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聘用管理办法
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规范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和使用工作,健全管理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级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律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为适应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建立板块性或区域性律所备选库。
第四条公司推动律所管理工作信息化。
使用单位应确保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填报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条律所的服务费用,根据服务内容、预计工作时间、律师资历以及计费方式等因素,通过适当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确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公司总法律顾问负责领导公司律所管理工作,并对板块律所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公司法务部为公司律所归口管理部门,在公司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公司律所选聘与使用工作;(二)负责对公司律所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评价;(三)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律所完成指定工作;(四)负责适时搭建板块或区域性律所库;(五)指导和监督板块律所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律所管理制度,并指导所属投资企业制定其律所管理制度。
各级企业制定律所管理制度时,应明确本企业分管法律领导(总法律顾问)为律所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确保由本单位法律合规机构归口管理。
其中,已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应在本企业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开展律所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律所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本企业律所选聘与使用工作;(二)负责对本企业律所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评价;(三)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本企业律所完成指定工作;(四)指导和监督所属投资企业律所管理工作。
第三章律所选聘第十条律所选聘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律所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形式分为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包括: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和审查合同、法律分析论证、员工法律知识培训、受托起草和发送法律函件等日常法律服务。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公安和监狱劳教机关,下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试行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根据本试行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聘任制公务员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五条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系列和职务序列。
第六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行政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招聘第七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八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
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主任级以上专业技术类职位及其他性质特殊的职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选聘方式招聘。
第九条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公开招聘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机关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应聘聘任制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5年内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公务员录用(招聘)纪律行为的;(四)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招聘)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深圳市 特聘岗位制度

深圳市特聘岗位制度
深圳市特聘岗位制度是指深圳市政府为了吸引高层次、高水平人才来深圳工作,设置的一种特殊的岗位制度。
该制度针对特定岗位设立特殊的待遇和福利,以吸引具有专业技能、经验丰富、对深圳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人才加入。
深圳市特聘岗位制度的重点是引进高层次、高水平的人才,包括国内外知名学者、专家、创业导师等。
这些特聘岗位的聘任一般由深圳市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通过公开招聘、研究、推荐等方式确定。
深圳市特聘岗位制度的具体待遇和福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薪资福利:特聘岗位享受较高的薪资待遇,通常高于同级别的普通岗位。
2. 住房安排:为特聘人员提供住房补贴或提供住房,以解决他们在深圳的居住问题。
3. 福利保障:提供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确保特聘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4. 子女教育:为特聘人员的子女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入学指标、学费补贴等。
5. 科研经费和项目支持:结合特聘人员的研究项目和创新创业需求,提供相应的科研经费和项目支持。
深圳市特聘岗位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吸引和留住高层次、高水平人才,推动深圳市经济的创新
发展。
同时,这也是深圳市政府为了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吸引优秀人才来深圳工作和生活所采取的重要措施。
深圳市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办法(试行)

深圳市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7.17•【字号】•【施行日期】200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办法(试行)(深圳市司法局2002年7月17)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细则》、《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是指在深圳市注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依照本办法组织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律师行政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对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
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和鼓励本所执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并提供方便条件。
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律师每人每年应当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件以上。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深圳市注册律师名册》指派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务,受指派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律师未经法律援助机构的同意,不得自行终止援助或委托他人办理该项法律援助事务。
第七条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
法律援助事务办结后,律师应填写《结案登记表》,并将相关案卷材料交法律援助机构存档备案。
第八条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严禁向受援人或相关人员收取钱、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有权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进行监督。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随时向律师了解有关情况,律师应将情况及时反映。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受援人保持联系,及时了解法律援助事务的办理情况。
法律援助机构应向受援人发放《法律援助意见表》,在法律援助事务办结后由受援人填写,反馈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信息。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25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2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9日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充分发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监督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法》等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市政府从本市各行业、各领域社会公众中聘请的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市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解聘、人员管理、工作开展、业务培训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和监督意识;(二)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工作能力;(三)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四)年满十八周岁、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机构经社会公开招聘形式初步审查确定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人选,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下,对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其职责权限包括:(一)针对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二)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监督动议;(三)参加本市行政执法现场观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及行政执法专题调查评估活动;(四)对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五)了解、掌握行政执法机关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和法定职权情况,反映群众对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六)承担市政府法制机构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任务。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4]18号【发布部门】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4.12.31【实施日期】2015.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14〕18号)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力资源局,盐田区公务员和职员管理办公室,各新区组织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2月31日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聘任合同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签聘任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聘任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应当按照聘任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机关、区直机关及各街道办事处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聘任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聘任合同的订立第五条本市用人机关聘任聘任制公务员,应当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第六条聘任制公务员到市直机关工作的,由市直机关与其订立聘任合同;到区直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工作的,由区直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正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经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5年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人常务委员会1995年3月3日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1995年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的职责是通过办理法律事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妨碍、干涉、威胁其合法行使权利。
律师在诉讼中发表的辩护言论或者代理言论,不受法律追究,但危害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言论除外。
第五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市司法行政机关)是律师工作的主管机关。
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师协会)是对律师行业进行管理的自律性组织。
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市律师协会的工作。
第二章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登录第七条律师资格的取得,必须经国家律师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由批准机关颁发律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下列人员要求以律师身份执业的,须申领律师执业证书。
深圳市员工手册律师草拟版本

