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行政相对人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实施代履行的职责,更好地实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根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涵义和标准、费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涵义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是指对擅自改变用途和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违法开展其他活动造成损毁的林地,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涉林部分)的规定,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恢复植被,是指在已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土地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造林、复绿标准种植树木或者其他绿化植物,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树木补种,是指因盗伐、滥伐、毁林、森林火灾等违法行为,由林业主管部门等责令补种树木的行为。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77号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穗价(2000)77号二000年四月十四日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精神,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临时占用绿地费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交临时占用绿地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收费标准: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
临时占用绿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二、绿化补偿费,包括易地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一)易地绿化补偿费征收对象为城市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交纳用于补偿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的易地绿化补偿费,包括征用所缺配套用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建设所需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一《广州市绿化补偿费标准》执行。
(二)恢复绿化补偿费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恢复时,必须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包括经批准迁移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和砍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
三、绿化赔偿费对未经批准迁移、砍伐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树木,收取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同时还要按《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临时占用绿地费”、“绿化补偿费”和“绿化赔偿费”由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收取,其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五、上述收费从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城市绿化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一、办理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审批须知(一)办事依据:1、《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3、穗价(2000)77号《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办理范围:1、在辖区范围内,需要砍伐、迁移单位附属绿地、居区绿地、次干道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数量在19株以下的,由越秀区园林绿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园林办”)审批,并报绿化主管部门备案;上述范围以外的树木砍伐、迁移,由市绿化处负责办理审批。
2、需要修剪枝条直径5厘米以上树木的,依照前款规定申报批准(城市绿化专业部门的正常作业除外)。
(三)办事程序:1、需要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向区园林办或市绿化处领取《广州地区砍、移、修剪树木、使用绿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盖章后按照审批权限,送相应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2、区园林办派员到现场查勘,并审查有关资料。
根据《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标准》核算恢复绿化补偿费,发出广州市绿化收费通知书。
如需报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向申请单位或个人说明。
3、申请砍伐、迁移、修剪城市绿化部门权属的树木和绿化植物的单位或个人,持广州市绿化收费通知书到工商银行缴交恢复补偿费后,凭银行的交费回执到区园林办领取处理树木通知书。
4、申请砍伐、迁移、修剪单位或个人权属的树木的单位或个人,持广州市绿化收费通知书向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后,凭银行交费回执到区园林办领取处理树木通知书。
5、申请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处理树木通知书后,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直属一大队办理《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在有效期内处理树木。
(四)受理时限:1、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8:30—12:00时;2、经现场查勘,验明资料齐全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五)提交资料:各项建设工程需处理树木的,必须附送以下资料:1、基建工程:市、区规划部门或市、区国土部门批准的征地红线图和征地批文(复印件);市、区规划部门批准工程项目报建的审核意见书和用地(四置)红线图(复印件)。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产、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2008.5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2008.5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黑体为增加修改部分,斜体下划线为删除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加强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执行本条例。
说明:规范和明确条例适用范围,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对适应范围做了修改。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五三条广州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辖各区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领指导。
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林业、公安、交通、水务、环境保护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环卫和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说明:将原第五条上调,并根据我市绿化工作实际,增加水务部门,第四款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第五款和《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五条补充增加。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发文字号】粤财农[2017]5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7.02.28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粤财农〔2017〕54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林业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农业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附件1),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分三个档次,具体征收标准如下(详见附件2):
(一)广州、深圳、珠海、佛山、
