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
保险典型案例

保险典型案例保险是一种经济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它可以为个人和企业在意外事件发生时提供财务保障。
在实际生活中,有许多保险案例给人们带来了经验教训,下面将介绍一些典型的保险案例。
1. 汽车保险索赔案例小明是一名年轻的司机,他购买了一份全保险来保护自己的汽车。
某天,小明的车辆不慎与另一辆车发生了碰撞事故,导致车辆严重受损。
小明联系了保险公司,并提供了相关的事故证据和维修报价。
保险公司经过核实后同意赔付小明的维修费用,并协助处理与对方车主之间的理赔事宜。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购买汽车保险时,及时申报索赔,并与保险公司保持密切联系是非常重要的。
2. 健康保险理赔案例小红是一名公司职员,她在之前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
一年后,小红被确诊患有严重的疾病,需要进行长期治疗和昂贵的手术。
小红向保险公司提供了医疗报告和费用清单,并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核实了小红的医疗情况后,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向她赔付医疗费用。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购买健康保险时,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和理赔条款,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申请材料是非常重要的。
3. 财产保险赔偿案例小张是一家工厂的老板,他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来保护工厂的设备和库存。
某天,工厂发生了火灾,导致大量设备和货物损坏。
小张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的火灾证据和损失清单。
保险公司派出理赔专员进行现场勘查,最终同意赔付小张的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购买财产保险时,了解保险条款和保险范围,并及时报案是非常重要的。
4. 人寿保险受益人案例小王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他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将他的父母作为受益人。
不幸的是,小王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丧生。
保险公司核实了小王的身故,并按照合同约定将保险金支付给了他的父母。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购买人寿保险时,确认受益人并及时更新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
以上是一些保险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展示了保险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在购买保险时,应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并在意外发生后及时申报索赔,与保险公司保持沟通。
保险案例12个

保险案例12个1. 意外险救助车祸受伤者小明在骑车时不慎摔倒,导致手臂骨折和头部受伤。
他购买了一份意外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紧急救援和医疗费用报销,让他得到了及时的治疗和恢复。
2. 健康险保障重病治疗费用小王被诊断出患有癌症,需要进行长期的治疗和手术。
他购买了一份健康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化疗费用等,让他能够顺利地进行治疗。
3. 财产险赔偿火灾损失小张的房子发生了火灾,导致房屋和财物损失严重。
他购买了一份财产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赔偿,让他能够重新建造房屋和购买新的财物。
4. 旅游险保障旅行安全小李去旅游时不慎受伤,需要紧急治疗和回国。
他购买了一份旅游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紧急救援和医疗费用报销,让他能够顺利地回国治疗。
5. 车险赔偿交通事故损失小赵的车在行驶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和人员受伤。
他购买了一份车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赔偿,让他能够修复车辆和赔偿受伤人员。
6. 家庭责任险赔偿意外伤害小钱的孩子在玩耍时不慎摔倒,导致受伤。
他购买了一份家庭责任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赔偿,让他能够支付医疗费用和赔偿受伤人员。
7. 人寿险保障家庭经济安全小孙购买了一份人寿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保障,让他能够保证家庭的经济安全,即使他不在了,家人也能够得到经济支持。
8. 意外伤害险赔偿意外伤害小周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手臂骨折和头部受伤。
他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赔偿,让他能够支付医疗费用和恢复期间的生活费用。
9. 儿童保险保障孩子成长小明的父母为他购买了一份儿童保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包括教育金、医疗费用、意外伤害等,让他能够健康成长。
10. 养老险保障退休后生活小王购买了一份养老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保障,让他能够在退休后得到经济支持,过上安稳的生活。
11. 重疾险保障重病治疗费用小张被诊断出患有重疾,需要进行长期的治疗和手术。
他购买了一份重疾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化疗费用等,让他能够顺利地进行治疗。
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

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保险理赔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或风险后提供经济补偿的行为。
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和条件进行审核和核赔。
