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怎么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原则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原则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是我国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以下
几点:
一、依照法律行政。
依法行政的首要原则就是必须按照法律来做事。
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都要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不得随意改变或
违反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
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二、公开、公正、公平。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要公开、公正、公平。
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当把行政行为的信息、原则和程序
公之于众。
公正是指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客观事实和公正规律办理,不
能受到个人或团体的利益干扰。
公平则是指各项行政行为都要公正对
待每个涉及方。
三、民主参与。
依法行政的要求还包括民主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在
行政管理过程中应当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行政机关对外公布政策、方案、计划等信息,并听
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了政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保护权益。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尊重、保
护个人和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行政实施中应当进行数据保护、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不侵犯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依法行政原则是我国行政管理中最基本的原则,为行政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确保行政管理公正、透明,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依法行政规章制度

依法行政规章制度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
为了确保行政权力的规范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以下依法行政规章制度。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1、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不得行使某项职权。
2、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应当遵循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法律保留原则某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规定。
4、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5、诚实守信原则行政机关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法定事由需要变更、撤销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机关享有法定职权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

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依法行政是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法律框架下,依照法定程序和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正、公平、公开的一种行政方式。
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依法行政要坚持依法治国。
依法行政的首要任务是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不得玩忽职守。
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有违法行为,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其次,依法行政要坚持公正廉洁。
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做到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收受贿赂,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
依法行政要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偏袒一方,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对不同的个人或组织实施歧视性行政行为。
再次,依法行政要坚持服务大局。
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服务人民,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为社会稳定服务,为社会进步服务。
依法行政要以人民利益为重,以社会发展为重,以国家利益为重,不得以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为重,不得以狭隘的地方利益为重,不得以短期利益为重。
最后,依法行政要坚持责权统一。
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承担责任,不得推诿扯皮,不得搞权力寻租,不得推诿责任,不得推卸责任。
依法行政要做到责任明确,权责统一,权责对等,权责相统一,不得权大责小,不得权大责小,不得权大责小。
总之,依法行政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一种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方式。
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保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才能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才能推动社会公正、公平、公开。
希望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做到依法行政,服务人民,为人民服务。
依法行政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基本要求依法行政是指政府部门在行使职权、处理事务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法律为基础,以法律为先导,以法律为操纵,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力、执行公务,做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行政机关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合法、公正、公平,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要求之一。
下面将分几个步骤阐述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第一步,依据法律法规行事。
依法行政的前提是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行事,政府部门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指导,合理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更好地履行职责、服务社会。
第二步,强化法治意识。
法治意识是依法行政的核心。
只有通过提高依法行政的认识和实践水平,才能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确保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步,完善法律制度。
依法行政的制度要求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规程和程序进行行事,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参与修制法律政策,促进立规、行规、改规、补规,为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第四步,强化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政府部门必须承担起行政问责的责任,不断强化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公职人员行为的监督,确保政府权力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五步,倡导公正公平。
