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合同审核风险点汇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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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核风险点

合同审核风险点

合同审核风险点
合同审核风险点:
1.双方的基本信息:必须包括合同双方的姓名、联系方式、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等基本信息。

2.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的身份必须清晰明确,包括甲乙双方的职责、权利、义务以及双方的履行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3.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
规的规定,并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合同内容是否涉及到了违禁品、危险品、国家安全等相关内容。

4.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合同必须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力
和义务,包括双方收益、负担、责任等,双方关系的明确有助于防止日后的争端和纠纷。

5.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合同必须追求法律效力和可
执行性,保证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同时确保合同能够在执行过程中得到有效执行。

6.其他:除了以上风险点,还需要对合同其他相关面进行
审核和评估,例如合同履行方式、支付方式、交付要求等其他重要条款。

(完整)合同中常见的风险点及相应的控制措施

(完整)合同中常见的风险点及相应的控制措施

(完整)合同中常见的风险点及相应的控制措施合同中的风险点及相应的控制措施根据企业合同风险点筛选出三十个风险点,并逐一制定相应的措施,做到有的放矢,针对性强。

以下是具体控制措施:1.口头合同(1)明确规定除即时清结等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外,对外发生交易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财务部门在付款审查时,对违反规定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不予付款;财务结算系统与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2)发现违反规定以口头合同进行交易的,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如发生争议,在 2 个工作日内报法律部门处理。

2.事后合同(1)如发生纠纷,相关部门收集证据,在 2 个工作日内通知法律部门,由其做好应诉工作。

(2)明确规定业务发生前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凡是确定实施但未下达计划、需要先开工建设或采购的项目,应在取得计划部门确认或下达临时计划后,事先签订合同或框架协议;法律部门规范抢修、急料采购等紧急业务合同签署流程;每半年对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检查。

3.合同条款对质量标准、质保期、质保金、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约定不明确;或签字时未注明日期(1)优先使用公司标准合同文本,并结合实际予以补充完善,法律部门对违约责任、争议管辖权等实质性条款是否合法、完整、明确、具体,文字表述是否无歧义进行法律审查;技术部门对质量条款、技术要求等内容进行技术审查;财务部门对支付条款等内容进行经济审查。

(2)发现合同条款不明确的,及时就有关问题与对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变更协议,完善条款内容。

4.合同相对人不具备相应资信、能力(1)如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收集证据,采取诉讼等方式向责任人追偿。

(2)对合同相对人资信、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定期根据客户供货业绩、信誉状况、资质等级、售后服务等情况组织对客户进行授信评价。

法律部门对合同相对人资质情况进行审查。

(3)发现合同相对人资信不合格的,中止履行合同,另行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签约;通知合同相对人限期取得相关资质或提供担保。

合同管理制度风险点范文

合同管理制度风险点范文

合同管理制度风险点范文合同管理制度风险点范文一、引言合同管理是企业运营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合同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和完善性对企业的发展和风险控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合同管理制度中存在一些风险点,如果不加以注意和解决,可能会对企业造成不可预计的损失。

因此,本文将围绕合同管理制度的风险点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二、物理风险点1. 合同存档不规范合同存档不规范可能导致合同的丢失或损坏,从而无法提供合同的有效证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企业应建立明确的合同存档制度,确保每份合同都有规范的保存和备份方式,并定期进行备份和检查,以防止合同的损坏或丢失。

2. 合同保管不严密合同保管不严密可能导致合同的泄露或被他人篡改,从而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企业应采取合适的措施,如设置合同保管处,对合同进行密封和标识,限制合同的查阅权限,并建立合同查阅记录,确保合同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三、合同风险点1. 合同条款缺陷合同条款缺陷可能导致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或不合理,从而给企业带来纠纷和损失。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企业应在签订合同前认真审核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条款,确保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2. 合同履行不到位合同履行不到位可能导致违约纠纷的发生,从而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企业应建立明确的合同履行流程和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权责和履行方式,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控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四、系统风险点1. 合同管理系统不完善合同管理系统不完善可能导致合同的记录和查询不方便或不准确,使得企业无法及时了解合同的情况和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系统,包括合同的录入、查询、提醒和报表功能,确保合同管理的方便性和准确性。

