的人员发生变动,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发行人应及时告知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更新备案信息。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文件应以电子版文件形式报送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依据本细则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审核工作后,对符合规定形式的信息披露文件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予以发布。
信息披露文件的提交格式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信息披露文件应为不可修改的电子版文件形式,即以Acrobat软件制作的PDF 格式文件;(二)文件应格式清晰、未经涂改,通过扫描转换成的PDF文件应整齐、页面无污渍;(三)所有的信息披露文件都应有发行人公章,公章必须清晰;(四)提交的电子版文件的文件名应为该文件的标题全称;财务报告的电子版文件的文件名应包含发行人全称及财务报告期所属年度;(五)财务报告均以一个报告期作为一个文件。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审计报告部分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盖章,财务报表部分加盖报送单位的公章,通过扫描后一次性转换成一个PDF文件;(六)信息披露文本语言应为中文;(七)为便于文件传输及浏览,在制作PDF文件时单个文件容量应小于20M。
第十八条发行人应将信息披露文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至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并电话确认接受情况。
具体报送地址如下:单位名称文件类型电子邮件地址同业拆借中心发行材料年度报告跟踪评级报告其他公告文件********************.cn中央结算公司发行材料年度报告跟踪评级报告其他公告文件*****************.cn电子邮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通过专用信箱发送;(二)邮件名称完整且与电子版文件名称一致;(三)邮件内容中应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如信息披露文件容量过大,导致邮箱无法发送时,发行人可将文件刻成光盘,寄送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具体地址如下:单位名称办公地址邮编同业拆借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7号30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信息统计部201203中央结算公司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2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行服务部100140第二十条发行人在披露债券发行文件和存续期年度报告等财务信息时,同时应提交EXCEL格式的财务数据电子版文件(格式见附表2)。
第二十一条定向发行的金融债券,其信息披露对象仅限于认购人。
第二十二条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定期将信息披露情况向人民银行报告,并向投资者公布。
在金融债券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下列问题时,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将向人民银行报告:(一)发行人未及时报送信息披露文件的;(二)发行人定期财务报告披露出现延迟,且不提供任何情况说明公告的;(三)投资者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反映或举报的;(四)其他人民银行要求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经人民银行批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金融债券名称)发行情况公告(略)2、发行人资料表(略)发布部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3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