以下是一些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的例子:1.汽车保险案例:小张购买了一辆新车并购买了全险。
几个月后,在路上行驶时,小张的车被一辆闯红灯的汽车撞毁。
小张立即报案,并将车辆送往修理厂。
保险公司派出理赔专员进行现场勘查,并要求小张提供必要的证据,如事故照片、索赔申请书等。
经过审核和定损,保险公司同意支付修理费用,并在一周内将款项汇给小张。
2.健康保险案例:小王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险金额覆盖了住院费用和手术费用。
几个月后,小王因突发疾病住院,并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小王在住院期间及手术后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相关的医疗报告、医药费用清单等文件。
保险公司审核后,确认小王的医疗费用在保险额度内,并在一个月内将相应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医院。
3.财产保险案例:小李的房屋因雷击引起了火灾。
小李及时报警,消防队及时赶到并扑灭了火势。
小李随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应的火灾报告、消防队的勘查报告以及房产证等证明文件。
经过保险公司的审核和勘查,确认小李的房屋被火灾损毁。
保险公司同意支付房屋修理费用,并在二个月内将赔偿款项支付给小李。
以上是一些经典的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要密切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和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据。
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通过审核和核赔来确认保险责任,并及时支付理赔款项。
保险理赔的顺利进行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来说都十分重要,能够有效保障双方的权益。
保险以案说险案例

保险以案说险案例
案例一:山寨手机被盗
小范的妈妈买了一部山寨手机,用了不到一个月,突然就不见了。
小范的妈妈很担心,但是幸运的是,她购买了这部手机的保险,于是她立即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在经过一
系列的调查和审核后,保险公司确认了理赔资格,并在短期内向小范的妈妈支付了相应的
赔偿费用。
案例二:车祸赔偿
小李在开车途中,因为一个路口的闯红灯导致与另一辆车相撞。
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
度的损坏。
于是小李找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安排了相关的调查人员进行勘查,确
认小李是有过错方,因此理赔金额向对方车主方向倾斜,并根据相应报损对象进行了赔
偿。
案例三:房屋出险
小张家的房子因为降雨过程中渗水,渗水导致了房屋的部分结构被破坏。
于是小张及
时找到了保险公司,进行了出险申报。
保险公司安排了相关的工程人员进行勘查,确认了
小张家出险情况,并在短期内向小张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
保险基本原则案例及解答

保险基本原则案例及解答
案例一:小明的车辆损失险理赔
小明购买了一辆新车,并购买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不久后,小明的车辆在路上发生了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
小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车辆损失险的理赔申请。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保险基本原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赔偿原则。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以便保险公司对风险进行准确评估。
而根据赔偿原则,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进行赔偿。
根据小明提供的资料和事故报告,保险公司认为小明属于正常使用车辆造成的事故损失,符合车辆损失险的赔偿条件。
因此,保险公司同意对小明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案例二:小李的人寿保险理赔
小李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期限为30年。
不幸的是,小李在保险期限的第五年因意外身故。
他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人寿保险的理赔申请。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保险基本原则中的保险利益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应有一定的保险利益,即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进行赔偿。
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根据小李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确认小李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意外身故,符合人寿保险的赔偿条件。
因此,保险公司同意对小李的家人进行人寿保险的理赔。
综上所述,保险基本原则在保险业务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遵守这些原则可以保障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护投保人的权益。
对于投保人来说,了解和遵守这些原则是保险购买和理赔申请的基础。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遵守这些原则可以确保保险业务的合规性,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完整)保险学经典案例

保险学案例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解:(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解: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解: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
