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解析民事诉讼“释明”概念的展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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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民事纠纷寻求法律保护与解决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许多专业性的名词和术语,下面将对其中常见的民事诉讼名词进行解释。

一、原告与被告原告是指提起诉讼的一方,通常是对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

被告是指被原告诉讼的一方,即对原告的主张提出抗辩。

二、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原告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出的要求,即希望法院对纠纷作出何种裁决。

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

三、证据证据是用来证明事实的材料和证明物。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提供、采信及评价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常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四、调解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组织诉双方或多方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调解可以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双方满意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判决判决是指法院在审理完毕后,依法对案件作出的最终裁决。

判决书通常包括案由、事实认定、适用法律规定、裁判结果及理由等内容,并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诉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法院请求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

上诉程序主要包括提起上诉、受理上诉、审查认定等环节。

七、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法院根据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通过强制手段对未履行法律义务的一方采取强制措施,以迫使其履行法律义务。

强制执行程序包括申请执行、办案程序和强制执行措施等。

八、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诉讼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冻结、扣押或查封对方财产的一种临时措施。

财产保全确保了判决的实效性和执行的可能性。

九、仲裁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双方选择仲裁机构或仲裁员,通过仲裁裁决解决争议。

仲裁常用于商业纠纷解决,具有高效、经济、方便等特点。

总结:以上是关于民事诉讼中常见名词的解释。

掌握这些名词的含义和用法,有助于加深对民事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义务的理解。

在实际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这些名词,并与律师合作,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4年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作为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手段,其规范性和程序性显得尤为重要。

应释明规范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适用范围不明确、解释方式不统一等。

因此,本文旨在对应释明规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的概述应释明规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证据等,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予以解释、说明和指导的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举证权,促进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进行。

应释明规范包括解释、说明和指导等具体内容,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三、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存在的问题(一)适用范围不明确当前,我国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的适用范围存在不明确的问题。

具体表现在对于哪些情形下应当进行释明、哪些情形下可以不予释明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

这导致法官在具体操作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公平和不公正现象。

(二)解释方式不统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对于应释明的内容应当以何种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和指导,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

这可能导致法官在解释、说明和指导时存在差异,甚至出现误导当事人的情况,从而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官释明责任不明确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承担着重要的释明责任。

然而,当前我国法律对于法官的释明责任尚未做出明确规定。

这使得部分法官在具体操作中可能忽视或轻视释明工作,从而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四、完善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的建议(一)明确适用范围为解决适用范围不明确的问题,建议我国相关法律应对哪些情形下应当进行释明、哪些情形下可以不予释明做出明确规定。

这样可以有效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保障司法实践的公平和公正。

《2024年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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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的构建中,民事诉讼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程序规范和实体正义的双重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应释明规范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促进诉讼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本文旨在对应释明规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的概念与意义应释明规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证据等,应当进行释明,确保当事人充分理解诉讼程序和自己的权利义务。

这一规范的设立,旨在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防止因程序上的疏忽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法院准确、及时地处理案件,提高司法效率。

三、当前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存在的问题尽管应释明规范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释明的范围和程度不够明确,导致部分当事人对诉讼程序和自身权利义务理解不全面。

其次,释明的方式和时机不当,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再次,部分法院和法官对应释明规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释明工作存在敷衍了事的现象。

四、完善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的途径(一)明确释明的范围和程度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应当对应释明的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包括诉讼请求、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

同时,释明的程度也应适当,既要确保当事人充分理解,又要避免过于繁琐导致诉讼效率降低。

(二)规范释明的方式和时机释明的方式应当简便易行、易于理解,可以通过书面、口头、视听等多种方式进行。

释明的时机应当在诉讼过程中适时进行,既要在当事人提出相关请求时及时释明,又要在关键节点进行重点释明。

(三)加强法院和法官的释明意识法院和法官应当充分认识到应释明规范的重要性,将释明工作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提高法官的释明能力和水平,确保释明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结论通过对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完善应释明规范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促进诉讼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作为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其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双重保障,离不开释明规范的正确运用。

释明规范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举证指导、权利告知、裁判解释等重要角色,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我国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将对其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释明规范提供有益参考。

