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矿业政策
巴西矿业法

附件一巴西矿法巴西矿业法典第一章序则第一条对矿产资源、矿业牛产、矿产品的销售、贸易和消费的管理权在联邦。
第二条本法典所指的矿产物质的开发办法是:1.特许制:由联邦政府特许的法令确定;(注2)2.批准和许可证制:由矿业能源部部长颁发的批准书和按当地行政规定办法的许可证以及在财政部的适当机构进行生产者登记确定;(注2)3.注册制:只须由淘矿工人在矿区当地的联邦税收处注册登记;4.垄断制:根据特别法律,由联邦直接或间接执行。
第三条本法典规定:1.关于在地表或地下发现的、构成国家矿产资源的一切单个的矿体或化石的权力;2.上述矿体或化石开发办法;3.联邦政府对勘查、开采和矿业的其它方面的监督。
本法典和补充法律文件的执行单位是国家矿业牛产局(DNPM)第四条—切出现在地表或藏于地下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单个的矿体或化石体称之为矿床;而在开采中或暂停开采的矿床称之为矿山。
第五条本法典所指的矿床分为九类:第1类:含金属的矿物质矿床;第2类:直接用于民用建筑的矿物质矿床;第3类:肥料矿床;第4类:固体燃料矿床;第5类:油母页岩和焦沥青岩矿床;第6类:宝石和装饰性石材矿床;第7类:不包括在前述各类中的工业性矿石矿床;第8类:矿泉水矿床;第9类:地下水矿床。
§1.以上分类不包括液体燃料矿床、天然气和用于核能的矿物质的矿床。
§2.每‘个类别中列明的矿物质将见诸于联邦政府的法令,并随着技术进步的要修改。
§3.如果。
‘矿物质有多种用途,其分类按主要的用途确定。
§4.对于矿床分类的疑问,由国家矿业生产局决断。
第六条根据开采权的表现形式,矿山分为两种:已确认的矿山:指在开采中的矿山,尽管于1934年7月16日暂时终止开采,而开根据1934年7月10日第24642号法令以及1935年9月10日第94号法律己得到确认。
特许的矿山:指开采权已包含在联邦政府颁布的法令中的矿山。
矿山的组成部分是指:(1)房屋、建筑物、机器、用于采矿的设备和仪表以及在特许的矿区内用于加工开采出来的产品的设备和仪表;(2)进行开采所不可缺少的附属建筑和设施;(3)开采中使用的牲畜和运输工具;(4)在特许的矿区内用于开采工作的必要的材料;(5)120天内用于开采工作必要的给养。
各国最新矿业政策一览

各国最新矿业政策一览各国最新矿业政策一览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全球矿业进入振荡下行周期。
为应对不利的外部环境,世界各主要矿产国采取了多种策略,从包括财政、金融、税收、权利金、关税贸易、社区服务等在内的矿业经济政策入手,陆续推出更积极、更有利于推动本国矿业向好发展的举措。
发达国家以保护勘查和勘查企业为主,而单一经济模式的资源国有加强矿业治理的趋向,以期创造更有利于吸引矿业投资者入驻的良好环境。
在前不久举行的2016中国国际矿业大会和中国—东盟矿业形势发展国家论坛上,世界各国的矿业部长和高级官员就本国矿业形势进行了分析。
一、加强完善矿业资源法律法规老挝:加强能力建设为可持续发展夯基础在老挝能源矿产部副部长西纳万·苏发努冯看来,东盟各国需要进一步考虑矿产开采对环境、对生物多样性、对水资源、对人们生活质量的影响,确保东盟国家范围内的所有开采行为都采用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包括在开采之后的修复。
这些可持续性的开采措施应该贯穿于整个矿业发展的始终,确保全球人民的福祉。
未来,老挝将更加重视矿产的勘探以及加工工艺的技术发展,将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为更高效、可持续的矿业发盟各国在文化、历史以及地理上都是相连的,各国的知识以及科技方面的最佳实践如果能够进行沟通的话,就能实现“双赢”的局面,这对柬埔寨来说尤其重要。
马来西亚:矿产行业要增强技术和信息交换东盟矿产数据信息系统在2013年东盟矿业部长第四次会议上正式上线,这个系统所分享的这些信息能够推进东盟国家实现更好的矿产管理。
马来西亚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副秘书长纳兹里·宾·亚哈亚认为,国家之间现有的这些合作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各国需要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形式甚至是协议的形式来促进这些技术合作。
目前,马来西亚正在进一步探索这样的可能性,希望在不远的将来,在地质科学和矿产资源开发方面能有所合作。
据纳兹里·宾·亚哈亚介绍,东盟国家和中国的合作以及东盟国家和日本、韩国的合作已经在很多方面取得了进展。
巴西矿业

巴西矿业展望巴西联邦共和国(The Federative Republic of Brazil)国土面积851.5万平方公里,是拉丁美洲国土面积最大的国家,人口18932万,居拉丁美洲之首,其中白种人占54.03%,黑白混血种人占39.94%,黑种人占5.39%,黄种人占0.46%,印第安人约占0.16%。
