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抢险费用管理规定
燃气应急抢险收费实施方案

燃气应急抢险收费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燃气是一种常见的能源,但在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一旦发生燃气泄漏、爆炸等突发情况,需要进行应急抢险处理,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提高燃气应急抢险工作效率,制定燃气应急抢险收费实施方案,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收费标准。
1. 应急抢险基本收费,按照燃气应急抢险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套基本收费标准,包括人力、物力、车辆等方面的费用。
根据不同的抢险情况,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以保证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特殊抢险情况收费,对于一些特殊的燃气应急抢险情况,可能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或者采用更加复杂的抢险技术手段,因此需要制定特殊抢险情况的收费标准。
这些收费标准应该根据抢险难度和风险程度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定,以保证抢险工作的全面进行。
三、收费实施方式。
1. 收费程序,在燃气应急抢险工作开始前,需要明确收费程序,包括收费时间、收费方式、收费人员等。
要求抢险单位和抢险人员在抢险工作结束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抢险费用清单,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结算。
2. 收费监督,为了确保燃气应急抢险收费工作的公平公正,需要建立健全的收费监督机制,对抢险费用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严格监督,确保抢险费用的合理使用。
四、收费管理。
1. 收费资金管理,对于燃气应急抢险收费所得资金,需要建立专门的管理账户,确保资金安全和透明管理。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对收费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2. 收费信息公开,收费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相关部门要及时公布收费标准、收费程序、收费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确保收费工作的透明和公开。
五、总结。
燃气应急抢险收费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提高燃气应急抢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实施机制,才能确保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合作,共同制定和落实好燃气应急抢险收费实施方案,为燃气应急抢险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6•【字号】市政〔2015〕73号•【施行日期】201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5〕7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现将《桂林市城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6日桂林市城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管理,规范城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专项资金使用,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六城区城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的审批、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以下简称房屋抢险工程),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不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
应急抢险的危险房屋限于险情发生造成的特定受损范围。
本办法不适用灾后房屋的恢复性重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加固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专户中标银行捐赠,主要用于房屋抢险工程的鉴定、勘察、设计、审图、监理、检测、施工等方面的资金(临桂区专项资金由临桂区另行筹集)。
该资金列入市财政专户管理,按实列支。
第五条成立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规划建设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协助分管规划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各城区政府区长及市住建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城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审计局、安全监管局、规划局、城管委,桂林供电局、桂林水文资源局、武警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救灾资金规章制度范本下载

救灾资金规章制度范本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救灾资金管理制度,提高救灾效率,实现灾后重建工作的有序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救灾资金管理遵循依法、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救灾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救灾资金指用于救援、抢险和救助等救灾行为产生的各项费用。
第四条救援资金包括预备费、应急费和救灾补充费。
其中,预备费用于做好平时的救灾准备工作;应急费用用于救援抢险和救助行动的实际开支;救灾补充费用则用于灾后重建和救灾善后处理。
第五条救灾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社会募捐和其他的救灾捐助。
第六条使用救灾资金要依法合规,不得挪用、滥用或浪费。
第七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救灾管理机构所有。
第二章救灾资金管理机构第八条救灾资金管理机构属于地方政府救灾部门,负责救灾资金的统筹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救灾资金管理机构设立领导班子,由主要领导负责,设立救灾资金专门管理部门。
第十条救灾资金管理机构下设办公室、预算管理部门、账户管理部门和督查部门等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救灾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合规性。
第三章救灾资金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救灾资金使用应当建立专门的预算,明确资金的来源、用途和管理责任部门。
第十三条救灾资金预算应当按照灾情的严重程度和救灾任务的紧急程度确定预算数额。
第十四条救灾资金使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审批后再进行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救灾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救灾资金使用的细则、程序和标准等应当制定救灾资金管理制度,经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救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救灾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开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保证救灾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九条救灾资金使用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防洪抢险应急预案费用

一、编制目的防洪抢险应急预案费用编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防洪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轻灾害损失。
通过对预案费用的合理预算,为防洪抢险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二、费用构成1. 人员费用(1)应急指挥部及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奖金等;(2)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费用;(3)应急物资储备、维护、更新费用;(4)应急设备购置、维护、更新费用;(5)应急通信、交通、住宿等费用。
2. 物资费用(1)应急物资储备:如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绳、水泵、排水设备等;(2)应急设备购置:如无人机、应急广播、卫星电话等;(3)应急物资维护、更新:如定期检查、更换损坏的应急物资等。