2. 合同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合同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可能导致合同的查阅、履行和变更不规范或不及时,从而给企业带来合同纠纷和经济损失。

合同审核环节的主要风险是

合同审核环节的主要风险是

合同审核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合同审核是企业运营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双方的权益保护。

然而,在进行合同审核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主要风险。

本文将从合同内容的不明确性、法律风险、合同审查人员的素质、合同审核流程不完善等几个方面,探讨合同审核环节的主要风险。

首先,合同内容的不明确性是一个重要的风险点。

在合同中,有些用词可能含糊不清,让人产生歧义。

例如,一些条款可能过于笼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责任的承担方或者该承担方的义务。

这样的不明确性会导致合同的执行难度增加,甚至可能引发双方的纠纷。

因此,在合同审核环节中,审查人员需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其明确且无歧义。

其次,法律风险也是合同审核过程中的一大隐患。

法律的复杂性以及不同行业对合同的要求不同,增加了合同审核人员的挑战。

审核人员需要对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有深入的了解,同时要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如果审核人员对法律要求存在模糊性或者遗漏,可能会引发合同的无效或者违法行为,从而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甚至是经济损失。

第三,合同审核人员的素质也需要重视。

合同审核需要高度的专业知识和细致的工作态度。

如果合同审核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相关知识技能,容易出现遗漏、审查不周或者错误的情况。

因此,企业在招聘合同审核人员时,需要注重其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以及对细节的把握能力和责任心。

此外,合同审核流程的不完善也是一个主要风险点。

一些企业审核合同的流程较为混乱或者流程环节不完善,容易导致合同审核的遗漏或者延误。

同时,审核流程中各环节处理不当可能引发信息泄露等问题。

因此,企业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合同审核流程,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内部沟通与协调,避免风险的发生。

综上所述,合同审核环节的主要风险包括合同内容的不明确性、法律风险、合同审核人员的素质以及合同审核流程的不完善。

企业需要重视合同审核工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这些风险。

合同审核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经营风险。

合同审核风险点汇总

合同审核风险点汇总

合同审核风险点汇总
1.合同条款不清晰:合同条款应该清晰明了,以便双方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如果合同条款没有明确规定,则可能会产生争议。

2.合同文件不完整:合同文件必须完整,包括所有关键条款和附件。

如果某些文件丢失或缺失,则可能会导致争议。

3.合同专业术语使用不规范:在合同文件中使用专业术语时,应确保双方都理解该术语的含义。

否则,该术语可能会被误解或被滥用,导致争议。

4.合同文件的文件名不规范:合同文件的文件名应具有规范性,以免出现混淆或丢失的情况。

5.合同签订流程不规范:合同应该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签订,并且必须由经过授权的人员签字才能生效。

否则,签订者可能会否认合同或其他人员可能会钻空子。

6.重复签署同一文本:如果一份合同文本被多个人签署,则可能会引起争议。

必须确保每个人都签署了一个独立的合同文本。

7.合同术语的实际规定与约定不符:在合同文件中,应确保每个术语的实际规定与手头的约定一致。

否则,可能会产生争议。

8.法律规定的合同内容不合规:必须遵守公司和法律的规定。

如果合同的内容不合规,可能会导致公司面临法律纠纷或金融损失等问题。

9.协商中的问题是否完全解决:在协商之前,必须确保问题被完全解决并写入合同文本。

否则,可能会引起纠纷。

10.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包括中英文翻译不一致、合同文本结构不清晰、扫描件图像模耦、电子签名不合规等问题。

合同管理制度风险点

合同管理制度风险点

合同管理制度风险点一、引言合同管理制度是企业在商业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项管理工作。

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发展。

然而,在进行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风险点,如果不加以妥善处理,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具体介绍合同管理制度的风险点,并提出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二、合同履行风险点1. 不完整合同文件在合同管理中,有时候出现合同文件缺失、不完整的情况,例如文件存档不当、文件遗失等。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对合同的理解和解释出现偏差,进而产生争议和纠纷。