官方语言为葡萄牙语,首都巴西利亚。
巴西位于南美洲东南部。
北邻法属圭亚那、苏里南、圭亚那、委内瑞拉和哥伦比亚,西界秘鲁、玻利维亚,南接巴拉圭、阿根廷和乌拉圭,东濒大西洋。
海岸线长7400多公里,领海宽度为12海里,领海外专属经济区188海里。
80%的国土位于热带地区,最南端属亚热带气候。
2008年巴西GDP达到2.9万亿雷亚尔(1美元约合2.3雷亚尔),比2007年增长了5.1%,人均GDP为15240雷亚尔,同比增长了4.0%。
年通胀率为5.9%。
2008年巴西总投资占GDP 的19%,是GDP增长率的2.5倍。
年末外汇储备1940亿美元,外债2001亿美元。
巴西经济实力居拉美国家前列,国内生产总值按美元计算位居世界第10位。
矿产品的出口是巴西外贸盈余的重要来源。
2006年巴西矿业产值约占其GDP的6%。
一、矿产资源巴西是一个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许多重要矿产位居世界前列,主要包括石油、铁矿、锰矿、铌钽矿、镍矿、锡矿、锌矿、锂矿、铝土矿、石墨、高岭土、滑石、蛭石、菱镁矿等,目前探明储量的矿产约有50多种。
1.资源储量(1)能源矿产巴西能源矿产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铀矿、油页岩5种。
煤炭:巴西煤炭资源比较短缺,探明储量仅有70.59亿吨,绝大部分集中分布在南部三个州,桑塔卡特里纳州(Santa Catarina),里约格兰德多苏州(Rio Grande do Sul)及帕拉纳州(Parana)。
巴西煤炭资源质量也比较差,煤质中碳的含量较低,而灰份的含量较高,不利于开发利用。
石油:巴西为仅次于委内瑞拉的南美第二大油气资源国。
临泽宏鑫矿产实业有限公司东小口子锰铁矿可研新

4、国际国内资源的日益紧缺与铁矿价格的急剧上涨,为东小口子锰铁矿创造了新的发展机遇,国家的矿产资源保护政策为东大山铁矿提供了良好平台,企业不可坐失良机;
5、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的实施与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互相促进,使矿山步入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
自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项目以来,矿山配合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积极开展旨在提高矿山资源综合利用率的工艺技术改进,主要在提高采矿回收率、减少资源浪费和对废矿、尾矿的再回收利用两个方面投入精力和财力,并取得了初步的试验成果。根据《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度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的通知》精神,临泽宏鑫矿产实业有限公司拟对东口小子锰铁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进行申报。希望通过项目的配套支持,开展更进一步的技术研发和工艺改造,全面提高矿山的采选回收率,并对矿山积累的废矿、尾矿再回收利用,挖掘矿山资源潜力,延长矿山服务年限,最大限度的保护和有效利用矿山资源,使老矿山焕发新的活力,为祖国建设事业和西部开发再立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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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位置交通及自然地理概况
矿区位于临泽县平川镇52°方位,直距24公里处,行政区属临泽县管辖,从临泽县平川镇到东小口子铁锰矿有汽车便道相通,交通较为方便。见交通位置图(图1)。矿区为低山、丘陵地形,部分地段沙漠覆盖,海拔1450m-1500m左右,相对高差小于20米。矿区最低侵蚀基准面海拔1450m。区内为干旱一半干旱大陆性气候。地表水、地下水贫乏,矿床岩石富水性质弱,地下水易于疏干。春季多风沙,夏季酷热少雨,冬季寒冷,气候变化无常。昼夜温差大,年平均气温4.9℃。年平均降水量178.22毫米,蒸发量2300—2400毫米。7—9月为雨季,冰冻期达5个月之久,季节性冻土深1米左右。
(生产管理知识)我国的工业硅(金属硅)生产和对外贸易及硅业的发展