二、民事诉讼释明规范概述释明规范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正确行使举证责任、理解裁判结果等,所采取的一系列指导和解释措施。

这些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举证指导、权利告知、裁判解释等,旨在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诉讼程序和自身权利义务,从而保障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三、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存在的问题(一)释明内容不全面当前,部分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释明内容存在不全面的问题。

例如,在举证指导方面,法院往往只关注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而忽视了对证据关联性和证明力的解释。

这导致当事人难以全面理解举证要求,从而影响其合法权益的维护。

(二)释明方式不规范释明方式的规范性直接关系到释明效果的好坏。

然而,现实中部分法院在释明方式上存在不规范的现象。

如释明语言不够明确、释明程序不够透明等,导致当事人难以准确理解法院的意图和要求,从而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释明责任不明确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承担着重要的释明责任。

然而,当前部分法院在释明责任方面存在不明确的问题。

例如,对于哪些情况下需要释明、如何进行释明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导致释明工作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

四、完善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的建议(一)完善释明内容为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诉讼程序和自身权利义务,法院应完善释明内容。

除了关注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外,还应加强对证据关联性和证明力的解释,以便当事人能够全面理解举证要求。

此外,还应包括对诉讼程序、法律条款等的解释,以便当事人能够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请求之释明

民事诉讼请求之释明

民事诉讼请求之释明释明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请求方式,其目的是通过向法院明确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解释相关法律问题,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一、释明的概念及作用释明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书面文件向法院请求明确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一种方式。

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 解释法律问题:释明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法律问题进行逐步解释和明确的手段,帮助法院更好地理解案件的法律本质。

2. 补充证据材料:通过释明,当事人可以进一步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以便更好地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3. 明确法律关系:释明可以帮助法院明确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为案件审理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二、释明的形式和内容要素1. 形式要素:释明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院,并在正式提交前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整理,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内容要素:释明的内容应围绕案件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明确相关法律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明确法律法规:对于涉及的法律法规,可以通过释明对其进行详细解释,包括法律规定、适用条件等。

(2)阐述案件事实:释明应对案件事实进行详细说明和解释,包括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证据分析。

(3)法律适用分析:对于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可以通过释明对其进行分析和解释,明确适用的法律规定和依据。

(4)明确诉讼请求:释明应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法院的审判实践进行说明和解释。

三、释明的适用条件和注意事项1. 适用条件:一般而言,释明适用于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需要进一步解释和说明的情况下。

2. 注意事项:在提交释明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1)准确描述事实:释明应准确描述相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法律依据充分:在释明中,应充分引用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理论,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解释。

(3)层次分明,逻辑严谨:释明应按照层次分明、逻辑严密的方式进行,确保整个释明过程的条理性和连贯性。

《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重要途径,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其中,应释明规范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应释明规范的内容并不完全明确和一致,导致了实践中的困惑和争议。

因此,本文旨在对应释明规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民事诉讼中应释明规范概述(一)定义应释明规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有义务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明确的释明,以便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重要性应释明规范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它可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抗辩权等基本权利,促进当事人积极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另一方面,它还可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司法公正。

三、应释明规范存在的问题(一)立法层面的问题1. 法律法规对应释明规范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导致实践中存在理解上的差异和争议。

2. 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关于应释明规范的内容存在冲突和矛盾,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

(二)实践层面的问题1. 法官对应释明规范的认识和执行程度不一,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

2.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释明的需求多样化,但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和支持。

四、完善应释明规范的措施与建议(一)完善立法,明确规定应释明的内容、程序和标准1. 制定专门的民事诉讼释明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对应释明规范进行明确、具体、全面的规定。

2. 明确法官在释明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3. 统一不同法律法规中关于应释明规范的内容,避免冲突和矛盾。

(二)加强法官的释明意识和能力培训1. 通过举办培训、讲座等形式,提高法官对释明规范的认识和理解。

2. 鼓励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和实践应释明规范,提高其执行程度。

解析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相关问题的思考

解析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相关问题的思考

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相关问题的思考李亚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以及民事审判方式的不断改革,民事诉讼模式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也开始由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变。

但在很多民事诉讼中,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水平较低、诉讼能力欠缺,诉讼中若没有法官正确的引导和控制,当事人无法正确有效的开展诉讼,从而可能产生对突袭裁判的疑惑和对法院的不信任,甚至会引起胜券在握的当事人的不断缠诉、上访。