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则是公正公平,政府部门应该推进公开透明,加强信息公开,尊重市场规律和行业平衡,通过简政放权,有利于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总之,依法行政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石,是政府部门肩负起推动社会进步、促进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的重要职责。
政府部门必须提高法制素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推进依法治国。
只有依法行政,才能更好地保障社会公正、促进人民福祉、实现可持续发展。
如何做好依法行政(小编整理)

如何做好依法行政(小编整理)第一篇:如何做好依法行政1、如何做好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
依法行政,简言之,就是行政机关自身的设立、行政机关的运行都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遵守相应程序,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接受监督,违法行政应承担法定责任。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坚持法律至上,行使行政权力履行管理国家职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那么,怎样才能做到依法行政?本人结合自身工作实践,有以下几点体会:一、以提高认识为前提,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二、以提高干部法律意识为重点,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三、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为关键,全面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四、以深化监督机制为突破口,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更加公正、公开、透明。
2、如何文明执法?1、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
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简单地说就是依法行政。
1.要提高执法人员的队伍素质,加强学习,学习于执法有关的知识和执法的程序,避免粗暴执法行为的出现;2.要建章立制,在制度上进行规范,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3要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的监督,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对违纪的执法人员严肃处理,“杀一儆百”,树立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实施文明执法“五步法”。
敬礼亮证。
指违取证。
宣教听陈。
行政处罚。
法律救济。
3、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一)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宪法》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上级有关文明公正廉洁执法的条例、规定、守则和我市制定的“五条禁令”。
全局执法公务员必须用《公务员法》规范自己的言行,认真履行公务员职责和义务。
(二)执法人员必须文明执法(三)执法人员不准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前就餐时间饮酒,不准同行政相对人和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饮酒;严禁酗酒,严禁酒后执法,严禁酒后驾车。
(四)执法人员必须公正执法。
(五)执法人员必须按法定程序执法。
行政执法时需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有关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纠正其违法(章)行为,并视情况下达《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告知执法依据;对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事先告知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讼诉的权利,需作为证据登记保存的违法(章)物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依法行政原理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原理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是指政府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公正、公开地行使职权的原则。
其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法律至上原则。
政府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也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
2. 公正公平原则。
政府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 服务公众原则。
政府行政机关的职能是为公众服务,应该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维护公共利益。
4. 程序公正原则。
政府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该遵循程序公正原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职权。
5. 监督制约原则。
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该接受监督制约,接受人民群众、媒体和监察机关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或者违法行为的发生。
6. 效率原则。
政府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该注重效率,提高工作效率,为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以上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原则,政府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原则,依法行政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 1 -。
依法行政的内涵和要求

"依法行政"是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程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行政效率和透明度的原则。
以下是"依法行政"的内涵和要求:内涵:1.法定性原则:所有行政行为必须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未经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
2.程序性原则: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作出决定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包括听证、复议、诉讼等程序,保障公平公正。
3.权益保护原则: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或剥夺。
4.法律平等原则: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不因个人身份、地位、财产等因素而区别对待,遵循平等对待的原则。
5.公开透明原则:政府的行政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众有权知晓行政行为的内容、理由和结果。
要求:1.遵循法律法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扩大或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
2..依法取证:在行政执法和调查中,必须依法采取合法的取证手段,不得非法获取证据。
3.公正裁决:行政机关在作出决策时,应公正客观,不受个人偏见、私利等影响。
4.听证程序:在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行为中,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
5.救济途径:提供行政救济途径,允许当事人对不公正的行政行为提起复议、诉讼等合法救济。