1 / 1。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19•【字号】穗国房字[2007]955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95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辖区范围内拆迁集体土地房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集体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本村村民是指农村(居委)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回本村定居的原本村村民。
本规定所称的“户”是指:安置被拆迁房屋的本村村民时,按如下规定分为“一户”:(一)已婚夫妇及其未满法定婚龄子女。
(二)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已满法定婚龄的未婚村民。
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通知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护城市园林绿地和绿化成果、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保留“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项目复函》(苏财综[2003]14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范围内单位或个人经批准砍伐、移植或修剪(包括切根,以下类同)城市园林部门权属树木,临时占用或者征用城市绿地,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应当缴纳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
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包括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补偿、临时占用绿地补偿、绿地征用补偿和绿化补建费用。
二、城市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确因需要砍伐、移植和修剪,应当经过许可,并缴纳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补偿费用(具体标准见附件一)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造成损坏,除按本标准进行赔偿外,将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因意外事件造成绿化和绿化设施损坏,按照本标准进行赔偿。
三、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应当经过许可,并按每天每平方米2元收取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用。
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占用期限超过一年,经批准继续占用,按每天每平方米3元收取。
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用不包括绿地上原有绿化和绿化设施补偿费用。
临时占用期满,由占用单位负责予以恢复。
四、城市园林绿地一般不得征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因城市建设确需征用城市园林绿地,应在所征绿地周边(同类别土地)补建相应面积绿地,确不具备补建条件,应缴纳绿地征用补偿费用(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绿地征用补偿费用不包括绿地上原有绿化和绿化设施补偿费用。
本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建设项目,须经市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和相应绿地征用补偿费用标准缴纳绿化补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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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
1943
979
573
32
14
345
南蒲桃、海南红豆、尖叶
21——30
株
2985 1457
844
32
14
638
杜英、水石榕、红花楹、
31——40
株
4129
1936
1285
56
14
838
大叶紫薇、火焰木、树菠
41——50
株
4878
2414
1351
56
14
1043
萝、串前柳、莫氏榄仁、
51——60
株
5498
1704
96
14
1224
木
其它乔木参照执行
园柏、珠柏、龙柏等
高度(米)
第
1.0以下
株
595
135
297
14
14
135
三
1.1——2.0
株
862
185
348
32
14
283
类
柏类植物参照执行
2.1——3.0
株
1249
285
573
32
14
345
柏
3.1——4.0
株
2113
585
844
32
14
638
类
4.1——5.0
株
174
90
9
14
3
58
其余灌木类植物,参
120*80
株
229
135
11
14
3
66
照执行
150*100
株
335
203
13
20
3
96
200*150
株
508
312
21
32
3
140
类
第 九
大红花、黄蝉、白蝉、双 夹槐、福建茶、金脉爵床
高度(厘米)
30以下
平方 米
243
110
26
7
15
85
类 别
绿篱
第 十 类 竹类 第 十一 类
479
844
32
14
638
铁
1.11——1.30
株
2784
591
1285
56
14
838
1.31——1.50
株
3167
703
1351
56
14
1043
广州市恢复绿地补偿费执行标准(含迁移、砍伐树木)
类
主 要品 种
别
苏铁
规格 1.51以上
执行标准 单位
金额(元) 苗木费
株
3421
815
其中包
括
人工机械 费
株
993
306
348
32
14
293
竹 柏 、菩 提 榕
11——20
株
2003 1029
573
32
14
355
21——30
株
3045 1507
844
32
14
648
31——40
株
4189
1986
1285
56
14
848
41——50
株
4938
2464
1351
56
14
1053
51——60
株
5558
2942
1460
168
130
5
4
2
27
平方 米
162
124
5
4
2
27
藤长度
每米
40
36
1
3
葡萄、秋海棠、使君子 爬墙虎、霹荔等
覆盖面积
平方 米
363
325
5
4
2
27
大叶油草、结娄草、白蝴 蝶、澎蜞菊、紫叶鸭趾草
平方 米
63
25
5
4
2
27
广州市恢复绿地补偿费执行标准(含迁移、砍伐树木)
类 别
草本 第十四
主 要品 种
1662
1285
56
14
848
棕
2.1——2.5
株
5356
2892
1351
56
14
1053
榈
2.6——3.0
株
6728
4122
1460
80
14
1062
3.1——4.0
株
9220
6582
1460
80
14
1094
4.1以上
株
10850 7812
1704
96
14
假槟榔、鱼尾葵、三药槟榔 、
净干高(米)0.5以下
悬垂植物
宿根花 卉
第 十二 类 藤本
第十三 类草本
广州市恢复绿地补偿费执行标准(含迁移、砍伐树木)
主 要品 种
黄榕、山瑞香、九里香等 其它绿篱品种参照执行 佛肚竹、黄金间碧玉
规格
31——60 61以上 苗高1.5--2.0米
执行标准 单位
金额(元) 苗木费
平方 平米方 米
288 333
155 200
株
3085
479
1460
80
14
1062
4.1以上
株
3215
577
1460
80
14
1094
广州市恢复绿地补偿费执行标准(含迁移、砍伐树木)
类
主 要品 种
别
美丽针葵、山棕、散尾葵
规格 高度(米)
执行标准
其中包
括
单位 金额(元) 苗木费
人工机械 费
管养费
运输费
综合费率
第
大叶棕竹、小叶棕竹等
1.0以下
株
同品种、不同规格,计算出的不同
注
〈广州地区园林绿化工程苗木预 算基价〉。计费程序按穗建定
4、本表未列明的品种,参照同类
型、同规格的赔偿价格执行。修剪 5、综合费率包括定额人工费调增
、机械费调增、工资价差、税金等
类五
80以上
的6倍计算
第 十
古树名木
六
株
按同类树 的10木倍计
类
第 十
园林设施
七
类
按当算年价
值 计算
1、该标准根据《广州市城市绿化
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经批 复绿化补偿费”,第十九条第
三款“经批准砍伐或迁移树木的, 施造破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备 ”的规定而制定。
2、临时占用绿地恢复绿化补偿,
砍伐、迁移、修剪树木补偿及绿化 3、该标准按照不同植物类型,不
株
3078
885
1285
56
14
838
苏铁
5.1以上
株
3649
1185
1351
56
14
净干高(米)
1043
第
0.50以下
株
603
143
297
14
14
135
四
0.51——0.70
株
932
255
348
32
14
283
类
0.71——0.90
株Leabharlann 1331367573
32
14
345
苏
0.91——1.10
株
2007
苗高*冠幅(厘米)
第 夹槐、希美丽、金脉爵床
80*60
丛
117
33
9
14
3
58
八 红背桂、红桑、红、黄花
100*80
丛
196
102
11
14
3
66
类 夹竹桃、九里香、山瑞香
120*100
丛
334
202
13
20
3
96
灌 细叶紫薇、黄榕等
150*120
丛
438
242
21
32
3
140
木 桂花、米兰、红杏等
100*60
2892
1460
80
14
1052
广州市恢复绿地补偿费执行标准(含迁移、砍伐树木)
类
主 要品 种
别
乔 盆架子、腊肠树、南洋楹
规格 61——70
执行标准 单位
金额(元) 苗木费
株
6009
3371
其中包
括
人工机械 费
管养费
运输费
综合费率
1460
80
14
1084
石栗、麻楝、先加等
71——79
株
6887
3849
80
14
1062
61——70
株
6069
3421
1460
80
14
1094
71——79
株
6947
3899
1704
96
14
1234
白兰、木棉、细叶榕、大 胸径(厘米)5以下 株
575
115
297
14
14
135
叶榕、高山榕、芒果、扁
6——10
株
933
256
348
32
14
283
桃果、蝴蝶果、仁面、海
11——20
株
541
81
297
14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