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水利电力部颁发《水文测验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管理暂行规定》(初稿)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颁发《水文测验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管理暂行规定》(初稿)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颁发《水文测验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管理暂行规定》(初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电力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9.12•【文号】[87]水电水文字第7号•【施行日期】1987.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电力部颁发《水文测验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管理暂行规定》(初稿)的通知(1987年9月12日(87)水电水文字第7号)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水电部(87)水电水文字第2号文件“关于加强水文工作意见的函”的精神,改变水文测站技术手段和装备落后的面貌,加强水文测站基本测验设施和仪器配置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水文测验的安全操作,及时准确的为防汛抗旱做好测报工作。

同时为各项国民经济建设积累长期的水量水质等基本水文资料,我部水文局通过调查研究,征求部分流域、省水文部门和水文仪器厂的意见,拟定了《水文测验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管理暂行规定》(初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做为水文测站测验设备和仪器的配置标准,以期使我国水文测站设备逐步实现标准化,改变以往测验设备简陋,仪器陈旧,长期得不到更新的落后局面。

现将该“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组织力量于近期内对所属水文测站设备和仪器进行检查、鉴定、汇总、提出改善的意见和措施。

所需经费,地方所属测站可按(87)水电水文字第2号文的精神分别报所在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解决。

流域机构所属水文站,由流域委、办汇总后告部水文局研办。

检查情况和汇总表以及对暂行规定的修改补充意见,请于十月底寄我部水文局。

改善措施意见和落实情况,年底抄报我部。

对暂行规定中不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可根据暂行规定的原则由地方制定补充规定。

附:水文测站测验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管理暂行规定(初稿)(水利电力部水文局1987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概述第1.1.1条水文测站是国家水文站网的基本生产单位,担负着常年观测、收集水文水资源数据和传递水文情报预报的任务,为一切与水资源有关联的国民经济建设提供必须的基本资料,亦是防汛、抗旱、水资源规划、开发、管理运用和保护的耳目和尖兵。

教学仪器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教学仪器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教学仪器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6.05.29•【文号】[86]教供字031号•【施行日期】1986.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学仪器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86]教供字031号1986年5月2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质量管理,保证教学仪器设备产品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和国家经委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教委)归口管理的各类教学仪器设备产品。

第三条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无生产许可证的工厂(包括非教育系统的厂、矿)不得生产,各级管理部门、经营单位不得收购、经销,生产单位也不得自行销售、学校更不得自行采购,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发放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中,凡属全国范围内的新产品和在结构、性能、技术特征等方面有显著改进的老产品,在正式批量投产前,必须经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认定可暂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工厂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第五条教学仪器设备产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凡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厂,必须取得教育主管部门的承认,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六条产品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专业(部颁)标准。

第七条工厂必须具备正确、完整、统一的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以及必要的工艺装备和生产设备。

第八条工厂要有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和必要的产品检验与测试手段,能对生产的产品进行有效的检验与测试。

第九条工厂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第十条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

第三章许可证的申请和使用第十一条申请许可证的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填写申请书(申请书格式略),先报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教委生产供应局审批,同时抄报地方经委和抄送产品检测单位。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 - 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 - 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

全国水文系统流速仪检定/校准水槽技术鉴定与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水利部水文局二oo六年八月全国水文系统流速仪检定/校准水槽技术鉴定与质量监督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保证水文基本资料的准确、可靠,切实加强全国水文系统流速仪检定/校准水槽(以下简称水槽)的行业技术管理工作,促进并提高对各种流速仪产品的检定/校准工作质量,保证水槽满足正常作业需求,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所规定的相关内容,是建立在以服务和指导为原则的基础之上。

凡从事流速仪检定/校准的水槽机构,均应通过技术鉴定达到相应资质方可开展活动。

1.3 本细则是对原水电部《流速仪检定水槽管理办法(试行)》的修订,适用于全国水文系统的各种用于转子式流速仪检定/校准的直线静水槽。

其它类型或功能的仪器检定/校准水槽等可参照本细则。

1.4 水槽的技术鉴定与质量监督工作,一般采取周期性鉴定和不定期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控制,具体作业内容包括:水槽装置的检测、工作环境条件评审、不定期质量监督抽查、检定/校准工作人员培训与考核等。