6.行政责任制: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相关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7.信息公开:主动公开政府的行政活动、政策和决策,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和监督。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政府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行使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政府的合法性和信任度。
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
依法行政六项要求

依法行政六项要求依法行政是指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要求,依据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机关内部管理、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交往的行为。
第一,依法依规是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前提。
依法依规即是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活动。
具体要求包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明确法定职责、主动履行法定职责、严禁滥用职权、依法决策和执行、公正执法等。
第二,公正公信是依法行政的核心要求之一、公正公信即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要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具体要求包括:以公众利益为导向、公正裁判和执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真实记录和保护权益、依法打击腐败等。
第三,高效务实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目标。
高效务实即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要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具体要求包括:规范流程和程序、简化行政审批、优化资源配置、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决策速度和效果、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等。
第四,廉洁文明是依法行政的基本素质要求。
廉洁文明即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要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具体要求包括: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以公为本、奉公守法、廉洁从政、秉公用权、拒腐防变等。
第五,人民至上是依法行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人民至上即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要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准则,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具体要求包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和保障人权、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加强群众组织和参与、听取民意和诉求等。
第六,服务优质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
服务优质即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要提供高质量、高效率、高满意度的公共服务。
具体要求包括:务实开放、主动服务、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推行电子政务、改善服务态度等。
总的来说,依法行政六项要求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的原则和规范,旨在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在规范的程序和制度下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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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怎么依法行政20XX年5月29日,沈先生如往常一样,将他的普利马面包车停在了海口市国贸大道国联大厦门口,但这次却不能象往常一样开走了,因为他的车被一个黄色的大铁夹子牢牢锁住了,外边还有几个大盖帽守株待兔般地等着他的到来。
沈先生非常奇怪,大家都在这儿停车,为什么单单把我的车锁住?每天都在这儿停车,为什么单单今天把车锁住?咪表办的人固名思议是管咪表,怎么管到小区的门口来了?沈先生决定向咪表办的大盖帽问个明白,可大盖帽们没一个能说得明白,更没一个能说服沈先生,他们为什么锁住他的车。
就在争执不下的时候,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一个穿黑T恤的人,他自称代表国家来处理,他说处理也行,不处理也行,如果沈先生不配合,他就罚伍佰。
本就不服的沈先生听代表国家的黑T恤这么一讲更不服了,他干脆狠下一条心:我今天什么事儿也不干了,看你能把我的车锁多久?咪表办的大盖帽从八点一直锁到十二点,实在拿沈先生没办法,其中的一位不知给谁拨了一个,一位交通大盖帽驾着警车迅即驶来。
交通大盖帽比咪表办的似乎文明了许多,他二话没说,啪的一下把一张黄色的请沈先生到交警秩序科接受处罚的“黄单子”粘到了沈先生的车挡风玻璃上,然后熟练地拿起照相机把他所做的一切拍了下来,拉上咪表大盖帽一块儿开车走了。
咪表办大盖帽搞不定,拉来交通大盖帽来帮忙。
咪表办大盖帽让沈先生到咪表办接受处理,交通大盖帽让沈先生到秩序科接受处理,沈先生真的没想到,一大早还没出门,到成了咪表办、交通大盖帽的香饽饽,争着抢着让他去接受处理?沈先生这下更搞不明白了,他们都这么热情,抢着让我去接受处理,我到底让上哪儿去接受处理呢?对呀,我没犯法呀!咪表、交通大盖帽怎能随便让我去接受处理?沈先生一怒之下,将城管、交警统统告上法庭,他要求法院撤销第一被告海口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的《城市咪表管理通知书》并确认其锁车行为为违法行为;同时沈先生请求撤销第二被告海口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交警队)下达的《交通违章告知单》。
沈先生认为,无论自己停车是否违章,城管局没有管辖权,无权锁车,无权对其进行处理。
交警队虽可上路执法,但自己并未违章,其也无权处理。
沈先生还认为,对自己一项行为由两个部门同时处理违法,执法人员不着装,不出示证件,不调查,不让其陈述和申辩也违法。
城管局认为,沈先生停放车辆的位置是在国联大厦前的人行道上,且在非停车泊位内,属违法停放车辆。
国务院20XX批准海口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海口市政府办公室20XX年10月23日对城管局《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管理问题批复》,“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实行统一管理,纳入城市管理范畴,由你局负责实施。
”海口市政府还于20XX年11月27日在《海口晚报》上发布《关于加强停车管理的通告》,称“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道路停车场(位)的,或不按规定在道路上停放车辆的,由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及时清理,消除影响。
”故城管局有权依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对违章乱停放的车辆锁定车轮。
城管局还称,咪表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都是着装挂牌执行公务的,不存在还要向原告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问题。
锁车是强制措施,并不是行政处罚。
交警队辩称其没有实施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城管局执法人员处理未果的情况下,要求交警队工作人员前来处理。
交警队依据《交通违章告知单》告知沈先生一些违章的事实及接受处理的途径等,但并未对沈先生做出具体的处罚或者强制措施,属于不具备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应驳回沈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海口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城市市容和静态交通管理,进一步规范停车秩序,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于2002年7月29日作出了海府[20XX]38号‘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管理的通告’,将海口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实行咪表管理,凡需在道路上适时停放的车辆必须停放在统一划定的咪表停车位上,凡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由市城管局和市交警支队按有关规定处理。
