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GSP认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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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判的标准

陕西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判的标准
看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1302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对供货单位和有关兽药品种的质量审 核,负责兽药的验收,指导、监督兽药储存、运输中的质量工 作,负责兽药质量的查询、兽药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 处理及报告,负责质量不合格兽药的审核,对不合格兽药的处 理过程实施监督。
查看制度记录
第一章 场所和设施
*0301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经营场所 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 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原则上要求经营场所和仓库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并且距离 不得过远
第一章 场所和设施
*0400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面积应当与所经营的兽 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在地市、县级城区内设立的兽药经 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面积均应不少于30平方米;在乡镇地 区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和仓库面积均应不少于 20平方米。
第一章 场所和设施
0401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少于 20 平 方 米 , 应 另 设 置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冷 库 ( 或 冷 柜 ) , 冷 库 (或冷柜)容积不少于5立方米(含2-8℃常温库和-15℃以下 的低温库)。经营鸡马立克氏病等细胞结合型活疫苗的,要具 备相应的液氮贮存条件。
陕西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说明
5、结果评定: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项。 判定标准如下:


关键项 缺陷
一般项 缺陷
结果
1
≤20项
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作出“合格”结论
≥2 – 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作出“不合格” 结论。

兽药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兽药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一、兽药GSP佥查评定标准的说明1 •本标准根据《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兽药GSP制定。

2 •兽药GSP检查项目共60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号前加“ *”)7项,一般项目53项。

3 .在组织兽药GSF现场检查时,须依据申请企业经营范围,对照检查评定标准,确定相应的检查条款。

4 .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评定。

评定结果分为“Y”、“ 丫一”和“ N 3档。

凡属完整、齐全的项目,或判定某项目85%以上符合要求时,应打“ Y”;判定项目内容基本完整(60%-85%,但存在一般缺陷或不完善时,应打“ 丫―”;判定项目主要内容缺少、错误或者存在严重缺陷(在60%以下),打“ N'。

汇总时按照1个“N'相当于2个“丫一”的原则核定。

不涉及项目用“/”标注,不计算缺陷率。

通过计算关键项目(带*)缺陷数量和一般项目缺陷率来评定结果。

一般项目缺陷率=一般项目缺陷数(N*2+Y—)/涉及一般项目条款数(Y - +N+Y)X 100%5 .结果评定、检查程序:(一)首次会议:确认检查企业和检查范围,宣布检查纪律,公布举报电话,介绍检查要求和注意事项,听取企业概况和兽药GSF实施情况的汇报。

(二)检查评议:检查经营企业现场,查看经营场所、仓库及相关设施、设备;查阅企业的兽药GSP管理文件、制度和记录;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考核,了解人员培训和 GS戎施情况;根据评定标准,进行综合评议,撰写现场检查报告,作出“推荐”、“不推荐”的综合评定结论,对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填写缺陷项目。

(三)末次会议:检查组组长向经营企业和观察员反馈检查结果和缺陷项目,双方认可后,将检查报告和评定标准填写或打印3份,签字后交省畜牧兽医局、市(县)畜牧兽医局观察员和被检查企业各1份。

兽药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综合评定结果:涉及一般条款条,结果属于“ Y' 条,属于“ 丫一”条,属于“ N' 条,一般条款缺陷率为% 涉及关键条款条,结果属于“ Y' 条,属于“ 丫一”条,属于“ N' 条。

合格兽药GSP企业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合格兽药GSP企业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2、GSP的指导思想 GSP的指导思想
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全员参与的质量管理 全方位的质量管理 全动态、 全动态、全循环的质量管理
GSP的指导思想 GSP的指导思想
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可分为售前、售中、 售后工作三个过程,再细可分为(市场调 研、制订计划、采购、验收、储存养护)、 (洽谈业务、用药指导、包扎或装箱送 货)、(质量查询、药品退调、市场调研) 等。这些工作是环环相连紧密相关的,一 个环节疏忽就导致了所有环节工作的失效。
合格兽药GSP 合格兽药GSP 企业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一、GSP的基本概念 GSP的基本概念
1、什么是GSP 什么是GSP
GSP是英文(Good GSP是英文(Good Supply Practice)的缩写, Practice)的缩写, 本意是良好的供应规范,意为《 本意是良好的供应规范,意为《药品经营 质量管理规范》,引用到兽药中,兽药GSP 质量管理规范》,引用到兽药中,兽药GSP 即《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为控制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流通环节所有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 素,从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一整套管理 程序和管理标准。
机构与人员
(2)人员资质要求 a. 质量管理负责人 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兽 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机构与人员
b. 质量管理人员 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 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称) 职称),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 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特证上岗。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专职人 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经营中药材、 兽用生物制品、水产养殖用兽药的,质量 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知识。

