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中汇交发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实用版】目录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概述二、债券交易规则的具体内容1.交易品种与期限2.交易主体与资格3.交易方式与结算三、债券交易风险管理与监管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五、总结正文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概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是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制定的,用以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该规则旨在推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规范债券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二、债券交易规则的具体内容1.交易品种与期限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品种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债、超短期融资债、资产支持证券等。
债券回购分为质押式回购交易和买断式回购交易两种。
回购期限最短为 1 天,最长为 1 年。
2.交易主体与资格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包括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需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
3.交易方式与结算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 91 天,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回购期限。
三、债券交易风险管理与监管为防范债券交易风险,规定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的单只债券的远期交易卖出与买入总余额分别不得超过该债券流通量的 20%;远期交易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债券总余额的 200%;市场参与者中,任何一只基金的远期交易净买入总余额不得超过其资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他机构的远期交易净买入总余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金或净资产的 100%。
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已实现互联互通,但目前对普通民众的影响较小。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一、交易准入规定1.债券市场准入:在银行间市场上进行债券交易的主体应当符合相关准入条件,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认定。
2.债券发行准入:新发行的债券应当符合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经有关部门备案。
二、交易方式1.定价交易:交易双方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交易结果以实际交易价格成交。
2.集合竞价交易:交易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委托价格和数量提交委托,交易所根据委托的成交规则进行撮合。
三、交易对象1.国债:包括中央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
2.金融债券:包括商业银行债券、农村商业银行债券、城市商业银行债券等。
3.企业债券:包括国有企业债券、非国有企业债券等。
4.其他债券:包括金融机构信贷证券、金融机构同业存单等。
四、交易流程1.交易申报:交易申报包括委托买入和委托卖出,买方委托的最低购买价格和数量,卖方委托的最高卖出价格和数量应当符合交易规则的规定。
2.撮合成交:在交易所系统开盘后,根据交易申报的价格和数量进行撮合成交,成交的价格以委托价格的最优价格为准。
3.订单确认: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自动生成交易确认,双方应当核对确认,并签署确认文件。
4.交割结算:交易完成后,交易所通知交易双方进行债券交割,并进行资金结算。
五、交易规则的违规处理1.交易违规行为:包括未经交易所授权擅自开展交易业务、不履行交易义务等。
2.违规处理方式:包括警示、公开谴责、禁止交易、责令整改、停止上市、行政处罚等,具体处理方式由交易所决定。
交易规则作为中国债券市场的规范性文件,对于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交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可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和创新。
同时,交易规则的不断完善和更新,也需要与市场实际情况相结合,灵活调整和改进,以适应债券市场的发展需求。
通过有效的监管和规范,可以提升债券市场的信用水平,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债券市场,促进债券市场的稳定和繁荣。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中汇交发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摘要:一、引言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概述1.债券交易的基本类型2.债券交易的管理机构3.债券交易的参与者4.债券交易的基本规则三、债券交易的风险管理1.债券交易的风险类型2.债券交易的风险管理措施四、债券交易的结算与清算1.债券交易的结算方式2.债券交易的清算流程五、债券交易的市场监管1.债券交易的市场监管机构2.债券交易的市场监管措施六、债券交易的未来发展趋势1.债券交易的电子化趋势2.债券交易的全球化趋势七、结论正文:一、引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我国债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债券交易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对于规范债券市场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相关文件,对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进行概述和分析。
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概述1.债券交易的基本类型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主要包括债券现货交易和债券回购交易。
债券现货交易是指双方约定在交易日即时交割的债券交易;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回购的债券交易。
2.债券交易的管理机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主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债券交易的相关规则。
3.债券交易的参与者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参与者包括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等。
4.债券交易的基本规则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基本规则包括:交易双方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双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等。
三、债券交易的风险管理1.债券交易的风险类型债券交易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2.债券交易的风险管理措施债券交易的风险管理措施主要包括: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和量化风险;采取风险防范措施,降低风险的影响等。
四、债券交易的结算与清算1.债券交易的结算方式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方式包括:实时全额结算和净额结算等。
1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以下称债券交易)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债券交易品种包括回购和现券买卖两种。
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向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现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第五条债券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六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机构。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第二章参与者与中介服务机构第八条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一)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二)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第九条上述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十条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第十一条结算代理人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与者办理债券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文字号】中汇交发[2015]124号【发布日期】2015.04.06【实施日期】2015.04.06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全文】【法宝引证码】CLI.4.246495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中汇交发〔2015〕124号)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为满足市场成员需求,促进债券远期市场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出标准债券远期产品的批复(银市场[2015]7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制订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年4月6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推进债券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关于推出标准债券远期产品的批复(银市场[2015]7号)等规定,就标准债券远期交易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所称标准债券远期是指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标的债券、交割日等产品要素标准化的债券远期合约。
