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财务规定解读
公司股东之间捐赠股权的会计处理

在讨论公司股东之间捐赠股权的会计处理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股权捐赠。
股权捐赠是指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无偿或有偿赠予他人或其他公司的行为。
在进行股权捐赠时,公司需要遵循一定的会计处理程序,以确保捐赠行为合法、规范,并且能够正确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一、深度探讨:股权捐赠的会计处理1. 股权捐赠的确认在进行股权捐赠时,公司需要首先确认股权捐赠的性质和金额。
如果捐赠是无偿的,表示股东放弃了对公司的所有权,而如果是有偿的捐赠,则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确认。
在确认股权捐赠时,公司需要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确保捐赠行为能够准确地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2. 股权捐赠的会计分录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在发生股权捐赠时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分录。
如果是无偿的股权捐赠,公司需要在所有权益变动表中确认捐赠的金额,同时在股东权益变动表中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而如果是有偿的股权捐赠,公司则需要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进行确认和核算。
3. 股权捐赠的资本公积处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捐赠将直接影响公司的股东权益。
对于无偿股权捐赠,公司需要将捐赠金额确认为股东权益中的资本公积;而对于有偿股权捐赠,则需要区分捐赠金额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将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者利润分配,以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4. 公允价值的确定在进行有偿股权捐赠时,公司需要准确确定股权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在正常市场条件下,在买方和卖方进行交易时,资产或负债的价格。
公司可以通过专业的估值机构进行公允价值的评估,或者参考同行业、同类型的交易价格来确定公允价值,以确保股权捐赠的会计处理符合规定并且合理准确。
5. 税务处理在进行股权捐赠的会计处理时,公司还需要充分考虑税务方面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通过股权捐赠所获得的资本公积,是不应该纳税的。
但是,在进行有偿股权捐赠时,公司需要注意是否需要缴纳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以避免在会计处理上出现错误或遗漏。
(完整word)企业公益性捐赠财税处理浅析

企业公益性捐赠财税处理浅析企业公益性捐赠财税处理浅析【摘要】由于现行会计准则对企业捐赠计量没有详细说明,现实务操作中容易出现核算困难。
现行税法对企业非货币性捐赠规定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流转税和所得税处理,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标准和限定。
本文以税法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的捐赠为例,举例说明经济业务实质相同的捐赠由于企业采用不同的捐赠方式所承担的税负都不相同,有些行业的捐赠行为所承担的税负甚至超过不捐赠时所承担的税负。
建议完善相关捐赠方面的会计制度和扩大税收优惠力度,以规范会计操作和降低企业捐赠成本,促进我国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公益性捐赠;会计利润;企业所得税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注重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对外捐赠的行为也日益普遍。
捐赠从性质上可分为: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从形式上可分为:货币捐赠和非货币性捐赠;捐赠方式有直接捐赠和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的捐赠。
由于现行税法明确规定直接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予确认,此类捐赠对企业利润和所得税的影响是相同的,但对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限额标准,所以不同的捐赠形式和不同行业性质的企业进行捐赠对企业利润和所得税影响各不相同。
本文将对公益性捐赠的财税处理及不同的捐赠形式和不同行业性质企业进行捐赠对企业利润和所得税产生的影响做简要分析.一、现行财税政策对企业捐赠在会计、税收处理上的相关规定1。
会计准则对企业捐赠的规定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均未对企业捐赠进行直接的规定,仅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部分“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的“营业外支出"里提及,规定“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的内容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但对捐赠资产的计量及具体账务处理没有进行详细的说明。
试析新政下公益性捐赠的财税处理

试析新政下公益性捐赠的财税处理作者:严雪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第7期严雪一、公益性捐赠涉及的税法及主要规定概述国家对公益事业捐赠规定了税收优惠,涉及文件较多,主要如下:《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下面概述企业扣除方面一些重要条款。
1.《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3.《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5.《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9号)规定,自2011年4月l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该政策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二、接收捐赠的对象要求只有捐赠给符合条件的单位方可扣除,接收捐赠单位的对象包括两类: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1.公益性社会团体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符合要求:(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总结