矮烟罩电炉,增设了余热锅炉,并引进了氧化硅微粉增密设备。20 世纪末以来,我国新建的 6300kVA、7500kVA、8000kVA、9000kVA、10000kVA、25000kVA 等容量的工业硅炉,大都配有 袋式除尘的烟气净化设备,有的从国外引进,有的采用本国技术。 (6)对外技术合作与输出 我国的工业硅生产,是上世纪 50 年代,在当时的苏联帮助下开始的。从上世纪 70 年代,我 国开始对外技术输出,在 70 年代中后期,我国援助罗马尼亚,在该国先后建成投产 2 台 6300kVA 工业硅炉。20 世纪末以来,我国在菲律宾和哈萨克斯坦等又援助建设了 10000kVA 及以上容量的工业硅炉。近年来法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美国等国的工业硅专家都到我国 工业硅行业作过技术考察和交流。广泛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有助于我国工业硅生产的持续健 康发展。 2.我国的工业硅贸易 2.1 出口量迅速增长 我国的工业硅从 1980 年开始出口,当年只出口到日本 183t。1980 年以后,我国的工业硅出 口量迅速增长,到 80 年代末年出口量达到 10 万 t 以上。其中对日本的出口量已超过 7 万 t。 90 年代末,我国的工业硅出口量已达到 20 万 t。2004 年我国的工业硅出口量达到 54.51 万 t。2005 年出口量为 53.61 万 t。2006 年达到 61.35 万 t,比 2005 年增长 14.5%,2007 年进 一步增长到 69.85 万 t,比 2006 年增长了 13.8%。2007 年与 2001 年相比,增长了 1.16 倍。 图 1 示出 2001~2007 年我国工业硅出口量的变化趋势。 进入 21 世纪以来,我国的工业硅一直出口到近 60 个国家和地区。2007 年我国出口工业硅万 t 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就有 14 个,它们分别是:日本(22.48 万 t)、香港特区(9.28 万 t)。韩 国(6.04 万 t)、英国(3.86 万 t)、泰国(3.74 万 t)、印度(3.44 万 t)、加拿大(3.11 万 t)、 荷兰(3.11 万 t)、德国(2.28 万 t)、挪威(1.72 万 t)、俄罗斯(1.52 万 t)、澳大利亚(1.37 万 t)、墨西哥(1.31 万 t)、台湾省(1.13 万 t)。图 2 示出 2007 年中国工业硅出口到世界各 个国家和地区的分布情况。 表 1 列出 2001~2007 年我国工业硅出口量、平均离岸价和出口的国家和地区数。 表 12001~2007 年我国工业硅出口量、平均离岸价和出口的国家和地区数年份 出口 出口量(万 t)32.2433.7447.9054.5153.6161.3569.85 平均价(美元/t) 出口的国家(地区)数 955 2.2 产品品种增多 90 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我国工业硅精炼方法的不断改进和提高,我国工业硅出口产品品种也 在不断增多。90 年代中期以前,我国出口的工业硅主要是冶金用硅这一个品种,现在已能大 量出口用于有机硅和半导体材料以及电子行业等多方面需要的多个品种的化学用硅。上世纪 90 年代中期,巴西对日本工业硅年出口量在 4 万 t 左右,是我国在日本市场上的主要竞争者。 近几年,巴西对日本工业硅的年出口量,已不足于 1 万 t。这主要是我国对日本出口化学用 硅迅速增加的结果。 2.3 出口价格和效益亟待提高 上世纪 90 年代初以来,欧盟和美国一直对我国的工业硅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这不仅使我国 的工业硅进入欧盟和美国市场严重受限,还为日本压低我国工业硅的进口价格创造了条件。 出口的工业硅一直低于国际市场正常价,特别是对日本出口的工业硅,每吨都比日本市场正 常价低 150 美元~300 美元或更多。进入 21 世纪以来,我国出口工业硅的售价有所提高,但 仍比国际市场正常价低。表 2 列出 2001 年以来美国、日本、欧盟的现货进口价和我国出口 工业硅的平均离岸价。
几内亚共和国矿产法

几内亚共和国《矿产法》2011年9月9日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释义第1条释义第二章矿业法律体系第2条立法目的第3条国家所有权第4条推广区域第5条战略储备区域第6条法律的执行第7条其它法规参考第8条利益冲突第三章主要矿业管理机构第9条主要矿业管理机构第10条保证矿业良好管理的措施第四章各类矿物质的分类第11条法律制度第12条采石场分类第13条矿物质分类第14条矿物分类的变动第五章从事采矿活动或采石活动的权利第15条个人权利第16条国家权利第17条从事采矿活动的授权条款第18条采矿协议第二编矿权证书和授权书第一章矿权证书第一节探矿许可证第19条授予权利和义务第20条许可证的数量第21条面积第22条证书的授予第23条有效期第24条更换第25条延期第26条施工计划和开工第27条产品的自由处置第二节开采许可证第28条授予的权利第29条面积第30条证书的授予第30-I条证书类型、方式以及可获得采矿证人员资格第30–II条开采证申请资料的组成和审查方式第30-III条采矿证发放后探矿证的状