解决措施:建议企业建立合同归档系统,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存储合同文件,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可检索性。

2. 合同条款漏洞合同条款是合同履行的关键依据,但有时候合同条款可能存在漏洞或表述不明确的问题,导致某些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或者出现模棱两可的解释。

解决措施: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其准确和完整。

同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意见,对合同条款进行评估,以尽量避免漏洞的出现。

3. 合同履行过程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合同的违约行为,例如延期交付、质量不合格等问题。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损失和纠纷。

解决措施: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处罚措施,以便在发生违约行为时可以迅速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同时,在履行过程中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控和管理,确保合同按时、按质履行。

三、合同管理流程风险点1. 合同审批不规范合同审批环节是合同管理流程中的重要环节。

如果审批不规范,可能会导致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到质疑,从而带来法律风险。

解决措施:建议企业建立合理的合同审批流程,确保合同的审批程序严格、规范。

同时,相关人员要具备合同法律知识和较强的审慎意识,确保审批过程合法合规。

2. 合同管理信息化风险合同管理信息化是提升合同管理效率的重要手段,然而信息化系统可能存在一些风险。

例如,系统安全性不足,导致合同信息被泄露或篡改。

解决措施:企业应采取措施加强合同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安全性,例如设置合适的权限控制和数据备份机制,确保合同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合同审查风险点

合同审查风险点

合同审查风险点合同审查是商业合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用于评估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公平,并确定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本文将详细探讨合同审查的风险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风险。

一、条款模糊或不明确在合同审查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具有模糊或不明确条款的合同。

这些条款可能导致双方在履行合同时产生歧义或争议。

对于这种情况,审查人员需要与合同起草方进行沟通,并要求明确、具体的条款。

二、风险转移不合理某些合同条款可能会试图将风险全部转嫁给一方,而忽略另一方的利益和权益。

审查人员应该特别关注条款中的风险分配,确保在合同中合理地分摊风险,以维护双方的利益。

三、法律遵从性问题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是审查过程中最重要的方面之一。

审查人员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合同条款与当地法律保持一致。

未合规的合同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进而产生法律纠纷。

四、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合同条款中的解除和违约责任是风险点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审查人员需要确保合同中包含明确的解除和违约责任条款,以防止一方无故解除合同或逃避责任。

同时,需要评估各种解除和违约情况下的后果和赔偿问题。

五、知识产权保护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应该清晰地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范围。

如未合理规定,可能导致合同一方知识产权权益的损害或侵权问题的出现。

审查人员应当仔细审查这些条款,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和权益。

六、违约和赔偿限制合同中关于违约和赔偿的条款应该能够确保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审查人员需要关注这些条款,并确保其充分保护各方的权益。

同时,还应评估合同对违约责任的限制,以及是否合理和合法。

七、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恐怖主义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

不可抗力条款在合同审查中非常重要,因为它能够规定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审查人员需要确保不可抗力条款充分有效,以减少可能的争议和纠纷。

八、保密和隐私保护对于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合同,保密和隐私保护条款非常关键。

合同审查行纪风险点

合同审查行纪风险点

合同审查行纪风险点在生活和工作中,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件,对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然而,合同审查过程中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点,如果不慎忽略或者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纠纷甚至法律风险。

因此,在签署合同之前,对合同内容进行仔细审查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就合同审查中的风险点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可以帮助各位更好地防范和规避风险。

合同审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合同一旦签署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因此,在签署合同之前,双方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避免日后的法律纠纷。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列举合同审查中的风险点,供大家参考。

首先,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和条款是合同审查的重点。

在审查合同时,需要仔细核对各项约定是否明确、具体,避免留下模糊不清的解释空间。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如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必须清晰详细、一目了然,以防止后期发生争议。

此外,应注意合同中是否有格式条款、附加条款等对自身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内容。

