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核风险点汇总
合同管理风险点及防控

合同管理风险点及防控合同管理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如下:风险点一:合同内容不规范。
如果合同内容不严谨、不规范,可能会在后期引发一系列合同纠纷。
例如,合同条款中可能存在模糊不清的表述,容易产生歧义,导致双方理解不一致,造成合同难以履行。
防控措施一:加强对合同内容的审查,确保合同内容严谨、规范。
具体来说,可以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同时要确保合同内容清晰明确,没有歧义。
风险点二:合同执行不力。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合同执行不力,如供应商未能按约交货、客户未能按时付款等,这些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防控措施二:加强对合同执行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一方面,要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另一方面,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风险点三:合同变更和解除风险。
合同变更和解除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但如果变更和解除程序不规范,就可能引发合同纠纷。
防控措施三:加强对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审查和监管。
任何一方提出合同变更或解除的要求时,都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同时,要确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合法合规,防止出现纠纷。
风险点四:合同存档管理不规范。
如果合同存档管理不规范,可能会造成合同遗失、损毁等情况,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防控措施四:加强对合同存档的管理。
具体来说,可以建立完善的合同存档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的存放、保管、借阅等流程和责任人,确保合同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要定期对合同档案进行检查和整理,防止出现遗漏和错误。
风险点五:合同违约风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方或双方违约的情况,如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未能按约支付款项等,这些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防控措施五:加强对违约风险的防范和处理。
一方面,要加强对供应商和客户的信用评估,选择信誉良好的合作伙伴;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违约处理机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合同协议书审核风险点

合同协议书审核风险点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合同法律审核一、事前沟通审核合同之前,合同审核职员应当了解所审合同涉及的业务情况,即合同的签订背景。
具体而言包括:1、合同的签订目的;2、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市场地位;3、合同达成的难点。
以上题目,待审合同文本本身无法正确体现,往往需要审核职员与合同经办人沟通后才能明确。
而在明确上述内容之前,合同审核职员切不可主观臆断,凭经验对合同文本的制作目的和所体现的交易状况给予太多评价,防止出现风险确定不当,或制造出更大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点分析1、合同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要查验对方当事人的相关资质证件、文件;2、资金支付方式有无风险,相关发票;3、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合适;4、权利义务条款是否明确;5、管辖权条款,起诉法院约定,提请仲裁的,仲裁机构选定,法律适用,仲裁规则,仲裁地点等;6、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范畴,相关税费、运费的支付。
三、合同条款审核(一)标题合同标题应当与合同内容所体现的合同性质相一致,如此一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合同性质双方熟悉不明。
此外,合同标题的正确适用还有利于在事后的其他相关合同中引用。
在合同起草中,为合同条款适当添加小标题有利于清除表述合同文意,和合同层次的更加明了。
(二)签约主体对签约主体的审核,主要指对签约双方主体资格的审查。
当然对于法律规定签约主体应当具备某种法定资格的,应当查验该主体的相应资格证书。
而查验任何一种主体资格证书都应当关注以下几点:1、证书名称是否与法律规定的完全一致;2、证书持有人是否与签订主体一致;3、签订主体获得该证书的年限,及注册号码应予以关注。
前者可以看出该签约主体的持证年限,从而作为判定其业务情况的一个角度,后者可以用来查验证书的真伪。
4、鉴别真伪。
另外,对于营业执照的查验,除查验真伪及是否与签订主体一致外,还应该关注签订主体的经营范围,尤其签约主体假如经营的是国家规定的限制经营类产品,营业执照应当有所体现。
(完整)合同中常见的风险点及相应的控制措施

(完整)合同中常见的风险点及相应的控制措施合同中的风险点及相应的控制措施根据企业合同风险点筛选出三十个风险点,并逐一制定相应的措施,做到有的放矢,针对性强。
以下是具体控制措施:1.口头合同(1)明确规定除即时清结等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外,对外发生交易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财务部门在付款审查时,对违反规定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不予付款;财务结算系统与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2)发现违反规定以口头合同进行交易的,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如发生争议,在 2 个工作日内报法律部门处理。
2.事后合同(1)如发生纠纷,相关部门收集证据,在 2 个工作日内通知法律部门,由其做好应诉工作。
(2)明确规定业务发生前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凡是确定实施但未下达计划、需要先开工建设或采购的项目,应在取得计划部门确认或下达临时计划后,事先签订合同或框架协议;法律部门规范抢修、急料采购等紧急业务合同签署流程;每半年对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检查。
3.合同条款对质量标准、质保期、质保金、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约定不明确;或签字时未注明日期(1)优先使用公司标准合同文本,并结合实际予以补充完善,法律部门对违约责任、争议管辖权等实质性条款是否合法、完整、明确、具体,文字表述是否无歧义进行法律审查;技术部门对质量条款、技术要求等内容进行技术审查;财务部门对支付条款等内容进行经济审查。