态第30-IV条采矿证公布第31条发现者的赔偿第32条有效期第33条更换第34条采矿的开始第三节采矿特许权证第35条授予的权利第36条面积第37条证书的授予第37-I条证书类型、方式以及可获得采矿特许权人员资格第37–II条采矿特许权申请资料的组成和审查方式第37- Ⅲ条授予采矿特许权后探矿证的状态第37-IV条矿权相关文件的公布第38条发现者的赔偿第39条有效期第40条更换第41条采矿的开始第二章各类许可证第一节勘测许可证第42条授予的权利第43条许可证的授予第44条产品的自由处置第45条有效期和更换第二节找矿许可证第46条授予的权利第47条许可证的授予第48条有效期第49条放弃第50条撤销第三节手工开采许可证第51条适用范围第52条预留面积第53条可获得许可的人员第54条许可证的授予第55条管理框架第56条授予的权利第57条面积第58条法定的权利第59条批准在国家领土内销售黄金、钻石和其它珍稀物质第60条黄金、钻石和其它珍稀物质的出口第61条手工业黄金的占有和销售第62条钻石和其它宝石的占有和销售第63条有效期和更换第64条矿区的复原第四节采石场开采许可证第65条适用范围第66条采石场的类别第67条授予的权利第68条与土地所有人的关系第69条证书的授予第70条有效期第71条一般规定第72条违法行为第73条国有采石场的开放第三章矿权证和许可证的通用条款第74条优先权第75条矿权证和许可证的重叠第76条生效第77条更换第78条延期第79条拒绝更换第80条界限第81条报告第82条矿权证书的终止第83条矿权证书到期的设施和施工的处置第84条放弃第85条放弃生效日期第86条放弃的范围第87条不可抗力第88条矿产证书的撤销第89条持有人权利和义务的废除第90条转让、转移和出租第91条放弃文书的登记以及金融交易的处理第91-Ⅰ条登记第91-II条矿业开采证、开采特许权证或采石场开采许可证转让获得增值第91-III条矿权证或许可持有法人的股票或股票凭证的转让第91-IV条对矿权证或许可证持有法人进行间接控制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获得矿权证或许可证的条件第92条履行的义务第93条无资格第94条连带责任第五章一般保证第95条一般自主权第96条公平对待第三编地下水和地热矿床相关的条款第一章勘察和开采第97条勘察和开采的权利第98条地下水和地热矿床的使用第99条勘察许可证第100条开采许可证第101条地下水和地热矿床的开采第102条范围第二章法律体制第103条法律体制第四编采矿活动或采石活动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第一章概述第104条国内矿产资源的开采第105条住所的选定第106条损害和损失的赔偿第107条几内亚企业优先第108条员工雇佣第109条员工的培训第二章非对外开放区域、受保护区域、或禁止勘测、勘察和开采矿产的区域第110条非对外开放区域第111条受保护区域或禁止区域第112条保护区第113条安全扩充区域第114条赔偿第三章矿产证持有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与国家、第三方和社区之间的关系第一节相邻矿产之间的关系第115条共同利益的施工第116条民事责任第117条例外第118条边界地带第119条未解决的争议第二节与国家的关系第120条特殊授权第121条基础设施的施工和征用第122条遵守国家的国际义务第三节与第三方的关系第123条所有人的权利第124条赔偿第125条公用事业第126条责任、损害赔偿第127条第三方授权以及无赔偿第四节与国家和第三方的关系第128条基础设施的使用第129条施工材料第五节持证人和社区的关系第130条社区的发展第131条开采区的关闭第四章放射性物质相关的特别条款第132条适用范围第133条特殊条件第134条申报义务第五章矿产废弃物的利用第135条预先许可第136条制度第六章运输、处理或加工、销售和保险等活动第137条运输权第138条销售权及优先购买权第138-1条销售权第138-II条优先购买权第138-III条以低于市场竞争价销售矿产品第139条加工及供应义务第140条遵守《保险法》的义务第141条申报义务第七章:环境与健康第142条概述第143条环境保护与健康保障第144条开采工地的关闭和修复第八章工作的卫生与安全第145条法规义务第146条未履行义务的情况第147条十八岁以下人员相关的规定第148条民用炸药的使用第149条环境、健康和安全相关的特别条款第九章国家的参股、现场矿产资源的加工以及矿产活动的推广第150条国家的参股第151条CPDM给予行政程序的便利第152条矿产投资基金第十章矿业的透明化和防止贪污受贿第153条持有人的鉴定义务第154条禁止公司支付贿赂酬金第155条行为准则第156条反贪污监督方案第157条处罚和证书的撤销第158条禁止向公务人员或选任人员行贿第五编财政条款第159条通用条款第159-I条原则第一章固定税和特许权使用费第159-II条固定年税费第160条面积使用费第二章矿物质加工税和矿石税第161条除贵金属外的矿物质税第161-I条工业化和半工业化贵金属生产税第161条矿石税第三章出口税第163条除贵金属外矿物质出口税第