标准债券远期合约的清算方式为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或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方式。
1.3标准债券远期交易的参与机构应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集中清算的标准债券远期交易适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的集中清算协议。
1.4参与机构交易标准债券远期的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X-Swap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第二章定义2.1合约要素合约的组成要素,包括合约代码、合约标的、可交割债券、合约月份、交割日、最后交易日、新合约上市日、单位报价量、单位变动点、交割方式、挂牌基准价、每日结算价、到期交割价、到期交割结算金额等。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应急规则》等有关规定、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场参与者在债券远期交易中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市场参与者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三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市场参与者债券远期交易提供报价、交易和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交易主体第四条市场参与者参与债券远期交易应做好如下准备:(一)签署《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提交交易中心备案;(二)具备债券远期交易内部管理办法并抄送交易中心;(三)以书面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形式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财务数据:1、开放式投资基金于每月10日前提交上月月底的基金资产净值;2、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提交该分支机构人民币营运资金规模。
当人民币营运资金规模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交易中心;3、其他机构应提交本机构实收资本或净资产规模数据,二者只需报送其一。
当实收资本或净资产规模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交易中心。
第五条尚未成为交易成员的市场参与者参与债券远期交易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金融机构应提供相关金融机构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包括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信托法人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三)商业银行分行应提供其总行的债券远期交易授权书;(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远期交易申请表》(见附件1);(五)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交易中心在收到市场参与者提交的材料后,将于五个工作日内做好为其提供交易服务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交易基本规则第七条债券远期交易期限最短为2天,最长为365天。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23.12.06•【文号】中汇交发〔2023〕331号•【施行日期】2023.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23〕33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开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2〕第1号)等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向市场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12月6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提高债券借贷交易效率,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2〕第1号)、《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28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银行间市场参与机构(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开展债券借贷交易业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借贷交易,是指债券融入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履约保障品,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履约保障品的债券融通行为。
前款所称债券,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
第四条同业拆借中心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债券借贷业务的报价、成交、存续期管理、信息及风险管理等服务,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的监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我国重要的债券市场之一。
在这一市场中,债券的交易和流通
受到严格的审核规则的管制。
这些规则旨在保证债券的交易和流通的公平、公正、透明和
有效。
一、交易审核规则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任何一笔债券交易都需要经过审核才能成交。
交易审核的
主要原则是确保交易的真实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具体规则如下:
1.交易双方的身份认证。
买方和卖方都需要在交易之前通过身份认证,并提供相应的
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以证明其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交易信息的真实性认证。
在交易之前,交易各方需要提交交易信息并进行真实性认证。
交易信息包括债券种类、数量、价格、交易时间等,这些信息需要经过审核后才能进
行交易。
3.风险评估和管理。
交易审核需要对交易各方进行风险评估,并加以管理。
如果存在
潜在风险,交易审核人员将拒绝该笔交易。
4.交易数据的记录和保留。
交易审核人员要保留所有的交易数据,并定期对交易的数
据进行审核和核对。
二、债券流通审核规则
1.债券的真实性认证。
在债券的流通过程中,债券持有人需要对债券进行真实性认证,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2.债券交割和结算的审核。
在债券交割和结算过程中,债券交易所需要对交易各方的
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核,并确保资金到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风险管理和防范措施。
在债券流通过程中,债券交易所需要进行风险管理和防范措施,避免债券出现假冒伪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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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2002年2月19日起实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一)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二)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以下各类机构: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债券交易包括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两种。
债券买卖是指参与者以商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债券回购是参与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正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
(四)交易系统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五)信息系统是指由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信息采集、编辑和发布系统与网络。
第三条参与者在债券交易中要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参与者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四条同业中心为参与者的债券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交易基本规则第五条交易系统的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如遇变更,同业中心应发布市场公告。
交易系统工作日的营业时间为9:00-11:00、14:00-16:30。
第六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
参与者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不得展期。
第七条同业中心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交易券种要素公告交易券种的挂牌日、摘牌日和交易的起止日期。