其次,双方在签署合同前需要确保自己具有签约的资格和权力。

在审查合同时,需要核实合同的签署方是否具备签署合同的资质,确保对方具有签约的合法性。

例如,是否有代表权、法定代表人是否具有授权等方面,这些都是审查合同的重要方面,一旦出现问题将对合同的有效性产生重大影响。

再者,要审查合同中的风险提示和免责条款。

有些合同中会对一些风险事项进行提示或者设置免责条款,双方签署时需要注意这些内容。

在审查合同过程中,需要明确各项风险提示是否充分、准确,免责条款是否合理、有效,以避免在事后发生争议时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在审查合同时需要留意合同的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合同的生效条件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必须满足才能生效;而解除条件是合同解除的条件,一旦触发将导致合同的终止。

在审查合同时,需要确保双方充分了解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以避免因为条件未达成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因条件触发而导致合同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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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点实例(1)风险点一(挂靠问题):挂靠监理单位后开展监理业务的,监理合同是否有效?案例:正元工程项目管理与新中环建筑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民终28号2017-07-05二审民事)案例分析:新中环公司与正元公司虽然都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但因新中环公司未能及时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核验申报,导致其无法跨省承接案涉监理工程,因而与正元公司订立合作协议,并以正元公司的名义承接并开展案涉工程监理业务。

双方订立的合作协议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

从双方合作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容及利润分配来看,也体现出“以合作为名,行挂靠之实”的特点。

因此,该合作协议既具备合作关系的特征,又具备挂靠关系的特征。

尽管如此,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而是管理性的强制性规,故不影响双方合作协议的效力,由此可能产生的行政处罚后果不属于人民法院职责围,本院对此不予审涉。

目前,正元公司未有相反证据推翻上述生效判决,故仍应遵从生效文书的既判力,确认双方合作协议的效力。

案例结论:基于挂靠关系签署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有效。

律师建议:在签署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过程中,甲方应当对乙方的监理资质、营业执照、营业状况、是否涉诉被吊销资质等作详细了解,若属于跨省的监理单位,还应当到项目当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核验申报,否则会给后期监理合同的备案、监理费用的结算带来不确定因素。

(2)风险点二(项目证件瑕疵问题):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涉及项目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是否影响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效力?案例:金兰甫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申477号2017-05-31再审民事)案例分析:本案中,金兰甫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因监理合同实属委托合同性质,监理人系根据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提供监理服务,委托人之建设工程是否取得规划许可证等国家规定证照不属于监理人须予以关注之义务围,亦不属于上述合同无效之法定情形。

二审法院以此为由认定涉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金兰甫公司申请再审。

市高院经审查认为,金兰甫公司与三维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同有效。

金兰甫公司以双方之间的合同因涉案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而属于无效的申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案例结论:商业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因未办理相关的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国家规定的证照的,不影响《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效力。

律师建议: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积极完善项目的各种证件的办理,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否则不仅有可能导致开发商与施工方、监理方之间产生合同纠纷,更有可能导致被行政机关予以处罚,导致工程停工严重影响项目进度等情形。

(3)风险点三(监理人员变更问题):监理单位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驻场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的,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费用?案例:市城市建设监理与市路桥区远东商贸广场开发投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10民终701号2017-06-29二审民事)案例分析:本案中,监理单位擅自变更驻场监理人员,关于原告变更监理人员应扣除费用的问题,原告认可其变更监理人员应扣除365000元,现被告主4次变更应扣除监理费总额为605000元,被告主从旁站监理记录、监理日记及签到表等可知原告另存在擅自变更监理人员4名的事实,该院认为,原告虽主工作过程中存在个别人员调整的问题,均经被告审核符合要求且工作得到被告认可及书面肯定,不存在擅自变更的情况,但与监理人员对比可知被告提及的该4名监理人员确未在监理人员中,而原告未举证证明该4名监理人员系经过批准变更,故该院对原告的上述主不予采信。

现被告未举证证明监理日记及签到表中出现的不在监理人员中的4人系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被告主应按照双方关于“监理人未经委托方审核同意擅自更换本工程监理人员的,总监理工程师每次扣除监理费100000元,监理工程师每人每次扣除监理费50000元,其他监理人员每人每次扣除监理费20000元”的约定,按照其他监理人员扣除监理费80000元,合理合法,该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远东商贸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结论:监理单位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驻场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监理服务费用。