163-I条简化申报制度第163-II条贵重矿石及其他宝石的出口税第164条手工开采黄金、贵重石料及其他宝石的出口税第165条不同预算分配第四章矿业清单第166条矿业清单的定义和批准程序第167条矿业清单上商品的分类第五章各个开发阶段的定义第168条各个开发阶段的定义第六章所有开发阶段的税收规定第169条矿产证持有人所雇佣员工的征税制度第170条非工资收入和侨民员工私人物品的代扣所得税第170-I条非工资收入代扣所得税第170-II条外国员工的私人物品第七章勘探阶段的税收及关税优惠第171条勘探阶段的免税规定第170-I条勘探阶段的税务免除第171-II条关税第172条申报义务第八章建设阶段的税收及关税优惠第173条增值税及其他税种的免除第174条关税的免除和申报义务第174-I条关税的免除第174-Ⅱ条申报责任第九章开采阶段的税收和关税优惠第175条免税第176条所得税及其他税收第177条利润中可扣除缴税的部分第178条矿床恢复保证金和开采阶段关税第178-I条矿床恢复保证金第178-Ⅱ条开采阶段的关税第179条现场加工设备的关税第180条提炼设备的关税第十章直接分包第181条直接分包的定义第181-I条直接分包商的定义第181-II条直接分包商的税务和海关制度第181-III条直接分包商义务第十一章开采税收壁垒第181-IV条软化的制度第十二章税收和关税的稳定政策第182条矿物质开发政策的稳定第183条采矿场开发许可证等级的变更第十三章外汇管理第184条开设外汇账户第185条转账担保第186条进出口贵重品申报第十四章其他税收和经济规定第187条会计准则和审计第188条国家承担的支出第189条分期偿还第六编采矿活动的行政和技术监督第190条行政和技术监督第191条财政监督第192条产品的质量和数量检验第193条地质和矿产文献的保存第七编地球物理和工程地质相关的采掘和测绘的申报第194条申报义务第195条提供信息的保密性第196条访问权利第197条情报和发现的公布第198条国家矿产实验室分析样本的义务第199条危险和意外情况第200条竣工第八编:处罚条款第201条争议第202条国家矿业局的报告第203条公诉第204条违法认定和会议纪要第205条扣押、起诉、搜查和检查第206条伪造行为第207条无证开矿第208条申报错误第209条破坏区域保护和安全第210条破坏、毁坏和突击等行为第211 条其他违法行为第212条非法占有贵重材料第213条违反本法支付贿赂酬金相关的条款第214条罚款金额索引第215条其它法律规定的处罚第216条处罚条例的更新和公布第九编:其它过渡性条款和最终条款第217条过渡条款第217-1条适用于之前签署和批准的采矿协定的规章制度第217-Ⅱ条矿业协议和矿权证的发布第218条健康方面的过渡性条款第219条争议解决第220条先前法规的废除第221条官方公报上公布几内亚矿产法(第L/2011/006/CNT号法律) 由几内亚共和国国家过渡委员会2011年9月9日通过; 2013年4月8日国家过渡委员会对部分章节进行了修订(L/2013/053号法律) , 本法内容如下:第一编总则第一章释义第1条释义本法中下列名词释义如下:买方: 几内亚国籍或外国籍批准拥有柜台购买钻石或黄金的自然人或法人。
莫桑比克——“预备”煤炭出口大国

莫桑比克——“预备”煤炭出口大国莫桑比克目前只生产少量煤炭。
然而,淡水河谷和力拓等全球主要矿业公司正在开发大型炼焦煤出口项目,这可能使莫桑比克成为全球主要煤炭出口国之一。
拟议中的一些新煤矿包括将矿口发电厂作为其主要市场的提议。
2011年5月,巴西淡水河谷公司开始生产莫阿蒂泽煤矿,随后一个月,力拓完成了对Riversdale矿业的收购,Riversdale矿业开始开发本加煤矿,并拥有赞比西项目的所有权。
莫阿蒂泽矿山煤矿项目区位图然而,制约莫桑比克煤炭出口繁荣的最大因素是铁路和港口基础设施不足。
现有的塞纳至贝拉港的铁路——在世界银行资助下重新开放——运力有限,建设水平较低,容易发生洪水。
贝拉港容易淤塞,需要经常疏浚。
尽管塞纳铁路每年名义上运载量为600万吨,但2012年通过该铁路的出口量仅为300万吨。
2012年底,莫桑比克国家铁路和港口公司Portos e Caminhos de Ferro de Mocambique 表示,他们正在考虑升级这条铁路,使其年运输能达到2000万吨。
淡水河谷与莫桑比克政府签订了开发纳卡拉走廊项目的特许权,铁路全长912公里,将莫阿蒂泽煤矿与纳卡拉的一个新的煤炭出口端连接起来。
这个项目涉及升级682千米现有铁路和新建230千米的新路段。
淡水河谷在2013年的时候已经划拨14亿美元用于“建设和升级我们世界级的综合莫阿蒂泽/纳卡拉煤炭业务”。
这个铁路线的运载量提升为1800万吨每年,总花费44亿,在2014年下半年完工。
该公司还启动了10亿美元的莫阿蒂泽煤矿扩建项目,每年提供1100万吨的产能。
概览在2010年7月的投资者报告中,当时的澳大利亚煤炭公司Riversdale 矿业认为,莫桑比克有可能成为全球主要的硬焦煤供应商,尤其是巴西,欧洲,印度和中国。
2010年,该公司表示,目前全球海运焦煤市场为1.72亿吨,其中澳大利亚是主要供应国,产量为1.1亿吨,占市场份额的64%。
巴西矿产资源和矿业管理概况

