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园林绿赔偿标准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增强城市环境的美观、舒适、健康、安全功能,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园林绿化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以建设、改造、经营和管理公共绿地、街路绿化、风景名胜区、生态绿化、保障绿化等为主要内容,达到美化城市、改善环境、增加人民福祉等综合效益的公共事业。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应以生态效益为本,以优质效益为主,以社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协调为原则。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领导,推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增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公共服务意识和城市形象塑造意识,确保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导向,以适应城市化进程和满足市民需求为目的,以开展城市园林绿化的活动为依据。
第六条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当坚持工程建设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确保绿化效果和生态效益。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分区域、阶段、步骤实施,以市政主导的方式推进。
第八条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开放绿地、提供技术支持,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档案,做好城市园林绿化数据采集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在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第十一条政府应当制定绿地保护、建设和管理规划,加强绿地保护和管理,提高绿地利用效益,保障市民休闲和体育活动的需求。
第十二条绿地应当稳步增加,并满足市民的日常生活和文化娱乐的需求,优化布局,增加功能。
第十三条绿地应当高效管理,保证绿化设施健康处于良好状态,不断提高绿地的使用效果,拓展绿地的多样功能。
第十四条市民应当自觉保护绿地资源,爱惜绿化设施和环境,不干扰和破坏绿地功能。
第十五条政府应当对城市绿地进行评估,对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和监测,推进城市绿地体系建设和提升。
关于明确我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城乡建设局通价费[2010]261号关于明确我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住建局,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城市园林绿化成果和生态环境,遏制乱砍乱伐城市花草树木、侵占城市绿地、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等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保留“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项目的复函》(苏财综[2003]141号)等文件精神,现明确我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市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确因建设等需要,经批准砍伐、移植或修剪园林树木、花草、临时占用绿地或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应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
市区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详见附件。
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在不超过市定标准的基础上明确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
二、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造成损坏的,除按本规定标准进行赔偿外,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因意外事故造成绿化或绿化设施损坏的,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赔偿。
三、市区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处统一收取,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
四、我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从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南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财政局通建委(1996)151号、通价费(1996)120号、通财综(1996)26号废止。
附件:南通市区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表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城乡建设局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主题词:绿化赔偿收费通知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府办,市法制办,市纠风办,市物价局开发区分局、检查分局、价格举报中心南通市物价局办公室2010年11月5日印发共印50份附件:南通市区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表说明:1、苗木胸径是指苗木自地面至1.3m处树干的直径;2、行道树的赔偿按规定赔偿标准的3倍进行计算;3、对各类稀有品种、古树名木、十大名花和有纪念意义的花木赔偿,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4、被损坏树木移植、清运的人工、机具、材料等费用,按实际另行计收。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992年7月22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适应公众游憩需要,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一)公共绿地,指常年开放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用地;(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的绿化用地;(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苗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等绿化用地;(五)防护绿地,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林带用地和绿地;(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八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绵阳市园林绿赔偿标准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园林绿化赔偿收费标准)
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收费标准
收费单位:绵阳市绿化工程队
发证机关:绵阳市物价局
发证日期: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为加强我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定》以及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凡是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范围内从事生产、建设、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因实际需要砍伐、移植城市绿化数目,均应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并按照本标准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二、城市园林绿化树木移植、砍伐赔偿收费标准:
三、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城市园林绿化设施损坏、树木砍伐赔偿费属于补偿性收费,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的补偿,以收抵支,专款专用,补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的不足。
2、收费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将各项收费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3、各收费单位必须使用财务部门统一印制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监制的专用票据,实行凭证收费,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物价、审计机关和群众的监督检查。
2008年度绿化植物、设施赔偿标准明细表
2008-02-18。
城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项目和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项目和标准城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项目和标准一、概述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美化了城市环境,还提供了人们休闲娱乐的场所。
然而,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园林绿化常常会受到损坏。