因此,亟需在民事诉讼中建立法官释明权制度,通过法官对当事人的诉讼进行正确及时的指导和引导,使双方在诉讼能力上趋于对等,从而保障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这对提高司法效率,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建立和完善释明权制度尤为重要。

目前,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还没有明确的释明权概念,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中引入了释明权的规定,但由于对释明权的规定理解不同,审判实践中,法官对案件是否释明随意性较大,对在何时释明、释明到何种程度、用何种方法释明、遵循什么原则释明等做法不一,因而亟需对其予以规范和完善。

理论界对释明权的概念、历史发展状况介绍和讨论较多,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在对现有理论补充和梳理表述的同时,尝试在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改革的进程中,探讨法官释明权的可行方向,以引发构建我国完善的释明权制度更多的具体思考。

一、释明权的含义及性质释明权又称阐明权、阐释权,其概念一般归纳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主张或陈述的意见不明确、不充分、不恰当、或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而认为自己证据足够充分时,法官以发问和晓谕的方式,提醒或启发,引导当事人澄清问题、补充完整、让其提出新的诉讼资料、排除与法律意义上的争议无关的事实或证据,以促使当事人作出适当的声明和陈述、促使当事人举证,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权能。

民事民事诉讼的名词解释

民事民事诉讼的名词解释

民事民事诉讼的名词解释一、引言民事纠纷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难免遇到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我们需要了解民事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相关名词。

本文将对民事民事诉讼的常见名词进行解释,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

二、民事纠纷在解释民事诉讼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这些争议可能涉及合同纠纷、侵权行为、婚姻家庭纠纷等等。

三、民事诉讼当民事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法院的审判程序来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

四、起诉和被诉民事诉讼中,起诉指的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承担相应责任。

而被诉指的是被告被原告起诉,被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指诉讼当事人所要争议的权益或利益。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标的可以是财产纠纷中的款项、财产、合同履行等,也可以是人身关系纠纷中的抚养费、赡养费等。

六、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需要出示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合法性。

根据我国法律,原告应当证明自己的主张,而被告可以进行反驳或提出抗辩。

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主动收集证据,以提供给法院作为判决的依据。

七、和解和解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结束争议。

和解可以通过一次性支付款项、合同修正、双方达成妥协等方式进行。

和解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诉讼费用,缩短诉讼时间以及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八、调解调解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有可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安排调解员对案件进行调解。

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解决争议方式,通过调解可以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成本。

九、判决和裁定判决和裁定都是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最后的审判结果。

判决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后,依法公正做出的判决性决定。

而裁定是指法院在特定程序或法定事项上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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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释明”概念的展开(下)五、辩论原则与释明权的相互关系一般认为,释明权概念和制度是辩论原则(这里是指约束性辩论原则,而非我国传统理论中仅仅强调辩论权的辩论原则)的产物,没有辩论原则对诉讼的支配,也就没有释明权概念的存在。

按照辩论原则,案件事实的提出与主张以及案件事实的解明都应当属于当事人的责任,法院不能承担或分担这种责任。

当事人没有提出某种事实和主张,也没有给予相应的解明,那么当事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这是当事人主导型诉讼体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

但另一方面,法院又有使诉讼妥当进行,并尽可能根据案件事实真相作出判决的价值追求,释明权正是这种价值追求的产物,并形成了所谓“法院第二层次(或第二次)的责任”,[1]也因此形成了辩论原则与裁判理念的冲突和紧张关系。

学者们通常认为,释明权来源于职权主义,在本质上与辩论原则是对立的,因而释明权也就天生具有与辩论原则相冲突的特性。

不过也有学者认为,“尽管释明权来源于职权主义,并进而对辩论原则形成限制,但释明并不是弱化或消除辩论原则的对立物,而是从保护正当权利者的利益视角出发来限制辩论原则的弊端,并弥补其缺陷的概念。

”[2]在大陆法系国家,释明权与辩论原则的关系大体上有两种理解。

一种理解认为,释明权的规定是对辩论原则的限制。

这种理解以为,民事诉讼的对象是私法上的权利,诉讼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由当事人自由处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主地、适当地解决涉及私权的争议。