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
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1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100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80万元。
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解:(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保险案例完整

保险案例完整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意外事件时有发生。
为了应对意外风险,保险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解决方案。
保险案例不仅仅是理论上的概念,还可以通过实际案例来说明其重要性和益处。
本文将通过具体的保险案例来介绍保险的完整性和相关内容。
案例一:车险理赔小明是一位年轻的汽车驾驶员。
一天,他驾驶自己的小车外出办事,不慎与一辆公交车发生了碰撞。
小明的车辆受损严重,无法继续行驶,而公交车上的乘客也受到了些许伤害。
小明之前购买了全险,因此他立刻与保险公司联系,并申请车辆维修和人身伤害理赔。
保险公司在接到小明的报案后,派出了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和定损。
他们确认小明的车辆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且小明并未造成故意破坏。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为小明的车辆维修提供了经济支持,并支付了相关的费用。
同时,保险公司也与公交车上的受伤乘客进行了沟通,并为他们提供了必要的医疗费用。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保险的完整性。
车险作为一种财产保险,不仅能够保护车辆的损失,还能够保障事故中造成的人身伤害。
保险公司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救助和赔偿。
案例二:医疗保险小红是一位年轻的职业人士,每月都从工资中支付医疗保险费用。
某天,她突然感到身体不适,前往医院进行检查。
医生告诉她需要进行一次紧急手术,并且相关费用相当昂贵。
小红非常庆幸自己购买了医疗保险,她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了相关的医疗费用报销材料。
保险公司在接到小红的报案后,要求她提供医疗费用的发票和诊断证明等相关文件。
小红按照要求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将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经过审核后,确认小红的医疗费用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并向小红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医疗保险的完整性。
当我们面临突发疾病或意外伤害时,医疗保险能够提供及时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赔偿。
保险公司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以确保保险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这些案例不仅仅是理想化的情景,而是在实际生活中常见的保险案例。
保险实务案例

保险实务案例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可以帮助个人和企业在面临意外风险时得到经济上的保障。
在实际生活中,保险案例经常发生,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了解一下保险实务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
案例一,小明的车辆被盗。
小明是一名普通上班族,拥有一辆小型轿车作为代步工具。
某天,他发现自己的车辆被盗,心急如焚。
幸运的是,小明购买了车辆盗抢险,于是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报案材料,小明积极配合,准备齐全。
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保险公司最终确认小明的索赔申请,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付。
小明因此获得了经济上的补偿,避免了因车辆被盗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小红的家庭财产遭受水灾。
小红家住在一个易受水灾影响的地区,一场暴雨过后,她的家庭财产遭受了严重的水灾损失。
幸运的是,小红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包括了水灾险。
她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的损失证明和报案材料。
保险公司派员前来查勘,确认了小红家财产的水灾损失情况。
最终,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予了小红经济上的赔偿,帮助她尽快恢复了家庭财产。
案例三,企业因员工意外受伤面临巨额赔偿。
某企业的员工在工作中不慎受伤,需要进行长期的治疗和康复。
企业面临了员工巨额的医疗费用和赔偿责任。
幸运的是,企业购买了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在得知员工受伤情况后,及时介入协助处理。
保险公司派员前来调查,协助企业处理赔偿事宜,最终帮助企业减轻了经济压力,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在实际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购买适当的保险可以帮助个人和企业在面临意外风险时得到经济上的保障,减轻经济压力,避免财务损失。
因此,我们在选择保险产品时,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理性购买适合的保险产品,以便在需要时得到及时的帮助和赔偿。
同时,保险实务中,及时报案并提供齐全的证据和材料,对于获得保险赔偿也是非常重要的。