[农业]浙江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农业]浙江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机 24 构 与 人 员
25
3 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备案。 3 兽药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质量管理职责: 3 (一)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兽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3 (二)制定企业兽药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3 (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和有关兽药产品的质量审核,建立企业所经营兽药的质量档案。 3 (四)负责兽药质量的查询、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17 2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使用的设施、设备实施有效的检查、维修和保养并有记录。
18 2 兽药经营企业直接主管的负责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当具备相应的兽药专业知识,从事兽药、兽医工作2年以上,并有兽药、兽医、畜牧专业中专 19* 3 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其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验收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兽药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从事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经验,并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兽药 23* 3 、兽医畜牧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
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 2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兽药经营企业设立的仓库应便于管理,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规模相适应的,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 4* 2 (柜)等仓储设施、设备,并按兽药储存条件分类存放。
兽药仓库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满足合格兽药区(库)、不合格兽药区(库)、待验兽药区(库)、退货兽药区(库)等不同区域 5 2 (库)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库)、分类储存的要求,并有明显的标志。

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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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企业名称:验收日期:年月日
云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一、为统一标准,规范兽药GSP检查验收,保证验收工作质量,根据《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及《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制定本评定标准。

二、兽药经营企业GSP现场检查项目共90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22项,一般项目68项。

三、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评定。

评定结果分为“Y”和“N”二档,凡属完整、齐全或者基本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判定为“Y”;判定某项存在明显缺陷的,打“N”;不涉及项在检查条款后画“/”。

通过缺陷项类别及数量来评定是否符合兽药GSP规定的要求。

关键项目不合格的则称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的则称为一般缺陷。

一般缺陷项目或检查中发现的其它问题严重影响兽药质量的则视同为严重缺陷,检查员对此应调查取证,详细记录。

四、组织兽药GSP检查验收时,须以申请检查范围,按照兽药GSP检查验收项目,确定相应的检查范围和内容。

1
五、结果评定:
2
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分表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涉及总条款 条,其中涉及一般条款 条,结果属于“Y ” 条,属于“N ” 条。

涉及关键条款 条,结果属于“Y ” 条,属于“N ” 条。

检查组成员签名:
日期:年月日
13。

兽药GSP验收评定标准

兽药GSP验收评定标准
查阅文件
1902
经营场所现场是否设置有档案管理室或者档案柜,并由专人负责,质量管理档案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2年;购销等记录和凭证是否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现场查看
四、采购与入库
**2001
采购的兽药产品是否合法,购进兽药是否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是否确定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及质量信誉;是否审核所购入兽药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对供货单位的销售人员,是否核对其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对首次经营的品种,是否填写购进兽药品种审批表,并经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的审核批准;是否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采购合同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是否参加了省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培训、考核
查验资料
二、场所与设施
0301
是否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经营场所和仓库是否布局合理,相对隔离。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等其他区域是否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现场查看
**0401
经营场所面积和仓库面积是否均不少于30平方米,是否能与所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
查阅文件
**1801
是否建立下列记录(新办企业提供记录样版):人员培训、考核记录;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记录;兽药质量评估记录;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等记录;兽药清查记录;兽药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记录;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含抽样)记录
现场查看
1002
经营场所和仓库是否具有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
现场查看
1003
经营场所和仓库是否具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能显示和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

2024-兽药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2024-兽药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接接触兽药产品的人员进行健 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 有可能污染兽药产品质量疾病 的人员应当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章 场所与设施
• 本章共有27条,其中关键条款10