1.5 水槽的技术鉴定与质量监督应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1.6 水槽技术鉴定的有效期为五年。

通过技术鉴定的水槽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的3个月~6个月内,向水利部水文局或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提出技术鉴定申请,逾期未办理申请的机构,将在有关媒体上进行信息公示,责令其不得从事流速仪的检定/校准活动。

1.7 对已取得国家计量认证的水槽机构,可采用相对简化程序,在通过水槽装置的检测及不定期工作质量监督抽查,并取得合格性报告后即通过技术鉴定。

其中,不定期质量监督抽查的内容主要有:a) 检定/校准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和正确性;b) 检定/校准证书或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C) 检定/校准数据处理和计算公式平台与标准规定的一致性;d) 标准流速仪的自校、溯源或试验室间比对资料的完整性。

2 管理机构和检测单位2.1 水利部水文局(以下简称部水文局)是全国水文系统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文系统流速仪检定/校准水槽技术鉴定与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批准颁发;负责水文系统流速仪检定/校准水槽技术鉴定的批准、公示和监督管理工作。

《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变化

《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变化

新细则(2010版)与原细则(2009版)的主要变化序号变化对象变化内容备注1 4.1.1.1删掉了“一照多点”的规定。

模板要求2 4.2.4增加了“审查组在实地核查时应核实企业的申请材料,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规定。

模板要求3 4.2.8/4.3.5“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改为“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 改为“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

模板要求4 5.3 (表5)增加了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模板要求58.2增加了“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 /校准。

”监督检查内容。

模板要求69.1产品审查费的依据更改为: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 号)79.2产品检验费的依据更改为:由企业按照《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和《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8附件一增加了江西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贵州省建筑材料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9附件五标准:钢筋混凝土排水管GB/T11836-1999 改为GB/T11836-2009混凝土外加剂GB8076 — 1997 改为GB8076 — 2008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冷轧薄钢板及钢带GB/T 11253—1989 改为GB/T 11253 — 2007混凝土管用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方法GB/T11837 - 1989改为GB/T11837 — 2009玻璃纤维无捻粗纱GB/T18369-2001 改为GB/T18369-2008去掉的标准:GB199-1990 快硬硅酸盐水泥JGJ28-1986 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C/T748-1987 (1996 )预应力与自应力钢筋混凝土管用橡胶密封圈JC/T749-1987 (1996 )预应力与自应力钢筋混凝土管用橡胶密封圈试验方法。

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

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总局2010
年90号公告)
2010年第90号
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
产品目录的公告
按照行政审批改革要求,经严格审查论证,国务院于2010年7月4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决定取消建筑外窗、工业用香精香料2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审批,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确认继续对人造板等64类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现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附件: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THANKS !!!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规范

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规范

《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规范》送审稿简本1 总则为了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建设的技术监督,规范行业技术管理,建立健全水文技术装备的行业准入制度和管理制度,促进管理工作的标准化、现代化,满足水文水资源信息采集、传输、处理和服务工作发展的要求,保证水文水资源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一致性、权威性,适应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保护、开发利用及国民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设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水文水资源、水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水文水资源、水环境监测机构和管理单位(部门)的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工作。

2 管理职责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国家水文行业主管部门,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行业管理部门,地市水文行业管理部门均应有履行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职责的机构。

地市以下水文水资源监测单位或水文测站应有管理责任人。

水利部水文行业主管部门执行全国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职能;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行业主管部门执行辖区内的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职能;流域水文行业主管部门受国家水文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的协调工作。

各级管理机构或责任人在其管辖范围内履行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的职责,并对下级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与指导。

各级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机构应设立在相应的水文行业主管部门内;不设专门管理机构的,应明确执行该职能的机构或管理责任人,并在部门职责或岗位职责中予以明确。

各级管理机构要按照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的的计量认证、检定和检修要求,提出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的的计量认证、检定和检修的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

