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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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249
北京法政王府物业管理中心
250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研究院
251
中国政法大学
252
阳光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53
东陶机器(北京)有限公司
254
北京瑞思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55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党校
256
北京维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57
北京市金太阳供热服务中心
258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259
50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51
奥凯航空有限公司
52
北京大学
53
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54
清华大学
55
北京路新恒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56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
年耗能3万(含)—5万吨标准煤重点用能单位
57
北京首钢耐材炉料有限公司
58
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
59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60
北京兴发水泥有限公司
217
北京科技职业学院
218
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219
北京龙城花园物业管理公司
220
北京市丰台城建物业管理公司
221
北京威克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222
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
22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
224
北京岭北筑路材料中心
225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
226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序号
单位名称
年耗能7万吨标准煤以上(含)重点用能单位
1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交通运输企业(单位)配额核定方法(2015 版)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交通运输企业(单位)配额核定方法(2015 版)

附件3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交通运输企业(单位)配额核定方法(2015版)为科学合理地核定交通运输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满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方法。

一、基本定义1.交通运输企业行业范围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重点排放单位管控范围的通知》(京政发〔2015〕65号)等文件规定,本市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5000吨(含)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行业代码5412)和公共电汽车客运单位(行业代码5411)纳入重点排放单位管理,按照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强制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2.排放源及排放设施交通运输企业二氧化碳主要排放设施包括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车辆以及场站内固定源燃煤和燃气设施等。

排放源包括:企业所属营运车辆及内部车辆等移动设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锅炉等固定设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上述设施因电力消耗产生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

(1)移动设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是指企业所属运输车辆(包括营运车辆和内部车辆)消耗的汽油、柴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和运输车辆使用尿素等尾气净化剂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移动设施在本市行政辖区外从事运营服务所产生的排放。

(2)固定设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是指企业所属办公楼、地铁车站、车库等场所内燃煤、燃油和燃气固定设施消耗的化石燃料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在本市行政辖区外的固定设施产生的排放。

(3)二氧化碳间接排放是指企业所属运输车辆(如:电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和固定设施电力消耗隐含的电力生产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企业所属上述排放设施在本市行政辖区外电力消耗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3.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系数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系数(以下简称“控排系数”),是市主管部门依据全市GDP平均增速目标、各相关行业碳强度下降目标、各行业碳排放历史平均水平和年均增幅,综合测算确定的,用于核定交通运输企业既有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排放配额的参数。

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附件
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一、废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共2937家)
山西省(5家)
行政区
代码
市(地、
州、盟)
县(区)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详细名称
141002
临汾市
尧都区
713610124
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
141024
临汾市
洪洞
110055862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41024
临汾市
洪洞县
113273064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141026
临汾市
安泽县
746008375
山西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141082
临汾市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共3268家)
山西省(29家)
行政区代码
市(地、
州、盟)
县(区)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详细名称
141002
临汾市
141027
临汾市
浮山县
692243694
浮山县污水处理厂
141028
临汾市
吉县
566336136
吉县污水处理厂
141029
临汾市
乡宁县
11345235300
乡宁县城区污水处理厂
141030
临汾市
大宁县
566303772
大宁县新昕污水处理厂
141031
临汾市
隰县
600000004
隰县污水处理厂
141033
141021
临汾
曲沃
561347987
曲沃县城市污水处理中心
141022
临汾市
翼城县
681948701

2015年环境统计年报

2015年环境统计年报

综述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取得积极进展。

与2014年相比,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下降3.1%、氨氮排放量下降3.6%、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5.8%、氮氧化物排放量下降10.9%。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任务顺利完成。

全国废水排放总量735.3亿吨。

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199.5亿吨、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535.2亿吨。

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2223.5万吨,其中,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293.5万吨、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068.6万吨、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846.9万吨。

废水中氨氮排放量229.9万吨。

其中,工业源氨氮排放量为21.7万吨、农业源氨氮排放量为72.6万吨、城镇生活氨氮排放量为134.1万吨。

全国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1859.1万吨。

其中,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556.7万吨、城镇生活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96.9万吨。

全国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1851.9万吨。

其中,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量为1180.9万吨、城镇生活氮氧化物排放量为65.1万吨、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为585.9万吨。

全国废气中烟(粉)尘排放量1538.0万吨。

其中,工业烟(粉)尘排放量为1232.6万吨、城镇生活烟尘排放量为249.7万吨、机动车烟(粉)尘排放量为55.5万吨。

全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32.7亿吨,综合利用量19.9亿吨,贮存量5.8亿吨,处置量7.3亿吨,倾倒丢弃量55.8万吨,全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为60.3%。

全国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3976.1万吨,综合利用量2049.7万吨,贮存量810.3万吨,处置量1174.0万吨,全国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率为79.9%。