为了保护城市园林绿化,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本项目和标准来规定城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二、城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的计算方法1. 损坏程度划分根据城市园林绿化的损坏程度,我们将其划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等级。
轻微损坏:仅仅是局部叶片的破损或病虫害的轻微影响,不影响整体的美观和功能。
一般损坏:造成部分植物的死亡或重要组成部分的破坏,对整体的美观和功能有一定影响。
严重损坏:严重影响园林绿化的美观和功能,例如大面积植物死亡、水源破坏等。
2. 赔偿费计算公式轻微损坏:赔偿费 = 园林绿化修复成本 × 轻微损坏比例 × 修复系数一般损坏:赔偿费 = 园林绿化修复成本 × 一般损坏比例 × 修复系数严重损坏:赔偿费 = 园林绿化修复成本 × 严重损坏比例 × 修复系数3. 具体参数的确定(1)园林绿化修复成本:由专业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确定。
(2)轻微损坏比例:根据受损植物的比例确定,例如10%的受损面积。
(3)一般损坏比例:根据受损植物的比例确定,例如30%的受损面积。
(4)严重损坏比例:根据受损植物的比例确定,例如50%的受损面积。
(5)修复系数:根据地区、季节等因素确定,通常在0.8到1.2之间。
三、城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的标准根据城市园林绿化的不同等级损坏,我们制定了相应的赔偿费标准:轻微损坏:赔偿费为园林绿化修复成本的10%。
一般损坏:赔偿费为园林绿化修复成本的30%。
严重损坏:赔偿费为园林绿化修复成本的50%。
四、附件1.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城市园林绿化修复成本评估报告样本附件二:城市园林绿化损坏图示范例附件三:城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计算表格模板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市园林绿化:指在城市内修建的各类公园、花坛、绿地等绿化设施。
市政园林绿化管养及处罚标准

市政园林绿化管养及处罚标准一、执行范围:在本辖区内园林绿化中的草坪、花卉、灌木、乔木、垂直绿化的管养规范。
二、等级管理:本要求按照不同地点的园林绿化要求和重点管养的程度以及各物种苗木的不同管理要求制定为三级管理标准:重要的旅游观光地点实行一级管理标准(包括草坪、花卉、灌木、乔木、垂直绿化),小区等住宅居民活动密集区实行二级管理标准(包括草坪、花卉、灌木、乔木、垂直绿化),偏远地带及建筑施工频繁的地区实行三级管理标准(包括草坪、花卉、灌木、乔木、垂直绿化)。
所属山地的道路两旁的一切绿化按三级管养和处罚标准实施管理,其他面积按季节需要进行管理。
三、草坪的管养及处罚标准:(一)1、一级管养的生长和修剪及处罚标准:(1)草坪生长旺盛,高度一致,修剪整齐雅观,四季常绿,生长量超过该草种该规格的平均年生长量。
(2)叶片健壮,生机勃勃,叶色浓绿,无枯黄叶。
(3)覆盖率达98%以上,杂草率低于3%,无坑洼和积水,无裸露地。
大叶油草、假俭草、沿阶草10厘米以下,蟛蜞菊30厘米以下。
(4)覆盖率没有达98%以上,杂草率低于3%,大叶油草、假俭草、沿阶草10厘米以上的每100m2处罚30元。
草地凹凸不平,有积水未填平,每10处扣30元。
草地长势不良、枯黄、缺水,每100m2扣30元。
2、一级管养的灌溉和施肥及处罚标准:(1)根据草坪生长特点进行合理灌溉和施肥,在雨水缺少的季节,每天的淋水量要稍大于草坪正常日需水量。
(2)肥料的施用方法和用量科学,防止过量或不均引起肥伤,一般在每年的春秋季重点施肥二至三次,其次在重点景区附近和观赏性强的地带要经常性施肥,要根据草坪的特点使用不同的肥料。
(3)肥料不能裸露,可采用水施,特别在10-2月份要勤淋水多施肥,适当进行根外追肥,使草坪保持优良的长势度过干旱的秋、冬季。
(4)所有植物施肥次数小于6次/年,没有根据不同植物品种选择施肥种类的,每次扣1500元。
未及时淋水(或淋水处理不当),每次扣150元。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柱架结构
标准
必要条件
补偿标准
内外镀锌钢管
直径6cm
长宽高
30×6×2.5
钢管间距70cm至100cm,横向钢条3根拉通到30米处底边
10-17.5元/m2
镀锌钢管与竹木混建
直径6cm
30×6×2.5
钢管间距70cm至100cm;横向钢条3根拉通到30米处底边
8-11元/m2
座
400-600
15
堡坎
立方米
80-200
木混、桩架
8cm×
8cm
30×6×2.5
钢筋混凝桩标准10Φ筋灌注水泥
5-9元/m2
竹木架
宽4cm
长800cm
30×6×2.5
间距为100cm横向3尺拉通30米处底边
3-4.5元/m2
说明:1.大棚补偿按平方米计算,含材料费和工时费。
2.由棚主处理大棚残值的,全钢架棚扣除10%、半钢架棚扣除5%的补偿费。
米
100
泥结碎石路
米
160
沥青路和水泥路
米
350
规模石板路
米
30-50
10
农用水沟
条石
立方米
260-320
土沟
米
4-10
11
砖瓦窑
正在使用的(废弃的不补)
个
3800-5500
12
广柑苕窑
口
400-600
13
照明线
米
4-6
电话线
米
4-6
闭路电视线
米
4-6
广播线
米
2-4
自来水管(PPR)
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通知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护城市园林绿地和绿化成果、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保留“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项目复函》(苏财综[2003]14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范围内单位或个人经批准砍伐、移植或修剪(包括切根,以下类同)城市园林部门权属树木,临时占用或者征用城市绿地,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应当缴纳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
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包括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补偿、临时占用绿地补偿、绿地征用补偿和绿化补建费用。
二、城市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确因需要砍伐、移植和修剪,应当经过许可,并缴纳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补偿费用(具体标准见附件一)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造成损坏,除按本标准进行赔偿外,将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因意外事件造成绿化和绿化设施损坏,按照本标准进行赔偿。
三、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应当经过许可,并按每天每平方米2元收取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用。
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占用期限超过一年,经批准继续占用,按每天每平方米3元收取。
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用不包括绿地上原有绿化和绿化设施补偿费用。
临时占用期满,由占用单位负责予以恢复。
四、城市园林绿地一般不得征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因城市建设确需征用城市园林绿地,应在所征绿地周边(同类别土地)补建相应面积绿地,确不具备补建条件,应缴纳绿地征用补偿费用(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绿地征用补偿费用不包括绿地上原有绿化和绿化设施补偿费用。
本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建设项目,须经市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和相应绿地征用补偿费用标准缴纳绿化补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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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园林绿化赔偿收费标准)
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收费标准
收费单位:绵阳市绿化工程队
发证机关:绵阳市物价局
发证日期: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为加强我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定》以及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凡是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范围内从事生产、建设、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因实际需要砍伐、移植城市绿化数目,均应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并按照本标准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二、城市园林绿化树木移植、砍伐赔偿收费标准:
三、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城市园林绿化设施损坏、树木砍伐赔偿费属于补偿性收费,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的补偿,以收抵支,专款专用,补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的不足。
2、收费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将各项收费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3、各收费单位必须使用财务部门统一印制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监制的专用票据,实行凭证收费,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物价、审计机关和群众的监督检查。
2008年度绿化植物、设施赔偿标准明细表
2008-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