3. 技术费用(1)应急预案编制费用;(2)应急演练费用;(3)应急技术培训费用;(4)应急技术研究与推广费用。
4. 保障费用(1)应急经费保障:确保应急指挥部及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奖金等;(2)应急物资储备资金:确保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更新;(3)应急设备购置资金:确保应急设备的购置、维护、更新;(4)应急演练资金:确保应急演练的顺利进行。
三、费用预算方法1. 根据历史灾害损失和应急响应需求,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等费用;2.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应急队伍规模、人员编制、工资待遇等;3. 根据应急演练频率,预算应急演练费用;4. 根据技术发展需求,预算应急技术研究与推广费用。
四、费用管理1. 建立健全防洪抢险应急预案费用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审批程序、监督机制等;2. 加强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监管,确保资金合理、合规使用;3. 定期对防洪抢险应急预案费用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总之,防洪抢险应急预案费用是保障防洪抢险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通过合理编制和有效管理,确保防洪抢险工作有充足的资金支持,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应急保障能力,规范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应急抢险救灾储备物资(以下简称“中央储备物资”)是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购置,专项用于支持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地区开展抢险救灾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应急储备物资,包括防汛抗旱类物资和生活救助类物资等。
第三条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防总办公室”)或者应急管理部按照各自职责提出中央应急抢险救灾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商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编制保障规划,确定储备规模、品种目录和标准、布局等;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安排中央储备物资购置和更新、保管等相关经费,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中央储备物资资产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第五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中央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确保库存中央储备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合格、账实相符;根据国家防总办公室或者应急管理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对相关经费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二章储备购置第六条每年国家防总办公室或者应急管理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储备保障规划确定的储备规模、当年储备物资调拨使用、报废消耗及应急抢险救灾新技术装备物资需求等情况,研究确定下一年度中央储备物资购置计划,包括物资品种、数量、布局等。
国家防总办公室或者应急管理部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采购物资技术要求。
第七条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应急追加物资的,由国家防总办公室或者应急管理部会同财政部制定紧急购置计划,并联合下达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八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国家防总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财政部联合下达的年度购置计划或者紧急购置计划,向财政部申请储备购置经费预算。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9〕3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9〕30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25日中山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提高本市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审批、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或者因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
第四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包括建设工程和必要的处置措施,具体范围包括:(一)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林业、防火等的抢险修复工程;(二)堤防、水闸、泵房、水库大坝、供水、排水、治污、疏浚等水务公用工程或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紧急应对防风、防汛、排涝、水污染事故等的抢险整治工程;(三)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抢险整治工程;(四)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港口、口岸等公共交通设施的抢险修复、救灾处置等工程;(五)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环卫、通信、互联网、供电、燃气、人防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六)应对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等引起的火灾、爆炸、泄露、中毒等情形而必须采取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七)其他因突发事件引发或者为应对突发事件必须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救灾资金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救灾资金规章制度范本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灾害发生后对救灾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救灾资金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规范和透明。
第三条救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救灾资金应当注重效益和效率,确保最大限度地保障受灾群众的权益。
第五条对于救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救灾资金管理第六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救灾资金管理机制,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七条救灾资金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救灾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第九条对于涉及救灾资金的重大决策,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十条救灾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和风险控制,确保救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章救灾资金使用第十一条救灾资金应当优先用于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如食品、药品、饮水等。
第十二条救灾资金可以用于灾后重建工作,包括房屋、基础设施等的修复和重建。
第十三条救灾资金使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四条对于救灾资金的使用,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对于涉及救灾资金的项目或事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立项审批,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对于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七条对于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对于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投诉。