手册前言本《员工手册》是根据深圳市江海信达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依据公司人事、行政、财务等规章制度而制定的,它能指导你了解任职期间的有关准则和制度,提供你在深圳市江海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可享受的权利、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资料。
熟悉了这些内容后,你将对公司运作和管理风格有一个更清楚的认识,从而能够让你更快更好地融入到深圳市江海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这个大家庭中来。
《员工手册》为本公司员工必须遵守之行为准则。
制定《员工手册》的宗旨,在于营造一个有纪律、有秩序的良好工作环境,以便每一位员工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创造最佳成绩。
由于公司的发展与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本手册中规定的政策变动我们都将及时通知你。
你有不明确的地方,请提出自己的疑问。
我们希望你能够严格要求自己,以积极的工作态度来遵循和履行本手册的有关内容。
《员工手册》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深圳市江海信达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章入职指引报到须知:行政部是具体负责办理报到手续的职能部门,报到时请您出示以下有效证件原件并留复印件:1、身份证;2、学历证书;3、免冠一寸近照3张。
当个人资料有以下更改或补充时,请您在一个月内到人力资源部出示相关证明的原证件并留下复印件,以确保与你有关的各项权益;在报到时,行政部门将为你办理以下程序:1、厂证:请写清姓名、职称、岗位及贴有本人照片,并盖有公司行政印章的厂证,方为有效的厂证。
2、厂证不得转让,变买变卖借用或擅自涂改,违者罚款100元。
3、上班时间必须佩戴厂证,否则每次罚款20元。
4、进出大门,门卫有权要求出示厂证(不出示厂证者每次罚款5元)。
5、员工要妥善保管厂证,避免污损或遗失,如有遗失要立即报告并报到人事管理部门处补办(收工本费5元)。
6、员工离厂必须交回厂证(遗失者拒交纳者罚款100元)。
第二章考勤制度一、打卡规定1、员工上班时间:白班:8:30—12:00 下午13:00—18:00加班18:30开始。
管理人员/员工打卡四次,要加班员工,要打加班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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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管理办法(经2009年4月17日第六届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次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扩大《深圳律师》杂志稿件渠道,提高《深圳律师》杂志的专业性和知名度,《深圳律师》杂志面向全市律师招聘特约撰稿人。
为加强特约撰稿人队伍的管理,树立深圳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特约撰稿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品行端正、为人正直,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
2、本会个人会员或我市实习律师;
3.、有写作特长并自愿接受《深圳律师》杂志编委会管理;
4、有公益心,关心深圳律师业健康发展,对法律事件有高度敏感性及深刻观察力。
应聘人员填写相关资料后,经《深圳律师》杂志编委会审核,聘用为特约撰稿人。
第三条:《深圳律师》杂志与特约撰稿人签署聘用协议,向特约撰稿人颁发聘用证书、《深圳律师》杂志采访证。
第四条:特约撰稿人的聘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可以续聘。
在聘用期限内,如《深圳律师》杂志编委会认为特约撰稿人不适宜继续担任该项工作,可以提前终止聘用合同。
第五条:特约撰稿人的名单在深圳律师协会网站上公示,全市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积极配合特约撰稿人的采访工作,为特约撰稿人正常采访提供方便。
第六条:特约撰稿人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律师执业纪律,本着客观、务实的原则进行报道。
第七条:特约撰稿人的稿件优先录用,按规定标准领取稿酬。
根据采纳稿件的质量情况,《深圳律师》杂志编委会酌情给特约撰稿人记4—8个培训学分,年终对表现优秀的特约撰稿人给予嘉奖。
第八条:特约撰稿人应积极参与《深圳律师》杂志组稿工作,为《深圳律师》杂志每期出版提供选题,并根据编委会确认的主题撰写稿件。
特约撰稿人每年至少完成3篇稿件的自撰工作。
第九条:本办法由《深圳律师》杂志编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颁布,自颁布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