希望以上案例的介绍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让我们在面对风险时能够更加理性、科学地进行风险管理,保障自己和家庭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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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方侦破全市首例系列汽车保险诈骗案19日,北京警方向媒体宣布,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公安分局历时15天破获了“12·15”系列利用机动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诈骗保险案,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破获系列诈骗保险案100余起,涉案金额20余万元,收缴红叶面包、夏利、帕萨特3辆作案车辆。
据宣武分局刑警支队便衣队队长康涛介绍,2006年12月15日,宣武公安分局接到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宣武分公司的报案称,自2005年至今,李健、李炜琦等人利用自己或他人名下的机动车频繁发生交通事故,并多次对保险公司进行高额索赔。
宣武警方在对李健、李炜琦近2年的所有交通事故记录进行研判分析的同时,对其他6名涉案人员、涉案车辆进行全面深入调查后发现,8辆机动车之间经常发生交通事故,且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相对固定,从2005年1月至今,上述车辆发生保险理赔案件百余起。
随即判断这可能是一个专门利用机动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行保险诈骗的犯罪团伙。
随后,宣武分局成立的专案组在犯罪团伙成员分布散、活动范围大、作案车辆频繁变换的情况下,掌握了以李健为首的团伙人员构成、活动规律及大量的犯罪证据,并于2006年12月28日,将此犯罪团伙成员李健、李炜琦、李宁、张帆、张雷、张勇、王辉抓获,29日团伙成员高磊自首。
团伙主要犯罪成员除隋猛在逃。
记者了解到,2005年初,李健在大兴区团河路经营了一家设备简陋、不具备事故车辆维修定损资质的汽车修理厂。
在经营期间他为了牟取高额利益,与李炜琦、张帆共同预谋,以给付“好处费”为由,先后纠集李宁、张雷、隋猛、王辉、张勇等十余人使用自己或汽修厂内待修理的机动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李健从张勇处以8%的税金大量购买加盖其他汽修厂假公章的发票来诈骗保险公司保险金。
此团伙使用上述手段进行保险诈骗100余起,其中30起已被核实。
目前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进一步审理工作和其他嫌疑人的抓捕工作正在进行中。
这一系列汽车保险诈骗案反映出有关部门在汽车修理、票据、车辆定损等方面存在着管理漏洞,致使犯罪嫌疑人可以开设非正规、甚至非法的汽修厂,顺利得到赔付所应有的手续,得到高额赔付,从而刺激了犯罪嫌疑人连续作案的心理。
汽车保险条款打印次日零时生效属格式条款法院判决无效汽车保险条款打印次日零时生效属格式条款法院判决无效次日零时生效被判缺乏法律依据“当日投保交强险,保单次日零时起生效”,这是保险业延续了多年的行业惯例。
因此,当事人投保当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通常以事故不在保险期间为由拒赔。
不过在日前,这个保险行业的“潜规则”被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回原形。
该院判定“次日零时生效”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向当地保险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废除保险合同中“自次日零时起生效”这一个显然缺乏法律依据的格式条款,并修改相关条款,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南通市中院的判决结果和司法建议,让在保险业施行多年的“次日零时生效”格式面临挑战,引发业界的强烈关注。
案件起因买完保险出车祸理赔遭拒最近,一则发生在南通的新闻引发保险行业的强烈关注。
2009年6月29日8时,江苏南通市民徐育恒为其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于当日8时6分向他签发了“交强险”保险单正本一份,保险期限自2009年6月30日零时至2010年6月29日24时。
当天买完保险后,徐育恒骑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致对方伤残。
经双方调解及交管部门认定,徐育恒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伤者12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随后,徐育恒来到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合同的生效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零时起,事故发生时合同还未生效为由拒绝理赔。
无奈之下,徐育恒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经过法院的两次判决,南通市中院近日宣布了终审结果,判定保险公司败诉,需赔偿投保人徐育恒11万元人民币。
终审法院表示,保险期限从投保后的次日起算是保险公司的习惯操作方式,但该惯例无法律依据,关于保险期间自“次日零时起”的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协议时未进行协商约定,将生效时间推迟显然也不是投保人的真实意思。
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就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和告知,法院判定该格式条款属无效。
争议焦点“次日零时生效”属行业惯例在这起案件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保险行业的“零时起保制”。
据了解到,所谓零时起保制,是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次日或未来某日的零时。
针对这样的规定,成都商报记者昨日随机采访了12位正在办理车险业务的车主,其中8位车主均表示“不清楚这样的规定”。
“现在不少保险公司都是使用这种格式。
”某财产保险公司车险部负责人昨日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透露,今日收钱明日生效是保险行业惯例,无论是新买的车险还是旧车续保车险,大多数保险公司均是采用的次日零时生效。
如果车主当日购买的车险,并且在购买车险后到次日凌晨这个时间段内出险,保险公司是有理由不予赔付的,“这在保险合同中也有明确注解。
”这样的惯例是怎样形成的呢?某第三方车险公司负责人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商业车险的时间保障范围都是以日计算的,目前还无法精确到按具体的时间点来结算。