第八条债券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十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一万元。
第三章参与者管理第九条参与者应指派人员参加同业中心举办的业务培训。
参加培训的人员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获得同业中心颁发的《交易员证书》,取得交易员资格。
第十条具备交易员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债券交易。
参与者应对其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
交易员对其交易密码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参与者应在已具备同业中心交易员资格的人员内指定专人担任首席交易员,负责下属交易员的交易管理。
第十二条参与者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交易限额范围内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参与者不得买空或卖空债券。
第四章交易程序第十四条参与者利用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
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交易步骤。
第十五条参与者的自主报价分为两类: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
公开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表明自身交易意向而面向市场作出的、不可直接确认成交的报价。
对话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达成交易而直接向交易对手方作出的、对手方确认即可成交的报价。
第十六条公开报价分为单边报价和双边报价两类。
单边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表明自身对资金或债券的供给或需求而面向市场作出的公开报价。
双边报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双边报价业务的参与者在进行现券买卖公开报价时,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债券买卖价差范围内连续报出该券种的买卖实价,并可同时报出该券种的买卖数量、清算速度等交易要素。
进行双边报价的参与者有义务在报价或合理范围内与对手方达成交易。
第十七条格式化询价是指参与者必须按照交易系统规定的格式内容填报自己的交易意向。
未按规定所作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第十八条确认成交须经过“对话报价——确认”的过程,即一方发送的对话报价,由对手方确认后成交,交易系统及时反馈成交。
第十九条交易成交前,进入对话报价的双方可在规定的次数内轮替向对手方报价。
超过规定的次数仍未成交的对话,须进入另一次询价过程。
第二十条参与者在确认交易成交前可对报价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
交易一经确认成交,则参与者不得擅自进行修改或撤销。
第二十一条债券交易成交确认后,由成交双方根据交易系统的成交回报各自打印成交通知单,并据此办理资金清算和债券结算。
债券买卖成交通知单的内容包括: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员代码、交易双方名称及交易方向、债券种类、债券代码、成交价格、应计利息、结算价格、券面总额、成交金额、结算金额、应计利息总额、清算日、结算方式、对手方人民币资金账户户名、开户行、帐号、债券托管账号、手续费等。
债券回购成交通知单的内容包括: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员代码、交易双方名称及交易方向、债券种类、债券代码、回购利率、回购期限、券面总额、折算比例、成交金额、到期划款金额、首次结算方式、到期结算方式、首次划付日、到期划付日、对手方人民币资金账户户名、开户行、帐号、债券托管账号、手续费等。
第二十二条债券买卖成交通知单是确认债券买卖交易确立的合同文件。
债券回购成交通知单与参与者签署的《银行间债券回购主协议》是确认债券回购交易确立的合同文件。
若参与者对成交通知单的内容有疑问或歧义,则以交易系统的成交记录为准。
第二十三条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的时间采用“T+0”或“T+1”的方式,参与者双方自行决定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的时间。
银行间债券交易中“T+0”指参与者于债券交易成交日进行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T+1”指参与者于债券交易成交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进行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
债券交易的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必须在同一日进行。
债券结算按《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试行)办理,资金清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交易信息第二十四条同业中心通过信息系统向参与者发布市场信息。
第二十五条同业中心向参与者发布以下市场交易信息:(一)按券种公布前一交易日债券买卖的收盘价、加权平均价、当日交易的开盘价、最高、最低、最新成交价、加权平均价、成交量和成交金额;(二)按各期限公布前一交易日债券回购的加权平均利率、收盘利率、当天债券回购的开盘利率、最高、最低、最新成交利率、加权平均利率以及成交量和成交金额;(三)按期限品种公布现券买卖和债券回购的即时成交明细(包括成交时间、价位和成交量);(四)债券交易系统日评、周评、月评、季评、半年报、年报;(五)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其他市场信息。
第二十六条同业中心向市场提供以下市场参考和交易辅助信息:(一)债券分析系统及其他技术分析手段;(二)统计信息;(三)参与者授权公开的资信信息;(四)政策法规;(五)金融财经统计、相关金融市场行情信息;(六)市场公告与通知、交易排名、培训园地、通讯录等在线服务信息;(七)电子杂志、专家论坛;(八)成员论坛、信息反馈等在线交流信息与交流手段;(九)其他信息。
第二十七条同业中心向参与者提供如下市场应用功能和信息:(一)现券买卖、债券回购的报价和查询统计功能;(二)债券分销的报价和查询统计功能;(三)业务权限设置;(四)其他信息。
第二十八条同业中心有权在不事先通知信息用户的前提下对信息系统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参与者应按期通过同业中心信息系统披露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资信信息。
参与者应将帐户信息、联络方式等背景资料及其变更情况及时通知同业中心。
参与者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章违规处罚第三十条本规则认定的参与者违规行为有:(一)成交单生成后,参与者要求同业中心修改交易方向、交易或质押券种、价格或利率、金额、期限、清算速度、结算方式、折算比例等成交要素,或要求撤销成交;(二)未将帐户信息、联络方式等重要资料及其变更信息及时通知同业中心,从而对交易产生不良影响的;(三)指派未经同业中心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交易的;(四)泄露交易密码,并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五)回购交易所融资金金额与回购质押债券的比例超过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六)由于参与者内部管理原因,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限额进行交易的;(七)买空或卖空债券的;(八)不按照成交单规定执行合同的;(九)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信信息或报送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十)恶意破坏交易系统的;(十一)不按规定缴纳服务费用的;(十二)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同业中心认定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参与者有第三十条第一款所述行为,且累计达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同业中心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告处理。
第三十二条参与者有第三十条除第一款以外的其他行为的,同业中心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告处理。
情节特别严重的,同业中心可给予其暂停或取消交易系统使用权的处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参与者应对由其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参与者发生第三十条所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交易员,同业中心有权给予暂停直至取消交易员资格的处罚。
受到暂停交易员资格处罚的交易员必须经同业中心再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受到取消交易员资格处罚的交易员自处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交易员资格。
对由于交易员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该交易员所在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同业中心实行参与者违规举报制度。
违规参与者的对手方可主动将参与者违规情况向同业中心举报,由同业中心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凡参与者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行为,同业中心应及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六条参与者行为触犯国家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参与者应按规定缴纳服务费用,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同业中心公布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参与者须依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间债券交易应急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解释权与修改权属同业中心。
第四十条同业中心将根据本规则制定有关具体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