律师建议: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签署过程中,应约定监理人员的职称、人数、出勤率等,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防止监理单位出现擅自变更监理人员、人数等情形,上述案例中监理单位擅自变更监理人员,最终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较好的保护了甲方的权益。

(4)风险点四(监理服务期问题):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期因甲方原因导致监理单位未能完成全部监理服务容的,是按工程进度支付监理费用,还是支付全部监理费用?(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资民初字第91号2015-05-21一审民事)案例:正信工程监理咨询诉成安渝高速公路、华龙公路工程咨询监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本案中,双方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正信公司、华龙公司接受委托事务的容、完成委托事务的时间及支付监理服务费数额,双方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因成安渝公司的原因致使被监理的工程未竣工,以致正信公司、华龙公司不能完成委托事务,其责任完全在于成安渝公司,成安渝公司理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依法支付相应的监理服务费。

对此,监理单位正信公司的该请求应获得支持。

成安渝公司提出应按工程进度支付监理费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结论: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期因甲方原因导致监理单位未能完成全部监理服务容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支付监理服务费用。

律师建议:从上述案例中可知,若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已对监理期限、监理容及费用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则在因甲方原因导致监理单位未能完成监理容的,监理单位有权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服务费用,故在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过程中,甲方应当时刻关注项目的各种风险,避免出现长时间停工,在签署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应当将监理期限适当延长,且对未来延期费用做出明确约定。

(5)风险点五(阴阳合同问题):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双方签署了用于备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后又签署了一份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两份合同文本的效力如何,应当以哪份合同为准?案例:永勤工程管理(原告监理单位)与天士力帝益药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民初字第0214号2015-10-20一审民事)案例分析: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永勤公司与被告天士力公司签订的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原告永勤公司主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永勤公司主该合同无效的目的在于否定其中关于总投资为 1.2亿元的约定,而根据招投标文件及双方当事人述等,能够反映载明总投资约2370万元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仅仅是双方为了备案需要而签订,原告永勤公司对于其将要实施监理的工程总投资约 1.2亿元应当是明知的,故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应当作为双方当事人的结算依据。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监理费用为50.4万元,被告天士力公司已付471960元,尚欠原告永勤公司监理费用32040元,被告天士力公司应当支付。

最终法院未支持原告主的按照实际的监理时间及监理面积计算的监理服务费用5488160.5元,在确认了未经备案的监理合同有效后,根据公平原则及实际情况,最终法院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监理费用,结合工程规模的扩大、总投资额的增加、监理期限的延长以及原告永勤公司作出承诺时的合理预期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天士力公司给付原告永勤公司监理费用20万元。

原告永勤公司主追加监理费用5456120.5元,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未予支持。

案例结论: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双方签署了用于备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后又签署了一份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按照真实履行的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

律师建议:在选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时,一方面要考虑节约成本,另一方面也要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若规定过低的监理费用,最终监理单位仍然会以各种理由追加费用,本案中虽然法院最终未全部支持监理单位要求的费用,但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酌定另外支付监理费用20万元,此案例的意义重大可在实践中作为参考。

(6)风险点六(纠纷解决方式及仲裁机构约定不明):按示文本签署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文本)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约定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时应如何处理?案例:市世纪房地产开发、省教育建筑工程监理咨询等合同纠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商仲审效字第00005号2015-12-17其他民事)案例分析:本案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援用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文本)》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第四十九条容为“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而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专用条件部分对应的第四十九条又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法院认为,专用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基于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因此,如果就“纠纷解决方式”,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发生冲突,应当以专用条款的容来确定纠纷解决方式。

根据涉案合同中的专用条款第四十九条的容,案件当事人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并确定了仲裁事项,选定了具体的仲裁机构,因此,应当认定本案当事人协议选择了解决争议的方式为仲裁。

申请人世纪公司认为仲裁条款的订立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事后也未达成其他仲裁的意思表示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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