第十九条对于涉及救灾资金的项目或事项,应当建立专门的审查机构,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五章处罚与责任第二十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救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应急资金投入保障制度

应急资金保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应急资金的有效投入,保证新增和更新安全系统、消除事故隐患、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安委办发布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湖北省田关水利工程管理处应急资金保障建设工作。
第二章应急资金投入项目
第三条应急资金投入项目是指有效控制突发事故而预先计划的应急救援系统的费用。
主要包括:(一)应急救援设施(如消防用具、抢险救灾的工程设施及器具、警示标志、检测报警仪器、通讯联络器材、抢险救灾车辆等)、设备、用具或用品等费用;
(二)应急救援组织办公费用;
(三)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费用。
第三章应急资金管理
第四条内勤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单位计划提取应急资金,纳入年度财务预决算。
第五条使用应急资金时,应编制计划,及时报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批,审批权限及资金限额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六条内勤组对应急资金的使用进行统计、汇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督促相关部门按计划实施,丰沛、城郊、邳新三组应掌握采购的安全设施、设备、物资是否合格有效。
第七条在应急资金使用上应做到“三到位”,即: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
第八条对数目较大应急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应进行可行性评价、论证、会审,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徐州处所有。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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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抢险费用管理规定
应急抢险费用管理规定页码:1/5
1 目的
为了规范抢险费用管理,提高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财务保障能力,及时、合理安排抢险费用,制定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使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所属单位应急抢险费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应急抢险费
本规定所称的应急抢险费用是指公司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认为造成的重大突发事件,为降低风险、恢复生产、确保管线安全运行而发生的紧急抢救费用。
包括抢险工程费用、抢险配合费用:不包括抢险结束后,为了维持管线正常生产、设备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改良和修理等后续支出。
3.2应急抢险配合费用
本规定所称的应急抢险配合费用是指为配合抢险工程发生的,如差旅费、办公费、租赁费、招待费等费用。
3.3 重大突发事件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启动Ⅱ级事件(公司级)及以上应急预案并且应急抢险费用达到50万元以上的突发事件。
3.4 应急组织机构
本规定所称的应急组织机构是指公司为应急抢险成立的临时机构。
4职责
4.1财务处
4.1.1负责审核所属各单位上报的应急抢险费用预算;
4.1.2 负责下拨应急抢险资金;
4.1.3 负责检查应急抢险费用的使用情况;
应急抢险费用管理规定页码 2/5
4.1.4 负责应急抢险事件财务影响分析。
4.2 规划计划处
负责应急抢险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查。
4.3管道处
4.3.1 负责重大突发案件相应级别的判断
4.3.2 负责审核职责范围内抢险方案、抢险工作量等。
4.4 生产运行处
负责审核职责范围内抢险方案、抢险工作量等。
4.5 质量安全环保处
负责审核职责范围内抢险方案、抢险工作量等。
4.6 所属各单位
4.6.1 负责上报应急抢险费用预算,并按批复预算组织实施;
4.6.2 负责应急抢险物资的管理;
4.6.3 负责抢险项目保险索赔的管理;
4..6.4 负责本单位应急抢险突发事件财务影响分析。
5 管理内容
5.1 预算管理
5.1.1 预算编制依据
5.1.1.1 应急抢险工程项目预算
a )依据《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管理程序》编制。
b ) 抢险项目发生的临时占地及青苗赔偿依据项目所属战队、施工单位、受赔偿人三方签字的协议及受赔偿人有效身份证明作为赔偿凭证,列入工程预算费用计算表。
c )抢险事件发生后,由于抢修事件紧迫,不能执行投标管理规定的,应由应急组织机构成员共同决策选择维抢修施工队伍,相关决策会应急抢险费用管理规定页码: 3/5
议纪要作为抢修项目合理性的重要依据。
d )未使用的应急抢险物资及可回收利用的应急抢险物资,应及时办理退库,不得列入预算。
5.1.1.2 应急抢险配合费预算
费用标准根据费用定额标准等相关资料编制:数量根据应急组织机构审核确定的工作量编制。
5.1.2 预算编制流程及审批
5.1.2.1 应急抢险费用预算编制流程及审批
a )应急抢险事件发生后,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计划、生产、管道、安全等部门,及时编制预算,报本单位预算委员会审查后,在时间发生后1个月内以正式文件上报财务处;
b )财务处会同生产运行处、管道处、质量安全环保处、规划计划处等部门审核后,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批下达。
5.1.2.2 上报预算时提供审查的资料包括:
a )应急抢险配合费用预算及应急抢险工程项目预算。
b )经由主管处室审查的抢险工程工作量及险情情况说明、应急抢险实施方案、会议纪要等(需包括参加应急抢险人员结构、人员数量、抢险事件、抢修队伍等)。
5.2保险赔款
5.2.1 保险赔款等相关事宜执行《商业保险管理程序》
5.2.2 符合规定范围内的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应急抢险费用,扣除保险赔款后,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规定调整各单位预算;不在本规定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发生的应急抢险费用,扣除赔偿后各单位在年度预算内统控使用。
5.3 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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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核算按《股份公司会计手册》执行。
5.3.2 严格区分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支出,符合资本性支出条件的不得列入损益。
5.4 资金预算与支付
执行《公司应急资金保障管理规定》。
5.5 控制
5.5.1 嗜查
应急抢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将与抢险项目无关的费用列入应急抢险费用。
公司党群工作处(纪检监察处)、财务处等部门对应急抢险资金使用情况作为重点检查项目。
5.5.2 罚款
严禁将非应急抢险发生的费用列入应急抢险项目,对虚假立项、转移、挪用应急抢险资金、擅自改变费用用途等违规事项,按《预算管理程序》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5.6 其他事项
5.6.1 抢险过程中的物资管理
5.6.1.1 对于抢险时所需的物资,应优先使用公司的库存储备物资。
5.6.1.2 各单位应加强抢险物资管理,包括物资出库、物资现场管理及未使用物资和可回收再利用物资的退库。
5.6.1.3 抢险过程产生的残料不能退库处理的,应及时处置。
按照《固定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规定》、《物资仓储管理程序》执行。
5.6.2 应急抢险过程所发生的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支出,应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投资计划管理程序》执行,严禁列入损益。
5.6.3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应急抢险后续支出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投资计划管理程序》等相关规定执行。
应急抢险费用管理规定页码 5/5
6流程
暂无
7 相关文件
7.1 相关的公司体系文件
7.1.1 《预算管理程序》
7.1.2 《公司应急资金保障管理规定》
7.1.3《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管理程序》
7.1.4《商业保险管理程序》
7.1.5 《投资计划管理程序》
7.1.6 《固定资产报废与处置管理规定》
7.1.7 《物资仓储管理程序》
7.2 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依据性文件
7.2.1 《股份公司会计手册》
8 记录
无
编写部门:财务处
编写人:魏长文
审核人:王强审批人:缪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