法院根据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主张来进行判决,是民事诉讼本质的要求(这种见解可称为本质论)。

法院在诉讼中,反过来要求当事人被动地提出主张、提出证据,陈述案件的事实是辩论原则的例外。

根据本质论的观点,释明权是对辩论原则的限制,是辩论原则的例外。

[3]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判决只能是根据案件的真实事实所作出的妥当判决,把收集资料的权限和责任委以与诉讼胜败有直接利害关系、并且熟知争执事实的当事人,将比职权探知主义更能适当、便利、迅速地发现真实。

之所以采用辩论原则,也就是因为辩论原则是一种发现真实的方法(这种观点可称为“手段论”)。

手段论认为,释明权是对辩论原则的补充,而不是例外。

也有的大陆法系诉讼法学者认为,不管是本质论还是手段论,都不过是理念上的差异,并不意味着主张本质论的人就是放弃追求真实,而主张手段论的人就一定崇尚职权主义,两种观点差异在于对待释明权的态度不同。

本质论虽然也承认释明权,但把释明权视为辩论原则的例外,故对释明权持消极态度,在诉讼实务中就尽可能地缩小释明权行使的范围。

手段论则积极肯定释明权,并从广义上理解释明权行使的主动性,在诉讼实务中就尽可能扩大释明权行使的范围。

日本在二次世界大战后,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为求迅速解决案件,减少法院的负担,遂将过去依职权行为的某些事项委托给当事人,再次实行“放权”。

当事人如不尽主张责任以及举证责任,就要受到不利的判决。

这种强调当事人主义的倾向使日本最高法院在对待释明权的问题上也持消极态度。

当事人以法院未行使释明权为由提起第三审时,最高法院均以不符合有法令的解释将其驳回,也就是不以释明权的不行使作为撤销原判的理由。

在国外,例如日本有部分学者主张将释明制度与辩论原则相对分离,即认为释明制度与辩论原则并没有直接的关系,释明制度的目的不是修正和补充辩论原则,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口头辩论原则或对审构造(即通过当事人双方的攻击和防御,法院从中发现真实,并作出裁判的结构),对于法院而言释明权有助于解决案件争议,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而言,也有助于进行充分的辩论。

他们认为如果从辩论权的角度来看待释明权的做法可能更具有建设性。

[4]但笔者认为释明权与辩论原则的关系,是从辩论原则对法院的约束程度来讲的,因此脱离开辩论原则来谈释明权,恐怕不能说明法院行使释明权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也不能说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与法院的地位和作用。

六、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证与法院的释明在我国,司法实务界对释明权的关注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的出台和实施有关。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明责任和证据运用最重要和最主要的规范。

这一司法解释被认为是按照新的理念,吸收国外证据理论和制度形成的,具有相当的超前性。

[5]证据规定中的某些规定就被认为是有关释明权的规定,从而引起了人们的注意。

在司法实务中应当如何理解这些规定,成为《民事证据规定》实施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点。

学者们一般认为该规定中有两个条文涉及到释明权的行使:一是关于当事人举证的释明;一是关于诉讼请求变更的释明。

这里涉及两个基本问题:其一,这些规定就是释明权的规定吗?或者说这些规定中的确包含着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的释明权内容吗?其二,如果属于释明权的内容,那么应当如何理解和适用呢?在本文的这一部分,我们主要分析一下法院关于当事人举证的释明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该条规定要求法院就当事人如何提出证据的问题进行说明,并通过这种说明促使当事人正确提出证据。

如果仅仅是向当事人实施某项诉讼行为予以说明尚不能构成释明权的行使。

其说明在于促使当事人如何提出证据则符合释明权行使的基本特征。

法院关于举证的说明显然是针对具体案件和具体诉讼请求而言的,例如针对请求返还借款的案件,法院通常会告知当事人应当提出什么样的证据。

这样的说明显然有助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正确、充分地提出证据。

如果仅仅是单纯地说明不提出证据,其主张便不能成立,这样的说明便不能称为释明权的行使,这没有多大的意义。

虽然法院对举证后果的说明也具有促使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效果,但这种说明是一种抽象的说明,谈不上一种积极的引导或干预,与释明权所具有的积极引导或干预的内在要求无关。