同年10月23日,海口市政府又以海府办函[20XX]67号‘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管理问题的批复’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实行统一管理,纳入城市管理的范畴。
20XX年11月27日,海口市政府在海口晚报上登载了‘关于加强停车管理的通告’向全社会公示了被告市城管局具有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管理的职权。
海口市政府的以上规定,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海南省海口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的精神是一致的。
原告停放的车辆位置,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道路段,不属海口市城市管理局划定的停车泊位,该车的停放同时阻碍了人行道的顺畅通行,应属违章停车。
被告市城管局据此对原告违章行为进行管理,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锁车等临时管理措施,并没有超越职权。
被告市城管局和被告市交巡警支队分别给原告开具《城市咪表管理通知书》和《交通违章告知书》,仅通知原告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未对原告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且实际上原告至今也未通知接受处理,其权利并未受到损失。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先生的诉讼请求。
”沈先生不服,依法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沈先生认为:1、一审判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和《行政处罚法》第16条及第24条。
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管理机关,国务院及海南省政府并未批准城管局为集中行政处罚机关,城管局无权上路执法。
一个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处罚,两被上诉人均通知上诉人前去接受处理,处理的结果便是罚款,明显违法。
2、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车辆停放位置错误,认定是违章停车错误,同时认定被上诉人城管局锁车未超越职权及上诉人“权利并未受到损失”也是错误的。
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6条第四项,而应适用第54条。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其适用法律错误。
交警队二审未予答辩,城管局做了与一审基本相同的答辩。
二审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根据国务院领导批准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方案的原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批复同意海南省人民政府可以在海口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的具体职权包括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
海口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海口市城市管理局是主管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决定全市的停车管理统一由市城管局负责,这是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的一部分,故被上诉人海口市城市管理局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部分职权符合国务院批准同意在海口市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且海口市城市管理局以《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管理的通告》的形式将其上述职权已向社会公布,故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城管局对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实行管理不属于行政越权行为定性正确。
被上诉人市城管局颁布的《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管理的通告》明确规定‘在已设置咪表的路段,车辆占道临时停车必须停放在划定的咪表停车位上;在尚未设置咪表的路段,车辆占道临时停车应停放在划定的区域’。
根据这一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琼A56853号轿车停在国贸路国联大厦门前的路段,该停车位置不属于市城管局划定的停车泊位,认定事实清楚,并不存在表述不清或矛盾之处。
被上诉人市城管局将上诉人停放车辆的车轮锁定是处理违章停车的一种强制措施,该强制措施的实施并不属于违法或行政越权行为。
但上诉人对此提出异议后,被上诉人市城管局应当按纠正违章停车的行政处理程序及时处理,或者当场处罚后予以放行,或者及时签发管理通知书通知上诉人事后到办公室接受处理,双方争执时间长达4个小时才予以放行车辆不符合行政处理的效率原则,客观上也会给上诉人其他的合法权益带来间接损害。
对此,被上诉人市城管局应当在执法中杜绝行政处理拖延不决的现象再次发生。
被上诉人市交警支队就上诉人停放车辆的同一事实,在被上诉人市城管局已经向上诉人签发了《城市咪表管理通知书》后也向上诉人签发了《交通违章告知单》,亦要求上诉人去接受处理,此现象说明市城管局实施城市综合执法工作虽然属于海口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的一部分,但其执法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部分职权与被上诉人交警支队的管理职权的衔接尚不顺畅,尚需进一步完善。
但鉴于市城管局签发的《城市咪表管理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当场不服处理可到办公室接受处理,而当场处理的结果是解除了车轮锁放行车辆并未作出其他处理,亦没有进行任何处罚。
而被上诉人市交警支队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交通违章告知单》亦属于行政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行为,上诉人若有异议可在接受处理时依法申辩,并依法定程序解决行政争议。
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交警支队未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前诉请撤销该行政告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在行政执法部门未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处罚前,根据两被上诉人履行行政告知行为而出具的法律文书的记载或表述,认定上诉人属于违章停车,该认定不当,应予纠正。
原审判决基于本案的事实与两被上诉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虽有一定的道理,但无法支持其实现诉讼目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扣车事小,透过扣车事件反映出来的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政的问题,却是关系到你我他的永恒的话题,这也是一起小小的扣车行政官司被广泛关注的原因。
就此案所涉法理的问题,谈几点意见。
一、两行政机关即城管局、交警队行为的性质从城管局扣车过程看,所做行政行为包含三个方面:1、管理。
2、采取强制措施(锁车)。
3、处罚。
按城管处理此类事情的先例,本案此种情况将被处以罚款。
罚款的程序如本案一样,先发一个违章告知单,通知违章的单位和个人前来接受处罚。
交警队认为,其未对沈先生进行处罚,只是发了个通知而已,仅仅是一种行政指导行为。
对这个通知,沈先生可以去,也可以不去。
被告交警支队的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按公安部《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通知当事人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就已经进入了处罚程序。
该规定第51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执行下列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二)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
”当事人也绝非可去也可不去接受处理,如果当事人超过三个月不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公安机关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