• *201.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
的营业场所、仓库和办公用房。
•*202.兽药经营单位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和库房必须是非生活 用房,原那么上要求在同一个 县级行政区域内,并且距离不 得过远
•*206.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使
用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仓贮 区使用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207.从事连锁经营的兽药经营
企业在同一县(市)内有多家经营 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
相关设施、设备,仓贮面积不 少于100平方米
•*208.主要从事批发的兽药经营
企业,其营业面积不少于30平 方米,仓贮面积不少于50平方 米
•*104主管质量的负责人或质量
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相 应兽药专业知识、学历或技术 职称,三年以上兽药质量管理 工作经验。
•*105.主管兽药质量的负责人或
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接 受当地县级以上兽药行政管理 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
•*106.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
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 接受省级兽药监督管理部门 组织的培训、考核。
•209.兽药经营的营业场所和仓
库地面、墙壁、顶棚等内表征 应平整、光洁,门窗结构严密, 易清洁,并保持良好通风、枯 燥,其面积应当与经营的兽药 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
•210.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仓
库位置和增加、减少仓库数量、
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 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 发证机关备案。
制定培训方案,明确培训要求、 方式及内容。

河南省兽药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河南省兽药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河南省兽药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企业名称:验收时间:一、兽药GSP检查评定标准的说明1.本标准根据《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制定。

2.兽药GSP检查项目共55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号前加“*”)15项,一般项目40项。

3.在组织兽药GSP现场检查时,须依据申请企业经营范围,对照检查评定标准,确定相应的检查条款。

4.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评定。

评定结果分为“Y”、“Yˉ”和“N”3档。

凡属完整、齐全的项目,或判定某项目85%以上符合要求时,应打“Y”;判定项目内容基本完整(60%-85%),但存在一般缺陷或不完善时,应打“Yˉ”;判定项目主要内容缺少、错误或者存在严重缺陷(在60%以下),打“N”。

汇总时按照1个“N”相当于2个“Yˉ”的原则核定。

不涉及项目用“/”标注,不计算缺陷率。

通过计算关键项目(带*)缺陷数量和一般项目缺陷率来评定结果。

一般项目缺陷率=一般项目缺陷数(N*2+Yˉ)/涉及一般项目条款数(Yˉ+N+Y)×100%。

5.结果评定关键项目不完善数一般项目缺陷率结果带*的项目Yˉ数≤2 且N=0 ≤15%关键缺陷数及一般项目缺陷率在规定范围内,作出“推荐”结论,检查合格;带*的项目Yˉ数﹥2或N﹥0 ﹥15% 关键缺陷数或一般项目缺陷率超过规定范围,作出“不推荐”结论,检查不合格。

二、检查程序:(一)首次会议:确认检查企业和检查范围,宣布检查纪律,公布举报电话,介绍检查要求和注意事项,听取企业概况和兽药GSP 实施情况的汇报。

(二)检查评议:检查经营企业现场,查看经营场所、仓库及相关设施、设备;查阅企业的兽药GSP管理文件、制度和记录;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考核,了解人员培训和GSP实施情况;根据评定标准,进行综合评议,撰写现场检查报告,作出“推荐”、“不推荐”的综合评定结论,对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填写缺陷项目。

(三)末次会议:检查组组长向经营企业和观察员反馈检查结果和缺陷项目,双方认可后,将检查报告和评定标准填写或打印3份,签字后交验收单位、初审单位观察员和被检查企业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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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GSP认证标准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这是《兽药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也是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GSP的基础。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辅助、办公用房、整洁的经营环境,空气、场地应当符合储存要求,营业和储存场所周围不应当有影响兽药质量的污染源,同时,兽药经营企业也不应当对周围环境、公益场所、居民生活和其他单位造成不良影响。

经营场所应当布局合理,不得相互妨碍,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

相邻区域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对兽药质量有影响的区域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如果兽药经营企业设立兽药拆零场所、中药饮片分装场所、兽药检验场所、动物疾病诊断场所、药敏试验场所、污染源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经核准。