(2)发现合同条款不明确的,及时就有关问题与对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变更协议,完善条款内容。
4.合同相对人不具备相应资信、能力(1)如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收集证据,采取诉讼等方式向责任人追偿。
(2)对合同相对人资信、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定期根据客户供货业绩、信誉状况、资质等级、售后服务等情况组织对客户进行授信评价。
法律部门对合同相对人资质情况进行审查。
(3)发现合同相对人资信不合格的,中止履行合同,另行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签约;通知合同相对人限期取得相关资质或提供担保。
合同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合同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合同风险点1. 合同主体风险:合同主体可能存在的资质问题、信用问题、履约能力问题等,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
2. 合同内容风险:合同条款可能存在的不完善、不明确、不合理等问题,可能导致合同纠纷的产生。
3. 合同履行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不可抗力因素、第三方侵权等问题,可能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
4. 合同变更风险:合同变更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变更程序不规范、变更内容不明确、变更后的合同效力问题等,可能导致合同纠纷的产生。
5. 合同解除与终止风险:合同解除与终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程序问题、权益保障问题等,可能导致合同纠纷的产生。
6. 合同争议解决风险: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诉讼时效问题、证据不足问题、仲裁裁决执行难问题等,可能导致合同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二、防控措施1. 严格审查合同主体: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合同主体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履约能力。
对于信用状况不佳的主体,应谨慎签订合同。
2. 完善合同内容:在起草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确保合同条款的完整性、明确性和合理性。
对于关键条款,应尽量采用标准化的表述,避免歧义和争议。
3. 加强合同履行管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对于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请示上级领导。
4. 规范合同变更程序:在合同变更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变更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对于变更后的合同,应及时进行备案和通知。
5. 保障合同解除与终止权益:在合同解除与终止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解除与终止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对于解除与终止后的权益分配,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6. 积极解决合同争议:在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应积极寻求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避免诉讼。
对于确需诉讼的争议,应选择有利的管辖法院和仲裁机构,确保争议能够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解决。
合同审核风险点汇总

合同审核风险点汇总
1.合同条款不清晰:合同条款应该清晰明了,以便双方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如果合同条款没有明确规定,则可能会产生争议。
2.合同文件不完整:合同文件必须完整,包括所有关键条款和附件。
如果某些文件丢失或缺失,则可能会导致争议。
3.合同专业术语使用不规范:在合同文件中使用专业术语时,应确保双方都理解该术语的含义。
否则,该术语可能会被误解或被滥用,导致争议。
4.合同文件的文件名不规范:合同文件的文件名应具有规范性,以免出现混淆或丢失的情况。
5.合同签订流程不规范:合同应该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签订,并且必须由经过授权的人员签字才能生效。
否则,签订者可能会否认合同或其他人员可能会钻空子。
6.重复签署同一文本:如果一份合同文本被多个人签署,则可能会引起争议。
必须确保每个人都签署了一个独立的合同文本。
7.合同术语的实际规定与约定不符:在合同文件中,应确保每个术语的实际规定与手头的约定一致。
否则,可能会产生争议。
8.法律规定的合同内容不合规:必须遵守公司和法律的规定。
如果合同的内容不合规,可能会导致公司面临法律纠纷或金融损失等问题。
9.协商中的问题是否完全解决:在协商之前,必须确保问题被完全解决并写入合同文本。
否则,可能会引起纠纷。
10.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包括中英文翻译不一致、合同文本结构不清晰、扫描件图像模耦、电子签名不合规等问题。
合同审查风险点

合同审查风险点合同审查是商业合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用于评估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公平,并确定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本文将详细探讨合同审查的风险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风险。
一、条款模糊或不明确在合同审查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具有模糊或不明确条款的合同。
这些条款可能导致双方在履行合同时产生歧义或争议。
对于这种情况,审查人员需要与合同起草方进行沟通,并要求明确、具体的条款。
二、风险转移不合理某些合同条款可能会试图将风险全部转嫁给一方,而忽略另一方的利益和权益。
审查人员应该特别关注条款中的风险分配,确保在合同中合理地分摊风险,以维护双方的利益。
三、法律遵从性问题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是审查过程中最重要的方面之一。
审查人员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合同条款与当地法律保持一致。
未合规的合同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进而产生法律纠纷。