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总结企业公益捐赠是指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上,以无偿或有偿形式向社会公益事业捐赠一定金额的资金或物品。
对于企业来说,公益捐赠不仅是社会责任的表现,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路径选择。
在进行公益捐赠时,企业需要考虑会计和税务处理的相关事项,下面将对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总结。
首先,会计处理是企业公益捐赠的重要环节之一、企业公益捐赠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根据捐赠的性质进行分类。
根据企业捐赠的性质不同,分为现金捐赠、物品捐赠和无形资产捐赠三种。
对于现金捐赠,企业需要建立捐赠收入科目,并将捐赠款项记入捐赠收入科目。
对于物品捐赠,企业需要将捐赠物品的原值、账面价值或者公允价值,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记入捐赠收益科目。
对于无形资产捐赠,企业需要将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记入捐赠支出科目。
另外,企业还需要注意相关的会计和税务记录和报告,以便于事后审计和税务检查。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益捐赠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捐赠相关的发票、凭证和捐赠协议等文件。
对于大额捐赠,企业还需要进行内部审计,确保捐赠真实合法。
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企业需要填写相关的企业公益捐赠附表,并提供相关的捐赠凭证。
同时,企业还需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信息披露,公开披露企业的公益捐赠情况,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是一项涉及多个方面的工作,涉及到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各个环节。
企业需要根据不同捐赠的性质分类进行会计处理,建立相应的会计科目。
同时,企业还需要根据税收法规进行税务处理,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企业还需要注意相关的记录和报告,确保捐赠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合理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可以有效地管理企业公益捐赠,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责任履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三、本通知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四、本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
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比照本通知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20日——结束——。
公益性捐赠规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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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与现行税法相比,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部分纳税扣除额度提高了9个百分点。
此项关于慈善公益事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意在更大程度上调动企业参与公益性活动、回报社会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平待遇。
一、调整前的内、外资企业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四)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6款)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四)项所称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第二十七条(第6款)条例第七条(六)项所称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超出条例第六条第二。
试析新政下公益性捐赠的财税处理

一、公益性捐赠涉及的税法及主要规定概述国家对公益事业捐赠规定了税收优惠,涉及文件较多,主要如下:《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下面概述企业扣除方面一些重要条款。
1.《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3.《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5.《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9号)规定,自2011年4月l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该政策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二、接收捐赠的对象要求只有捐赠给符合条件的单位方可扣除,接收捐赠单位的对象包括两类: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1.公益性社会团体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符合要求:(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浅见——基于财税〔2016〕45号