中国环境统计年鉴2016全国指标数据:中国2015年各行业工业废气排放及处理情况统计一

中国环境统计年鉴2016全国指标数据:中国2015年各行业工业废气排放及处理情况统计一

造纸及纸制品业
6657747源自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336
821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269
4427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22074
27088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36752
摘编自《中国环境统计年鉴2016》
20
9171
农副食品加工业
5138
4167
食品制造业
2180
3206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2352
1166
烟草制品业
567
8454
纺织业
2783
1479
纺织服装.服饰业
280
2441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380
3724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5685
971
家具制造业
331
4723
中国2015年各行业工业废气排放及处理情况统计(一)
行业
工业废气排放 2工90业88废6 气治理
行业总计
685190
6672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1908
305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1575
1226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3002
1057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920
845
非金属矿采选业
958
85
开采辅助活动
83
46
其他采矿业

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

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

附件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 年版)一、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5 年版)1 特性中,GHW 代表高污染产品、GHF 代表高环境风险产品。

2 参照《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国家统计局令,2010 年第13 号),其中,部分产品代码不足8 位的,用”x” 补齐。

3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

—23 ——24 ——25 ——26 ——27 —注:1. 小品种氨基酸是指亮氨酸、异亮氨酸、缬氨酸、色氨酸、蛋氨酸、精氨酸、胱氨酸、苯丙氨酸等。

2. 具体包括:C.I.酸性黄42、C.I.酸性黄61、C.I.酸性黄117、C.I.酸性橙67、C.I.酸性橙95、C.I.酸性橙116、C.I.酸性红d 111、C.I.酸性红114:2、C.I.酸性红138、C.I.酸性红151、C.I.酸性红154、C.I.酸性红249、C.I.酸性红299、C.I.酸性红374、C.I.酸性红RN、C.I.酸性黑210、C.I.酸性红FGS、C.I.酸性紫54、C.I. 酸性蓝113、C.I.酸性蓝260、C.I.酸性蓝A-G、C.I.酸性红131、C.I.酸性红246。

3. 具体包括:C.I.酸性黄220、C.I.酸性黄116、C.I.酸性黄79、C.I.酸性黄128、C.I.酸性黄151、C.I.酸性黄232、C.I.酸性橙88、C.I.酸性红213、C.I.酸性棕21、C.I.酸性棕28、C.I.酸性紫68、C.I.酸性黑60、C.I.酸性黄127、C.I.酸性橙154、C.I.酸性红279、C.I.酸性红315、C.I.酸性红359、C.I.酸性红405、C.I.酸性蓝317、C.I.酸性棕282、C.I.酸性棕283、C.I.酸性黑107、C.I.酸性黑168、C.I.酸性黑188、C.I.酸性黄158:1、C.I.酸性黄194、C.I.酸性红362、C.I.酸性紫90、C.I.酸性蓝185、C.I.酸性蓝193、C.I.酸性棕355、C.I.酸性黑52、C.I.酸性黑172、C.I.酸性黑194、C.I.酸性黑220、C.I.酸性黑B。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1•【文号】环办[2015]116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15]116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根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要求,按照《关于开展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5〕1681 号)规定的原则和方法,我部对各地上报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反复征求了各方意见,最终形成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共14312家企业。

其中,国家重点监控排放废水企业2660家、废气企业3281家、污水处理厂3812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21家、重金属企业 2901家、危险废物企业1637家。

按有关要求,名单中所列全部企业必须纳入2015年度环境统计的重点调查范围。

对于不在名单中的火电、钢铁、建材、有色、石化、焦化、煤化工以及制糖、淀粉制造和加工、橡胶制造、畜禽屠宰加工、酿酒等污染物排放量相对较大的行业企业,建议各地纳入省级监控或者市级监控重点源管理。

现将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附件: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15〕116号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根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要求,按照《关于开展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5〕1681 号)规定的原则和方法,我部对各地上报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反复征求了各方意见,最终形成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共14312家企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京环发[2015]1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15.06.08【实施日期】2015.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环发〔2015〕19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2014年12月,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本市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市实施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的污染物范围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工业及汽车维修行业)及化学需氧量、氨氮。

二、由环境保护部和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区县环保局应出具总量指标意见。

区县环保局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答复建设单位,对同意其申请的,出具审核意见(见附件)。

三、市、区县环保局内设环评部门和技术支持单位对环评文件中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新增量情况进行审核;内设总量控制部门、污染防治部门对环评文件中替代削减方案进行审核。

四、“可替代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五年规划期经减排核定的企、事业单位,其中烟粉尘的“可替代总量指标”来源于经减排核定的单位采取关停、清洁能源改造等措施的协同减排。

“可替代总量指标”核定时,应扣除企、事业单位为实现达标排放形成的削减量。

五、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应在项目所在区县内替代,确需跨行政区替代的,须调出、调入企业所在区县环保局和调出企业确认,并经市环保局审核同意。

采取减排措施并发挥了减排效益的单位,其建设项目应优先获得“可替代总量指标”。

六、市环保局建立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平台,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系统进行衔接,实行建设项目与替代项目总量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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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5年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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