四、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合同条款中的解除和违约责任是风险点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审查人员需要确保合同中包含明确的解除和违约责任条款,以防止一方无故解除合同或逃避责任。
同时,需要评估各种解除和违约情况下的后果和赔偿问题。
五、知识产权保护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应该清晰地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范围。
如未合理规定,可能导致合同一方知识产权权益的损害或侵权问题的出现。
审查人员应当仔细审查这些条款,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和权益。
六、违约和赔偿限制合同中关于违约和赔偿的条款应该能够确保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审查人员需要关注这些条款,并确保其充分保护各方的权益。
同时,还应评估合同对违约责任的限制,以及是否合理和合法。
七、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恐怖主义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
不可抗力条款在合同审查中非常重要,因为它能够规定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审查人员需要确保不可抗力条款充分有效,以减少可能的争议和纠纷。
八、保密和隐私保护对于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合同,保密和隐私保护条款非常关键。
合同管理制度风险点

合同管理制度风险点一、概述合同管理是企业日常运营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合同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控制能力。
因此,建立并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然而,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风险点,需要企业高度重视和妥善化解。
二、合同管理制度风险点(一)合同审批流程不规范1.审批权限不明确对于合同的审批权限不明确,容易导致审批过程中出现问题,例如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签订违规合同等情况。
这种情况会给企业带来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2.审批流程繁琐审批流程复杂繁琐,可能造成合同签订延迟、错过商机等问题。
此外,流程繁琐还增加了工作负担和管理难度,影响企业的运营效率。
3.审批程序不规范审批程序不规范容易导致合同审批过程中出现漏洞,例如缺少必要的审批环节、未能充分考虑风险控制等问题,使企业陷入合同纠纷的风险。
(二)合同条款不清晰1.条款不清晰合同中的条款不清晰,容易导致双方对合同内容理解不一致,甚至引发纠纷,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利益。
2.条款过多复杂合同条款过多过于复杂,不仅增加了签订合同的难度,还容易忽略一些重要的条款,使企业陷入风险。
3.合同更新不及时时效性强的合同,如果不及时更新,容易与实际情况脱节,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引发法律纠纷。
(三)合同管理系统不完善1.信息管理不规范如果合同管理系统中信息不规范,容易导致合同遗漏、信息不全等问题,给企业带来合同风险。
2.权限管控不严格合同管理系统的权限管控不严格,容易出现信息泄露、合同篡改等风险,严重影响企业的安全和利益。
3.合同备份不及时合同备份不及时或备份不完整,容易导致合同遗失,同时也会给企业的合同管理带来风险。
(四)合同履约问题1.合同履约风险双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如货物质量不达标、服务质量不满意等问题,导致合同的履约风险。
如果未能有效解决,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
2.履约义务不清晰部分合同中对于履约义务未能明确规定,容易造成合同履约争议和纠纷。
合同审核风险点的应对措施

合同审核是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步骤。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同审核风险点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1. 法律合规性风险:合同内容是否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对措施:请专业律师对合同进行审核,确保合同条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条款模糊或不完整风险:合同条款是否清晰明确,包含必要的细节和具体约定。
-应对措施: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每项权利、义务和责任都得到明确描述和约定,避免模糊或不确定的表述。
3. 信息真实性风险:合同所依赖的事实和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应对措施:核实合同中所涉及的事实和信息,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并记录核实过程和结果。
4. 经济风险:合同价值是否合理,支付条款是否合理和可行。
-应对措施:评估合同价值的合理性,与市场价格进行比较,确保支付条款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5. 不明确的风险分担机制:合同中关于风险的分担和责任的约定是否明确。
-应对措施:确保合同中包含明确的风险分担机制和责任约定,明确各方在不同情况下的权利和责任。
6. 未经授权的代表签署风险:确认签署人是否有合法授权代表其签署合同。
-应对措施:核实签署人的身份和授权情况,确保其具备合法代表权,并记录相关授权文件或授权函。
7. 合同履行监管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管和管理措施是否得当。
-应对措施:建立合同履行的监管机制和相应的管理流程,确保合同按照约定执行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合同审核风险点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然而,请注意每个合同都有其特定的风险和特殊性,因此在具体审核合同时,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并在需要时咨询专业人士(如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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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点实例(1)风险点一(挂靠问题):挂靠监理单位后开展监理业务的,监理合同是否有效?案例:南通正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新中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民终28号2017-07-05二审民事)案例分析:新中环公司与正元公司虽然都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但因新中环公司未能及时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核验申报,导致其无法跨省承接案涉监理工程,因而与正元公司订立合作协议,并以正元公司的名义承接并开展案涉工程监理业务。