时间:2008年12月31日来源:中国煤炭资源网巴西矿产资源和矿业管理概况巴西矿业在世界享有盛誉,丰富的矿产资源使巴西成为国际上矿业开发最具吸引力的国家之一。
巴西矿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2003年矿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4%。
一、矿产资源和勘查开发截止2005年1月,巴西的石油储量为14.46亿吨,比上年增长25%,在南美地区位居第二,仅次于委内瑞拉。
截止2005年1月,巴西天然气储量为0.33万亿立方米,主要分布在坎波斯和桑托斯盆地。
目前在桑托斯盆地的发现很可能在未来几年将巴西天然气储量大量增加。
据巴西国家石油公司报告,这些发现天然气储量约0.42万亿立方米的。
巴西近年来油气资源勘查力度不小,仍有不少尚未勘探的领域,因此巴西的油气区块招标引起国际的广泛兴趣。
第六轮招标会于2004年8月17—18日举行,这次总共提供了913个区块,包括294个陆上区块,619个海上区块。
巴西政府希望更多跨国石油公司参加,帮助巴西提高石油产量,达到2006年石油自给自足的目标。
2003年荷兰皇家壳牌石油公司与巴西国家石油公司合资,成为最早进人巴西油气业上游的外国公司。
壳牌公司现在经营坎波斯盆地中两个邻近的油田Bijupird和Salema。
第二个与巴西国家石油公司合作的雪佛龙德士古公司正在开发Frade油田,该油田石油可采储量0.3亿一0.4亿吨,在第一阶段,石油产量可望到2010年达到9万桶/日。
巴西的坎波斯湾深水油气勘探是世界深水油气勘探最引人注意的地区之一。
为了实施政府加强利用天然气的计划,巴西国家石油公司重建了一度停工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工程,并在进行国内管道扩建工程。
第一项工程称为网络工程,扩建巴西东南和东北地区的天然气管线分布,预计2005年竣工。
该工程的第二阶段包括建设750英里管道(Gasene)连接东南部和东北部地区各单元。
巴西煤炭储量丰富,截止2004年可采储量101.13亿吨,是西半球第二大煤炭资源国,仅次于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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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按规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即联邦政府所有,因此进行矿业活动必须经过政府的授权批准。
巴西实行土地所有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分离的原则。
目前,巴西正在着手修改矿业法典,修改的主要内容有:简化现有法律规定的繁杂程序,鼓励外资和私人参与矿业活动,加强环境保护,取消限制在印第安人地区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等。
巴西宪法规定,矿业权只授予巴西人或在巴西组成的公司。
巴西的矿业权管理分四种情况:一是对石油、天然气、核能等实行垄断,只由国家公司开采。
目前已开始允许合资公司(外资不能控股)开采,但巴西《矿业法》不适用这类矿产。
二是对砂、石、粘土实行批准制。
三是对个人及家庭进行的简单矿业活动实行登记注册制。
四是对大部分矿产及矿业公司实行特许制,即发放勘探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矿业权由政府的矿业能源部负责管理,矿业生产局和由其派驻各州的办事机构负责勘探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受理申请、登记、收费、发放等工作。
【探矿权】关于探矿权,巴西《矿业法》规定,每个探矿权申请人申请勘探许可证的数量不限,探矿权由矿业能源部向个人或公司授予,有效期为3年。
探矿权可以延期,但一般只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也是3年。
巴西《矿业法》还规定,勘探面积超过5万公顷的探矿权,每18个月必须缩减一次面积。
在空白区申请勘探许可证在先者享有优先权,但空白区需由发证机关确定,并且只有在正式杂志上公布之日起30天内才被视为空白区。
探矿权每年每公顷交费0.31美元,不同地区有所差异。
勘探许可证持有人找到矿后,可以直接申请采矿许可证,并享有3年的优先权。
期满后,如不再开采,政府收回采矿权。
如因市场条件不好,持有人可向政府报告,暂不开采,待市场条件成熟后,政府将通知其开采。
如果通知后还不开采的,他人可以申请开采,政府也可将采矿权授予他人。
采矿权、符合法律规定资格的采矿权人,可以向矿业能源部提出正式采矿的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在资源枯竭之前均有效,除非被政府吊销。