由于该条规定的目的就在于促使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因此该规定必然要求法院实施积极的干预和告知。

如果不能够针对具体的诉讼主张向当事人予以说明,并在当事人没有全面、正确地举证时要求其如何举证,则无法满足该条的要求。

如此一来,问题也就随之产生了。

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如果仅仅是向当事人告知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应该没有问题。

例如告知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等等。

问题在于仅仅向当事人告知关于提出证据的一般要求和后果显然不能做到促使当事人全面、正确举证的要求。

要做到促使当事人全面、正确提出证据,就要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或诉讼主张,告知如何举证才是正确的。

在实践中,的确存在着因法院未能提示当事人举证事项和举证方法致使案件真伪不明的情形,例如,在案件中当事人还有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等证据方法,但法院没有提示时,当事人有可能会疏于举证,而法院就可能以事实真伪不明而直接适用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判决当事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从裁判应当以案件真实为基础这一点来讲,因法院没有提示而导致这种结果发生是不合理的。

但法院应当为当事人提示到何种程度才不会逾越法院的中立立场,是一个不能以抽象的说理就能解决的问题,如果告知当事人如何举证的所有细节,那么,法院无疑就成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

按照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基本要求,当事人提出什么请求和主张,提出什么证据,怎样加以证明是当事人及律师的事情,也可以说是当事人的“责任”和权利。

法院是不能干预的。

法院一旦干预,主动告知应当如何举证,法院便自动地站在了当事人的立场上,因为如何举证也是一种诉讼技术,这就可能“涉嫌”违反辩论原则和法院中立司法的立场。

在这一问题的处理上典型地反映了追求真实、效率与形式公正的矛盾。

在实践中,的确存在着当事人因不了解如何举证才能属于全面、正确举证的场合,因为有不少当事人因为经济原因而不愿意聘请律师进行诉讼或向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进行咨询,尤其是在经济、文化不发达地区。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法院不能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如何具体举证,当事人的权利的确难以实现。

但一旦法院行使释明权告知了当事人如何举证,又会使法院的中立性受损,影响程序正义。

作为一种折衷的技术处理是否可以考虑在简易程序中强调关于举证的释明权,而在普通程序淡化,甚至不强调释明权的行使。

就像有的人强调的那样,我们必须考虑我国司法的现状问题,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大多是没有聘请律师以及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基于这种现状强调释明权也是可以理解的。

而现行的《民事证据规定》恰恰主要是适用于普通程序的,其妥当性就值得考虑了。

另外一种思路是对不同的当事人区别对待,如对于某些案件的权利人可以考虑行使释明权,例如,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劳动报酬等案件的权利人在诉讼中,法院可以对其举证行使释明权。

这实际上是有意识地将诉讼的“天平”倾向于这类案件的权利人,以有助于实现实体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法院中立和处分原则。

因为释明权的这种矫正作用是一种例外的、非原则的,因此我们不应当将释明权的行使扩大化。

我们应当充分相信当事人的“学习机制”。

为了生活和自己的利益,人们在自由竞争中是很容易自动学习规则的,我们不能从愚民的观念去理解当事人。

释明权的行使毕竟在性质上是对当事人主导原则下的一种职权干预,如果将这种干预上升为一种普遍情形和原则,将使已经转型的诉讼体制又回归到原有的职权干预型体制上,这无疑是一种倒退。

我们知道职权干预的诉讼体制在心理基础上始终潜伏着一种愚民意识,从而否认人们的自主性和主导性。

七、《民事证据规定》第35条与法院的释明《民事证据规定》第35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从举证时限制度的角度来看,该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在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场合,不适用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

因为,按照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民事证据规定》第34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由于在诉讼中有可能发生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的情形,根据现行制度,法院允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这样一来,变更以后必然涉及新的证据提出,如果诉讼请求变更以后依然受原举证时限的约束就将是不合理的。

因此,司法解释规定,诉讼请求变更后提出的证据不再受原举证期限的限制。

然而,人们对《民事证据规定》第35条的关注和兴趣不仅仅在这一点上,还在于人们认为该规定涉及到当下的热点问题——释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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