双方订立的合作协议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
从双方合作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及利润分配来看,也体现出“以合作为名,行挂靠之实”的特点。
因此,该合作协议既具备合作关系的特征,又具备挂靠关系的特征。
尽管如此,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而是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故不影响双方合作协议的效力,由此可能产生的行政处罚后果不属于人民法院职责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涉。
目前,正元公司未有相反证据推翻上述生效判决,故仍应遵从生效文书的既判力,确认双方合作协议的效力。
案例结论:基于挂靠关系签署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有效。
律师建议:在签署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过程中,甲方应当对乙方的监理资质、营业执照、营业状况、是否涉诉被吊销资质等作详细了解,若属于跨省的监理单位,还应当到项目当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核验申报,否则会给后期监理合同的备案、监理费用的结算带来不确定因素。
(2)风险点二(项目证件瑕疵问题):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涉及项目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是否影响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效力?案例:北京金兰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申477号2017-05-31再审民事)案例分析:本案中,金兰甫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因监理合同实属委托合同性质,监理人系根据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提供监理服务,委托人之建设工程是否取得规划许可证等国家规定证照不属于监理人须予以关注之义务范围,亦不属于上述合同无效之法定情形。
二审法院以此为由认定涉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金兰甫公司申请再审。
北京市高院经审查认为,金兰甫公司与三维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同有效。
金兰甫公司以双方之间的合同因涉案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而属于无效的申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案例结论:商业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因未办理相关的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国家规定的证照的,不影响《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效力。
律师建议: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积极完善项目的各种证件的办理,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否则不仅有可能导致开发商与施工方、监理方之间产生合同纠纷,更有可能导致被行政机关予以处罚,导致工程停工严重影响项目进度等情形。
(3)风险点三(监理人员变更问题):监理单位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驻场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的,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费用?案例:杭州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区远东商贸广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10民终701号2017-06-29二审民事)案例分析:本案中,监理单位擅自变更驻场监理人员,关于原告变更监理人员应扣除费用的问题,原告认可其变更监理人员应扣除365000元,现被告主张4次变更应扣除监理费总额为605000元,被告主张从旁站监理记录、监理日记及签到表等可知原告另存在擅自变更监理人员4名的事实,该院认为,原告虽主张工作过程中存在个别人员调整的问题,均经被告审核符合要求且工作得到被告认可及书面肯定,不存在擅自变更的情况,但与监理人员名单对比可知被告提及的该4名监理人员确未在监理人员名单中,而原告未举证证明该4名监理人员系经过批准变更,故该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现被告未举证证明监理日记及签到表中出现的不在监理人员名单中的4人系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被告主张应按照双方关于“监理人未经委托方审核同意擅自更换本工程监理人员的,总监理工程师每次扣除监理费100000元,监理工程师每人每次扣除监理费50000元,其他监理人员每人每次扣除监理费20000元”的约定,按照其他监理人员扣除监理费80000元,合理合法,该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远东商贸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结论:监理单位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驻场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监理服务费用。
律师建议: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签署过程中,应约定监理人员的职称、人数、出勤率等,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防止监理单位出现擅自变更监理人员、人数等情形,上述案例中监理单位擅自变更监理人员,最终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较好的保护了甲方的权益。