采矿权人一旦取得采矿许可证,必须在6个月内进行开采。
同时,采矿权申请人还应持有由当地州政府颁发的环境许可证,并应对开采过程中的环境损害进行补偿,这是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前提条件。
采矿许可证可以申请的最大面积为1万公顷,采矿许可证不交费,但需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1%~3%交矿产勘探财务补偿费。
补偿费直接交给政府指定的银行,其中65%交当地政府,23%交州政府,12%交联邦政府(其中,10%分配给矿业生产局,2%分配给环保部门)。
与其它国家相比,巴西的矿业权流转制度比较健全、完善,规定了矿业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矿业权转让主要是通过谈判确定,具体形式包括一次买断、分期付款、组成合资公司、将矿业权作价、向矿业权人支付矿业权使用费等。
矿业权可以用于出租、抵押、继承。
矿业权转让收入应交转让税。
矿业权转让由双方谈判协商,但需到矿业能源部矿业生产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采矿权、符合法律规定资格的采矿权人,可以向矿业能源部提出正式采矿的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在资源枯竭之前均有效,除非被政府吊销。
采矿权人一旦取得采矿许可证,必须在6个月内进行开采。
同时,采矿权申请人还应持有由当地州政府颁发的环境许可证,并应对开采过程中的环境损害进行补偿,这是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前提条件。
采矿许可证可以申请的最大面积为1万公顷,采矿许可证不交费,但需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1%~3%交矿产勘探财务补偿费。
补偿费直接交给政府指定的银行,其中65%交当地政府,23%交州政府,12%交联邦政府(其中,10%分配给矿业生产局,2%分配给环保部门)。
与其它国家相比,巴西的矿业权流转制度比较健全、完善,规定了矿业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矿业权转让主要是通过谈判确定,具体形式包括一次买断、分期付款、组成合资公司、将矿业权作价、向矿业权人支付矿业权使用费等。
矿业权可以用于出租、抵押、继承。
矿业权转让收入应交转让税。
矿业权转让由双方谈判协商,但需到矿业能源部矿业生产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3、在巴西设立子公司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公司类型的选择。
巴西公司一般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两种类型。
在巴西设立公司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对拟建公司的经营范围、规模、管理方式等进行咨询,确定公司类型。
第二,公司名称的确定。
外国人在巴西设公司,若冠以“巴西**公司”,并与拥有巴西长期居留权的人合资,有利于加快审批进度。
反之,手续就较繁琐。
第三,公司的合伙人。
以合资形式组建的公司至少应有一位巴西人或拥有巴西长期居留权的外国人为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合资双方的股份比例不限,投资的金额不限。
第四,投资注册。
根据巴西投资法,外资进入巴西之日起30天内须在巴西中央银行办理注册。
以外国投资者名义注册的,应由接受投资的巴西公司提出申请,注册后,中央银行签发注册证书。
持有该证书的外国投资者享有调回资本、汇出利润和将利润折成外币再投资的权利。
巴西对注册资本的大小、股份的多少没有限制。
但注册资本的大小关系到红利汇出的多少,因红利汇出是按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计算的。
巴西政府允许相当于注册资本的12%的红利汇往国外,如超过此比例,要缴纳红利附加税。
第五,公司注册。
办理公司注册需提交的主要文件有:注册申请书、公司章程、公司负责人的简历、授权书等。
文件要译成葡文并经我国内公证和巴西驻华使馆认证。
巴西驻华使馆将文件转到外交部和有关部门,作为注册依据和人员入境的证明材料。
由于巴西法律繁多,有关文件的拟定、办理注册等事务最好委托熟悉公司注册业务的律师协助办理。
按巴西习惯,在正式开业前,公司注册地址可暂用所聘请律师的地址,待公司办公地址选定后再予更改。
第六,人员派遣。
公司注册后,国内母公司就可正式派遣人员到巴西子公司工作。
从几年来中资公司的实践看,母公司起码应从国内派三个人:子公司的法人代表(对外可称总裁或总经理),享有签字权;公司业务经理,协助总裁处理日常业务;财务经理,控制公司的财务。