水利部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机构应履行下述职责制订全国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督导贯彻执行;负责全国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行业管理工作的实施,组建全国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行业管理体系;负责全国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建设资质认证和水文技术装备质量认证管理事务;组织建设、推广和维护全国通用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档案管理系统;编制全国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织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方面的国际交流活动。

浅谈国家标准《水文仪器系列型谱》的修订

浅谈国家标准《水文仪器系列型谱》的修订
标 准 ,它 汇 集 当前 水 文 仪 器 各 门 类 最 常用 的产 品及 其 主 参 数 系 方 向 和制 订 产 品及 技 术 发 展 规 划 提 供 重 要 依 据 ,也 为 相 关 水 文 仪器 产 品作 为 国家 防 讯 抗
准方 面而 言 , 随着 国家 进 一 步 加 强 水 文 仪器 产 品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以及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水 文 条 例 》 的发 布 实 施 , 产 品标 准 和 对 标 准 化方 面 的需 求 尤 为 迫 切 ,水 文 仪 器 系列 型谱 》 作 为 国家 水 《 文行业相关政策配套的重要基础性标准 ,1 《 9 版 型谱 》 已然 不 能
第2卷第6 8 期
2 0 年 1 月 08 2
水 文
J OURN HI AL OF C NA HYDROL OGY
Vo .8 o 6 1 N . 2
De . 2 c , 008
浅谈国家标准《 水文仪器系列型谱》 的修订
徐 海峰 ,吴 怡 ,袁普 生
( 水利部 水 文仪器 及 岩土 工程 仪器 质量 监督检 验 测试 中心 )
摘 要 : 文 简要 概 述 了 G / 33 — 9 1 水 文 仪 器 系列 型 谱 》 订 的 原 因及 其 背 景 , 本 B T 13 6 19 《 修 系列 型谱 的标 准 化 概 念 、 义 和 意
重 要 性 。 对 新修 订水 文仪 器 系列 型 谱 的 编 制依 据 , 类 原 则 , 盖 的 产 品 型 式 、 种 的 拓 展 , 准 的协 调 性 , 要 技 术 内容 分 含 品 标 主
关键词 : 水文 仪 器 ; 系列 型谱 ; 订 修
中图分类号 :3 5 P 3

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

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总局2010
年90号公告)
2010年第90号
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
产品目录的公告
按照行政审批改革要求,经严格审查论证,国务院于2010年7月4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决定取消建筑外窗、工业用香精香料2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审批,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确认继续对人造板等64类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现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附件: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编号:(X)XK07-002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为了做好全国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文仪器产品划分为14产品单元、65个产品品种。

具体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及生产类型(见表1)。

表1 水文仪器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注:1、水文仪器产品申请企业分为生产型企业和组装型企业。

生产型企业,指有机械加工能力,具备申报申请取证产品所需的相关金加工生产设备的企业。

组装型企业,指以组装或软件灌装、调试、检验为主的企业,不具备申报产品所需的金加工设备,其机械加工均采用委托加工外协加工、采购配套等方式进行。

2、产品的规格型号包括产品系列型号或规格型号以及产品具体名称,可参照SL/T 108-2006《水文仪器及水利水文自动化系统型号命名方法》由企业自行编排。

(1)对于多规格(二种以上)的系列型产品,在申报时,企业应注明系列型号及该系列中所含盖的所有规格。

(2)对于单一规格的非系列型产品,在申报时,企业应注明规格型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文仪器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文仪器产品。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水文仪器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水文仪器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水文仪器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审查部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西路11号邮政编码:210012电话:传真:025-*******电子信箱:联系人:陆旭吴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附件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水文仪器”,“产品名称”栏填写“水文仪器”,“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照表1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填写。

企业生产类型的填写应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生产型企业”和“组装型企业”定义来判定企业的生产类型,并在申请书“表1”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注明该企业生产类型。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一个订单为一个批次;与首批间隔2个月以上为下一个批次),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企业实地核查4.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产品抽样与检验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抽封样品,填写《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7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对产品标准中规定有长期稳定性检测项目的产品,完成时间最长不超过20日,如有加倍抽样可按照标准规定适当顺延),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定与发证4.4.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