另一方面,由于商业车险施行的便是“次日零时生效”,为了在保障日期上做到统一,便于处理理赔,很多公司在交强险业务上也同步采用了“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
律师观点行业惯例对车主不具有约束力虽然“次日零时生效”这一规定在保险行业已经存在了多年,但对于这样的“潜规则”,法律界人士却并不买账。
南通市中院的判案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交强险是国家针对机动车出台的专门性强制保险,目的是为了给所有车主提供被保障的权利,具有非常强烈而明显的社会公益性和法定性。
而保险合同中通常设定的保险期限是自投保后次日零时起计算的模式,已形成行业惯例。
但从法律上来说,这样的规定并无法律依据,且会置投保人于投保交强险后至保险期限开始这一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保障的不利境地,不能彻底实现交强险及时、有效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及维护交通安全的功能和作用,使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规避了保险责任,不利于被保险人的保险初衷。
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也表示,从合同本身来说,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都因就有关注意事项进行沟通协商,需要特别说明的还需在双方签字确认前提前告知。
根据《交强险条例》相关规定,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限作为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由保险人与投保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字确认,该条款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从现在大多数保险公司的操作方式来看,虽然在保单上直接打印保险期限条款是保险公司惯例,但保险公司通常在车主签订协议前都未明确告知投保人保险日期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条款,因此该条款对车主来说不应具有约束力。
权威解释保监会:保险期限应作特别说明成都商报记者昨日查询发现,事实上,对于保险期限引起的争议,中国保监会早就有过明确的规定。
2009年3月25日,中国保监会专门发出(保监厅函(2009)91号)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保险期限:一是在保险单“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限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险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出单时在保险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限起止的具体时间。
但目前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生效时间,大都采用的仍是零时起保制的格式条款。
泰和泰律师表示,这一惯例使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规避了保险责任,不利于被保险人的保险初衷;此外,保险人无权将行业的某些惯例沿用于高风险活动的机动车保险活动中,从而加重投保人的责任。
汽车保险合同不足额投保赔偿纠纷案【案情介绍】1993年12月29日,鸿凤公司在天津市汇豪国际汽车有限公司以2万美元免税购置美国产别克系列林荫大道91款二手轿车一辆,办理牌照后,即日向平安保险分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
平安保险分公司承保后,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
保险单载明:投保汽车重置价值30万元;保险金额30万元;保险期限自1993年12月29日至1994年1月4日;特别规定区域范围:天津市塘沽经河北省、辽宁省到吉林省。
因国内未进口过此种车,市价不明。
经有关汽车经销部门估价国内购置该种车新车最低市价在60万元以上。
1993年12月30日,汽车行驶至辽宁省台安县沈春公路111公里加200米处,遇一慢道弯冰雪路面,拐弯时前方出现一骑自行车人正行驶路中,因车速较快,减速刹车躲闪时,应急措施不当,汽车撞倒树桩脱离路面,下滑坡底,汽车出险,部分损坏。
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确认事故由司机负全部责任。
鸿凤公司及时向平安保险分公司报告了出险情况。
在出险地,鸿凤公司与平安保险分公司商定先将汽车拖回天津修理,由鸿凤公司垫付施救费、差旅费5152.20元。
后承修单位、平安保险分公司、鸿凤公司三方确定:汽车为部分损坏,部分修理,修理费初步定为22.5万元(含配件18万元),配件由平安保险分公司从国外进口。
因提供配件迟延,致修复延期约3个月。
实际修理费共计294099.89元(含配件23万元)。
为赔偿问题,鸿凤公司经与平安保险分公司协商未果,遂于1994年6月15日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鸿凤公司起诉称:所购汽车投保时按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请求被告履行保险合同,赔偿投保汽车出险后其已支付的全部修理费,并赔偿其已支付的差旅费、施救费和租车费等3万元。
被告平安保险分公司答辩称:保险车辆重置价值约60万元,鸿凤公司申报为30万元,属于不足额投保。
依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应按保险金额与重置价值比例赔偿。
如果投保人要求全部赔偿,赔偿金(即修理费)已经等同于保险金额和重置价值,我公司则要求收回出险的汽车。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有效。
合同约定的投保车辆重置价值是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的。
当原告投保车辆出险后,被告应对确定的损失赔付,承担原告在投保车辆出险后支付的施救费和误期修理期间的差旅费等损失。
原告要求赔偿的其他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1994年11月20日判决如下:一、被告平安保险分公司承担原告鸿凤公司投保的美国产别克林荫大道轿车实际修理费284099.89元,待车修复后交付原告。
二、被告偿付原告施救费、差旅费5152.2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平安保险分公司不服,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