第七,关于聘用国内人员的手续。
根据巴西劳工法,在巴西设立的外国子公司可聘用外籍雇员。
一般提法是“外籍雇员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人员的1/3”,引用法令条文则为“付给巴西雇员的工资不得少于工资总额的2/3”。
外籍人员的聘用由巴西劳工部移民局负责审批。
第八,巴西职员的雇用。
根据巴西劳工法的规定,临时雇佣巴西职员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必须签合同;雇员每年享受13个月的工资和30天的假期(雇主对在节假日工作雇员须付双薪)。
企业除缴纳规定的税收外,还要为雇员支付社会保险金、就业保险金等、企业为雇员额外支付的税金相当于雇员工资的38%左右。
最低工资近几年一直是136雷亚尔。
企业可自由雇佣月薪在3000雷亚尔以上的外籍高级管理或技术人员。
4、税收及有关优惠政策:巴西是南美税收较重的国家之一,共有各种捐税58种,其年收入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30%。
现仅能作一粗略的介绍。
巴西的税种按行政划为联邦税、州税、市税三级,政府对税收采取分级征收和管理的办法。
此外,企业还要交纳各种社会性开支。
一、税收的种类(一)联邦税A,所得税 ImpostodeRenda -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源头所得税三种。
企业所得税(IRPJ-ImpostodeRendadasPessoasJuridicas):每年分四次征收,截至时间分别为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般为15%,收入超过一定的水平要交10%的附加税。
个人所得税(IRPF-ImpostodeRendadasPessoasFisicas):月收入在900雷亚尔以下免交所得税;月收入在900-1800雷亚尔之间交15%;月收入在1800雷亚尔以上交27.5%。
任何能产生盈利的商业活动,如买卖房屋、地皮、资产或利息收入等,均应在商业发票中或银行付息时扣所得税。
(2009年通过联邦法案外资企业免交企业所得税10年,10年期满以后可以再申请10年的免税优惠.)源头所得税(IRRF-ImpostodeRendaRetidonaFonte):对劳动赢利、金融交易资本所得、利息和佣金的汇出、广告业收入、彩票赢利等所征收的税。
此税税率和计征基础各不相同。
政府每五年稽查一次所得税,因此企业和个人必须保留税单五年。
B,工业产品税 IPI-ImpostodeProdutosIndustrializados 。
平均税率为10%。
此税由工业化生产企业交纳,若属进口商品,通关时由进口商交纳。
工业产品税属累进税。
C 进口税(II-ImpostodaImportacao)。
根据不同的商品,进口税率不同。
目前平均税率为17%。
一般原材料税率很低或为零,如耐火材料为5%;资本货也较低,为5%;日用消费品一般为20-30%左右。
D,出口税(IE-ImpostodaExportacao),为鼓励出口,出口税征收的范围极窄。
E,金融操作税(IOF-ImpostodeOperacaoFinanceira),税率为2%。
此税对进口商购外汇、银行信贷、保险、证券交易等业务征收。
F,临时金融流通税 CPMF-ContribuicaoProvisoriasobreMovi-mentacaoFinanceira,又称支票税 ,税率为0.3%。
G,农村土地税 ITR-ImpostodePropriedadeTerritorialRural ,根据土地面积与使用程度而异,税率在0.03%至20%之间。
例如,5000公顷以上的土地,使用程度为80%以上税率为0.45%;如使用程度在30%以下,税率为20%。
(二)州政府税A,商品流通服务税 ICMS-ImpostodeCirculacaodeMercadoriaseServicos 相当于增值税 -属累进税,它以商业发票的总额为基数,共有两种税率,17%和18%,圣保罗州为18%,其它各州均为17%(两者均指州内交易应交的 。
如从一州卖到另一州,则可根据州同州之间的协议减税,如圣保罗卖向巴西利亚,只须向圣保罗州政府交7%的ICMS。
如卖向中南部各州,只需交12%。
税款交州财政厅,其中只有75%归属州财政厅,其余25%归属市财政厅。
出口商品可免征ICMS。
但如属进口商品,进口时则先预扣,但允许进口商在货物卖出后交此税时抵扣。
B,车辆税 IPVA-ImpostodePropriedadedeVeiculosAutomo-tores 。
C,遗产、馈赠税 ITD-ImpostodeTransmissaoCausaMortiseDoacao 。
D,农村税。
按发票的2.5%缴纳(三)市政府税25%的ICMS营业执照税(ALVARA)。
根据员工总人数分几档A,社会服务税 ISSS-ImpostoSobreServicioSocia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