一、营业场所要求
1.营业场所面积一般不低于30平方米,应当保持明亮、整洁,货柜、橱窗应当保持清洁、卫生。

2.营业场所需设施、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和规模相适应,并保证具有足够的运作空间。

兼营兽药经营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兽药经营活动区域。

3.营业场所内显著位置应当悬挂兽药经营许可证明、相关技术人员执业证明、设置质量信息公示板,货架、柜台及相关设施、设备应当齐
备、整洁、完好,并应当按照所经营兽药的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置醒目标志。

4.营业场所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内表面应当平整、光洁,门窗结构严密,易清洁。

二、库房要求
1.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和规模相适应、能够保证储存兽药质量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储存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能够满足待验药品区、合格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退货药品区、备用工作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并保证具有足够的运作空间,一般不得低于30平方米,以保证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的出现。

各类区域、各类品种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2.兽药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内表面应当平整、光洁,门窗结构严密,易清洁。

3.兽药陈列和储存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具有兽药与地面之间保持一定距离的设施、设备;
——具有避光、通风、排水等设施、设备;具有符合兽药陈列、储存条件要求的温度、湿度等控制设施、设备;具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等设施、设备;具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具有符合规定的防火、安全设施、设备等。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和兽用诊断制品企业除应当符合前款要求外,应当备有保温、发电设施、设备等;应当具有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覆盖企业内预防兽用生物制品的购入、储存、销售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全面记录经营管理方面信息;
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分装中药饮片的应当设置固定的分装场所,环境应当整洁,地面、墙壁、顶棚等内表面应当平整、光洁,无脱落物,场所面积、设施、设备应当与分装中药饮片的品种、规模和要求相适应;
经营易燃、易爆药品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仓库,具有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设施、设备。

经营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仓库,或者隔离的仓库,或者独立存放器具,具有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设施、设备。

4.实施拆零销售、拼箱发货经营活动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分别具有适宜的拆、拼场所,
包装物料储存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

场所环境、面积、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兽药生产相应环节的条件要求,确保不被污染。

5.设立兽药检验室的兽药经营企业,检验室房屋建筑、配备设施应当符合检验室建设条件要求。

检验室环境、面积、布局、功能划分和配置的检验仪器、设备应当满足实施检验的兽药品种、项目的检验条件要求。

6.设立动物疾病诊断室或者药敏试验室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独立设置疾病诊断或者药敏试验和无害化处理场所,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并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确保安全,无污染。

三、陈列与储存要求
兽药经营企业应采取有效监控措施,确保兽药在保证符合规定的存
放环境、温湿度、设施、设备要求的条件下陈列、储存。

1.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内陈列兽药的质量和包装应当符合规定,并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陈列兽药:
——应当按照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兽药原料与制剂、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陈列;——应当按照剂型或者用途分类陈列,类别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危险品或者不适宜陈列的兽药产品不应当陈列,需要陈列时,只能陈列空包装;——拆零兽药或者分装的中药饮片应当集中专柜陈列,并保留原包装标签、说明书。

2.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储存兽药:
——应当按照待验区、合格区、不合格区、退货区等分区要求存放;
——应当按照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兽药原料与制剂、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应当按照剂型或者用途分类存放,按照相同类别、相同品种、同一生产企业、同一批号、相近有效期限等集中依次或者分开堆码存放;
——中药材、中药饮片、危险品应当与其他兽药分开存放;
——兽药堆码应当与地面、墙壁、顶棚、散热器等之间有适宜的间距或者隔离措施。

3.经营兽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安全保管防范制度,专库或者专柜保管,采取有效的安全保管防范措施,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专账记录,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堆垛,规范操作。

怕压兽药产品应当控制堆放高度,定期翻垛。

5.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标识管理制度。

陈列、储存的兽药实行标识管理,不同区域、不同产品等均应当具有明显的识别标志。

不合格兽药应当为红色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应当为黄色标识;合格兽药应当为绿色标识。

硬件设施是兽药经营企业的基础性设施,是保证兽药在流通环节正常流转的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也是兽药GSP认证审查的重点环节之一,兽药经营企业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结合兽药GSP标准要求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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