政策解读 ● Policy interpretation28新会计(月刊)2017年第5期(总101期)为倡导企业实施公益捐赠,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以下简称45号通知)。
45号通知明确规定,企业面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公益股权捐赠,应当视同企业转让股权并确认公益股权转让收入;实施股权捐赠的捐赠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此外,45号通知还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股权捐赠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为企业进行公益股权捐赠涉税处理提供了操作依据。
本文基于该文件,对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探讨。
一、45号通知理解与思考(一)45号通知源起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与发展,财政部于2009年10月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13号,以下简称213号通知)。
213号通知的出台,突破了企业“捐股无门”的限制。
一些企业和企业家纷纷实施公益股权捐赠,通过股权捐赠成立慈善基金会等。
但由于213号文件的不完善,产生了股权捐赠的纳税问题。
典型的案例是福耀玻璃创始人曹德旺的“捐股事件”。
曹德旺于2011年向何仁慈善基金会,捐赠了3亿股价值35.49亿元的福耀玻璃股份,但由于此次捐赠负担了7亿多元的税。
由此看来,不捐赠则不交税,捐得越多则税负越重,显然不利于促进公益股权捐赠事业的发展。
笔者认为,45号通知是213号通知的延伸和完善。
213号通知明确规定,企业公益捐赠股权需要通过法定的决策程序,并通过投资者审议决定才可以实施。
企业实施公益股权捐赠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其所捐赠的股权行使股东权利,也不得要求受赠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企业公益股权捐赠后,股权的权属发生了实质性的变更,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规避企业假慈善、真避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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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0日,新华都集团董事长将其个人持有的价值83亿元人民币的有价证券全部捐出,组建了国内最大的个人慈善基金——新华都慈善基金会,但我国对于股权捐赠成立非公募基金会尚没有完善的流程和法规。
对此,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13 号)对类似捐赠行为予以规范。
一、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的特点
对比2003年5月实施的《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等相关法规,新政策在以下方面值得关注:(1)捐赠范围扩大到“股权”。
财企[2003]95号规定,企业持有的股权和债权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新政策是对旧政策的延伸和发展。
财政部引进股权捐赠这一新形式,对公益机构今后的发展道路具有划时代意义。
(2)企业捐赠股权须经审议。
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
(3)企业捐赠股权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
目的是规避假慈善、真避税的行为。
(4)受赠对象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5)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应当以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
随着“股权捐赠”行为的逐渐增多。
出现了一些个人基金组织。
纵观国内捐股,非公募基金具有以下五个特点,第一,所有的股权捐赠都是流向捐赠者专门设立的基金会;第二,基金会的日常运作还是以股权的红利为主,较少出现将股份套现以进行捐赠的情况;第三,由于国内慈善立法尚不完善,因此以捐股形式成立的基金会通常选择在海外注册或者挂靠在政府名下,比如,阳光文化基金是在香港地区注册,老牛基金会的主管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第四,捐股者所拥有的股份都是在香港上市,这也与香港资本市场对捐股的慈善理念较为接受有关;第五,由于捐股牵涉上市公司治理与股价,通常需要较长时间来完成过户。
二、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的税务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如果捐赠股权成立的个人基金组织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则企业的股权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而对于是否为“非盈利”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60号),明确了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具备的条件。
并于2009年8月联合公布了《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 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名单包括“2008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66家,“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3家。
虽然以上公布的名单中不包括个人捐赠股权成立的个人基金组织,但为了争取税收上的优惠,非公募基金组织可以根据财税[2008]160号第四条规定,进行申报。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即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2)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3)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两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一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一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4)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两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一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三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 70%(含70%),同时需达
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对于捐股形成的非公募基金组织,还要注意财税[2008]160号第三条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的具体范围: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包括:(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企业,其持有的股权用于公益性捐赠,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此外,经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符合下列捐赠方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个人捐赠,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如,向老年活动机构、农村义务教育、教育事业的捐赠;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
以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名单中,不包括新华都慈善基金会等捐股成立的基金会。
三、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的会计处理
对于捐股企业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相应地,捐赠股权也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支出不分公益救济性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本年利润中扣除。
[例]皇明公司将其拥有的华达公司的5%股份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用于发展中国的慈善事业。
该捐赠项目符合《证券法》及有关证券监管的其他规定,并办妥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
已知皇明公司该5%股权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皇明公司本年会计利润为3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税费。
皇明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华达公司 1000
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300×12%=36(万元)
财税差异分析:会计上将股权捐赠1000万元全额在利润中扣除,由此产生了964万元(1000-36)的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此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应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公益意识的增强,企业对外捐赠出现了新的形式,股权捐赠越来越流行,因此,有关部门尚需完善以下方面:(1)股权捐赠是一个新的事物,其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以及税收问题需要加强相关立法予以规范。
(2)中国第一代企业家即将进入大规模的代际交迭时期,通过基金的方式来保存资产会成为一种趋势,这其中包括用于捐赠的慈善基金等。
由此相关部门应加强该方面的监管工作。
(3)我国关于企业捐赠税收优惠的规定,相对于世界其他国家而言,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合理设计企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有利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
(4)捐赠股权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权限及程序,应颁布操作性强的文件,同时加强监督管理。
随机读管理故事:《扁鹊的医术》
魏文王问名医扁鹊说: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最好呢?扁鹊答:长兄最好,中兄次之,我最差。
文王再问:那么为什么你最出名呢?扁鹊答:长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
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中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初起时。
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本乡里。
而我是治
病于病情严重之时。
一般人都看到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以为我的医术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全国。
管理心得: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控制,可惜大多数的事业经营者均未能体会到这一点,等到错误的决策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才寻求弥补。
而往往是即使请来了名气很大的空降兵,结果于事无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