(4)风险点四(监理服务期问题):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期内因甲方原因导致监理单位未能完成全部监理服务内容的,是按工程进度支付监理费用,还是支付全部监理费用?(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资民初字第91号2015-05-21一审民事)案例:四川正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诉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黑龙江华龙公路工程咨询监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本案中,双方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正信公司、华龙公司接受委托事务的内容、完成委托事务的时间及支付监理服务费数额,双方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成安渝公司的原因致使被监理的工程未竣工,以致正信公司、华龙公司不能完成委托事务,其责任完全在于成安渝公司,成安渝公司理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依法支付相应的监理服务费。
对此,监理单位正信公司的该请求应获得支持。
成安渝公司提出应按工程进度支付监理费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结论: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期内因甲方原因导致监理单位未能完成全部监理服务内容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支付监理服务费用。
律师建议:从上述案例中可知,若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已对监理期限、监理内容及费用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则在因甲方原因导致监理单位未能完成监理内容的,监理单位有权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服务费用,故在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过程中,甲方应当时刻关注项目的各种风险,避免出现长时间停工,在签署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应当将监理期限适当延长,且对未来延期费用做出明确约定。
(5)风险点五(阴阳合同问题):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双方签署了用于备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后又签署了一份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两份合同文本的效力如何,应当以哪份合同为准?案例: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告监理单位)与江苏天士力帝益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民初字第0214号2015-10-20一审民事)案例分析: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永勤公司与被告天士力公司签订的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原告永勤公司主张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永勤公司主张该合同无效的目的在于否定其中关于总投资为1.2亿元的约定,而根据招投标文件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能够反映载明总投资约2370万元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仅仅是双方为了备案需要而签订,原告永勤公司对于其将要实施监理的工程总投资约 1.2亿元应当是明知的,故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应当作为双方当事人的结算依据。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监理费用为50.4万元,被告天士力公司已付471960元,尚欠原告永勤公司监理费用32040元,被告天士力公司应当支付。
最终法院未支持原告主张的按照实际的监理时间及监理面积计算的监理服务费用5488160.5元,在确认了未经备案的监理合同有效后,根据公平原则及实际情况,最终法院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监理费用,结合工程规模的扩大、总投资额的增加、监理期限的延长以及原告永勤公司作出承诺时的合理预期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天士力公司给付原告永勤公司监理费用20万元。
原告永勤公司主张追加监理费用5456120.5元,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未予支持。
案例结论: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双方签署了用于备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后又签署了一份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按照真实履行的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
律师建议:在选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时,一方面要考虑节约成本,另一方面也要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若规定过低的监理费用,最终监理单位仍然会以各种理由追加费用,本案中虽然法院最终未全部支持监理单位要求的费用,但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酌定另外支付监理费用20万元,此案例的意义重大可在实践中作为参考。
(6)风险点六(纠纷解决方式及仲裁机构约定不明):按示范文本签署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约定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时应如何处理?案例:泰州市世纪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教育建筑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商仲审效字第00005号2015-12-17其他民事)案例分析:本案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援用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第四十九条内容为“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而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专用条件部分对应的第四十九条又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泰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法院认为,专用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基于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因此,如果就“纠纷解决方式”,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发生冲突,应当以专用条款的内容来确定纠纷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